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19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主体,企业合规经营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基础性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因与当下中央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部署高度契合,成为检察工作研究的重点、改革的重点。为此,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相关工作拉开帷幕。但由于目前试点工作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尽完善,尽早厘清、明确工作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对于确保试点工作的稳妥、有序推进,以及指导试点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相关机制建设和个案办理工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浙江作为最高检确定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工作试点地区之一,于2020年10月在部分市院、基层院部署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经过近半年多的实践探索,重点抓了以下三个维度的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
坚持以“全面构建涉企案件治理新模式”的改革定位认识合规工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引导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及时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强化企业内控管理,完善预防再犯机制建设,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脱离职能、脱离办案讲服务,既不现实也注定不会长远。基于此,企业合规工作的开展必须深植于个案的办理,实现与个案的有机结合,通过个案办理质效的提升显现合规工作成果,不能将合规工作简单地视为一项服务企业的办案工作举措,而应以“构建涉企案件治理新模式的改革定位”来认识合规工作:一是将之视为拓展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职空间的重要途径。受主客观因素制约,检察机关在刑检办案工作中,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的可用手段和可施展的空间一直非常有限。合规工作制度的构建给了检察机关一次很好的破题契机,通过丰富检察机关的职能手段,使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延伸至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进而更好地拓展了检察机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二是将之视为创新司法体系涉企犯罪治理的重要模式。在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法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如何更好地惩治企业这个特殊的社会经济体、特殊的法律拟制人,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继续以追究个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思维模式来应对企业犯罪,显然已无法充分满足当前企业犯罪治理的实际需要,故在开展合规工作过程中,要坚决摒弃以追究个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思维模式来处理企业犯罪,要以构建涉企案件治理新模式为导向,坚持“惩”“治”并重、以“治”为主的方针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深化对企业犯罪的诉源治理,创新我国司法体系涉企犯罪的治理模式。三是将之视为有效助力企业实现“司法康复”的重要举措。企业合规是通过创设国家和社会共同治理的模式,预防、矫治企业犯罪,它既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刑事政策的有机延伸,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合规本质是“司法康复”制度,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司法政策、创新司法手段,对涉罪企业的司法科学诊疗,让带病企业通过合规建设,实现“司法康复”“企业更生”,重新焕发经营活力,而非系为不法企业的出罪寻找借口或理由。
坚持以“本土化转化的改革方向”推进合规工作
根据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对企业合规工作进行本土化转化已成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具体到合规工作如何实现本土化转化,还面临许多实践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即如何充分体现合规工作对涉罪企业的激励价值,如何确保合规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如何体现合规工作的检察属性,如何巩固合规工作成果等都成为影响合规工作实现本土化转化的关键。对于上述问题的破解,在工作中应注重抓好和实现两个转化,即将刑事合规这个“舶来品”和学界提出的“理论框架”进行合理转化,融入我国检察制度体系和具体的办案工作中:一是做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与认罪认罚均体现了企业的认罪悔罪,在合规工作法律地位未确立的情况下,加强二者融合,可以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力合规工作激励价值的实现。二是做好与不起诉制度的融合。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基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最高检为企业合规制度改革试点划定附条件不起诉红线背景下,合规工作只有加强与法定不起诉制度的融合,才能确保在检察环节为企业释放更多的司法红利,使合规工作更深入地融入检察不起诉制度体系。三是做好与检察建议制度的融合。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企业自觉开展合规以及为企业合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是深化合规工作的两项重要举措,实现合规工作与检察建议制度的有机融合,不仅有利于合规工作的推进,也进一步丰富、拓展了检察建议的内涵和空间。四是做好与行政合规、行政处罚的融合。在合规工作中,要将行政机关引入合规考察工作,通过对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监管力量的统筹运用,实现司法和行政在制度、政策、手段上的有机融合,确保企业合规成果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得到同步显现,最大程度惠及企业经营发展,以刑事合规和刑罚威慑作用提升企业合规积极性,以后续行政合规、行政处罚为辅,引导企业合规发展。
坚持以“系统性探索的改革举措”保障合规工作
实现对企业犯罪的有效惩治是一项兼具复杂性、系统性和社会性的工作。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创新工作,合规工作的开展在面临前述问题、情况的同时,更面临许多自身特有的困难、障碍与风险。梳理难点,明确目标,防控风险,强化领导,既成为保障合规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也对我们采取系统性探索的改革举措加以应对,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聚焦重点,突破三大难题。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合规监督机制、合规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融合机制。这三项机制是合规制度的基础制度,对合规工作能否顺利推进、能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平稳开展以及能否实现诉源治理的根本目标意义重大,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加强建设,实现突破。二是目标导向,打造三大成果。在工作中打造好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实践成果要立足办案工作的开展,推动形成具有整体性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要扎根于探索实践,强化对理论研究工作的同步部署,形成具有系统性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要以推动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的融合固化为依托,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三是精准把握,防止三种风险。要防止功利化倾向的风险,避免为“脱罪”而改革,要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防止盆景化风险,避免仅突出个案,忽视对工作的整体谋划和部署,只领任务,不开工;防止形式化风险,避免为宣传而摆花架子,务虚不务实,重形不重质。四是抓住关键,激发三大活力。要做到领导有力、智库借力和方法得力。要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合规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要善于加强与学界的交流互动,积极引入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合规工作的设计与推进,建立智库,借力外脑;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及时将合规工作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沟通,主动融入地方工作大局,坚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协同下开展工作。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胡东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作者:赵宝琦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