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1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背景
证据开示是英美法系下保障审判实质公平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传统上,美国对抗制诉讼较少强调寻求案件真相,把刑事诉讼视为控辩双方相互竞争查明案件的过程,任何一方没有协助对方调查事实的义务。因此,辩方被期待应独立调查证据,而非依赖控方提供信息。
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初起,经过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Brady v. Maryland)等一系列判例的发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确立了布雷迪规则,即对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控方均需要主动开示;对于控方掌握的其他执法机构收集的具有实质性的无罪证据、弹劾证据,经被告人请求,控方也应予以开示。
在成文法上,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既要求控方开示被告人陈述、文件和有形物品、检查、科学测试或实验报告、专家证言,也要求辩方开示文件和有形物品、检查、科学测试或实验报告、专家证言。尽管各州刑事诉讼规则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开示布雷迪证据以及文件、专家证言、被告人陈述等类型的证据。应当说,在不认罪案件中证据开示制度对弥补辩方收集证据的不利地位、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作用。
尽管如此,由于成文法和布雷迪规则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要求检察官开示证据特别是无罪证据与其追求胜诉的结果存在冲突等多种原因,实践中,检察官不愿遵守且经常违反布雷迪规则。更为关键的是,证据开示作为一项以对抗制审判为基础设计的规定,控方没有在认罪答辩前向辩方开示证据的法定或宪法义务。因此,无论是布雷迪规则还是《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不仅开示的范围有限,而且并不要求在认罪答辩前开示证据。
然而,今天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认罪答辩程序予以解决的,这就导致那些未经正式审判的辩诉交易案件被告人在作出认罪答辩前无法知悉指控证据。通常而言,被告人在庭审结果预期下进行认罪与否的选择,但在不知悉指控证据的情况下,其无法就庭审结果作出清晰而准确的预测,也更容易因控方的欺骗、威胁、引诱而作出虚假或者错误的认罪。
据统计,在美国,有23.76%的无罪开释案件是由于控方隐瞒无罪证据造成的。认识到审判前有限的证据开示制度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近年来,美国改革者与反对派就是否实施尽早全面开示证据展开了激烈争论。改革者认为,认罪答辩前全面开示证据有助于防范无辜者虚假认罪、保障认罪自愿性、加速案件处理进程、限制检察裁量权的滥用;对此,反对派以认罪答辩前全面开示证据会带来妨碍侦查、危及证人安全、易增加控方不必要的负担、翻供串供等理由予以反对。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理越辩越明。在两派激烈争论中,让控方在认罪答辩前开示更多证据信息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州的基本共识,为此,美国部分州引入并进一步发展了更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
整体而言,当前美国刑事诉讼呈现出尽早全面开示证据的特点。美国的北卡罗莱纳州、德克萨斯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等17个州采用“开放案卷模式”的证据开示制度,这些州通常要求检察官在提起指控后不久必须开示除工作成果外其掌握的几乎涵盖所有内容的证据材料,不仅包括《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规定的内容,还包括证人的姓名和地址、证人陈述、警察报告、关于指控的音频和视频记录、有关列队和照片辨认的信息等无罪、罪轻和弹劾证据。
一个显著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以往采取“封闭案卷模式”或者“半开放案卷模式”的州开始向“开放案卷模式”转变。例如,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美国纽约州《证据开示司法改革法案》,废除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新增第245条证据开示条款,实际上是将原来的“封闭案卷模式”修改为“开放案卷模式”。这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新发展,使辩方通常在认罪答辩前,就获得查阅控方案卷的权利,也使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更加向大陆法系的辩方查阅案卷制度靠拢。
当前“开放案卷模式”的证据开示制度呈现出如下三个突出特征:
一是要求控方在传讯后不久开示证据。以往各州通常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开示证据,但现在采用“开放案卷模式”的州一般要求检察官在传讯后不久(一般14天内)开示几乎涵盖所有案卷的证据材料。因此,这些州的被告人在进行认罪答辩的传讯阶段业已获得控方开示的证据信息。
二是控方自动开示证据,法官很少介入。当前越来越多的州要求控方自动开示证据,即不以辩方请求开示证据为条件,从而防止检察官在被告人请求开示证据时以撤销认罪答辩协议相威胁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实践中,这种控辩双方自动开示证据的做法,法院很少介入。
三是采取综合治理手段防范证据开示的风险。首先,区别对待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知悉证据的范围,即可以禁止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提供特定证据信息或者指定仅辩护律师可知悉的证据范围。其次,基于保护证人、侦查的目的,可以限制控方向辩方开示证人、卧底侦查员身份和地址等信息。复次,当事人认为存在拒绝或者限制开示证据的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拒绝、限制、附条件开示证据的保护令。最后,加大妨碍证人作证的处罚力度等等。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发展动向的评析
随着辩诉交易成为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原先的审判前有限开示证据规则无法适应辩诉交易程序发展的需要,以至于尽早全面开示证据成为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可预见的发展动向。
实际上,采用“开放案卷模式”的州并没有过多出现反对者所声称的妨碍案件侦查、辩方滥用开示的证据信息的现象,反而恰恰有效减少了证据开示的争议、促成控辩尽快达成诉讼合意。
尽早全面开示证据体现了正当程序和平等武装的理念,有利于为辩方进行事实调查、证据审查、辩护策略选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有助于发现控方证据体系的缺陷和不足,既有益于保障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和明智性,又有助于制衡检察官的权力滥用,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辩诉交易程序朝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迈进。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美国采用“开放案卷模式”的州仅占所有州的三分之一,仍有近三分之二的州采用审判前有限开示证据的模式。即便是采取“开放案卷模式”的州,其证据开示制度的运行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首先,控方倾向于不提供弹劾控方证人的证据信息,有时直到临近审判时才将证据入卷,甚至通过协商放弃开示证据,以规避认罪答辩前全面开示证据的要求。如果警察没有全面详细记录相关证据或者执法机构没有在认罪答辩前移送案卷证据,那么可能导致全面公开案卷的证据开示制度落空。因此,可以说,“开放案卷模式”的实施不仅需要训练有素的调查人员全面详细记录证据,而且需要执法机构及时向控方移送案卷材料。
其次,要求检察官在认罪答辩前开示证据与其当事人地位存在抵牾,其没有动力收集、开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弹劾证据。不仅如此,尽早全面证据开示的规则与成文法存在冲突,如“开放案卷模式”与《简克斯法案》要求在审判中证人接受直接讯问后开示证人陈述存在冲突。
最后,法官很少因检察官违反证据开示的规定而撤销有罪判决,检察官个人也很少因其违反证据开示的规定而受到惩戒,这相当于变相鼓励检察官违法。
简言之,无论是采用“开放案卷模式”的州,还是采用“封闭案卷模式”或者“半开放案卷模式”的州,由于种种原因,尽早全面证据开示,并没有实现有效保障认罪答辩案件被告人知悉证据的效果。
由此可见,近年来,美国部分州的“开放案卷模式”的证据开示改革,虽在开示范围和时间上取得较大的进步,但由于证据开示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受制于对抗制诉讼模式、体制、理念、配套措施的跟进不足,以及证据开示本身涉及控方侦查与辩方利益的博弈和再平衡,美国刑事证据开示的发展,仍未达到美国法律界呼吁的预期值,其距离实现认罪答辩前全面开示证据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
当前,美国部分州的证据开示改革主要由地方立法予以推动,联邦系统层面仍“按兵不动”,以至于改革的整体效果大打折扣。未来应当由地方立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相关规则,以推动尽早全面证据开示制度的落实,形成成文法和判例法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良性格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艳飞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