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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迎龙: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需要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其知悉所涉嫌的罪名、可能面临的刑罚以及认罪认罚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如何行使辩护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由法律明确授予,原则上不受制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这是因为辩护律师不仅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即既忠诚于当事人,在法律与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又忠诚于刑事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行使及忠诚义务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应当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如果在律师沟通、协商与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不应轻易改变辩护意见。这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固然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内心真诚悔过,接受处罚结果,减少同社会的对抗性,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及其律师达成一致的定罪量刑意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追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并同意接受约定的惩罚的意思表示。因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建立在控辩双方诉讼合意的基础之上,各诉讼参与主体理应对这种合意予以尊重。

  

最后,应当追求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律师应当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解释与协商,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出与认罪认罚不同的辩护意见,以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同时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当然,律师如此做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尽量与当事人一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坚持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应有权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但是也应当建立在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的基础之上,律师退出辩护则是双方意见无法有效沟通与兼容的最后手段。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办案机关不应当再通过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若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发现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有权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