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5
摘要: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的质量事关申诉人对审查结论的接受程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存在释法说理不到位,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准确,引用法律不规范,基本用语、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审查结论的可接受性较低。一份优秀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应在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的基础上,还能够讲究文理,做到文采斐然,令人阅后赏心悦目。对此,可从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素质、加强文书释法说理、建立优秀文书写作激励机制等方面提高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质量。
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14年10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废止)进行了修改。《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制作文书的要求,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所使用的三种法律文书即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合而为一,统一使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原则。检察机关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均应制作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结果通知书应当根据申诉人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并进行释法说理。但实践中,结果通知书的质量总体上不尽如人意,申诉人对审查结果的接受度不高的问题较为普遍。笔者从2019年以来所承办的刑事申诉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份省级检察院制作的审查结果通知书、复查通知书、复查决定书(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将统一使用“结果通知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有所裨益。
一、结果通知书中的多发性问题及原因
笔者对照《规定》有关结果通知书的制作要求,对样本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结果通知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进行释法说理或释法说理不充分、不全面。这是结果通知书中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形:其一,结果通知书只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简要案情,在未进行释法说理的情况下,最后部分直接写“本院认为,某某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某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其二,结果通知书虽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释法说理,但说理部分过于简单、论述不充分,有的甚至照搬照抄原审判决、裁定,原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处理决定(以下统称为“原裁判决定”)文书中的理由。如,在郁某发刑事申诉案中,申诉人提出“被害人并非一氧化碳中毒致死,郁某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申诉理由,结果通知书回应称“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文检鉴定书》、郁某杰供述等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又如,在丁某琴刑事申诉案中,结果通知书称“关于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是否剥夺申诉人合理辩护机会的问题。经查,除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二审法院可依法决定对上诉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此案不属于法定的必须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畴,故此申诉理由不成立。”其三,结果通知书在进行释法说理时,只对申诉人提出的部分申诉理由予以回应,而未对申诉人提出的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有关的全部申诉理由进行回应,即部分释法说理或者选择性释法说理。样本中,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充分释法说理的共有28份,只作结论未进行释法说理的有20份,释法说理简单、不充分的有44份,未针对主要申诉理由进行全面释法说理的有6份。这一点,从结果通知书的篇幅亦可以得到印证。样本中,结果通知书平均每份2.7页,其中1页的4份,2页的53份。
二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释法说理不当。有的申诉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因受业务能力、案外因素等影响,或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解释法律、说明理由错误。如,在郭某志刑事申诉案中,结果通知书称“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志与被害人郭某枝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强行进入郭某枝家中,将被害人殴打成轻伤。以上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另有鉴定意见书、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志与被害人郭某枝发生争执,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不仅目击证人可以作证,传来证据也是证据。因此申诉人郭某志提出的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但笔者通过调阅原案卷宗、当面听取申诉人意见后发现,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郭某志殴打郭某枝致其轻伤的直接证据仅有郭某枝陈述,而郭某志始终否认有殴打郭某枝致其骨折的行为,可能在场的唯一目击证人徐某某亦对郭某枝陈述的事实表示否定;3名证人(均为郭某枝亲属)的证言均系传来证据,且均来源于郭某枝;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能够证明郭某枝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但未说明致伤原因。从在案证据来看,难以得出结果通知书中的结论。又如,在许某辉刑事申诉案中,结果通知书认定“许某辉因对傅某工作作风不满,遂伙同他人密谋虚构足以损害傅某人格和名誉的事实,并以小字报的方式......构成诽谤罪”。事实上,从申诉人提供的“小字报”来看,该“小字报”的内容虽有对傅某人格贬低甚至侮辱的成分,但可以确定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结果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许某辉构成诽谤罪的结论难以成立。
三是引用法律不规范。引用法律不规范,主要指结果通知书中引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时不规范,不明确援引法律条文的内容,或者援引法律条文过于简单,有的甚至出现援引法律条文错误的情形。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填写和印制说明》明确规定,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实践中,结果通知书根据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说理,但未援引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情形较为常见。即使在明确援引法律条文的结果通知书中,也存在仅援引法律条文名称和条款,而不列明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不对条文的含义及对案件的可适用性作出解释、说明等问题,从而造成审查结果与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性,有的甚至没有联系。引用法律名称时不写法律名称全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在刘某强刑事申诉案结果通知书中,出现“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表述。
四是基本用语不规范。基本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如,关于申诉人与原案的关系,在申诉人为原审被告人一方的80份结果通知书中,使用“原审被告人”的有18份,使用“原案被告人”的共51份,另有11份未列明申诉人与原案的关系;关于当事人身份证件号码,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4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1份,“居民身份证号码”的4份,“身份证号”的5份,“身份证号码”的42份,未注明公民身份号码的44份;在申诉对象上,使用“不服某某法院XX号判决书、裁定书、某某检察院XX号不起诉决定书”表述的共有35份,另有3份使用了“不服某某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的表述。
五是格式不规范。样本中,45份结果通知书对申诉处理过程或未予列明,或列明过于简略而看不出完整的申诉处理过程,有的则是列明不够准确。如,在张某坤刑事申诉案中,某市检察院作出的结果通知书中叙述:“申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诉称……”而张某坤则称其从未向某市检察院提出过申诉。后经核查,实际情况是张某坤向某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因原案系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省检察院按照管辖规定,将张某坤申诉案移送某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有的结果通知书只有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本院认为”部分,案情部分用“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句话带过。有的结果通知书只有申诉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和“本院认为”部分。还有的结果通知书甚至只有申诉人基本情况和“本院认为”两部分,不但没有释法说理,连申诉理由、基本案情都完全忽略。
六是语句不通顺,出现常识性错误或错别字。样本中,29份结果通知书不同程度地出现语句不通顺情形。此外,有的结果通知书出现常识性错误,如,陈某昌刑事申诉案结果通知书中“某某省某某市高某区”均被写成了“某某省高某区”。还有的结果通知书中出现申诉人名字被写错、错别字等低级错误情形。
结合实践中了解掌握的情况,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不重视。一些承办检察官存在“言多必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采取的是“能说能不说的都不说,非说不可的尽量少说”的做法。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作为内部文书的案件审查报告很详细、具体,对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以及对申诉理由的评判都很到位,但送达给申诉人的结果通知书却惜字如金,非常简单。还有的承办检察官认为,只要是维持原裁判决定,无论怎样进行释法说理,申诉人都不会满意,还是会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做多少工作都是无用功,于是干脆简单应付一下。
二是专业能力不足。结果通知书是承办检察官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上综合能力素质的全面反映。结果通知书中出现的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些承办检察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承办检察官面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有针对性地对原裁判决定进行分析、判断,对原裁判决定是否正确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有的承办检察官内心确信原裁判决定应予维持,但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争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应对不充分,讲不明白;还有的承办检察官法学理论素养和知识储备不足,法律适用能力不强,缺乏结合实际分析判断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释法说理的能力,导致审查结果不当。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结果通知书中出现的错别字等低级错误,反映出承办检察官工作责任心不强,敬业意识不强,工作粗心马虎。这些低级错误特别是将申诉人名字、性别写错的问题,往往容易成为申诉人质疑承办检察官是否审慎公正客观办案、审查结论公正与否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查结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成为申诉人新的申诉理由,甚至引发舆论炒作。
四是文字表达能力欠缺。结果通知书中出现语句不通顺、病句、逻辑错误、错别字、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承办检察官文字表达基本功差,对一些词语的含义和基本用法、词语之间的搭配、句式选择和正确适用、段落之间的起承转合和前后呼应、标点符号的作用和使用等基本知识掌握不够,运用不熟练。
五是缺乏激励机制。关于结果通知书制作,现阶段尚没有完善的奖惩机制,特别是缺乏激励承办检察官制作优秀结果通知书的奖励措施,存在“重追究、轻激励”的倾向,导致实践中出现“文书写得好不表扬,写不好无所谓,出大问题才可能追究”的现象。2017年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仅明确对经复查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刑事申诉应当着重进行说理,并规定对不履行说理责任或者在说理工作中发生重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工作责任;《规定》亦只是原则性地明确结果通知书应当针对申诉理由分别进行释法说理。实践中,承办检察官既没有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积极性和动力,也没有结果通知书质量低下带来的压力。写好写差一个样,自然容易出现不重视结果通知书质量,应付了事的问题。
二、结果通知书应当达到五项要求
《规定》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审查后认为原处理结论正确,予以审查结案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制作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结果通知书是检察机关通过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中的疑点、争点进行说明、解释、论证,从而得出审查结论的法律文书。申诉人提出的疑点、争点,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原裁判决定文书释法说理不到位引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结果通知书需要对原裁判决定的理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作更加具体、详细的阐释,是对原裁判决定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具体化。
笔者认为,结果通知书写作要求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合格,应当做到语言规范,阐明事理,释明法理,即做到文书格式符合要求,没有语言文字上的低级错误,把事实讲清楚、证据讲明白、法律讲透彻。第二层次是良好,即在阐明事理、释明法理的基础上,能够讲明情理,做到情理并茂。第三层次是优秀,优秀即在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的基础上,还能讲究文理,文采斐然,令人阅后赏心悦目。具体来说:
一是阐明事理。事理是事实认定需要说明的理,即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是如何认定的。“事理是所有道理的基础,一个案件的事理不清,其他道理就没有根基。说事理就是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代清楚,通过裁判文书认定的确实充分证据,重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事理充分的标准是使人看了裁判文书以后,感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可信,不产生合理怀疑,确信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基于此,要通过对认定事实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分析,向申诉人充分展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申诉人确信原裁判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所能反映出的案件最大限度的客观真实。对于申诉人提出的有疑点或者矛盾之处的事实,必须进行证据分析,体现出承办检察官是如何运用证据去证明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从而让申诉人清楚地了解为什么采信此证据而没有采信其提出的证据或理由。
二是释明法理。法理就是法律根据,即作出裁判决定所依凭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释明法理就是要说明原裁判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法律适用应重点围绕申诉人提出的有关案件定罪量刑的申诉理由,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和所涉案件的具体事实,说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哪些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是否应当加重、从重或者减轻、从轻、免除处罚)。在释明法理过程中,不能单纯引用法律规定,应注意对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的阐释。围绕犯罪构成及各种定罪量刑情节,对原裁判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并将其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对照比较,从而得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的结论。
三是讲明情理。“法不外乎人情”。情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人之常情和常理,情理因素从道德情感的最朴素正义出发,具有情绪化的特点,在释法说理中格外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情理以道德为基本内涵,符合情理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接受,才是权威的。结果通知书讲明情理,应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展示法律的可亲可近之情。结果通知书既不能将法律与情理倒置,也不能毫不顾及情理而仅仅根据法条规定作出审查结论,而是应妥善考虑情理因素,将情、理、法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还应做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才能打动人、说服人,提高申诉人和公众对审查结果的认同和接受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讲究文理。根据《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语言规范,是指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表达准确,是指语言文字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想要表达的思想和内容,不至于令阅读者产生歧义甚至错误的解读;逻辑清晰,是指遵循一定思维模式,有条理,主次分明;通俗易懂,是指不但专业人士看得懂,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公众也能看得懂。
五是格式规范。结果通知书是一份法律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应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标题、文书编号、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和案件来源、申诉处理情况、申诉理由;正文包括审查认定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评判(这也是结果通知书的核心部分)、本院认为(即结论);尾部包括发文日期、印章以及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上述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缺一不可。承办检察官制作结果通知书时,应严格遵循上述格式要求。
三、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几点建议
第一,夯实文字表达基本功,是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基础。夯实文字表达基本功,一靠学习。学习语言文字的基础知识,熟悉常用词语的基本含义和用法,词语之间的搭配、句式及其适用,段落之间的起承转合,标点符号的使用,常用修辞手法等基本知识,并将上述基本知识熟练运用于结果通知书写作中。二靠积累。学习优秀的裁判决定文书,特别是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裁判决定文书,充分借鉴、参考其文书写作技巧,学以致用。三靠练习。坚持边学习边实践,在学中干,在干中学,通过多办案、多写作,反复雕琢、修改,在实践中提高结果通知书的写作质量。
第二,提升专业能力,是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前提。除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作为承办检察官,还应重点提高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能力:一是熟练掌握常见罪名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申诉人提出的每一起刑事申诉,均对应着相应的刑事犯罪。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应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还应熟悉掌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必要时,还应了解现行法律规定的形成过程,深刻把握相关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从而为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奠定坚实基础。二是熟练掌握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申诉人往往将案件诉讼程序违法作为重要的申诉理由,特别是在一些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并无争议的案件中,程序违法成为唯一的申诉理由。因此,应熟悉刑事诉讼法、201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与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诸如案件管辖、证人出庭作证、二审不开庭审理等申诉人较常提出的程序问题,应当熟记于心。三是熟练掌握说理技巧,包括:准确归纳申诉理由;区分程序事项、事实部分、证据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运用逻辑思维,寻找最优最适合的说理方法;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获得审查结论;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从证据形式合法性要求和证明力标准的角度,阐述审查情况及对该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学会妥善运用修辞手法,增强结果通知书的说服力和文采,等等。
第三,以客观公正立场审查案件,是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关键。熟悉案件情况,才能正确办好申诉案件。一是秉持客观公正态度,平等对待。对待申诉人,无论是被告人一方申诉,还是被害人一方申诉,均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待申诉材料,应当视同对待原裁判决定文书,同等重视。应避免先入为主,防止事先推定申诉无理。二是全面、准确归纳申诉理由。从司法实践来看,申诉人文化水平层次不一,表达能力各异,申诉时带着强烈的情感成分和倾向性,导致其申诉材料往往出现表述繁琐、逻辑混乱、理由与事实相交织的情况,有的甚至没有明确的申诉理由,需要承办检察官进行提炼、归纳。申诉理由归纳应全面、明确,可以采用列举方式,列出全部申诉理由;对属于同一类的申诉理由,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处理。三是认真审查原案案情。首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除申诉人仅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疑虑或争议这一申诉理由以外,应当调取原案卷宗审查;非首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必要时也应当调卷审查。应通过审查书面申诉材料、调卷(包括调阅下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申诉案件审查报告)、当面听取申诉人意见、与原案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等方式,对原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切实厘清相关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原裁判决定的内心确信。
第四,有针对性地充分释法说理,是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核心。释法说理是作审查结案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核心工作,也是结果通知书的核心内容。在厘清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起草结果通知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有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的申诉理由逐一予以回应,开展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一是释法说理应有针对性。即紧紧围绕申诉理由,特别是申诉人提出的对原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的疑虑与不理解,根据在案证据情况,重视事实论证,向申诉人(以及公众)充分展示审查认定事实的依据,重现事实的本来面目;对于证据存在疑虑或者提交新证据的,应通过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分析,阐述证据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对于法律适用有疑虑的,应紧紧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各种量刑情节,对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程度合理和适当的阐释,并将其与原案认定的具体事实进行比较,从而证明原裁判决定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对诉讼程序有疑虑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回应。二是释法说理应全面。结果通知书应针对申诉人提出的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有关的全部申诉理由,一一予以回应,而不应只对其中的部分申诉理由进行回应。跟案件无关的申诉理由,可以不予回应。三是释法说理应充分。承办检察官应当秉持求极致的原则,不厌其精,不厌其详,充分回应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力争做到无论申诉请求是否被支持,申诉人皆心服。以申诉人提出的量刑畸重或畸轻的申诉为例,释法说理时可以先援引刑法相关条文,确定案涉犯罪的基准刑;再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及所在省份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结合认定的量刑情节,分别计算出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或者减少刑期的具体结果,最终确定案涉犯罪应当判处的刑期,从而有理有据地得出原判量刑并无不当的结论。
第五,建立激励机制,是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重要保障。应建立结果通知书刚性说理机制,通过制度保障和鼓励来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积极开展优秀结果通知书评比活动,评选出一批格式规范、说理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情理并茂的结果通知书,给予奖励,年度业绩考评中亦应作适当加分,并将文书结集成册,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样本。同时,对结果通知书中未进行释法说理或释法说理不当甚至错误的,一律退回原承办检察院重新办理,并在年度业绩考评中扣除承办检察官相应考评分;对被发现有低级错误或因低级错误引发申诉人投诉、信访的,给予通报批评等。
来源:2021年《人民检察》第8期
作者:郑小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