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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吴宏耀:通过公益法律服务提升刑辩律师的社会群像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31

布莱克大法官曾经说过:“如果被告人得到何种审判取决于他所拥有的财富,那么这种司法制度就是不平等的。”(See Griffin v. Ilinois 351 U.S.12(1956))

      

这是我国刑事辩护领域的一次盛会。首先感谢仁琦教授、志军教授的邀请,让我有机会来到千年古都参加此次盛会并做主题发言。同时,也诚挚祝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师资研修班的各位学员!第一期师资研修班只有三十名律师,诚如田文昌老师所言,你们都是我国刑事辩护界的中坚和精英。套用金融界一句时髦的表述,你们都是刑事辩护界的“头部律师”,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刑事辩护的未来和方向。

      

按照会议日程的安排,我们这个环节的发言主题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质量”。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谈一个与此密切相关且更为基础性的话题:刑事辩护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近年来,我一直呼吁:辩护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否则,辩护制度将沦为有钱人的“特权”。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75%左右的被告人因无力聘请律师而不得不自行辩护。很显然,这种与大多数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毫无关系的辩护制度,不可能是我们法律人期待的、公正的法律制度。在此意义上,辩护制度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今天,我想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这样一个命题:为了刑事辩护行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刑辩律师不仅需要专业化的辩护技能,更需要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情怀。

      

在会议致辞环节,田文昌老师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通过会议座次、名单排序这样一个小细节,田老师就律师的社会地位问题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法律人扪心自问的问题,这也是我近年来一直思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发展,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是,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始终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应有尊重呢?——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就刑事辩护的行业发展而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信赖无疑是刑辩行业发展、繁荣的最根本所在。

      

在西方法治国家,律师群像往往与维护法治的社会形象联系在一起。在美国,45位总统中有26位是律师出身。在英国,有成就的大律师可以荣获“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的称号,成为王室法律顾问,穿丝袍、带长款假发(所以又叫丝袍大律师Silk Counsel),出席国家重大盛典。即便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也被视为法治的中坚力量。前年去法国访问,在西岱岛法国最高法院的大厅里,竟然竖立着一尊辩护律师的雕塑。

 

查资料才知道,这是当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为路易十六辩护的律师马尔泽布的雕塑。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路易十六身陷囹圄、千夫所指。1792年12月,年逾七旬的马尔泽布致信国民公会,主动要求为路易十六辩护:“主席先生,路易十六两次任命在下担任部长要职。而今为他辩护,众人视为畏途,避之唯恐不及。本人尤感义不容辞。请转告他,马尔泽布自愿为他提供法律服务。”

 

在大革命形势下,为路易十六辩护的三名律师后被判处反革命罪、推上了断头台。但是,待革命激情退却,法国人却将马尔泽布视为法律正义的守护者、司法的守护神,用半面墙的位置敬奉在最高法院的大厅里。中国老话说“舍生取义”,同样,作为法律人,我们也需要一份对正义的执着和坚守。在任何国家,律师职业的社会群像都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律师努力塑造起来的。

     

近年来,我有机会陪同一些律师朋友走访了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在访问中,我注意到,在这些国家,律师职业群体都特别强调(或者说鼓励)律师的公益法律服务精神。在日本,2018年以前,在侦查讯问期间,嫌疑人不享有获得国选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服务。然而,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九州岛律师联合会于1990年率先发起了以律师自愿服务为特色的“值班律师服务计划”。该计划以英国值班律师制度为重要参考,由志愿律师为被逮捕或者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次免费咨询服务。到1992年,日本52个地区的律师协会都陆续开始提供这种律师志愿服务。在美国,位于美国国会大厦侧对面宪法大道上的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是美国律师业的一家超级大所。在参访期间,接待我们的律师最喜欢说的一句话是:“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回馈社会、回馈社区。”后来,我们了解到,在美国,像众达这样的大型律所都会设置一个专门的公益法律服务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露丝·金斯伯格曾经说过,“当律师不仅仅是收费的法匠,还是投身公益的贡献者时,她(他)会对自己的职业感到更为满意。”在美国律协访问期间,我们了解到,从1983年起,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6.1)规定,律师负有志愿法律服务责任:“所有律师都负有为无力偿付律师费用的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责任。”美国ABA建议,每名律师每年至少应当提供50小时的无偿志愿法律服务。1993年,ABA又在全美发起了“律师专业志愿服务项目”(Law Firm Pro Bono Project),号召大型律师事务所每年贡献3%-5%的服务时间做免费法律服务,并成立了志愿法律服务及公共服务常务委员会(ABA Standing Committee on Pro Bono and Public Service)全力推进这一事业。为了准备此次发言,我检索了一下相关的数据:美国律协2018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美国律师为请不起律师的人群提供志愿法律服务。该调查采访了24个州的47,000名律师,其中52%的律师在上一年度提供了志愿法律服务,平均工作时长为37个小时。其中,有9%的律师,在2018年提供了50至79小时的志愿法律服务;有11%的律师,提供了超过80个小时的志愿法律服务。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都不是法律的硬性要求,而是律师行业自发的志愿服务。看过《傲骨贤妻》的人都知道,越是大牌律师,越是要做Pro bone——大牌律师是律师行业的“头部”,有责任为行业、为年轻律师树立积极参与公益律师服务的模范榜样。

      

在我国,司法部2019年出台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意见》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大牌律师根本不屑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还有一些律师,宁愿交点钱,让其他律师代替自己去做法援。在我看来,这些人显然没有认识到法律援助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我诚挚地期待:律师朋友,尤其是那些已经衣食无忧的“成功律师”“头部律师”,能够更多地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我深信,如果我们每一个律师都能多一点“平民情怀”、能够关心一下那些请不起律师却又需要律师帮助的人群,我们刑辩律师的社会群像一定会发生更积极的转变。田老师说,“刑事辩护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我想说的是,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似乎更需要思考以下问题:我们究竟是一群“只为有钱人服务的职业人”,还是“努力让法治惠及更多普罗大众的法律人”?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