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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卞建林等名家激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深水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31

重罪案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索的深水区,也是进一步推进制度完善、发挥效能的关键点。如何界定重罪案件范围、科学设置适用程序,如何明确认定标准、把握从宽幅度,如何做好权益保障工作、提升治理效能等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问题一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哪些难题?

问题二

 

如何把握重罪案件的范围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

问题三

 

如何把握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准和从宽幅度?

问题四

 

如何做好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益保障工作?

问题五

 

如何提升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治理效能?

 
问题一: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哪些难题?

主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看,主要集中于轻罪领域。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状况如何?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比较,面临哪些难题?
 
卞建林: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初,相关文件均未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各试点地区普遍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保守态度。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推进。《指导意见》第5条以及2019年修订的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受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据此,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更加明确且坚实的法律依据。当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呈现如下特点:一是适用上仍然以轻罪案件为主,重罪案件整体适用比率较低、实施效果有待提升;二是适用罪名大多局限于经济犯罪、无被害人案件,实践中常见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适用率偏低,无期徒刑、死刑案件适用更为少见;三是一些地区数据显示,重罪案件上诉率明显高于同期认罪认罚案件总体上诉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中的效用未能充分发挥。
 
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以下难题:其一,与刑事政策取向难以契合。一般来说,重罪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社会秩序以及公民人身财产的危害较大,鉴于此,我国长期以来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是严厉打击的政策取向。特别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更是近年来办案机关追诉和惩罚的重点。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理,显然与刑事政策取向难以契合,对于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次重要转变,对于办案机关工作惯性也是一项不小的考验。其二,现有的程序设计不够完善。由于轻罪案件适用的阻力较小、试点期间积累的经验更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有程序设计中对轻罪案件适用的规定更为细化详尽。相比之下,重罪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定则有一些矛盾、空白之处。比如,《指导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但如何简化却缺乏进一步详细、可操作的说明。其三,办案机关适用的动力不足。办案机关积极性不高,是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以检察机关为例,由于重罪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牵涉广泛,检察机关在与辩方协商过程中花费的时间、精力也就更多,且重罪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风险更大,检察机关付出的努力可能白费。此外,在有被害人的重罪案件中,如果从宽处理结果遭到被害方反对,极可能引发被害方过激行为、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在重罪案件适用上难免产生犹豫、内心动力不足。其四,社会公众对此接受度不高。一项制度的良性、长效运行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轻罪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若对之从宽处理,社会公众容易接受。但对于重罪案件,特别是对一些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公众往往难以接受,给案件办理带来不小的舆论压力。
 
黄卫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部门积极探索适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态势良好,成效显著。2020年至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部门共审结案件134707件193731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4414件138953人;提出量刑建议111576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105565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罪案件提出上诉5726人。
 
与轻罪案件相比较,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如下难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重罪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受朴素正义观和传统的报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心存顾忌,仍然把重罪案件视为禁区。二是重罪案件从宽处罚的程序空间有限。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罪案件,在逮捕强制措施上难以体现从宽的空间;对于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从简难以体现。三是重罪案件提出精确量刑建议难度大。对重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实践中开展少,经验积累不足,检察官提出精确量刑建议的能力与要求有差距。在重罪罪名中如何按比例调整主刑的基准刑、如何按主刑轻重调整附加刑量刑幅度,缺乏统一规范,对重罪案件量刑检法容易出现分歧。四是重罪案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难度大。重罪案件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较轻罪案件更为严重,当事人对立情绪更大,通过道歉、赔偿等方式化解矛盾难度大,对被害方的司法救助工作比较复杂。
 
龚培华:
2020年度,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18.5%。与轻罪案件相比较,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重罪案件因认罪认罚而给予从宽与传统价值理念之间存在冲突。重罪案件历来都是刑事政策打击的重点,受到社会公众高度关注,部分重罪案件还成为舆论焦点。受传统文化及报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对重罪案件特别是对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可能与群众所持的公平正义观念与期待存在差距,增加了产生负面舆情的风险。二是适用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检察官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一定顾虑。一方面,重罪案件控辩双方协商难度大,释法说理工作量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效率;另一方面,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承受来自被害方甚至社会方面的压力,办案风险和可能引起负面评价的因素上升。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产生疑虑,他们普遍认为即使认罪认罚也无法得到其所期待的“对价”,故基本不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护人看来,为重罪案件辩护首先要考虑攻破控方建立的事实证明体系,进而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如果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协商,与重罪辩护逻辑模式不符,因而,辩护人参与的积极也不高。三是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如,在重罪领域尚未形成统一适用的量刑建议指引规范,如何在个案办理中提出明确、合理的量刑建议,在类案层面平衡同一类案件的量刑幅度是当前面临的难点问题。
 
问题二:如何把握重罪案件的范围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
主持人:
重罪案件如何界定?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能有效体现重罪案件适用的特殊性,如何兼顾程序简化与实质化审理需求,科学设计重罪案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卞建林:
我国对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对案件进行此种区分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均有着现实意义。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政策、刑法规定以及实践需要,对重罪案件范围作出准确、合理的划分。我国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宜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标准,即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为重罪案件,其余的为轻罪案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实体法角度,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些条款,如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等均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中,也大多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严重刑事犯罪的起刑标准。另一方面,从程序法角度,刑事诉讼法亦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能否由法官独任审判以及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能否延长的判断标准。基于此,将重罪案件范围确定为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符合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既有规定,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需要。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重罪案件往往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影响广泛,因此就重罪案件而言,庭审作用的发挥尤其重要,其旨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防范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设计中,简化程序、提升效率是重要的价值取向。那么,如何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对重罪案件质量把好关,同时兼顾程序简化需求、对重罪案件办理“提效”,科学合理地设计重罪案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各审理程序的简化程度有所差异。按照相关规定,重罪案件仅能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审理,实践中适用普通程序居多。据此,应当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适度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对于控辩双方无争议的内容,可以简化举证质证。合议庭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于那些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要求控辩双方示证质证。此外,审判人员应当积极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在开庭前了解案件情况、明确争议要点、做好庭审准备,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
 
黄卫平:

司法实务中通常从犯罪性质和法定刑幅度等角度来界定“重罪”。我们目前所说的重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这些罪名保护的法益重大、配置的重刑多。

 

科学设计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既要贯彻《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程序和要求,也要注意结合重罪案件特点,做好关键环节、关键步骤的细化设计。具体而言:一是健全当事人权益保障制度。督促办案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加强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良性互动,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同时,要注重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听取意见程序,积极推进赔偿谅解,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二是突出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积极贯彻执行2020年“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量刑指导意见,针对重罪罪名细化量刑实施细则,推动提升重罪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三是强化协作配合机制,保障制度顺畅适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注重量刑证据的收集,让认罪认罚案件的流转真正驶上快车道;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进一步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统一司法尺度,减少量刑分歧;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和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四是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重罪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是否认罪认罚为标准对重罪案件进行分流,切实推进“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五是突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保廉洁适用。重罪案件的刑罚起点较高,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对被追诉人来说利益攸关,检察官被围猎的风险也相应增加。要按照2020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廉洁公正司法。最高检今年将制定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指导意见,力求兼顾程序简化与审理实质化需求,推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健康开展。

 
龚培华:

重罪案件可考虑以侵害法益种类和刑罚轻重两种因素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将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以及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健康的犯罪纳入重罪案件范畴,该类刑事案件所侵犯的法益位阶高、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重大。同时,将其他法定刑期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也纳入重罪案件范畴。

 

由于重罪案件本身和制度适用的复杂性,应循序渐进地推进该项工作。通过统筹分步推进,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刑事诉讼领域有效实现繁简分流、保障庭审实质化、提高办案效果的作用。一是对于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轻刑罚的重罪案件做到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危害公共安全类、毒品类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较轻,争议不大,量刑不重,通过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庭审中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缩短办案周期、简化庭审程序,以此提升这类案件的诉讼效率。二是对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条件的故意杀人、抢劫、重大毒品犯罪等案件,探索构建多元化诉讼格局,在普通庭审程序中探索适当简化部分庭审环节,并尽可能从刑罚梯度、诉讼周期等方面多维度体现“制度红利”。三是根据不同案由,探索建立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基础的诉讼案件类型化证据审查标准,逐步摸索出一套针对不同种类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较为具体的操作指引。四是特别重视在重罪案件共同犯罪中,有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其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力指控犯罪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要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罪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部分案件办理中要发挥实质化庭审的功能作用,通过全面充分的庭审示证质证、调查辩论程序,有效查明真相,确保审判效果。

 
问题三:如何把握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准和从宽幅度?
主持人: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准严、难度大,从宽幅度小,难以吸引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从宽幅度过大,又可能导致量刑失衡。那么,重罪案件认罪和认罚的标准如何把握?从宽的幅度如何把握?如何提高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精确性?

 
卞建林:

若被追诉人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这无疑满足认罪的标准。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重罪案件被告人部分认罪的情况,此时并不一定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于被追诉人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且对案件处理起到关键作用的,仍然可以作出被追诉人认罪的认定。“认罚”指的是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处罚主要是指刑事处罚,也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被追诉人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被追诉人享有程序选择权,若重罪案件被追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表示异议,也不能以此否定其认罪认罚。

 

重罪案件的从宽幅度,既关系着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积极性,又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公平性、合理性,应当慎重把握。具体而言,一方面,囿于法律规定的限制,目前大多数重罪案件的从宽幅度并不明显。因此,应当进一步合理确定从宽幅度,充分体现认罪认罚重罪案件与不认罪认罚重罪案件的量刑差别,有效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在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早晚、表现等,确保从宽有据、罚当其罪。

 

当前,重罪案件量刑建议以幅度刑较为常见,提高量刑建议精确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完善量刑规范。以统一、明确的量刑规范来指导检察机关工作,为检察机关就重罪案件作出精确量刑建议提供依据,这是提高重罪案件量刑建议精确度和采纳率最为有效、理想的途径。二是发布指导性案例。对毒品犯罪、涉黑犯罪、职务犯罪等常见重罪案件和重点治理案件,最高检应当重视整理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引具体工作的方向。三是加强检察人员培训。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加强相关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检察人员自身的量刑建议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用好高科技手段。积极收集和整理重罪案件量刑建议相关数据,充实量刑数据库、案例库,完善量刑辅助系统,为重罪案件精确量刑建议的作出提供参考。

 
黄卫平:

关于重罪案件认罪和认罚的标准,要按照《指导意见》对“认罪”与“认罚”的界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把握。对于“认罪”,可以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自首、坦白的相关规定予以把握。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法定定罪量刑情节以外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重罪案件中对“认罚”的考察,尤其要关注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关于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结合个案中存在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加以把握。要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注意考察认罪的及时性、主动性、全面性和稳定性,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要区别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注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对象、场所等对量刑的影响,注意区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行为人,依法不予从宽处罚。要区别单纯认罪认罚与具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认罪认罚。对具有自首等从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罪刑仍然不相适应的,可以建议减轻处罚。

 

提高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精确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细化量刑建议细则。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23种常见犯罪以外的犯罪,特别是重罪罪名的研究,会同法院明确细化量刑标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罪罪名,结合当前的死刑政策、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适用衔接的情节、数量标准等,探索建立“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基准量刑梯度,明确主刑从宽量刑的标准。探索明确附加刑适用梯度,尝试附加刑量刑建议的精确化。二是加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例指导。针对不同重罪罪名,定期筛选汇编在不同诉讼环节认罪认罚、具有不同量刑情节认罪认罚的典型案例,指导实践。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和检法人员交流。针对性增设量刑建议方面的课程,邀请资深法官开展规范化量刑讲解,深入探讨交流疑难、复杂案件的量刑方式。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促进类案交流、人员流动。四是借力辅助量刑系统。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开发量刑建议辅助软件,利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和法院判决数据库,为科学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供有力支撑。

 
龚培华:

“认罪”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共同犯罪中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犯罪事实。“认罚”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意见。因为“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重罪案件中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力而不愿赔偿的,不应认可其有悔罪表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系无力赔偿的,不能因此一概否定其悔罪态度。

 

对于从宽幅度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从宽”虽有无特殊情形一般应予从宽的导向,但也绝非一律从宽。对于重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认罪认罚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同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对存在被害人的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自身能力给予被害方的赔偿情况,也是影响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

 

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提出精确量刑建议能够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预期,从而进一步稳固其认罪认罚态度,节约诉讼资源。为提高量刑建议精确性,一是制定规范化量刑指引。依托大数据、案例检索库等技术手段细化量刑标准,检法共同研究制定更为具体的重罪案件量刑指南,以明确性促精确性。对法律适用疑难、量刑情况复杂的重案,加强与法院就类案问题的研究,统一司法理念和标准。二是进一步落实量刑协商制度。检察机关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并具体说明依据、理由,明确从宽幅度,以保障量刑建议的公允性,促成对量刑建议的合意。三是以沟通促共识。检察机关积极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协等单位、团体沟通协商,不断形成对重罪案件提出精确量刑建议必要性的共识,促进相关机制、措施的完善,提升制度落实合力。

 
问题四:如何做好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益保障工作?
主持人:

权益保障是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的价值追求。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特殊性?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被害方合法权益?

 
卞建林:

权益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其一,就被追诉人来说,由于重罪案件往往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广泛,为寻求案件的快速解决,有的办案机关在办理重罪案件时可能存在一些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因此,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更大,更需要切实予以保障。其二,就被害人来说,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被害人对案件结果有着更大的利害关系以及更强烈的参与、表达意愿。如果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可能激起被害人反感,引发其过激行为,阻碍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

 

在认罪认罚重罪案件中,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帮助对被追诉人意义重大。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等权利,以促使值班律师发挥实质作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程序“见证者”甚至办案机关“配合者”的角色定位上。在重罪案件中,可以探索值班律师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辩护人机制。二是促进有效辩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阅卷、会见以及审判阶段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辩护权利,建立辩护质量监管和相关救济机制,确保辩护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尽责、有效的辩护。三是完善控辩量刑协商程序。控辩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也是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强控辩量刑协商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切实保障辩护方参与协商并提出意见的权利。上诉权是被告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进行了保留和保障,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发挥二审程序纠错、救济等审级功能。实践中,认罪认罚重罪案件如果上诉率较高,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应对工作,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此外,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为留所服刑的“技术性上诉”,检察机关不宜通过抗诉予以回应,而应由相关法律作出完善,优化刑罚执行方式,设置更为合理的留所服刑刑期标准。

 

关于保障被害方权益,一是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确保被害方能够有效参与到案件办理中,发挥影响力。二是应当将被追诉人与被害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黄卫平: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特殊性。首先,重罪案件案情重大、被害人损失巨大,如果不能充分保障被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可能引发社会质疑,影响司法形象。其次,部分重罪案件从宽量刑空间小,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存有疑虑。如果不能充分尊重其知情权、辩护权,保障其认罪的自愿性,则往往会出现认罪不稳定、悔罪不彻底、认罪认罚后反悔等情形,影响制度适用效果。

 

对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一要做好权利告知和法律释明,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释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具体含义,促使其真诚悔罪。二要重视与辩护人的沟通,在量刑协商时要有耐心,不能采用“最后通牒”式的表达方式,必要时对原量刑建议作出修正。三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把握好开示的对象、开示的“度”,善于运用证据促进认罪认罚,同时注意避免影响犯罪指控。四要注意严格落实保障控辩协商真实性的相关制度。依法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展相关试点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落实控辩协商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保证控辩协商全程留痕。从全国来看,有些地方律师值班制度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值班律师待遇保障不到位,加上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有限,导致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各地实际,健全律师值班机制、加强值班律师待遇保障,同时办案中适时向值班律师交换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意见,促进提升其法律帮助的质量。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精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应当依法变更诉讼程序和取消量刑减让。实践中如何做好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平性与保障被告人上诉权之间的平衡,考验着各级司法机关的智慧。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关于被害方权益的保障,一要注意保障被害人知情权、表达意见权等程序参与权。对被害人关于程序选择、从宽幅度等的意见要及时记录在案。二要注意做好促进和解谅解工作。可以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的先行提存或保证金制度,鼓励被追诉人赔偿,并将该情节作为认罪认罚适用的考量因素之一,引导化解矛盾。三要加大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工作力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为被害方办理司法救助。

 
龚培华:

加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有助于进一步防控错案风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和完善辩护制度方面,一是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告知权利、解释制度不走过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理解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及适用结果,围绕量刑建议充分说理,依法释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内心真正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量刑建议。二是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以合适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切入点,探索在审查起诉阶段适度“证据开示”制度,让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预判,鼓励其如实供述。三是完善值班律师会见、阅卷制度。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积极为值班律师阅卷、了解案情、量刑协商等提供便利,切实发挥其在认罪认罚协商中的参与度,防止“走过场”。四是鼓励值班律师“一帮到底”。制定相关鼓励、引导政策和制度,在非共同犯罪案件或者非关联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接受委托或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辩护人,确保法律帮助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当然,确保案件办理“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是办案工作的底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证明标准,检察人员仍应当保证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的基础。另外,应从以下方面化解重罪案件被告人无故反悔提出上诉的问题。首先,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应当明确告知其签署的法律后果和具结书的约束力。其次,被告人上诉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受限,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无故反悔、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限制,对维护整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稳定性、有效性具有积极作用,比如可以甄别上诉动机和情形,选取典型案例提出抗诉,从而对被告人因“上诉不加刑”而无所顾忌地提出上诉进行“反制”。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忽视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在办理重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尊重和保障被害方的诉讼参与权,充分保障被害方发表意见的权利。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有无赔偿、有无获得谅解等情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问题五:如何提升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治理效能?
主持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法治领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探索,从国家治理的高度看,如何充分发挥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制度推进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关注、解决?

 
卞建林: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治理工作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性也愈加彰显,“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是“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未来我国经济社会运行必然围绕的中心。究其本质,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的根源在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法治领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探索,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当前实践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受到更多关注且最为受益的无疑是轻罪案件。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重罪案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深水区,也是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发挥其效能的关键点。为有效推进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当注意以下方面:一是促进司法理念更新。在办理重罪案件时,办案机关应当努力转变以往偏重打击犯罪的理念,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认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和诉讼效益。对符合条件的被追诉人,办案机关应当引导其认罪认罚,并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同时,鉴于有罪必罚、报应刑观念在社会公众中根深蒂固,应当对公众进行适当宣传引导,优化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基础和舆论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的角色尤为重要,且工作难度高、压力大、责任重。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在诉讼各环节中切实履行主导责任,认真办好认罪认罚重罪案件。

 
黄卫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新时代犯罪形势下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培育当事人现代法治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活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办案人员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全面贯彻制度要求,努力在每一起具体的案件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具体而言:一要注重公平适用。对涉及毒品、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是一些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应给予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消除其敌对心态,感化其弃旧从新。只要从宽的幅度与量刑建议的提出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就不会导致量刑错误,且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作用。二要善于运用制度破解办案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坦白从宽政策制度化的制度创新。在一些客观证据不足的案件中,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引导行为人如实供述,有利于为查清犯罪事实、完善定案证据体系奠定基础,以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案件质量。三要注意发挥程序的法治教育功能。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检察人员要以自身规范严谨的司法形象、严格充分的权利保障,引导被追诉人建立“自治、自决、负责任”的现代法治主体意识,重塑其规则意识。四要加强矛盾化解,发挥修补社会关系的制度价值。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是“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要注意将传统的报复性司法理念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转变,注意保障被害方的参与度。办案中由司法机关作为居间者,促进当事人双方沟通,积极通过道歉、赔偿等方式最大程度上化解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当前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司法人员认识不统一、司法配套制度不完善、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统一思想认识,合力推进制度实践。同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作,破除办案单位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检察机关还要优化重罪案件考核考评方式。结合重罪案件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符合重罪案件办案规律和实际的考核考评办法,突出正向引领。

 
龚培华: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重罪案件领域有序、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贯彻法治理念,落实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应不断深化实践并注重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一是坚定在重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形成和提升社会各界认可、接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共识,引领更先进的法治观念和司法理念;三是更加凸显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价值追求;四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切入点,总结出在重罪预防和惩治领域行之有效的路径和模式,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检察智慧。

 

在推进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需增强检察人员适用该制度的意识和业务水准,加强重罪领域制度适用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和协商沟通能力,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和舆情引导意识。另外,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果出现廉政风险问题,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办案中应当通过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及检察机关内外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着力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