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6-25
电子卷宗作为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坚实基础和必要载体,其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无疑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自2016年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全面推行电子卷宗以来,其应用效果,据笔者研究和考察,却逐渐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其中,北京、浙江、江苏、云南等地法院的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实现率达到100%,并且部分法院借助电子卷宗智能系统已基本实现了贯通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管理全流程的深度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均衡。但是,反观部分法院却存在虚置不用、重建设轻应用、应用深度和广度不够等诸多问题,笔者分析,这既与员额制、绩效考核等制度性因素有关,也与法院内部客观需求不足及主观能动性不强等非制度性因素有关。因此,本文以当前法院电子卷宗应用现状全面考察为基础,首先,探析电子卷宗应用的背景、对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功能、其内涵和外延,及其应用的两个支撑因素。其次,总结全国范围内电子卷宗应用的先进经验,以及该系统在法院应用的过程及场景。在这里,将法院的办案流程分为五个环节,再加上案件管理,全方位分析电子卷宗系统的应用情况,以及它对法官管理与审判的积极影响。接着,着重揭示落后梯队应用消极的现状及成因,并从顶层设计者、中层管理者及底层使用者的角度分别提出破解之道。最后,从电子卷宗本身潜藏的问题及其与纸质卷宗比较的角度,对其发展方向作出前景展望与建设建议,以让其在司法信息化和社会治理模式更新上发挥更大作用。关键词:电子卷宗;辅助系统;横向流程;纵向监管
第一章 电子卷宗及技术制度支撑
第一节 电子卷宗的内涵和辨析
第二节 电子卷宗的应用背景及功能
第三节 电子卷宗应用的技术与制度支撑
第二章 电子卷宗应用的积极现状
第一节 电子卷宗应用的先进经验
第二节 电子卷宗应用的过程及场景
第三章 电子卷宗应用的消极现状及原因剖析
第一节 消极对待和应用的表现
第二节 对于消极者的反思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持力度、案件量、人员编制等诸多客观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对电子卷宗及其配套智能系统的现实需求也有所区别。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且人口较少的偏远地区,其基层法院人财物力短缺,承受的案件量也有限。
在原有办案流程及配套设施足以维持现状,且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的各项基本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一味要求其“顺势而上”,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拔苗助长,对这些法院本身以及司法信息化的整体发展态势均毫无助益。简言之,对电子卷宗及其智能辅助系统的客观需求才是推进其深度应用的第一生产力,而脱离需求盲目注重上层建设只能是徒劳无益或者资源浪费。
(一)从应用主体与服务对象角度的分析
电子卷宗被消极应用的现状,既可能源于部分法院的客观需求不足,也不排除法院内部的主观能动性不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需求不强。
1.从法院管理层的分析就法院的管理层而言,应该说他们是当前电子卷宗智能系统建设与应用的最大受益者,因为这不仅能创造工作成绩,而且还能便利他们监管案件。但有不少法院管理者对这一先进技术的普及与深度应用仍有所迟疑。这种迟疑不仅源于司法者对新媒体技术学习的畏惧,也源于转型困难、设备与软件价值不菲以及办案人培训成本较高等顾虑。法院和法官一般是以中立、消极者身份进行司法审判的,基于这种职业角色定位和行事特点,他们对新兴事物持谨慎态度是一以贯之并能得到理解的,它既源于对司法稳定性的适当维护,也源于对潜在利害关系的慎重衡量。另外,法院尤其是管理层对电子卷宗应用与否及应用程度的考虑是全盘筹划的,无论是对配套软件和设施的选择、购置,还是对内部员工的动员与培训,亦或是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无一不需要精心谋划与细致安排,一旦有所疏漏,不仅会引起被管理层的抵触情绪,也会因应用效果不佳而影响绩效考核,甚至引发廉政风险。因此,在司法信息化的浪潮中,不少法院的管理层虽深知信息化在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且深度应用势在必行,但制度推进过程中的这些阵痛足以令其“高处不胜寒”,因此很多场合下会倾向于保守和观望,这也导致其在进一步的司法信息化、智慧化建设上踌躇不前。
2.从办案人角度分析就办案法官而言,法官基于独立办案的特征,其工作模式、思维观念相对封闭的。同时,在电子卷宗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中,对审判流程节点的管控,以及依赖于基础信息数据的司法统计、质效评估、决策分析等却需要由法官或书记员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大量的卷宗扫描和数据录入,显著增添了他们的工作量。因此,这也会导致他们对以电子卷宗系统为核心的司法信息化的排斥。在信息化推进之初,每个法院都经历了案件办理纸质抄录与网上信息录入两种方式并存的“痛苦过渡期”,特别是对于工作年限较长的老法官或者法院领导而言,达到熟练的打字并非易事。在电子卷宗应用系统安装和投入使用之后,虽然有些不少数据能够通过电子卷宗智能系统自动生成并填录,但仍有大量信息需要办案人手动输入,一定程度上,这些审判工作以外的辅助性事务并未因电子卷宗系统的应用而明显减少,自然不会影响办案人使用的积极性。此外,即便像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这种辅助审判的专门功能,也并非受到所有办案人的欢迎。对于那些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而言,他们往往能凭借长期办案形成的文书写作经验,用非常精确的语言总结案情、分析证据、说明理由,无须借助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反而会影响其工作的质效。
3.从司法辅助人员角度分析对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而言,电子卷宗及系统在某些阶段确实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很多时间,但也并非一劳永逸。实践中,多由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负责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并录入系统,他们需要经过多次培训以熟练使用电子卷宗配套设施;初次扫描更需要非常认真以保证没有缺漏;结案后还要仔细检查以应对卷宗评查,卷宗评查一旦发现错漏便会影响其个人绩效;归档时需要重新编目整理以符合档案制作要求。这些还仅为一些最基本的流水线工作,并不包括对电子卷宗定期或不定期地的抽查,组织司法辅助人员开展技能比武或测验,对已经归档的纸质卷宗重新扫描、整理以生成电子档案等其他额外工作。总之,据笔者调研,不少法院内部的辅助人员将电子卷宗视为“甜蜜的负担”,对其又爱又恨,一方面,确实为其减轻了诸如装订、打印、搬运等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的日常工作;另一方面,也为其施加了一些额外的负担,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4.从诉讼参与人角度分析对诉讼参与人而言,在不少地区和法院,并没有因为电子卷宗及智能系统的应用而体会到切实的便利。实践证明,电子诉讼发展初期,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的并用不仅使法院产生双重负担,而且线上与线下诉讼方式的频繁转换时常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也增添了不少重复劳动。此外,各地为推进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阅卷、网上提交材料等线上诉讼服务,推出名目众多的软件、微信小程序等客户端。这些便民举措出发点是好的,也顺应司法信息化的潮流,但是过多的软件与复杂的界面时常让诉讼参与人手足无措,并且这些线上渠道只支持单向上传,很多情况下并不具备与办案人员双向线上沟通的功能,即便部分法院的软件及系统增设了与办案人的留言互动功能,但据笔者调查,根本没有法官在上面说话。所以,更多的当事人和律师还是倾向于去现场递交纸质诉讼材料,或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利用现场智能设施自助上传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投入产出比的不断优化是现代管理学和经济学追求的目标,因此,电子卷宗及其系统建设也不能忽略成本—收益的关系,并着力提高其质效。如果司法需求之火加上技术公司利益之油能够显著提高质效,那么成本投入就是值得的。但在电子卷宗建设的实践中,前期大量的人财物力投入是否获得了相应回报,还需仔细辨析。
(一)各法院间卷宗系统兼容性差导致成本收益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电子卷宗提出了推广的要求,但也只能提出意图和方向,因为确实需要考虑地区差异和地区实际。而且,往往还需要进行一轮或者几轮的试点,并收集来自地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反馈和意见,以便形成更清晰的规划。这样,不仅最高法院的规划出台要耗费不少司法资源,而且不少地方法院,只要财力技术力允许,也会选择开发具有特色自己的电子卷宗及司法信息化系统。这不仅又增加了司法投入,也导致个地方的信息系统兼容性先天就不足。据笔者调研,经过近五年的发展,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与检察系统的信息化建设逐渐走上了一左一右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前者鼓励多元共举,而后者则强调一元主导,坚持上下一体的建设布局。就当前的应用效果来看,两种路径选择各有利弊:检察院将以电子卷宗为核心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一以贯之,几乎囊括了检察业务和管理所需要的全部功能。各地的创新性软件和程序则以之为基干,予以添加和附着即可。因此,该应用系统卷宗信息等存储集中、服务集成度高,能使办案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线上工作得以畅通无阻。但这样的方式也有自身的问题:第一,系统上的高度集成性必然带来上级监管的高度便利性,其搭建的严密监控网无形中给一线办案人员上了一把强有力的枷锁;第二,在整体创新性上失去了活力,基于该系统的整体垄断性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不可撼动,因此该系统在功能和便利性上的升级与维护便显得尤为不足;第三,这样的整体打包建设再分发到各级检察机关,对那些用不到的检察机关,也是一种功能浪费;第四,整体系统的垄断性导致作为需求方的检察机关在定制和维护中失去了议价能力和积极性,导致其电子卷宗系统和办案系统的成本无法随着使用范围和时间的增加而降低,这样投入和产出比始终徘徊在低水平上。相反,法院以电子卷宗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的多样性,确实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各地法院的建设热情,推动了诉讼服务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升。然而,各地欣欣向荣的景象下却暗藏重重隐患:在实践中,不同建设主体的不同方案、标准及流程给案卷数据及诉讼服务信息在各层面的汇聚、整合和分析带来显著制约。以诉讼服务数据为例,部分地区甚至出现高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主体不同于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主体又不同于基层法院的情况。由此,妄想通过多元化的建设模式锻造“数据熔炉”,却客观上形成了“数据孤岛”,汇聚大数据进行人工智能分析以提高卷宗信息的充分利用的初衷与初心在实现上遭遇了障碍。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各地法院基于各自需求在卷宗系统及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的成本,短期内对于服务某项单一需求确实物有所值,但从长远看却难以收长久红利。可以说,法院系统的信息技术实践走在了制度规范之前,当电子卷宗系统为代表的信息系统在全国各法院全面铺开时,技术先行的弊端就开始暴露。如前所言,一度时期,各个法院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分别与各个信息技术公司、各个高校展开合作,研发法院办案系统与管理系统。这就导致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在一些体量庞大的法院内部出现技术标准上的差别、信息系统的互不兼容,集成效果无法发挥。更为特殊的是铁路法院的卷宗系统与信息系统。2012年6月,全国的铁路运输法院改制,被划归地方法院,但由于一些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采用不同的审判系统,导致审判业务兼容非常困难。重庆铁路法院的一位法官就指出: 因为重庆、四川两地使用不同的审判系统,两套系统又使用不同的专网连接,所以不得不给办案人员配备两套办公电脑,进而导致打印机、扫描仪不得不在两套电脑间来回切换,经常出现因兼容性不足而导致的设备故障。这不仅影响了整体的办公环境,更影响了审判的效率。笔者搜集到南方某发达省法院系统一位分管信息化建设的院领导曾在2015年统计过,截至该年9月,该省法院积累了1200万件案件信息、109万件庭审音视频信息、240万件3.9亿页电子档案信息,总数据量已高达2PB(1PB=1024TB)。但当时这些不同类型的数据由不同的开发公司开发的软件形成,数据标准与结构不统一,不得不分散存放,数据和系统之间的融合、共享度非常低。
(二)软件公司过度竞争,重复建设导致成本高昂
法院内以电子卷宗为核心的办案、管理软件及系统的开发,往往引入市场竞争,进行外包,由软件公司招投标竞取。如前所述,最高法院不得不下放这一业务和权力让各地法院自己定制和开发。这就导致软件产品和系统非常的多样化。举例来说,尽管北京紫光华宇公司垄断了近1300多家法院的内含电子卷宗系统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但通达海、华为等软件公司也在不遗余力地推广自己的电子政务、电子司法方案,并分割了不少的法院用户。为了保持和获得竞争优势,这些公司的软件和系统之间还有意无意的不兼容。如果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不同系统间的数据搬运就会耗费很大的工作量,也会影响联网后的数据共享的顺利实现。这一问题是电子卷宗和司法信息化建设成本和收益分析中最需要重视的严重问题。这些信息科技公司在司法信息化发展初期即积极加入,以求抢占先机和制高点,但受商业利益的驱动,并没有将全部精力用于更好地满足法院办案需求、有序地拓展市场等正当竞争手段推动法院信息化的发展,而是采用不开放接口、设置数据壁垒等方式以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这就导致了全局上的重复工作,严重妨碍了法院办案需求和科技开发互动上的资源配置优化。首先,这种情况在一些大型高科技企业中尤为明显,他们凭借天然优势火速向经济发达地区的中级以上法院靠拢,向其推销或与其合作研发电子卷宗系统为核心的智能系统。经过几轮“抢位战”以后,现下已由五家科技公司共同占领了全国司法办案系统的广袤市场,并形成了“分庭抗礼”的局面。这几家公司既同为胜利者,也互为竞争者,这样,他们各自为其产品设置了严密的数据壁垒以维护既得利益。虽然这些大型高科技公司研发的智能系统以“功能多、性能高、服务好”著称,但是价格也畸高,动辄上百万一套系统,且不含后期维护与更新的费用。其次,这也直接导致很多财力不足的法院望而却步,只得另起炉灶,向一些小型信息公司购置价格较低的软件和系统,或者和本地企业合作研发功能较为单一的软件和系统,这就导致了又一层次的重复建设问题。最后,更严重的问题是,如前所述基于实际需求差异、财政支持力度、政务信息化建设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法院大量自主研发的信息化系统对内无法实现流畅衔接,一体化和集约化不足,对外更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电子卷宗及应用系统在数据融合、共享上存在诸多障碍,这一内外夹击的局面愈演愈烈,使本应该走“上破路”的卷宗系统建设及信息化建设走到了“断头路”。这种成本投入上的差异和重复,耗资巨大,如果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尚可,但笔者调研发现,依然存在不少效果不佳、华而不实、面子工程的现象。要知道卷宗电子化、司法信息化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成本的投入多少,这种成本投入上的差异和重复,即使最终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如果是而且极有可能使这场改革沦为市场竞争的牺牲品,如此高额的成本怕不是金钱能足以衡量的。
(三)不少法院的电子卷宗系统便捷性、智能化程度低
出现收益下降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软件公司的研发人员不了解审判,不了解办案的业务流程、工作步骤及管理功能需要,审判人员无暇或者无法参与开发。即便目前研发人员都是驻场办公,拉近了沟通的距离,但负责对接外部研发人员的往往是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部门,这也导致整个研发工作无法有效接收一线办案人员的所需所想。再加上复杂、严密的办案流程不是负责目标软件的研发人员能短期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只能其设计的电子卷宗系统产品适用度上存在不少不足,便捷性也不强。据笔者调研部分法院办案第一线法官对这些系统的使用感受,不少法官反映,未感到明显的便利与时间节约,不仅使用起来不便利、不快捷、不友好,而且多文档多资料的归类和编目不合理导致搜索功能差强人意,非常令人头疼。而这显然是因为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不了解办案或者未与一线办案人员充分交流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客观的现有技术条件尚未发展到智慧办案需求的程度。据笔者调研,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还存在以下问题:类案推送的针对性与精确化还有待提高;即使能自动生成裁判文书,但说理部分或者不充分或者不准确,甚至有阴差阳错的现象;方言识别、身份识别等重要技术还需要进一步的突破,等等。而这些都有赖于人工智能、语音识别、大数据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只有软件公司的研发人员与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合力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与后期打磨,才有望在短期内突破这些技术短板,提高电子卷宗系统的应用质效。但笔者不客气地说,在当前浮躁的市场环境以及问题丛生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下,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总之,电子卷宗系统智能化程度低、法官体验不佳、系统兼容性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大量的资金投入、人力投入不能及时转化为收益,就会进一步影响不少法院对其应用、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质言之,对投资巨大、耗费高昂的电子卷宗及其应用系统,我们必须从成本、收益以及风险预测的角度来观察,如果风险过高(例如,雇佣的外包公司的扫描人员可能泄密,风险不小),收益不足,还频频出错,那么部分法院应用不积极,也就可以理解了。在事实上,电子卷宗投入使用后,也发现了不少容易出错的问题,这也给它能节约的成本、产出的效应打了折扣。据笔者考察,在有些国家,其电子诉讼中的电子受理、 送达及案件管理系统就出现过差错,带来了不少麻烦,甚至使得电子诉讼的成本收益比低于了线下诉讼的成本收益比。这也让他们一度时期对电子诉讼、司法信息化的态度不积极,建设停滞不前。当然,对“成本——收益”分析还需辩证和发展的看,虽然电子卷宗系统在前期投入大,试运行阶段会增加劳动量,也避免不了一些差错,预计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需主要以纸面形式保存案卷,故短期和中期亦无法看到明显的成本节约效应,但是,这些消极应用的法院还是应该看到“磨刀不误砍柴工”“欲利其事必先利器”,从长远角度,电子卷宗及其系统有着很大的潜力,善加利用便能将法院审判从积案、低效和高成本中拯救出来。
第四章 应用困境的突破之道及未来展望
突破电子卷宗及系统应用困境需要从电子卷宗的使用者、管理者角度分别考察,总结分析会发现,作为与办案最直接相关的系统,这一系统的使用和改进与四层次的法律人和管理人相关,并且呈金字塔形状:顶层是信息化包括卷宗电子化的设计者;中层是法院管理者,尤其是省市两级法院的管理者;基底层是一线办案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有权限的当事人及律师。因此,在改进和突破上,他们都是关键主体,需要分别从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听取他们各自的意见,尊重他们的使用感受。
第一节 宏观方案与顶层设计
一、统一规划、招标采购,提高兼容性
面对当前各地法院电子卷宗重复建设愈演愈烈的乱象,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予以统筹与治理。如前所述,电子卷宗自推广应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便鼓励各地法院百花齐放积极研发新系统、探索新模式,以创新驱动信息化发展,但应用系统的多样化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就是,一度时期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且各系统之间互不兼容、智能化水平参差不齐。现如今,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信息化已由粗放型向精细化发展,并正在从信息化向智慧化升级。如果我们对这种根本性的问题再听之任之,就会从表面上一片的繁华迅速转变为危机重重,严重损害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因此强化顶层设计已然刻不容缓。有学者认为,当前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百花齐放”与检察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不同,许多地方法院自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积累了一批智能应用,因此,在下一阶段的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各地区已有的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强化集成、盘活存量、避免重复建设。但笔者认为,与其整合,不如统一“弃旧用新”,而且要看到检察院一体化建设的可取之处,这样才能使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更为合理、更有力推进。所以,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公开招标,选择产品性价比最高的竞标公司,向其直接采购或合作研发电子卷宗系统。特别是基于法律案件办理程序的相似性和规范性,对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进行统一要求,统一设计,完全是可以实现的,而且这样还有助于案件办理的标准化和程序进展的规范性。因此,应当学习“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统一应用系统”的铺设模式,将设计合理、使用便利、智能化程度高的电子卷宗系统自上而下的推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采购、应用、维护、更新。这样不仅能实现全国四级法院的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保证全国法院电子卷宗系统智能化水平的同一性与同步性,更重要的是,还能从源头上杜绝重复建设、权力出租以及司法腐败。这方面,已有省级法院系统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了扫清系统障碍,提高兼容性和流畅性,重庆市高院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一直坚持探索对全市三级法院包括卷宗电子化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始终坚持“三个同一”,即“同一系统、同一平台、同一标准”,并将其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基石。正是有了这种标准化、规范化的顶层设计,重庆所有法院的所有信息化系统都是依托同一核心架构研发的,所有系统之间不需对接,无缝对接式地实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有益尝试,值得在电子卷宗及其系统建设中进一步推广。
二、以法院为中心连接相关网络,促进数据融合
现在围绕电子卷宗系统建设及司法信息化建设,需要提高其数据融合度,已基本达成共识,那么如何实现就是问题的关键。笔者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就法院审判这一环节而言,打破司法的数据孤岛与信息壁垒,需要依托内外两条路径:
(一)内部路径
对内路径,即前述所言,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采购和铺设电子卷宗系统,打通全国各地四级法院间的内网通道,以便利法院评查案件、整合数据、规范裁判尺度,更大范围实现类案类判。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方式能显著节约各级法院中心机房硬件建设及软件开发的投入。以基层法院为例,全国基层法院承接了全国80%以上的诉讼案件,每个基层法院为了存储和处理自己的案件数据,往往需要在自己的中心机房架构数据存储、分析、应用等相应的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及技术。而用这一新思路开展卷宗电子化及网络传输以及智慧法院网路的布局和应用,能实现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案件的卷宗信息等相关数据往最高人民法院数据中心及所在省级法院数据中心传送及存储。同时,可以结合电子信息、电子文件容易复制和备份及传送的特点,利用虚拟化、分布式、区块链、云平台等技术,在加密基础上,借助统一的专网进行传输、存储、管理、分析及反馈。这样能对全国的硬件设备、软件与系统资源进行科学调度、集中管理和统一开放,大大提高数据卷宗等信息的处理质效。
(二)对外路径
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或各省范围内主持信息化基本建设和区域内数据一体化建设,将法院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律师、公证、鉴定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人大、政协、统计、工商、税务、房屋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部门整合到一起,使原本分立、割裂的区域网整合在一个集成应用平台,实现系统与外部网络的外部联通和信息共享。当然,对于具体的电子卷宗的访问权限需要有一定的限制,主要局限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以及当事人、代理过案件的律师,其他部门能够查阅到相关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即可。笔者之所以建议由法院,而非其他司法机关牵头承担推动各单位数据融合的改革任务,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首先,就卷宗这种更具内部性的司法文件,由法院承担枢纽角色也更为恰当安全。法院内网密恰当,还有职权调查权,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往来最为频繁,由其建立数据共享中心交换平台理所应当。这样他们不仅能接收、汇集来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推送的公安卷、检察卷、监狱卷并归入电子卷宗系统中,并自动推送相关电子文书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等公权力机构。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本质上具有权威信息收集、分发者的地位,绝大部分司法卷宗和司法档案最终是要汇集和保管在法院系统的。在网络上,信息交互是双向的、扩展的,但同时更要看到,法院是衔接司法与外部的枢纽,也是司法的代言人,其代言的媒介就是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判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到法院查询裁判文书明确权属,统计部门可以分析裁判文书统计数据;同时,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在事实上向大众释法说理,搭建起司法与大众的有效、权威沟通之桥。总之,这种电子司法文书与大众的互动,必须要深刻理解信息集散地概念的重要性,并找准恰当的集散节点与平台,否则司法与大众的信息沟通之桥是搭不好的。目前,我国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以及多家银行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这一系统威力巨大,效果突出。也建成了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系统。未来还可逐步实现智慧法院与社保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关于居民登记、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机动车辆登记、保险与税务信息等方面的数据互享。
三、统一卷宗标准及信息系统标准
统一卷宗的制作标准,尤其是电子标准能便利卷宗的生成、制作、传输、评查、分析、共享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进一步激发办案的生产力与司法的活力。质言之,标准化是卷宗电子化应用和管理以及审判信息化、智慧化的关键,而当前的标准不统一、端口不对应是制约法院全面信息化、智慧化的最大壁垒。法官的人数和精力是有限,司法辅助人员是最忙碌的,卷宗电子化的软件和系统投入是巨大的,因此这一电子化的目的和法院信息化、智慧化的初衷和目的是一样的,就是希望通过便捷、友好、统一的信息手段实现卷宗的便捷制作和便利流转,并以之为基础得到快速、合适、准确的法规与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工具的帮助,还为后续的案件分析、案例与数据积累奠定基础,以节约资源,产出更多的正义。但目前来看,在这些系统的建设上却还没有实现自己的初衷。由于软件公司逐利、竞争及意图垄断,所以制定和坚持的技术标准五花八门,统一性和对接性差,各审判单位间的卷宗流转、信息对接以及信息共用共分析还存在不足,卷宗电子化的、信息共享化的优势受到了抑制。同时,公检法之间的系统标准也不统一、端口不对应。另外,卷宗制作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也有待提高。这些都影响了电子卷宗及其深度应用系统的功效发挥。据笔者调研和分析,具体而言,有以下这些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提高系统集成性、统一内部标准
内部标准不一致,会导致衔接性、集成性差,影响审判质效,增加沟通、维护及升级的成本。法官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审判与执行、内部管理、案件审批移送等,但其实无非就是两大类,即与审判相关的业务性工作和与审判无关的行政事务类工作,而且均是围绕案件审判和卷宗展开的,因此,这些是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整合在一起,司法信息化的初衷本就在这里。虽然这些工作涉及到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及权限,但只要各自的业务部门和系统从这一主业务及主系统各取所需即可。但现在很多法院只是将审判、执行及案件管理业务相连,其他的系统与之并不衔接、不集成,标准并不统一。法院的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不在不同系统间不断切换,填报不同系统要求的重复信息或者很大程度上重复的信息。因此,完全可以作出新的集成性系统规划,再有各自的分系统抓取自己所属的实时数据,这样不仅能实现整体化、节约化,而且还能避免数据和信息的人为修改和造假。
(二)提高法院间系统衔接与信息共享
各法院之间,在系统建设上因为与不同的公司合作,更在系统标准和系统衔接上出现了断裂和屏障。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和数据共享共用本是司法信息化和智慧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如笔者前文所揭,现阶段,各个法院之间的系统和设备来自不同的技术公司,这些技术公司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乃至技术垄断,互不服输,有意无意地在卷宗系统及办案系统衔接性上乃至技术标准上,制造很多壁垒和障碍。同时,对自己的核心技术、程序设置了很高的密级,端口不对外,让其他实用的小程序也无法与之对接,发挥更优化的功效。甚至还出现即使同一家法院因为选择了新的技术公司,新旧系统标准不统一、新旧系统不对接的特殊情形。法院为了不得不一方面维护和升级旧系统,同时还要对新系统的使用投入培训、重新录入、不断维护的成本和资源。因此,下一步的法院信息化需要做的重点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院间的技术标准、实现真正的的互联互通,以及真正的案卷信息共享。
(三)统一公检法间的系统标准及电子卷制作标准
前者如前所言,需较长时间协调、较多的技术和资源投入,解决尚需假以时日。但后者的不一致就无法让人理解,其实是能更好的解决的。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由于公、检、法卷宗目录、标准不统一,导致法院对起诉移送过来的电子卷宗利用率较低,法官感受不到法检互联带来的方便和益处,检察院移送的电子卷宗无法直接使用,还需要对纸质卷宗重新扫描、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标准重新制作,这就大大影响了卷宗与办案系统的功能发挥。总之,法院内部各信息系统间、各法院之间、公检法之间的信息系统标准与电子卷宗的制作标准及系统标准也要统一。这就需要两高三部等相关部门不仅要统一罪名,还要从国家整体战略层面统一《刑事案件罪名代码》等法律与技术标准,以更好地推动公检法之间的电子卷宗流转、数据交换及深度应用。四、协调电子卷宗系统的统一性与特殊性电子卷宗的建设与应用既要保证统一规范、稳中求进,又确实不能忽略因地制宜,因为每个地方的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各个地方的裁判尺度也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现实中,因为各地发展程度不平衡,司法需求不平衡,对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慧化的迫切程度不一致,所以各地法院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也不均衡,一体化的适用全国的“智慧型法院”的形成,还需假以时日。例如,“智慧法院”的最高阶梯及典型代表——“互联网法院”现在只在北京、杭州、广州设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有必要分别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与全国系统保持一致、对接和协调的基础上,确定与其现状相适应的电子卷宗系统建设定位与目标,以实际需求为导向规划应用方案,做相应的“加法”、“减法”或者“乘法”。具体来说,
(一)第一梯队的升级鼓励
第一梯队继续发挥优势、勇于对电子卷宗及深度应用进行新探索和新升级。那些起步早、发展好、有条件的法院,应鼓励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探索电子卷宗的深度与广度应用,试行各种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裁判预测及文书自动生成等分项功能及“小程序”,并尽早建成以电子卷宗数据及信息为基础的司法大数据中心,敢于为先,将公检法司信息联通化及智慧化推向新阶段。
(二)效果受抑制梯队的工作
对这些效果受抑制的梯队,需要对症下药,激活潜能。其实这样的法院是很多的,对这些设施齐全但应用效果不佳的,应督促、引导其尽快对症下药、补齐短板,重视司法效率和司法统一,将电子卷宗及其智能系统切实融入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同时为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电子卷宗系统开辟条件、扫清障碍。
(三)起步晚且内需不足的工作
对那些起步晚且内需不足的法院,应保障其落实电子卷宗的随案生成、同步应用、及时归档等基本要求。有条件的,还需助推他们转变观念,多用好用,以尽快与全国司法信息化的平均水平接轨。
第二节 中观要点与方案
一、制度主导技术发展、吸纳复合型人才
电子卷宗系统的深度应用,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文书内容的提取与自动加工、庭审语音自动转为文字等技术的成熟和发展,都是建立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基础上的。但是以自主深度学习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视频合成及语音识别为代表的核心的人工智能还有待进一步发展,正如学者指出的,现阶段,人工智能至多算是“智能人工”,而不是“人工智能”。当然,笔者认为,就法律和司法领域而言,“智能人工”就可以了,否则就会让司法失去适应性和针对性。具体到现阶段的智能司法而言,区块链技术、语音识别、人脸识别等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类推送和预测的辅助系统还有很多改进空间,还没让办案人员感觉到便利和准确。目前,“信息法院”、“科技法庭”“智慧法院”、“智慧法庭”、“互联网法院”建设欣欣向荣,但也存在着“山寨工程”、“面子工程”的内在问题,亟需核心实质科技的突破。裁判文书中的复杂句型的有效、关键信息提取技术,目前的计算机还没有完全掌握,代替不了法官的大脑。因此,维持现在的法官提取关键词加计算机后续处理的基础上,还是需要突破这一核心的人工智能科技。否则,我们电子卷宗系统将会因为类案推送和量刑预测等达不到理想效果而停滞不前、甚至被放弃。更重要的是,要想实现电子卷宗的深度、充分应用以及“智慧法院”建设的突破性创新,还是要在制度与技术的融合上做更多文章。周强院长曾指出:“智慧法院”已经上升为“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因此,电子卷宗系统的建设和深度应用,已经不仅仅科技工作,而是审判、执行、内部管理、司法行政都要投入其中的系统性、全局性工作了。这也要求我们的电子卷宗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能落入纯技术的窠臼,而要以“科技推动制度升级”“制度主导科技发展”的方式进行的深度交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电子卷宗系统深度应用及“智慧法院”建设目标的实现。至于更具体的途径,笔者认为有一个方法可以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那就是可以吸纳更多的既懂法律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法院系统,从事电子卷宗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与具体维护。笔者曾到山西省法律援助机构调研司法部“中彩金”法律援助的情况,在那里遇到一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副主任,因为他自己就有计算机的学科背景,所以他就自己开发了小程序弥补了项目系统上不能数据兼容和交互的短处,给自己援助站的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很多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他还与主任一起研发了援助工作站和律所的统一应用软件,可以让客户、法律援助律师及律所管理层同时通过该这一寄托在手机和电脑上的应用软件完成案件的代理、办理和管理工作。法院如果多吸纳这样的精英人才,也会对自己的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化建设大有裨益。从更长远的目光看,高等院校应该多开设这样的复合型人才班。我现在所在的大学的就有法学院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学院合办的“信息安全—法学”试验班,该班已经培养了十几届学生,为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做出了很有益的探索,值得推广。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院可以主动推动更多这样的试验班进行交叉学科的教学和实践,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不久的将来,这些人才以后将是我国卷宗电子化、司法智慧化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外包及系统安全
据笔者调研,已经有不少法院看到了电子卷宗的后期优势,开始了深度应用,并更加强调“谁产生、谁制作”原则。在此过程中,对纸质卷宗的扫描以及制作的工作量必然显著增加,同时,法院的办案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也是有限的,随着案件的急剧增加,能够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力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因此,必须寻找新的出路、探索新的方法。其中最具可行性、最具制度创新意义的是外包模式,很值得认真探讨和推广。据笔者调研,不少法院的卷宗扫描和电子化就是以外包模式为主完成的,将案卷扫描、整理工作交给专业扫描团队来完成。这就显著减轻了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量,让他们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更重要的通知、送达、庭前准备等工作中去。而且因为扫描团队因为主要承担扫描和整理工作,因此,精力、心思及技术上都更能保障卷宗电子化的质量。当然,在这种模式下,有一个最重要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如何保障纸质卷宗本身以及所载信息的安全。对此,不少法院开始了大胆的、有益的探索和改革,例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与专业的卷宗扫描、制作团队签署了保密协议,而且还特别要求纸质卷宗必须在当天扫描、转化完成,并将纸质卷宗当天送回,以避免出现信息外泄。其实,卷宗信息及案件其他信息的安全问题,不仅在扫描环节很重要,在后续的电子卷宗使用、移送、评查、分析等工作中也很重要,这就需要改善、强化系统来确保安全,对此,很多法院也都做出有益探索。例如,内蒙古各级法院依靠安全交换平台实现内外网的隔断,提升了法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他们在充分论证技术方案、数据安全以及合法性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出独立装订归档、建立证据库存放、案号合并装订三种模式,不仅对数据安全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而且为解决诉讼档案库房紧张、纸质材料二次扫描、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如何保证一致等问题也创造了新经验。再如,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的“青·云金融智审平台”中,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时,他们特别就卷宗信息的安全提出了要求,最后通过中间服务器加单向的只可传入不可传出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在电子卷宗及深度应用及“智慧法院”建设中,法院的信息安全隐患将会长期存在,不排除“高级黑客”突破这些技术加密和隔绝手段的可能。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信息化安全标准,引入实力强劲专业公司的技术或聘请可靠的网络安全公司,提高各级法院技术安全防护手段,同时,在制度上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强化各级法院办案人员、服务外包人员的保密意识,以提高电子卷宗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审批、评查、考核等管理改革
如前文所述,电子卷宗及其系统也方便了法院内部的案件审批、评查及绩效考核,但也导致了对案件管理的直接化、同步化、扁平化,在笔者看来影响了法官办案的自主性、自觉性及创造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公诉部主任刘哲检察官曾撰文分析了“强管理不适合司法行为”。他还是一位身处强调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如此,对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更要注意这一边界问题。因此,就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而言,基于“让审理者裁判”和“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和要求,在功能设计的管理维度上应当奉行“弱管理”“程序管理”“形式管理”原则。
(一)卷宗系统的功能需尊重法官和合议庭判断
以尊重法官和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分析以及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的心证判断为原则,并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电子卷宗系统的功能设计应当祛除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实质内容的检察和审批功能与内容。否则,这些更方便的强管理功能会让法官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更加变成事事请示领导、案案征询意见、瞻前顾后的“法律劳动者”、“司法计件工”。这一点也诚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楠所言,现阶段,系统采购和需求的决断者基本都是法院的管理层,反映的是他们的需求,将管理放在了审判与执行等业务需求之上。因此,如果法院布设信息网络最先用于网上监管,甚至着力于监控律师和法官的接触情况,律师在哪位法官那里的胜诉率情况,就是本末导致,可能抑制办案系统作为技术要素的作用的全面发挥。同时,司法工作是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和活力的工作,表面看来是按照三段论和模板进行工作,其实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差别很大,需要具体裁量和分析的因素很多,都是很考验法官的裁断力、分析力与智慧的。因此,需要更加尊重他们的创造性和智慧劳动,多用信任管理、鼓励激励式管理方式。也因此,电子卷宗系统附带的量刑辅助系统、案件预测系统等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切不可对它们过于迷信。
(二)对电子卷宗的检查以形式审查为范围
电子卷宗系统中即使有对卷宗材料的监督、检查功能以及小程序,也应当以案件审限、卷宗制作规范性,以及案件的数据统计、案例的整体分析为内容,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批、评查、监督及管理。基于卷宗系统的案件统计、类型分析、证据分析也只用于对案件的趋势分析,不应作为考核、奖惩法官的依据。
(三)将卷宗系统与办案人手机绑定需谨慎
案件系统与法官手机的对接和绑定也应谨慎、有边界。这不仅是基于卷宗数据、信息等系统安全问题的考虑,更是为了给法官一定的空间,避免其成为案件办理和案件监管下的“司法工人”。例如,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少司法机关为了提高系统响应的及时性,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涉罪错未成年人的观护、心理辅导等工作的质效,将案件系统与办案人员的手机终端连接在一起,办案人员在24小时的时刻提醒和督促下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终日的生活,工作和生活严重混同,与刑事警察无异。这样的管理思路其实是需要改进的。
(四)卷宗系统的监督者需“放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电子卷宗及支持系统、辅助系统的使用者主要是法官而不是监管者。其实,从根本上说,电子卷宗系统中的各项强管理、多维管控、即时管控、静默管控功能来自于这些系统的订购者——法院管理者的定制要求。这其实就带来了前述的强管理和即时管理功能。而这些“三级审批制”下的管理层的想法,是需要辩证分析的,他们在更多情况下更愿意自己手中的权力更多,这样能带来更多的成就与方便,甚至是权力寻租的机会,而这会导致更严重的司法腐败以及司法责任追究上的困难,因为一旦出现错案办案人和管理层均由责任,集体负责就是集体不用负责。这样,具体承办法官不仅积极性受到了抑制,责任心也会显著降低。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冤错案件还是可能追究管理层的责任的,因此,需要告诫管理层的是,把权力通过电子卷宗系统的审批、评查考核等功能又悄悄地、方便地收上来的同时,也是在把责任收上来,需要慎思而行。
第三节 底层系统使用者的转变
电子卷宗及其支持系统、辅助系统的底层使用者主要是案卷的扫描、制作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等办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获得相关权限的律师与当事人,因此,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和功效的最大化,更离不开他们对电子卷宗及其系统的支持和积极使用,并不断发现问题,反馈意见。
一、卷宗扫描、修订和制作人员角度分析
据我们调研,对扫描、制作人员来说,电子卷宗及其系统的使用,除了外包方式是给他们创造了工作机会,无法抱怨外,凡是由法院承担扫描、修订、录入、制作、提交系统的,他们大都对电子卷宗及其系统的应用抱有抵触情绪,认为给他们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量,而且不是一般的繁琐,费眼伤身体。对此,需要他们变革观念,电子卷宗及其系统的使用,对于法院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意义重大,能显著提高整体的司法效率,而其使用和深度应有的基础和前提工作却是看似没有科技含量,也不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卷宗扫描工作。相应地,需要管理层更加重视扫描、录入这一基础性和前提性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更多的倾向和保障。另外,前文所揭的卷宗扫描、转化、制作工作外包制度,也是一种有效化解办案人手不够的制度创新和实践。而更重要的是,这让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法院应该积极和前一诉讼阶段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自己前一诉讼阶段的侦查机关建立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制度和体系的重要性,积极推行和落实“谁产生、谁制作”原则的重要性。据笔者的调研和资料搜集,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是江苏苏州和南京等地,他们在当地政法委的努力之下,克服了检察机关内网等级保护密级高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内网的技术障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卷宗扫描和制作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以及三家机关在卷宗保管、使用和流转上的制度障碍,成功地实现了三家机关的电子卷宗的网上流转。另外,成都市的检察机关则在这一高阶流转体系建立之前,采取了要求公安机关的干警在移交卷宗时的纸质卷宗和光盘(内含电子卷宗)的双移送原则,没有光盘的不收纸质卷宗,强化了对侦查机关的电子卷宗制作要求,也在实质上促进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电子卷宗的实际使用以及深度应用的成效。站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电子卷宗利用的深化和积极推进的高度,这两种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样的话,能从根本上减少整个诉讼阶段的电子卷宗制作成本。如果这一网上流转系统还不能建立,就需要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光盘移送的方式,转交电子卷宗,这还是会浪费不少公检法的人力和财力。
二、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深度应用
电子卷宗比起纸质卷宗绝不是仅仅节约了案卷流转和保管费用,而是审判执行的横向流程与纵向管理上的全面改革。因此,我们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让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尽快都依靠电子卷宗及其附带的类案推送、法规推送、证据分析、结果预测系统进行审判与执行工作:第一,书记员需要更多地借助电子卷宗系统很快地制作出庭通知书、送达书、公告,起草判决书相关部分,获得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第二,审判人员需要更多地借助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获得更多的类比材料以更加方便地获得相关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的背景性司法知识;而且需要认识到借助这一系统能很方便地查阅言辞性证据,并用检索功能进行分析,更可以对有关的电子照片和视频资料进行证据检查和分析;另外,在起草裁判文书主文时,要可以借助该系统已有的电子版的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更快地得到初稿;在申请审批、转交执行时,也可以借助电子卷宗系统进行快捷的申请,一键提交给相关管理层以及执行部门。第三,执行部门在执行时,需要查阅卷宗时也可以多多借助电子卷宗系统便捷地获得裁判文书甚至是卷宗材料,以为自己的执行工作展开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他基础。按理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能有这么多提高司法质效的功能,是应该得到各地法院的积极建设以及全面深度应用的,但正如前文笔者所揭,实践中的情形并不都是这样。因此,也需要法官积极使用,不断反馈修改意见,使其更加便利、好用、准确。
三、律师及当事人遵守规则、积极利用
笔者调研和搜集文献时发现,电子卷宗的便利之处还在于给当事人提供了提交申请文书、证据材料与获得相关诉讼材料和证据的方便。甚至在四川、黑龙江、吉林等地还出现了手机终端与案件系统相衔接,便利立案、参与诉讼与及时获得对方当事人文书及裁判文书的程序。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一直很头疼的和困难的阅卷问题,在不少地方司法信息化发达的地方,也能借助电子卷宗系统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而且还能借助电子卷宗系统与各种检察机关、法院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异地阅卷,显著地解决了律师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在我们调研的成都市司法机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话,到市内任何一家检察机关的业务大厅只要出示律师证、代理委托书,工作人员就能借助远程系统将无论位于省内任何检察机关的代理案件的卷宗调取过来,并复制、制作成光盘给律师。笔者认为,这就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与律师们“平等相待”“理性沟通”的精神。笔者在读研期间也积极参与导师举办的不少供公检法律师及高校教师专业交流、执业表达意见的学术研讨会,其中律师们多次提到“会见难”、“阅卷难”。同时,不少与之相关呼吁解决的各种难的问题也不断见诸报端。但借助卷宗系统,这个问题能以如此有效和便利的方式解决。因此,在法院的信息化、智慧化建设以及电子卷宗系统的充分利用上,法院也应当多站在审判公开、透明、重视诉讼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及时反馈诉讼材料给双方,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电子卷宗系统的意见的角度,进行系统开发、建设及维护,更好地重视和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相应地,双方当事人及律师也需要善用电子卷宗系统,多借助该系统提交材料、获得材料、履行各项权利及义务,并积极学习各类市场上能够购买和使用得到的案例搜索、法规搜索、判决预测软件,以提高多案件的理性认识程度,从而在根本上以积极、务实的太多参与诉讼、维护权益。另外,更重要的是,在如此方便的电子卷宗支持系统下,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能更快捷地获得更多的案件材料,也能很方便的复制和转发,但如此情况下就更需要注意恪守网络安全义务,保守正在审理案件的秘密,不损害、侵犯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自己的客户或自己的律师的隐私权与商业秘密等权益。
第四节 电子卷宗的反思及前景展望
电子卷宗及其系统出现消极应用的现状,客观地说,也与电子卷宗及其系统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关。前文笔者对此有所涉及,但前文所言问题的大部分随着技术的进步是可能解决的。这里重点从与纸质卷宗比较的角度,谈谈电子卷宗先天存在的问题,并对它和纸质卷宗的未来做一预测性分析。
一、电子卷宗的先天不足与纸质卷宗的未来
(一)电子卷宗及系统的先天不足
首先,电子卷宗属于电子数据的集合体,因此首先存在和电子数据一样的先天不足:易修改,而且不用专业手段无法发现;易复制,而且不用专业手段不知道哪个是原件哪个是复印件,不用专业手段无法判断电子证据是否被复制过;依赖于电子存储介质及支持与维护系统,断电时、不借助读取设备时,无法阅读,而且突然断电可能导致数据信息被毁损。其次,电子卷宗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阅读者来说,有不便于有效阅读的弊端。现在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尤其是法官的案件量特别大,工作压力也很大,长期面对电脑和手机更容易产生疲惫心理,还伤眼睛、伤身体,虽然电子卷宗具有可检索可对比的优点,在法律职业者需要集中精力仔细阅卷,进行思考、分析时,还是需要阅读纸质卷宗的。再次,电子卷宗中的图片、图表、签字等在阅卷辨认时,供阅卷人可辨认的维度少,在辨别真假、原件还是复印件上比纸质卷宗要逊色。我们知道,即使是纸质材料,复印件的签字及书写更多只能做否定性排除性鉴定意见,因为复印件少了笔力深浅这一可鉴别维度。因此,如果这些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材料,装入电子卷宗后,其笔迹深浅、走向,图片色彩等信息更会出现和流失和差异,就会更加难以辨认。因此,这也是他们无法和纸质材料和卷宗无法比较的缺点。最后,如前电子卷宗支持、辅助系统中的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自动形成等功能的良好、准确实现,还需要语义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等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和完善,而这一突破能否完成,这一完善又是永无止境的。上海“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业务组负责人,现上海市一中院院长黄祥青就指出,现在的人工智能还处在思维感知阶段,还不具备认知及创造思维能力。因此,找法找案例,是感知能力能完成的,但对案件的社会与法律价值的判断,还是要由法官进行辨析和了断。而且,审判过程中是需要法官进行漏洞填补、概念补充及价值判断的,这一点即使基于大数据的“深度学习”,电子卷宗的辅助系统推送的相关法律法规、类案也不会做到与人脑一样的精准。因此,在此之前,电子卷宗及系统与纸质卷宗相比,并一定能完全得到法官的青睐。笔者在南方某司法信息化处于全国前沿的司法机关调研时,那里的办案人员就说,他们中有经验有水平的办案人在撰写司法文书主文时,是不依赖系统的提供的文本的,因为那些文本可能是粗糙的、不准确的,反而不如自己提炼和分析的更为准确、透彻。
(二)纸质卷宗的未来
纸质卷宗的使用,相较前述电子卷宗及系统,尤其是电子卷宗本身具有真实性、原始性更高,信息更全面更多维,让法官更易阅读和分析的不可替代的有点,电子卷宗系统又存在上述还未彻底突破的问题,因此,我们除了要积极研发、使用技术手段对电子卷宗进行确真、保真和鉴真,对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要有备份、电力系统要有后备外,还是不能放弃纸质卷宗的制作、同步移送及归档。即使本文所列的处于第一梯队的积极使用者,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抛弃纸质卷宗。这点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李承运指出的,不能刻意进行全流程网上审理。对案情复杂的案件,互联网法院外的普通法院,应当选择线下庭审和记录,其中的调解、送达等可以网上完成,线上线下结合审判和记录才是主流和常态。因此,纸质卷宗的未来还是应当将其定位为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材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楠法官就指出,电子卷宗的自动生成及深度运用,在一些情况下是无法替代纸质卷宗的,尤其对那些具有物证意义的纸质文件而言。同样,黄祥青院长就指出,安排专业人员核查证据原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材料是必要的,但法院还是要收集、保存证据原件,以便必要时查阅细节、进行鉴定,不能因为有了电子卷宗而省略。
二、广度与深度:电子卷宗应用的再升级
电子卷宗及其系统在的前景规划上,可以有两个方向和维度:首先,可以进一步利用其优势,扩展其广度,在一些相适宜案件中以之为基础和主干提高其使用比率,例如,类型化、模块化程度高的金融案件,案情简单程序简易的轻罪快处案件。其次,继续在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智能应用上着力。可以借鉴对这一过程的形象化描述——电子卷宗2.0版(即数据卷宗)的建设思路,对其进行应用升级。如果说电子卷宗是纸质卷宗的革新,那么数据卷宗就是电子卷宗的2.0升级版。在过去的五年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使全国多数法院经历了从卷不离手到无纸化办案的根本性变革。但是,电子卷宗的应用不能仅停留在随案同步生成这一初级阶段,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由此,电子卷宗2.0,即数据卷宗便被提出来。对此,笔者在第一章电子卷宗与数据卷宗的比对中已有所描述。也指出了其关键是,着力提高电子卷宗辅助系统及功能中的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量刑预测、证据分析、定罪预测乃至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的准确度与精度。那么如何提升实现这一提升呢,最关键的还是要在关键词提取、自然语义分析、数据挖掘、数据清洗、司法云计算等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上,以及一线办案人员积极参与研发、不断修正上下功夫。关于如何让一线办案人员能够更多取得对电子卷宗系统等应用程序的决定权和发言权,笔者认为刘哲检察官关于建立司法应用商店,让各类产品在司法内部市场上同时供应,由一线办案人员及其法院“用脚投票”,自行选择,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思路。这就真正能从市场导向解决数据卷宗的应用的关键部分——各类辅助系统和程序的好用性、实用性及准确性的问题,也能激发各个软件公司更加关注司法机关的实际需求,注重用产品说话。这样也能避免传统的规划、招标、开发等计划式信息化模式带来的重复建设等弊端,使得新电子卷宗系统的发展,采用新模式,得到持续、稳健和良性的纵深发展。当然,笔者想加一点,对于诸如电子卷宗系统这样的基础性信息平台,其实是无法用司法应用商店的方式来完成市场化采购、定制及评价的。对此,则可以考虑引入中立第三方对其成本与效果进行比较和评估,以提高这些主干系统的法官便利感及其内在质效。
注释:
[1]这里所指的电子化诉讼文书及材料,祥见《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2]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在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甚至以数据卷宗的定位和思路升级电子卷宗应用上做出了有益探索,参见唐万辉:《这样的"人工智能"简直就是公诉人的贴心小帮手》,http://www.jcrb.com/gongsupindao/GSZD/201702/t20170210_1715187.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7日。
[3] 参见季美君、王燃等:《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遇到的挑战与应对》,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5期。
[4] 当前,制作电子档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档案著录规则》《电子诉讼档案著录规则》《档案装裱技术规范》。
[5] 参见季张颖:《五代法院人绘就70载“司法长卷”》,载《上海法治报》2019年10月15日第A02版。
[6] 唐正旭、李婷婷:《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历史考察与路径设计》,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7/id/2908726.shtml,2020年4月7日最后一次访问。
[7]参见成懿萍:《大数据背景下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为样本》,载《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5期。
[8]参见招远市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法院运用语音识别技术推进庭审记录改革》,http://ytzyfy.sdcourt.gov.cn/ytzyfy/402518/402565/1527104/index.html,2020年4月7日最后一次访问。
[9] 参见王涛:《庭审实质化进程中的多媒体示证》,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8期。
[10] 参见成懿萍:《大数据背景下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为样本》,
[11] 参见胡昌明:《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成就与展望——以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视角》,
[12] 成都,成小法,青云智审平台
[13] 刘哲:强管理,载微信公众号“刘哲说法”
[14] 参见葛宝华、张羽馨:《昆山法院电子卷宗办案经验示范全国》,载《江苏法制报》2018年7月31日。
[15]参见乔文心:《智慧路上“从头越”——人民法院加强信息化建设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26日。
[16] 王玉晴、朱桐辉:《卷宗电子化的多维功能亟需厘清》,检察日报;朱桐辉、王玉晴:《检察电子卷宗》,昆明理工。
[17] 周道鸾:《论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2期。
[18] 同上。
[19]参见疏义江、徐记生:《从互联网法院到智慧法治》,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2日第2版。
[20] 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21] 参见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 》,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22] 参见应一豪、刘竹柯君:《电子卷宗让档案成功“瘦身”》,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17日第8版。
[23] 参见葛宝华、张羽馨:《昆山法院电子卷宗办案经验示范全国》,载《江苏法制报》2018年7月31日。
[24] 参加《盐田法院上线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
[25] 王玉晴:《成都调研报告》,2019年
[26]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27] 参见成懿萍:《大数据背景下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为样本》
[28]参见胡昌明:《建设“智慧法院”配套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1期。
[29] 周斌、黄洁:《北京东城法院 “终本案件”穷尽手段不轻言放弃》,载《法制日报》
[30] 建立云柜系统的法院有四川、浙江、江苏苏州南京等。
[31] 参见徐清宇:《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实践探索 》,载《人民法院报》
[32] 目前,浙江玉环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已采用该模式推行精简归档,运行效果良好,极大节约了案卷归档工作的人力和物力。
[33] 参见《全省157家法院将可网上立案阅卷 》陈捷生 通讯员 马远斌 林小娴南方日报
[34] 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位于东部沿海的某一线城市,其高级人民法院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方面应用效果不佳,仅在年终结案时统一扫描归档。
[35] 比如某些法院在会议室内安装了可升降的触摸屏笔记本电脑,用于审委会查阅电子卷宗、讨论案件时使用。
[36] 据笔者在成都、绵阳的几家法院调研时了解到的情况,即便电子卷宗智能辅助系统的网上阅卷功能相当健全,一线的办案人员仍倾向于传统的纸质阅卷。
[37]王玉晴、朱桐辉:《卷宗电子化多维功能亟须厘清》,载《检察日报》2020年1月9号第3版;朱桐辉、王玉晴:顶层设计与绩效改革——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的应用效果透视》,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38] 参见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
[39] 参见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
[40]参见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第2版。
[41] 参见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42] 娄必县上文
[43] 有文献指出,目前,在全国大部分法院,不仅是电子卷宗与办案系统,而且案件、人事、信访管理系统,审委会系统、费款管理系统、司法拍卖、司法查控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都在联通共享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没有联通,有的单向联通,有的没有深度融合。参见娄必县:《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反思与展望———兼议“智慧型法院”的发生与发展》,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44]参见娄必县:《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反思与展望———兼议“智慧型法院”的发生与发展》,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45] 1PB=1024TB;1TB=1024GB。
[46] 参见芦露:《中国法院信息化、技术化和管理》,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47] 笔者调研,这些作为使用者的司法机关每年都要向这些高科技公司交纳费用。
[48] 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
[49] 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
[50] 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
[51] 参见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52] 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载《人民法院报》
[53] 参见芦露:《中国法院信息化、技术化和管理》,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54] 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 》,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55] 参见娄必县上文
[58] 程金华上文。
[59] 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载《人民法院报》
[60] 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载《人民法院报》
[61] 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人民法院报》
[62] 参见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63] 参见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64] 王玉晴:《成都调研》,2019.
[65] 参见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66] 刘哲:《为什么强管理不适合司法行为?》,见微信公众号“刘哲说法”。
[67] 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
[68] 朱桐辉:王玉晴:《检察卷宗》,昆明理工大学学报文。
[69] 王玉晴:《成都调研》,2019.
[70] 参见朱桐辉、王玉晴:电子数据,《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71]黄祥青:《走好这几步,智能辅助办案才可行》,载微信公众号“法影斑斓”,2020年4月12日。
[72] 李承运:《正确把握和推进电子诉讼的四个维度》,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日。
[73] 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
[74]黄祥青:《走好这几步,智能辅助办案才可行》,载微信公众号“法影斑斓”,2020年4月12日。
[75] 刘哲:《司法APP store》,载微信公众号“刘哲说法”,2020年4月7日。
[76] 这里借鉴的是有论者提出的关于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效果评估的思路,参见余琳燕、毛乃赜:《构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