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宋英辉、刘铃悦:用足用好制度规定,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6-28

附条件不起诉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审前转处途径,也为其接受教育矫治、复归社会提供了机会和方式。如何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要件,直接影响该制度运行的效果。为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预期功能,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要件的把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和指引。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是否具有监督考察的必要性为主要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存在机械适用法条的现象,忽视了立法背后所蕴含的价值期待。为此,指导性案例以是否具有监督考察的必要性为主要依据,围绕附条件不起诉条款中有关刑罚、罪数等要素,进一步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来说,都存在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又有差异,应当区别适用。对于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在形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键看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考察帮教的必要。如果认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开展心理疏导等措施,更有利于解决其心理行为偏常,促使其更好回归社会,就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考察帮教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相对不起诉。

  

如在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尚未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程度,综合考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达到矫正效果,促使其再社会化的,应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犯有数罪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而没有具体规定罪数问题。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很少适用。应当认为,犯有数罪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并非绝对排斥的关系。如在检例第105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存在数罪情形时,要全面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认为并罚后其刑期仍可能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殊功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个性化、有效性、专业化办案和帮教社会化相结合

  

显然,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措施需要个性化,才能真正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问题;需要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以便达到帮教效果;同时,还需要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适应办案专业化需求。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从三个方面体现了这一制度期待。

  

第一,因人施策制定个性化附带条件。实践表明,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监护缺失或家庭监护不到位有着密切关系,同时也有其特殊性。对此,应当以附带条件为契机,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其成长发育过程中所缺失的关爱和教育。如在检例第104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检察机关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坚持因案而异,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对共同犯罪未成年人既要针对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其特殊实际,设定符合个体特点的附带条件并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做到“对症下药”。

  

第二,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未成年人司法以行为人主义为核心,其目的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未来,重点在于教育矫治,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正因如此,考察期限和帮教措施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考察帮教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教育矫治的需求,及时作出调整。这种调整包括几种情况:一是缩短考察帮教期限,帮助未成年人尽快适应角色转变。如果未成年人在考察帮教期间表现良好,且面临考试、升学等人生关键节点,检察机关可以相应缩短考察帮教期限。二是延长考察帮教期限,加大考察帮教力度。这主要是因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违反规定,再犯可能性较大,但仍有帮教可能性。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延长帮教期限,矫正其行为认知偏差。三是调整所附加的条件和帮教方式方法。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发现所采取的帮教措施未能取得效果,可以适时调整帮教方案,使帮教措施更有针对性。

  

第三,借助社会资源提供全方位帮教。未成年人司法离不开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即,在刑事司法之内,关注正当程序的保障;在刑事司法之外,注重对未成年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纽带的重塑。只有这样,才能培养未成年人尊重他人、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防止成年后再犯。如在检例第105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在社会调查、人格甄别、认罪教育、不公开听证、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等各个环节,及时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各种专门力量,依托党委、政府牵头搭建的多元化协作平台,做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裁量标准与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撤销,一种是裁量撤销。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划定了裁量撤销的判断标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结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度认定“情节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一定会引起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后果。只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检察机关才应当作出撤销不起诉的决定。而认定情节严重要结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频次、具体情节,有无继续考察帮教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如在检例第107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第二,根据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依法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如上所述,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多次故意违反禁止性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指示性监督管理规定,经检察机关采取训诫提醒、心理疏导等多种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脱离、拒绝帮教矫治的,这说明其再犯可能性较大。再结合其所犯罪行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检察机关应该将其交付刑事审判以追究其罪责。如检例第107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认为唐某虽认罪但没有悔罪表现,且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再犯可能性较高,决定不适用缓刑。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宋英辉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刘铃悦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