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7-12
全国人大于日前公布《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24条第2款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与现有规定相比,该规定主要有两处变化:
1.将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明确列为法律援助对象;
2.提升了担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法律援助律师的门槛。这些变化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可能判处重刑的人的关注,细化了法律援助制度,必将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有助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推出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办法》试行期一年,后值班律师制度被写入2018年10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据粗略统计,现阶段刑事诉讼中80%左右的辩护由法律援助律师完成,法律援助律师恪守职业道德,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2019年贵州省高院对审理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合议庭和审判长张海波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公诉机关指控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经审理后宣告无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法院指定辩护的辩护人王美德向法院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指出,作案凶器上没有陶某的指纹,且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系陶某所杀。现场有陈旧烟头,却没有检验出第三人痕迹,现场勘验粗糙。因此本案有瑕疵、有疑点,请求法院宣判陶某无罪。
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与审委会意见的第2条和第3条相吻合,显然,法院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制度为实现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作出卓越贡献。
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忽视法律援助的整体质量难言满意,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今天,只有20%的刑事案件系委托辩护,相比较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数量本来就处于绝对少数,这导致虽然律师界早就提出专业化发展,但绝大多数律师难以做到“只做刑事辩护”,因此,在律师整体数量不断增长的今天,有刑事辩护经验、阅历的律师数量并未获得相应增长。
第二,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大都案卷众多,要获得好的辩护效果,必将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但相比较委托收费,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同时,因涉及被告人的生命和长期自由,相比较其他案件,辩护人的精神压力更大,除非极度自律的律师,绝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难以做到尽职尽责。
第三,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业务被极少数律师事务所垄断,法律援助成为极少数律师的“专属品”,依靠法律援助业务,这部分律师即有较为可观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尽职尽责亦需相关律师对自己有极高要求。
由此可见,要实现立法者的目标,规定“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条件只是“万里长征走了第一步”,除此之外,要切实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目标,司法行政系统还可以考虑如下途径:
第一,设置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并定期调整。有条件地区可以设置高于“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条件,如具有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代理经历;每年至少处理5起刑事案件(其中至少2起为普通程序审理);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等。
第二,与法院、检察院建立沟通机制,听取法官、检察官意见。设置问卷,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法官、检察官对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的意见,作为调整律师库的重要参考。
第三,针对本地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以切实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如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审查;故意杀人案件酌定量刑情节的归纳;毒品类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毒品类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毒品类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的认定;“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第四,司法部可以考虑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通过切实可行的途径公开是否核准死刑方面的相关信息。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逾14年,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在是否核准死刑方面已在诸多问题达成共识,公开此类信息可以指导全国司法实践。
毋庸讳言,要切实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最关键的是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显然,这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律师,对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甚至对所有行业,都是至关重要的。
来源:刑法教义學
作者: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