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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焰明、张飞飞: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把握四个特性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7-14

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只能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这就决定了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

  

刑事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性。

  

合规计划一旦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更新发展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影响提供了合理性。

  

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备受重视。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不仅可以作为企业犯罪的治理方案,也是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合规评估的重要依据以及办案机关对企业作出进一步法律处理的参考。可见,制定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对涉罪企业而言意义深远。虽然每个企业的性质、业务和合规风险各不相同,很难确定整齐划一的有效合规计划标准,但是,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有其共有的特性,只有在把握刑事合规计划特性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而每一种具体特性又对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有着不同的要求。

  

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内部治理与追诉活动的结合,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有针对性。合规一般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第一个层次即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伦理规范等各种规范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合规;第二个层次即企业在遵守各种规范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上,需要采取专门的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并行之有效;第三个层次是在满足第二个层次的基础上,企业面对执法司法机关追究其违法犯罪的活动,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地配合,以便于执法司法机关评价其先前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促使其依照承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从前两个层次来看,企业的遵纪守法行为和内部的自我管理都可以称为合规,而只有第三个层次上的合规才可以称为刑事合规。因此,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只能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这就决定了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那种“一揽子”“大而全”的综合合规计划是对合规泛化理解的结果,通常也是无效的。让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行之有效的前提条件是,针对特定合规风险进行量身打造,也即刑事合规计划必须具有针对性。针对性要求刑事合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第一,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包括客观原因分析和主观原因分析,以真正体现企业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第二,针对犯罪原因而预采取的补救措施,以预防企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刑事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性。就国家而言,在法治的背景下,权力机关只能通过偶然事件或者日常检查来发现存在于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从刑罚预防目的而言,被动地等到社会受到伤害之后才积极介入并非明智之举。实践证明,日常检查发现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小,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才认为与单纯的刑法对策相比,合规计划可能更为有效。因为,刑事合规制度中,企业为了从宽处理而放弃部分权利,并且一定程度上要举证责任倒置,配合各种形式的调查,以便于办案机关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以获取办案机关从宽处理。因此,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由此决定,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首先,如公司章程一样,刑事合规计划必须保障是企业自身的意思表示,此可谓内部合意;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此可谓外部合意。体现合意要求合规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确保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高层的一致承诺;第二,确保合规计划在企业全体员工中得到传达,进而形成合规文化;第三,合规计划的制定应当体现企业和办案机关的协商,而且办案机关具有主导权。

  

刑事合规计划是刑事处遇的参考和依据,要求刑事合规计划要有执行性。合规计划一旦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更新发展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影响提供了合理性。一方面,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企业犯罪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在犯罪之后,要求企业制定有效合规计划,减少其再犯风险,亦可成为减轻企业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由此观之,合规计划对企业刑事责任的影响有两个时间段:一是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制定了详实有效的合规计划,可据之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二是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的,亦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有效的合规计划正是从以上两个阶段成为对企业作出法律处理的重要参考,以及刑事合规制度设计中监管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正是在以上两个阶段刑事合规计划具备了一定的刑事证据功效。但是,此处存在一个悖论:有效的合规计划无法阻止犯罪,如果阻止了犯罪便不会发生合规考察。因此,合规计划的有效指的绝不是已经有效阻止了犯罪行为,而是指因其健全的执行机制,体现着企业为了阻止犯罪而付出的努力,刑事上降低了可责性。从这个角度讲,有效合规计划必须包括具体的执行机制,否则任何合规计划都不能说是具备有效性从而成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依据。具体的执行机制要求企业建立独立、权威和拥有必要资源的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合规奖励、惩戒、合规报告和内部调查机制等。

  

刑事合规计划的高投入,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有差异性。对于企业而言,刑事合规计划具有运行成本高昂、时间久耗的特征,而且刑事合规计划要求企业进行部分“权利放弃”,还要预先支付高额罚金等。无疑,这种“奢侈”活动只有拥有足够实力的企业才能持续提供人财物以创建并运转合规计划。事实上,高成本不意味着高收益,实践中,企业刑事责任的减免大多是在“大合规”理念下,企业犯罪自身危害性不大,并且在调查、侦查、赔偿等阶段积极配合换取的“对价”,并非是合规计划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然而,合规计划在国家政策以及刑事法律的影响下,以其理论上的犯罪预防功能和责任减损功能为主要理由,引导企业主体不得不忽视刑事合规计划成本与收益的落差,无区分地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制定刑事合规计划,导致滥用现象。滥用合规计划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而且折损制度权威,因此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须要有区分。主要包括:第一,选择区分。合规建设的启动和合规计划的制定是办案机关和企业双向选择的过程,是否进行合规建设并进而制定合规计划,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能力进行选择;第二,繁简区分。合规计划的复杂程度应与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经营领域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