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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焰明、周耀凤: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规范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7-27

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文书,大部分司法执法办案人员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各诉讼阶段终结性文书,容易忽视一些看似简单、实则重要的文书,比如立案决定书。

  

刑事立案决定书,是指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相较于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查部门而言,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刑事立案决定书无疑是数量最多的,笔者仅以最为常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分析对象,探讨其所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刑事立案决定书的主要功能

  

刑事立案决定书具有以下四方面的重要功能。

  

第一,该文书意味着对某一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已经立案,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必要前提,具有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明作用。如果没有依法制作刑事立案决定书,则侦查机关后续行使各类权力均缺乏前提条件。

  

第二,该文书对犯罪嫌疑人既有约束也有保护,一方面意味着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将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和规范,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法定刑事侦查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等。

  

第三,该文书的制作在特定情况下还能延长追诉期限,比如该文书制作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除外。

  

第四,刑事立案决定书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有时还能延宕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早期倡导“绝对先刑后民原则”,一旦被刑事立案,则全案移交刑事程序;后转变为“不同事实及法律关系分案处理原则”;而今虽然九民会议纪要为及时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明确了绝对分案标准和绝对不中止审理标准,但实践中刑事立案后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形仍然存在。

  

刑事立案决定书的制发要点

  

与大部分法律文书一样,刑事立案决定书有其法定的制作流程和样式范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可见,只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制作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原为叙述类法律文书,包括首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案由、经审查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决定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尾部共六部分内容,后法律修订明确该文书也应提供给辩护人查阅、摘抄或复制,以便于辩护人了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强制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据,所以现如今简化为二联填充式法律文书,其余内容则以立案请示报告的方式成为了内卷,不提供给辩护人查阅摘抄。当前刑事立案决定书只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正文包括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

  

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规范之处

  

作为一种填空式文书,立案决定书与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叙述式文书相比,相对比较简单,但制发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

  

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规范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案件仍存在立案决定书未随卷移送的情形。二是个别立案决定书上的日期填写不规范,有些立案时间早于案发时间,明显属于填写错误;有些立案时间晚于侦查、通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侦查活动,则埋下侦查活动违法、证据非法的巨大隐患。三是法律依据引用错误,涉嫌罪名与引用法律条文不符。四是立案决定书与对应的被追诉人不符,将张三盗窃案写成了李四抢劫案,定性可能确实会有争议,但立案决定书将犯罪嫌疑人名字写错,则会受到辩护人质疑;有“等”内囊括型,将张三、李四盗窃案写成了李四等人盗窃案或王五等盗窃案,“等”字是否囊括张三?事后查明王五未涉及盗窃案,甚至与张三并无关联,则如何处理?是不予认可还是默认囊括?实践中备受诟病,引发诸多争议,直接影响到后续是否需要重新立案、是否需要报请指定管辖,有些还涉及是否需要报请核准追诉,平添诸多立案决定书规范情形下本可以避免的问题。

  

如何应对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规范

  

立案决定书不规范,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对这一文书不够重视,制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所致。然而,却极易对后续的刑事诉讼流程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有些问题属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发现或可亡羊补牢的小瑕疵,比如已制作立案决定书没有一并移送、立案决定书所载犯罪嫌疑人姓名与实际犯罪嫌疑人姓名不一致但可以合理说明的(比如立案决定书所载系犯罪嫌疑人别名、绰号、化名等)、法律依据条文引用错误;有些问题比较严重,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后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比如有些走私案件中立案决定书所载时间早于案发时间,或者案发时未立案,立案时已过追诉时效;有些甚至需要对部分证据予以排除。

  

此外,还有一些案件案发时未立案,或立案决定书上姓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无法出具合理情况说明的,一律视为未立案,要严格审查追诉时效,已过追诉时效但有追诉必要的,应严格履行核准追诉的报请程序。

  

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没有及时发现立案决定书不规范问题,致使案件带病移送起诉至法院的,则后续审判阶段如果律师可能从立案的时间节点、程序规范性、犯罪嫌疑人是否一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等提出致命反驳,公诉人会陷入非常被动的情境。

  

为提高诉讼效率,防范案件带病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时应注重对立案决定书的细致审查。一要审查立案决定书落款时间,是否与案发时间相符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如果相隔时间较久存在异常则应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确认;二要审查立案决定书决定事项中的案由,是否与所移送案件案由一致,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条文是否正确;三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姓名是否正确,如果不符合则应由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当然,最佳方案是防患于未然,敦促侦查机关在出具立案决定书时避开上述不规范之处,可以将实践中立案决定书常见问题梳理汇总后,以通报形式发给侦查机关供其对照学习,提升侦查机关制发立案决定书的规范性,同时提升其对立案决定书的重视程度。

  

此外,建议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决定事项的案由撰写一般应当遵循以因事立案为常态、因人立案为例外的原则。如果明确单人作案,可以因人立案,表述为张三故意杀人案;但大部分情况,如果无法明确有几人涉案以及涉案人具体姓名不确定的,选择因事立案更妥,比如王五(被害人)被杀案,有利于追诉未知漏犯,同时减少后续可能需要的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等,以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