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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企业合规:打造“融合、监督、服务”工作模式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8-11

7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建设推进会暨主题研讨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办公室”揭牌成立,会议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监控人管理暂行规定》,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工作亮点等角度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发布了深圳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建设的首批8个典型案例。目前深圳市检察院及全市11家基层院全部被纳入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深圳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的区位特点和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大胆尝试,探索形成了一套工作制度和操作方法,包括独立监控人制度、创设合规专员制度、用公开听证检验企业合规建设成果、上下联动形成合规合力、探索构建“大融合、大监督、大服务”的企业合规建设格局等,力求打造“深圳模式”。研讨会上,与会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代表、企业代表,对深圳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建设方面的探索及成效等给予充分肯定,并围绕企业合规的方向、难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企业合规试点是一项新的改革,它对我国刑法、刑诉法适用,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都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我觉得深圳检察机关的探索在四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一是对部分案件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起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二是建立独立监控人制度。把宝安区检察院的探索经验直接运用到全市,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来做合规监管人的专家库。三是规定公开的验收听证会由检察官主导。四是明确检察院要在整个合规考察中起主导作用。深圳市检察院的探索经验表明,从一开始遴选独立监控人到整个合规考察期,到最后的验收,检察院起主导作用。

  

同时,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当中,有五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问题。这需要在单位犯罪理论中解放思想,把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彻底分离,严惩责任人。二是灵活对待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问题。结合不同企业类型,采取相应合规考察、检察建议等措施。三是合规考察的标准问题。合规考察期间应当做的不是搭建合规管理体系,而是合规整改,合规整改是有针对性地消除犯罪的原因。四是合规监管的问题。合规监管人应该面向全社会。五是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衔接问题。合规改革试点是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仅仅做刑事合规是不够的,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在刑事合规完成的前提下,延伸到行政合规,真正地实现源头治理,违法减少了,犯罪自然就减少了

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以及相应制度的完善发展,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企业合规就是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越来越丰富的一种典型表现。

  

关于企业合规的两点思考:

  

一是在企业合规计划中,面对“司法资源有限性”等现实,检察机关如何为企业合规监督评估适用等工作提供足够支持。深圳市检察院提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即一方面允许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制定合规计划;另一方面建立第三方监控人制度,借助第三方的知识力量辅助行使监管的职责。在未来合适的时候,可开展第三方监控人评级制度,通过评级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并注重对案件类型进行差异化区分,从而保证第三方监控人的工作质量。

  

二是企业合规计划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主导修复涉案企业与国家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这是协商性司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诉求。

  

企业合规未来的两个关注点:

  

一是从个案合规走向行业合规的可行性。在探索企业合规建设中,检察机关扩大对企业合规工作的法律影响力的思路值得肯定,但从中又引申出新的问题:企业合规计划限度与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些都需要在后续工作中关注。

  

二是合规听证主导权以及合规听证的适用。企业合规听证工作的主导权一定要由检察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通过主动担当和作为体现其主导作用。同时,应注意相关机制对于企业犯罪案件的适用、对企业的业务样态能否把握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第三方监控人实现合规性竞争的质量和适用等问题。

 

目前,关于第三方监管如何做?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工作标准与流程。对此,深圳市检察院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采用第三方监控人制度。第三方监控人一方面指导企业识别自身存在的合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监督企业按要求实施整改,并验收整改成果。深圳市检察院规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一般涉及四方面主体:检察机关、涉案企业、企业顾问律师、第三方监控人。第三方监控人参与的合规整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在整改范围确定上,主要是以企业防范同类犯罪行为发生为目标的专项整改。

  

深圳市检察院在实践中发现,第三方监控人未必适用于所有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从目前试点情况看,很多检察院一般给涉案企业设定6个月的考察期限,而涉案企业中,以小微企业居多,第三方监控人在整个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相对较高,对于小微企业未必合适。此外,行政执法程序能否与刑事激励效果相结合,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的合规计划,应当有效制定及实施,而非浮于表面。涉案企业的充分自查,是制定有效合规计划的前提。只有企业自身能够查找到违规的原因,识别出这一行为背后的管控漏洞,才能为后续的整改明确方向。涉案企业开展的合规自查,可以将找到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识别管控漏洞作为重心。此外,企业的自查应当前移,以达到自查的全面、深刻。

  

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将涉案企业是否开展了充分的合规自查,作为是否对企业适用合规考察的考量因素。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除审查企业经营、认罪认罚、社会效果等情况以外,还应审查企业开展自查的情况,可自行或委托考察主体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只有对认真开展了自查,且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企业,才准许适用合规考察机制。

企业合规利国利民,是一项全新的现代企业治理方式,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意义更为重大。深圳两级检察院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从检察机关介入到第三方监管的评估,再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都创造了行之有效,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经验。

  

关于合规的激励机制,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考量:一是审查批捕时能不捕的不捕;二是审查起诉时能不诉的不诉;三是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不要把合规激励机制全部放在不起诉方面。特别是量刑建议,对于进行了合规建设但行为构成犯罪又必须追诉的,应当在量刑建议上结合认罪认罚予以特别处理。

  

关于检察机关在合规建设中的地位,显然是合规主导。第三方机制是在司法办案中委托第三方来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具有主导作用,是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宜介入具体合规事务。

  

律师也是推动企业合规这项工作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合规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个人认为,可以发挥好两种角色作用:一是以涉案企业、涉案人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合规工作;二是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但有一点,在同一案件中两种身份不可兼顾。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要义无反顾往前走,但是对这项制度的推动,一定要建立在严格论证和实证的基础上,切忌一哄而上而失去原来的初衷。同时,要尽快制定出台合规标准,深圳市检察院要在这方面下功夫,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合规,达到这种程度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

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在企业合规试点改革中处于领先,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

  

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中,应注意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提升观念,进一步认识推进企业合规的意义。不能把刑事合规看成企业合规的分支。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高级发展形态,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不仅包含传统企业合规要素,而且比传统合规有更高的价值追求与更严格的内在要求。

  

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不仅是诉讼制度领域的重大改革,而且涉及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即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与从国家单打独斗向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的转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企业犯罪治理中的必然体现。

  

二是深入理解刑事合规的机理。刑事合规旨在发挥刑事法“保障法的普遍遵守”功能,通过设立合规指引与合规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我预防犯罪意愿与动力。为了防止企业合规走样,充分体现刑事合规“让合规者享受优待、让违规者付出代价”的政策导向,警惕和避免刑事合规制度成为企业逃避罪责与惩罚的工具,更好实现预防犯罪与司法公正的统一。

  

三是尽快出台合规有效性标准。这对推进企业合规的成败有直接影响。合规有效性的实质标准,应定位于企业合规计划有助于抑制、消除企业内生性犯罪因素,提高企业发现违法犯罪的能力,这是合规的本质所在;合规有效性的形式标准由若干可操作、可评价的核心要素构成。建议由最高检牵头,解决合规有效性通用标准的顶层设计,为企业合规以及第三方组织评价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提供基本遵循。

  

这方面,可以参照但不能照搬域外合规标准,要立足我国企业合规基础比较薄弱,尤其是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刑事风险防控意识缺乏、企业内部合规监管机制缺失、刑事风险遍及企业运营众多环节三大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设立我国的企业合规标准。

目前,检察院展开的诸多重大改革,均是维护和实施宪法的重大举措。从宪法角度审视企业合规试点尤为必要。

  

为什么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一是政治的逻辑。市场经济要求平等保护企业,包括监管制度供给的一视同仁。在对国有企业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如何为私营企业供给监管制度?企业合规提供一个重要支点,去撬动监管制度的供给,供给企业法治理念和自律工具,能真正实现对企业的严管厚爱。二是法治的逻辑。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明确宪法定位。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以法治理念推进企业等主体参与法治社会建设。企业合规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非常重要的探索,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三是治理的实践逻辑。检察机关一直在立足自身职能探索犯罪风险治理机制,强化犯罪预防。将相关机制探索适度拓展到企业,通过合规建设推动指向未来的犯罪预防和事前合规建设,进一步实践和丰富犯罪风险治理的思路和经验。

  

基于以上逻辑,在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有一些特别考量。一是民营小企业推行合规建设要考虑成本障碍。可以考虑依托行业做合规,通过行业监管制度的供给,来实现对小企业的合规建设。二是明确检察机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边界。企业合规建设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要根据这一目标要求,积极开展有效合规体系建设。三是检察机关主导建立企业合规建设效果的系统性评估标准。能否根本性地改造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体系并有效预防犯罪,不仅要从个案去看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企业内部对法治价值的接纳等等,都应当作为重要的标准。四是重视依托企业合规建设形成法治建设的共同体。除了企业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外,还有必要扩大社会各界的参与,依托第三方机制,吸纳社会专业力量。



 

 

 

 

业合规分为外源与自驱。企业要主动积极进行合规建设,也需要监管机关的帮助和指导。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主动开展合规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一是源于国家监管的需求。随着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治理难度的增加,互联网管控重心由网络用户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转移,网络平台监管不断强化。二是源于企业治理的需求。合规本身并不创造经济价值,但开展企业合规是公司治理方式、治理观念上的重大变化。三是源于社会行业共建的需求。投资公司需要利用自有的合规能力对被投企业赋能,以促进行业合法经营,更多创造社会价值。四是源于防范刑事风险的需求。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规定纷繁复杂,需要通过网络安全刑事合规对义务本身进行梳理。

  

互联网企业打造合规体系存在两条基本建设路径:一是系统、全面跟进所有相关立法;二是梳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全景图。建议检察机关在督促开展合规建设及业务指导中,一是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对开展合规的企业在陷入刑事风险后,建议予以宽大刑事处理。二是建立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体系。三是明确网络中立技术的安全责任边界,帮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

  

深圳市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合规业务工作模式,为辖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未来,希望能够建立一套关于网络安全合规认定的标准,以便能够清晰地判定履行网络安全合规义务的有效性。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