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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汪恭政、刘仁文:以全链条思维治理虚拟币洗钱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8-19

应对虚拟币洗钱,应以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为治理核心,坚持技术、规范、监管多方共治的应对模式,综合施策,以实现全链条治理。

  

应将虚拟币交易平台、网络支付平台、附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社交平台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并要求基于洗钱风险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和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同时完善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将未按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并增加警告、职业禁止的处罚类型。

  

虚拟币洗钱,作为行为人利用虚拟币转移非法资金(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一种犯罪活动,对司法秩序和金融秩序均有严重危害。鉴于虚拟币及其交易的独有特点,相比传统洗钱,虚拟币洗钱的治理难点更加突出。应对虚拟币洗钱,应以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为治理核心,坚持技术、规范、监管多方共治的应对模式,综合施策,以实现全链条治理。

  

虚拟币洗钱的治理难点

  

虚拟币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难以溯源交易者的真实身份。虚拟币交易大多采用公私钥配对的匿名方式,交易信息仅包含钱包地址、交易数量和数额,虽然交易活动能在账户上记录下来,且可以经账户比对来确认,但交易双方的账户身份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无法形成一对一匹配。以比特币为例,由于生成的钱包地址无须实名认证、钱包地址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脱钩以及同一交易者的不同账户之间无直接关联,使得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明显。尤其在虚拟币交易平台无实名注册的情况下,交易者在交易中甚至可以保持完全匿名。如此一来,就很难判断虚拟币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在不同交易者之间,也难以从技术上溯源交易者的真实身份。

  

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增加了识别洗钱风险的难度。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沟通,借助网络支付平台转账,凭借虚拟币交易平台转移虚拟币,在司法实践中是常态。例如,行为人为了清洗非法资金,会分别在不同平台进行不法信息沟通、非法资金转账、比特币转移。由于网络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并未建立,其信息壁垒普遍存在,因而要想完整地识别洗钱风险,无论从哪一方网络平台切入去关联不法信息沟通、非法资金转账和虚拟币交易之间信息的对应关系都有难度。

  

中外监管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差异,方便了非法资金的跨境清洗。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我国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包括禁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但从其他国家来看,多数却允许这一活动的存在,只是监管有些差异。例如,在对ICO(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上,既有采取证券化监管方式的,也有探索新监管方式的;在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监管上,既有纳入现有法律体系监管的,也有制定新的法律规制的。总之,对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由于中外监管的差异,使得虚拟币交易平台几乎都注册在境外。行为人选择这些境外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便能在虚拟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进行自由兑换,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清洗。

  

虚拟币洗钱的产业化,使非链条的反洗钱模式应对乏力。虚拟币洗钱的产业化有两类表现:一类是出现了虚拟币的兑换中介。顺应网络犯罪专业化、模块化发展,且虚拟币交易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于是出现了虚拟币非法兑换的中介群体,通过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一边向散户收购虚拟币、一边向上游犯罪者出售虚拟币,以赚取差价。另一类是出现了“虚拟币跑分”。行为人利用虚拟币交易当日结算、跨境支付便捷、支付通道不冻结的特点,搭建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诱导跑分者抵押虚拟币,并利用其提供的虚拟币交易账户来实现非法资金的流转。这些表现体现了不同产业链条的行为人正基于非法支付结算的分工来参与虚拟币洗钱,给传统上只关注洗钱治理本身的非链条反洗钱模式带来了挑战。

  

虚拟币洗钱的治理对策

  

构建虚拟币洗钱治理的技术系统。治理虚拟币洗钱,离不开对虚拟币交易相关信息的确认。考虑到网络平台之间信息壁垒的存在,要在海量的信息中找到不法信息沟通、非法资金转账、虚拟币交易之间信息的对应关系将极为耗时费力。为此,有必要依托区块链技术构建两大系统:一是构建虚拟币资金流向的追踪系统。此系统既包括收集虚拟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数据所形成的交易数据库,也包括搜索钱包地址的位置、关注生成时间以及与其他地址的链接关系所形成的钱包地址数据库,然后整合两者数据实现追踪系统的可视化。侦查机关在应用该追踪系统时可输入涉案的钱包地址进行查询比对,以追溯非法资金的完整流向。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网络平台数据分享的联盟链。具体可由其直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联合国内的网络支付平台、网络社交平台,建立联盟链,以链接各方的数据,实现对可疑的沟通信息、交易资金的监测。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合规建设。首先,完善反洗钱法。反洗钱法作为我国反洗钱的基本法律,由于该法中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处罚洗钱力度的有限性,应对虚拟币洗钱存在不足,故有必要修改。应将虚拟币交易平台、网络支付平台、附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社交平台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并要求基于洗钱风险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和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同时完善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将未按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并增加警告、职业禁止的处罚类型。其次,出台治理虚拟币洗钱的专门性规定。应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从治理虚拟币洗钱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上作出规定。最后,激励网络平台完善反洗钱刑事合规建设。在未来制度设计上,既要在刑罚从宽制度上将反洗钱刑事合规作为网络平台的刑罚减免情节甚至是特定的出罪事由,也可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将反洗钱刑事合规作为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激励其完善刑事合规建设。

  

以全链条思维完善虚拟币洗钱的认定。一方面,要把握好行为人对非法资金是否有明知的认定。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除了自洗钱情形中的明知不证自明外,其他洗钱情形均离不开对明知的认定。具体而言,若行为人直接供述承认对非法资金有认识且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当属明知无疑;若行为人辩解自己未认识到资金是非法的,则应根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者实施犯罪活动的认知情况、不法信息的沟通情况和资金的往来情况等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另一方面,还要关注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的关系。其中,对于上游犯罪既遂时的非法支付结算行为,应以洗钱罪名评价,对于上游犯罪进行时的非法支付结算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而对于充当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角色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经营行为的,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重视虚拟币洗钱的合力监管。一要注重行政监管的合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实现合力监管。二要发挥行业监管的作用。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规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开展与虚拟币相关的业务,如不得为客户提供虚拟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尽管此举对行业监管有积极影响,但还不够,上述行业协会还应建立以虚拟币洗钱治理为主题的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包括对新出现的虚拟币洗钱问题,各会员单位应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保持沟通,协调应对。

  

有序推进虚拟币洗钱治理的国际合作。由于当前中外监管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有差异,所以虚拟币洗钱治理的国际合作,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序推进。近期来看,应在虚拟币洗钱“存异”治理的基础上开展合作。考虑到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正式成员国目前只有39个,我国作为成员国之一,除了响应FATF关于虚拟币洗钱治理方面的建议外,还应与监管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有差异的国家在ICO、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面保持反洗钱合作,推动合作国的虚拟币交易平台落实客户信息的实名认证工作。远期来看,应在虚拟币洗钱“求同”治理的基础上开展合作。2019年,FATF通过了《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方法指南》,这对推动虚拟币洗钱的“求同”治理具有积极意义,但指南的约束力和受影响的国家毕竟有限,未来应推动联合国制定治理虚拟币洗钱的国际公约,充实成员国在监管协作、技术支持、情报共享、证据提供、司法互助等方面的合作事项,以实现虚拟币洗钱的更有效治理。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汪恭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