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8-23
摘要: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和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研究者应将法解释学融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一方面通过对法条的语词、逻辑和结构开展大量解释学研究,拉近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控制公权力滥用解释权,检验和规范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部门法既有法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等方面构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体系。在推进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修法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注重解释学对法律修改的智力支持以及对修法的反制影响;同时,还应加强法解释学在如何应对立法不足、填补立法漏洞以及促推理论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学关注理念、模式、主义等价值层面的抽象研究,缺乏对实践问题的积极回应和理论供给。规范与实践存在脱节,法学与法律常有隔阂。原因之一即在于既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过于专注观念层面的价值分析和比较借鉴,对于法解释学的功能、体系以及方法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和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问题展开论述,以推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构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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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学科,但其对与实践紧密相关的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却不常见。究其根源,可能缘于“法典万能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不同研究立场。前者将法律制定视为解决问题的终点,最终使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演变为对策性研究;后者则忽略法律条文的重要意义,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分支。两种立场间其实缺乏一条“技术性”的中间路线,即法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而法解释学的重要价值恰恰在于,解释者可以通过解释的“技术”将复杂且抽象的价值赋予到具体的法律概念或法律条文之中。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频繁修法背后所表现出的“价值立场”的动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每一项解释都可能会改变“权力与权利”的格局架构和内在关系,可谓兹事体大。有鉴于此,本文在社科法学、对策法学、实证法学外提供了一种微观化、技术化的视角,希冀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引入,改变以往“重学轻术”或“褒学抑术”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研究对象、基本原则以及具体方法的深层剖析,构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体系框架,为推进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长足发展,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作出一定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