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8-26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性法律,实现了从行政法规到法律的位阶提升,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视。此次立法的出台在总结过去法律援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将死刑复核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纳入指定辩护的范畴,进一步了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对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等等有所缺失,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范围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同时规定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总结,也必将开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篇章。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在我国开展40年有余,也浮现出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的实践问题,但终究离不开保障更多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和服务更多的法律援助对象两个范畴,正如郭林茂主任所说,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两个目的: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显然,《法律援助法》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本文主要从后者,即法律援助的范围着手,探讨《法律援助法》对其的优化以及仍然存在的可待完善之处。
一、《法律援助法》中法律援助范围的进步
近年来,置身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并且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异化、法律援助制度缺位的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法》也在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在《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础上,将死刑复核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指定辩护的范畴
根据第25条的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辩护,包括: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辩护。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作为《法律援助法》扩大的部分,是其亮点之一。
一方面,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死刑复核程序是其保障死刑准确适用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最严重的剥夺生命权的刑罚,司法并没有配置与之相适应的保障措施,无异于是对被告人权益的一种侵犯,因此,《法律援助法》将死刑复核纳入指定辩护,保证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减少冤假错案的风险性,实则也是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另一方面,将审理程序从特殊程序扩大至普通程序,包括在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等等也适用指定辩护,而在案多人少、高效办案的当下,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往往存在案情复杂、存在争议等情况,现将此类案件纳入指定辩护的范畴,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二)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以及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问题纳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畴,增加弱势群体的力量支撑
《法律援助法》新增了对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指定辩护,有效保证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使之有能力与之抗衡。除此之外,近年来备受关的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引起《法律援助法》的重视,赋予其近亲属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是对社会热切关注的回应,也有利于平复社会矛盾。
(三)增加对经济困难标准认定的动态调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自法律援助制度确立伊始,经济困难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之一,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仅对经济困难的认定仅作了笼统性的规定,通常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认定,一般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但由于各个地区对该问题的关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标准调整的滞后性,间接损害申请人的辩护权利。通过立法加以确认,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定义务,提高其对认定标准的重视程度。
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资源与需求等要素的变化性,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应当及时随之调整,保证法律援助范围变化的适时性、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同时明确审查判断的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二、《法律援助法》中法律援助范围的不足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旨在实现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然而,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应仅局限于审判阶段,还应包括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目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无非是通过委托辩护或者指定辩护两种方式,前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基本的经济能力才能得以支撑,因此,要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的作用不可替代,在某种程度上,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则间接要求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是指刑事诉讼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诉讼阶段,只要没有委托辩护人,国家就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可置否,《法律援助法》对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但本文认为,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忽视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覆盖,要分层次、分阶段扩大,直至实现全覆盖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总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其中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即刑事犯罪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暴力犯罪的比例越来越小,而轻型的非暴力的犯罪越来越多,在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经费尚未完全到位的背景下,这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契机。
在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全覆盖模式,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在《刑事诉讼法》不断修订的基础上,并根据上文所提及的完善部分,指定辩护贯穿了普通程序的轻刑到重刑,然而,对于虽适用简易程序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法》并未提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非意味着案件简单,并且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归属于重刑范畴,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在重刑案件中的适用已然成为世界的趋势。本文认为,囿于我国国情,我国可以分层次、分阶段地实现法律援助的全覆盖,从刑事法律援助覆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到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再到有期徒刑甚至附加刑到案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忽视对审前阶段辩护的覆盖,要明确覆盖所有程序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
《法律援助法》并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阶段,一般而言,大部分法律援助局限于审判阶段,而往往忽视了在审前阶段,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从全国范围来看,2018年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通知辩护案件数量分别为53853件、79993件和278192件,分别占通知案件数量的13.1%、19.4%和67.5%”,从以上数据可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保障较弱,律师辩护率低。然而,正是基于侦查阶段的封闭性,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大,如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获取的虚假供述等等,此时律师的介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作用尤为重要,法律援助作为人权保障的方式之一,在侦查阶段介入也未尝不可。另外,虽然我国目前处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阶段,但无法完全排除案件结果形成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形发生,值班律师权利的局限性使其无法等同于辩护人,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也有学者质疑,若将所有程序阶段均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那必将出现案多人少的现状,实质的法律援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本文认为,相对民事诉讼的经济利益纠纷而言,刑事诉讼涉及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的剥夺,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实践,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核心地位,优先提供经费或者律师资源,例如在澳大利亚,由于受到经费的限制,法律援助署对所办理的案件优先保障刑事案件。
三、结语
“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 而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衡量标准之一。《法律援助法》作为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的出台是对过去法律援助制度的总结,也将成为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新起点。然而完善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观念的变革、配套制度的完善,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法律援助范围必将向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迈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差距也必将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