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8-31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上)
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两者皆是构成中国法律研究的重要学术传统之一。前者在尊重现有法体系和法秩序的前提下,侧重研究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后者则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侧重研究法律规范的运行过程和社会影响。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研讨会曾于2014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影响至今。现在回头再看,那次研讨会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达成了多少共识,而是通过“我看人看我”(费孝通语)的比较,双方开始了方法论的自我反思。
七年过去,两个学术传统在研究力量、研究议题和研究方法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我刊组织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专题,邀请多位学者从不同背景和视角撰文,重新审视彼此。限于版面,本期刊登陈兴良、苏永钦、张翔、侯猛四位老师的文章,下期刊登贺欣、陈柏峰、车浩和许德风四位老师的文章。我们期待通过组织这次专题,能够推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更多的融合与合作,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
当前我国法理学界存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这一争论实际上涉及法学知识论的问题。法学知识是不断演进与分化的,我国法学知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法法学、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承接与递进,可以勾划出我国法学知识的演变过程。而法学的知识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这两个要素。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说,法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学者可以采取不同方法,从不同维度进行考察,据此将法学知识区分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这个意义上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并非对立的关系,而只不过是法学知识的两个不同面向。
二、中国法学的知识转型
三、法学的知识论
法学知识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学的知识转型
法学的知识论
当然,在我国刑法知识中,大部分是刑法教义学,而且是纯粹意义上的刑法教义学。上述不同方向的努力,都为刑法知识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刑法中的社科法学研究而言,需要避免的是牵强附会和机械套用,必须结合刑法进行创造性转化。就纯粹刑法教义学研究而言,则需要在借鉴德日刑法教义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明确的实践导向和中国的问题意识,这是必须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