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9-06
编者按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也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法律。本文作者从《法律援助法》确立了以“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原则、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等六大亮点对《法律援助法》进行了系统化的解读。作者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现,维护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必将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宪法的权威。
作者简介
石贤平,安徽宿松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校法律援助学生工作部部长。
石贤平同志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奉献于高校法律援助事业,带领大学生志愿者20年如一日立足于法学实践教学,坚守高校法援阵地,通过校内外普法宣传、社区法治讲座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分忧。多年来,石贤平同志多次受到党和政府的表彰,2004年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08年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三等功,2009年获全省杰出法学教育工作者,2010年获全国法律诊所课程优秀教师,2016年获司法部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先进个人。石贤平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获得2017年度黑龙江省高校道德模范称号,2019年获全省模范教师称号,2019年获黑龙江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和第12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称号等。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贫弱者的“诺亚方舟”,是法律界的“希望工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其司法文明进步乃至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亮点一
确立了以“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原则
《法律援助法》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解读:“以人民为中心”是《法律援助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法律援助法》确立“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支持与保护,是人类法治文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进步。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价值基础和底层逻辑。在我国法治发展的道路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政法工作的核心命题。
亮点二
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
动员更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法律援助法》明显拓展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法律援助法》第四条、第五条基本沿用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确立了包括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费保障等政府责任;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援助职责;第七条确立了律师协会的法律援助义务;第八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为形成政府主导、公检法协助、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不同渠道的法律援助工作都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协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三
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法律地位,明确
规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解读: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提供法律援助。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既包括法学专业学生,也包括教师。学生大多由在校高年级本科生组成,有些学校研究生也参与其中。高校大学生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本校校友等资源优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但其代理身份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取消原来的“纯公民代理”后,大学生代理案件的身份资格便一直成为困扰各个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代理案件的主要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摆在各个大学法律援助机构面前的头等大事。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的规定,高校大学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通过受援人所在社区出具推荐证明、由受援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证明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三个途径实现,而根据《法律援助法》此条规定,高等院校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为高校大学生办理案件提供了直接依据,为未来高校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个人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将符合条件的个人纳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范畴,积极拓宽渠道,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提升服务质量。
亮点四
规定了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
为乡村及偏远地区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高,但我国乡村和边远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面临供给不足的困境,表现在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力量薄弱,资源分配不均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欠缺,寻求法律服务解決矛盾纠纷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等,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此外,现存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配置失衡、偏远地区法律服务队伍薄弱的问题,不少民众尤其是底层人民的法律需求得不到保障,法律援助面临地区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
《法律援助法》第18条的规定凸显了国家司法为民、保障民生精神。从内容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将致力于解决地区间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问题,实现地区间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亮点五
凸显了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决心,
不断推进法律援助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解读:上述三条均是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的条款,凸显了国家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决心。57条规定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法律援助进行质量考核;58条规定了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社会监督方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59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义务,即通过庭审旁听、案卷检查、调查走访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可以说,《法律援助法》是通过打一套“组合拳”的方式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未来,法律援助的发展将更加关注服务质量提升,而不仅仅是关注法律援助的案件量。
亮点六
确立了法律援助经费捐赠
和办案补贴免税制度
《法律援助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解读:长期以来,对于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行为以及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否征税?征哪种税?税务部门一直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不一,给社会力量捐赠行为和法律援助办案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法律援助法》的出台,给法律援助捐赠者和办案人员吃了定心丸,不再担心逃税和漏税问题,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的捐赠热情,提高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司法公正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公正的“善法”,更重要的是有公正的程序。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要以公正的司法程序来保证适用公正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法律援助法》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法》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必需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出台和实施可以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现,维护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必将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宪法的权威。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