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9-23
不办案而没有办案经验的人去讲如何办案,如何进行证据分析和程序操作,有点像大姑娘讲生孩子,容易沦为纸上谈兵,甚至被批评——“教授毕竟是书生”。
我观察会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不少,但能系统地为法科学生讲好课的不多,因为教学、研究与办案还是有区别。
前年讨论律师法修改,法学院教师能否兼职办案是一个热门话题。本来因为我对这个问题很有一些体会而想写点意见来参加讨论,但又想自己也办少量案子,属于利益关联方,发表意见似乎不中立,容易受到抨击,因此作罢。而且到这个年龄本来就想做做减法,清闲一点,这一条款如何规定于己关系不大。律师法于当年已完成修订,兼职条款仍然维持,讨论也算尘埃落定。近因《茶座》约稿,则想就这一话题谈谈体会,本意还是强调法学教授(包括其他职称法学教师,下同)要关注乃至体验法律实践。
教授心无旁骛,潜心教学研究,当然应予鼓励。不过,教学、研究内容为司法实务的教授,尤其是像我们这类讲证据运用、程序展开的教授,如果有条件,而个人有兴趣且能适应的话,在不影响履行教师职责的前提下,不妨兼职办理少量相关案件,以了解实务,体会实操。下面先讲讲教授为什么可以办案,然后讲教授如何办案。
我认为,通过办案体悟实践,对理论研究而言,至少有三点好处。一是可以培养“实务思维”,有效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学者研究问题容易闭门造车,沦为空谈。而办点案子,接触实务,你就会知道事情不是那样简单,改革也不能一蹴而就。从而逐步养成一种关注实际问题、实践需求与现实可行性的思维习惯。我主张所谓司法改革与操作中的“相对合理主义”,无论就刑事程序还是证据制度提出改革意见,均注意条件制约与可行路径,也是因为这种实践思维。
二是可以培养问题意识,触发研究灵感。我的专业方向是证据法、刑事程序及司法制度,所写文章,大部分都与办案体悟有一定关联。例如,近两年,“印证证明”问题被重新炒热,而我十多年前在《法学研究》发表“印证与自由心证”一文,完全是源于办案心得,做教授以后就将印证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不过当时是作为检察官专职办案,后来做专职教授,就只能通过一种兼职方式办案,并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如近年来反腐败形成高潮,但贿赂案件办理在实务中有一种主观化倾向,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遂作一文,谈“贿赂犯罪证据的客观化审查机制”,就人证印证事实的客观验证,“承诺受贿”的客观化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客观化解释等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基于实践体验,针对现实问题。该文于《政法论坛》发表后,在实务部门有一定影响,某些司法机关的内部刊物予以转载。
三是使理论言说有底气、接地气,从而增强说服力。对证据和司法程序的研究,尤其需要经验支持。如刑事辩护律师庭前向当事人“核实人证”的问题,公安、检察方面曾明确表达反对意见,理由是可能“串供”。为此我写了一篇《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发表。其中一项理由,就是反对核实人证的观点与实务相悖。因为我的体验,某些证据材料多的案件,法官会要求律师事先向当事人核实证据包括人证,在此基础上,开庭时即可重在质证以提高庭审效率。公诉检察官对此也比较支持。否则,因被告有知悉权,如在法庭上要求详细展示证据包括人证的内容,公诉的节奏就可能会被打乱,庭审效率也会大幅降低。
又如我写过“聂树斌案法理研判”、“李庄案法理研判”“薄熙来案审判中若干证据法问题”等个案证据分析文章,在《法学》等刊物发表,均有一定影响。如薄熙来案审判全国关注,评判文章不少,但我写的分析文章发表后很快被《律师文摘》这一公认的精品刊物转载。而且最近监委系统编业务学习文章,还征求我意见拟将当年这篇文章编入。为什么对个案的学术分析容易获得认可,我感到仍与自己有办案思维及经验有关。
教授办案,对于教学也颇有裨益。本人常被公检法机关请去讲课,据说效果不错。不是凭口才,因为我的演说能力不如许多教授。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立足办案,讲得比较实在,还能够应对实践中的问题。例如讲政法关系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我有时讲一起广为宣传的大案,我去“打酱油”——为涉案单位辩护。辩护意见先后被检察机关和一、二审法院采纳,庭审效果也比较好。但二审宣判后,政法委按惯例组织公检法开总结会,作报告、讲故事,然后论功行赏。这时才看出人家才像“刘关张”(不过后来省司法厅也因此将本人纳入年度表彰,虽然级别差一截,对老同志却也是一个安慰鼓励,哈哈)。而当年的十大法制人物之一,是该案“办案群体”。央视上手持鲜花,神采奕奕的英雄群像,中间四位警官、左边三位检察官、右边三位法官,律师当然不在其中——虽然平时央妈也说律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不过这个画面加入辩护律师也不太好——可能会被看作了“卧底”。这里显示出“侦查是关键”,而非“审判为中心”。以类似实例讲司法结构和司法改革,比照本宣科生动得多,听课的“司法干警”也往往发出会心的笑声。
如果说讲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不一定要联系办案实际,但要作办案方式和方法的教学,则教授者则应有办案经验。不办案而没有办案经验的人去讲如何办案,如何进行证据分析和程序操作,有点像大姑娘讲生孩子,容易沦为纸上谈兵,甚至被批评——“教授毕竟是书生”。最近我在为实务部门讲一堂课:证据分析。中国证据法教学讲证据和证明,范围较窄,没有安排证据分析的教学内容。
几年前张保生教授等翻译了特文宁等人所著《证据分析》一书出版,该书介绍了图示法、概要法、时序法、叙事法四种基本的证据分析方法及其应用。但是我的证据法学生读了这本书普遍感到不太好理解,如叙事本来属于事实认定,为何成了证据分析。而有的方法,如图示法,讲证据构图与七步分析,显得繁琐而不便于实践运用。我认为,要让学生弄懂,让侦检审人员学习和自觉运用证据分析方法,必须结合日常办案和证据审查实践。于是我将概要法和图示法归纳为便于理解的证据构造分析法,概要法是日常分析法,简单说就是特定要件事实有哪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结构图则是构造分析的精细化,可以适用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多重犯罪、复杂犯罪的证据分析。而日本的证据构造理论,则强调这种构造的立体性,而与英美平面图示有别。而证据时序分析,接近于我们所称“证据锁链分析”。包括案件事实发生时序分析以及办案证据形成时序分析,主要用于时间节点对认定事实如嫌疑人主观罪过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亦用于证据真实、合法性判断以及自首情节等问题的分析论证。而叙事法其实就是起诉、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方法,可以称“夹叙夹议”方法。叙就是认定事实,议就是为事实配置证据并作证据评价。同时经常需要进行不同叙事的比较及对方叙事强弱点的分析。
讲课时,我直接将自己办案的证据构造分析案例、案件时序分析表,以及叙事法分析实例用于教学。教学效果如何不宜自吹,但是普遍的一种反映是:你讲的我们听懂了。
中国的法科学生最缺的是实务教学,学一门课通常就是背一背教科书,考试60分以上万事大吉。专业实业也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所以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检察院、法院,都感到即使是研究生,到单位后也不能办案,需要实践好长时间才能上手。这是公认的问题,为此,有关方面制定了在司法机关为法学院聘实务教师的办法。这固然是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但由于大学课程尤其是本科课程安排后雷打不动,而为本职工作所累的法官、检察官难以协调本、兼矛盾。而且我观察会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不少,但能系统地为法科学生讲好课的不多,因为教学、研究与办案还是有区别。因此,法学院如果多一些了解实务会作实务教学的教授,利用这种常规教学路径改善学生学以致用的条件,法科教学水平会得到提高。
不过,有的人可能会说,教授了解实务不一定就要做律师办案,去挂职、去调研等等,也是了解实际的好方法。而且这些途径避免了利益牵挂。这个说法本来也不错,但是,我认为,如果真正要了解中国司法是如何展开的,把握各种显规则如何运行,潜规则如何发挥作用,不办案是难以获得真实体验的。
教授去挂职,办案的不多,要办也很有限。去司法机关调研,更容易浮在表面。而要体会司法的中国特色,从微观运作看制度运行,可能还是需要直接去办一些案件。例如,中国的刑事大要案件审理,实际遵循的一种与一般刑事案件有区别的逻辑,常常更注意遵循法律程序,但有时又因特别讲政治而可能使程序虚置。而不同的案件,因案件特点、办案地区、指导机关和办案人员的不同,对问题的处理又有区别。而这类案件办案常常要签保密文书,所涉情况外人难以管窥。然而,如果没有此类大案的观察体验,你可能不会真正读懂何谓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
此外,教授办案还有一点容易受到质疑,即教授应当有客观和无偏倚的学术立场,常作辩护律师,你可能出现价值偏斜而背离客观中立。这种情况可能出现,但我认为并非必然。一方面,有一个心理自律与调整的问题。教授需要客观性,但律师也不能背离客观性,虽然他常常要站在当事人立场考虑客观性问题。在基本立场不变的情况下,因不同语境而有不同的言说似乎不致形成人格的分裂。我虽然在法律实务上可能与控诉方形成观点上的对抗,但并不排除一般情况下彼此的理解。因此,无论是我写的检察教科书还是检察实务与改革的论文,似乎并未体现出明显的价值偏倚。这又有自我吹捧之嫌。但以理论成果奖,经常的讲课邀请和咨询,以及系统上下的反映看,可能也不算乱说吧。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中国目前状况,仍然是国家权力十分强大而制约不够,公民权利较为弱小而保障不足。在强势的国家声音中,有一些教授能站在公民及当事人的立场,为公民权利保障多说一点话,可能正是平衡社会关系的需要,虽然教授的声音比较微弱,尤其在当下。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教授办案,是否会利用师生关系影响司法公正。我的体会,不能说师生关系没有意义,不过这只是许多可能影响司法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在正常情况下,对司法公正一般不致形成负面影响。道理很简单——其间并无利益关系。也许你在学校或校外给他上过课,法官、检察官可能会给你必要的尊重,但仅此而已。案子该如何诉,如何判,仍然循例展开,因为这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和责任所系。在我原来工作的重庆市,经常遇到控辩审三方是西政同学,甚至偶尔遇到辩护人是西政老师的情况,但是各自履行职责,对办案并无负面影响。不过,也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教授的自律和自重,不要试图以师生关系影响办案,无论这样做有无作用;二是如果遇到教授律师与学生法官有较密切的关系,比如该法官曾是自己直接指导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则应注意自觉回避,以避免妨碍司法的外观公正。
讲以上这些好处,并不是否认教授办案可能发生的弊端。一些教授本系教学骨干,本职负担较重,有时也不便协调本、兼矛盾。还有的处理不好外部关系,出去办案总爱“端着”,不能放低身段,或者滥用师生关系,等等。因此,对此也不宜普遍提倡。是否适合兼职,也是因人而异。就本人而言,除了以上所言于研究、教学的益处外,也是由于自己办案出身,业务较熟,当意见被采纳,辩护获好评时,多少有一点另类的“成就感”,我称其为“技术的愉悦”。
来源:《法学家茶座》
作者:龙宗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