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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进喜: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司法鉴定出错的心理之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9-27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认知偏差就被认为是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研究表明,认知偏差会影响侦查人员的侦查判断、影响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影响法官作出何种裁决。2004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西班牙马德里通勤列车爆炸案中错误识别了犯罪嫌疑人后,联邦调查局监察长办公室将认知偏差确定为导致错误识别的因素之一。2005年,美国国会委托美国国家科学院调查其国内的法证科学现状,包括认知偏差对法证科学的影响。此后,学术界对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研究有所增加。
  200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了名为《美国法证科学的加强之路》的报告,指出“各法证科学学科需要制定严格的规章以避免主观解释,并且需要进行严格的研究和项目评估。这些研究项目可以从其他研究领域中获得极大帮助,特别是能从诊断医学进行的大量临床表现评估研究,以及认知心理学关于观察者可能存在认知偏差和错误的研究中获益。”此后,美国总统科学和技术咨询理事会和国家法证科学委员会、英国的法证科学规制者和上议院调查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警察法证科学服务部门、荷兰的法证科学研究所等机构,都对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问题表达了高度关切,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
  近十五年来,以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影响为主题的研究影响日甚,逐渐形成了一个名为“认知法证科学”(Cognitive forensics)的研究领域,该领域的研究表明,由于受到各种认知因素的影响,法证科学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客观、科学和不偏不倚。各国的错案研究表明,相当比例的错案是缺乏基础可靠性或者应用可靠性的科学证据导致的,而认知偏差又是造成科学证据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法证科学的困境
 
  法证科学提供的科学证据,为成功追诉犯罪者和帮助无辜者做出了重要贡献,许多陈年冷案凭借先进的DNA技术获得侦破。法证科学在司法系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因为秉承个人主义认识论者认为其他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更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审查判断更为困难。相比之下,法证科学提供的科学证据,被认为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成果,在实践中被赋予了很高的证明力。然而,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法证科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日益受到质疑。
  (一)理论基础薄弱
  法证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其他科学的经验性适用,那些应用于推断工具痕迹或者咬痕痕迹来源的法证科学检验,从来没有受到过严格的科学审查,这些方法的基础有效性研究没有被置于优先地位。虽然法证科学中的判断不完全是主观的,但是通常也未经充分的测试和分析。例如,美国法官苏德(Souder)认为,指纹分析的传统方法是主观的、未经验证的、无法证实的,而指纹证据却被宣称为是确实可靠的。
  (二)人的因素影响
  大多数法证科学学科既缺乏客观的测量方法,也没有可靠的测量工具。在这些领域,检验人员实质上就是主要分析工具。即使在拥有可量化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的领域,从样本采集、确定检验样本、分析样本到检验结果的解释,人在其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乏客观检验标准,使得不同的检验人员甚至同一名检验人员得出的结论之间也缺乏一致性。研究表明,在不同情境下,同一名检验人员对相同数据进行分析后,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检验结果缺乏一致性和可靠性,无疑表明检验过程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三、认知偏差的心理学研究
 
  心理学研究表明,在感知、记忆、分析、解释和使用生活中的信息时,人们会受到情境、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无关因素会扭曲人们的判断。换言之,认知过程不是一个被动的信息输入过程,而是一个积极的意义建构过程。人类认知机制,决定了在认知过程中人类会受到各种认知偏差的影响。
  有关研究表明,认知偏差是一种系统性地、不知不觉地、必然地偏离现实的认知现象,单靠意志力是难以避免或不可能避免的。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认知偏差形成了潜意识的作用机制,使人们很难察觉到它的影响。大脑的信息加工机制,使得认知偏差固有地存在于每个领域的所有决策中。任何人都很难对认知偏差产生免疫,即便是法证科学专家也不例外。
  如果不了解认知机制,通常会导致以无效的方法来应对认知偏差。例如,把认知偏差误解为职业伦理问题,将认知偏差导致的鉴定错误归因于检验人员的不合伦理的行为,认为可以通过职业伦理培训和遵循职业伦理守则来解决认知偏差。然而,这不仅不能解决认知偏差,还会造成法证检验人员污名化,降低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一)感觉与知觉
  认知心理学将个体认识和理解外界事物的过程,区分为感觉和知觉两个过程。感觉是指察觉环境能量,并将其编码的最初若干过程。知觉是由含义、关系、情境、判断、过去经历和记忆等发挥作用的心理过程。知觉的形成包括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Top-down Processing)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加工(Bottom-up Processing)两个过程。自下而上的信息加工过程是指知觉者从环境中的微小信息开始,将它们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加以组合形成知觉。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过程是指由当时的情境、过去的经验、两者共同产生的期望所引导的加工过程。因此,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容易受到情境效应和期望效应的影响,使人们在解读事物或事件时,受到自己的目标、经历、预期、记忆、动机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人类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有效处理从外界输入的大量信息,人脑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认知机制。这些认知机制源自过去的经验、知识和期望,它们会影响输入信息的加工方式。这种概念驱动的加工方式就是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普遍地存在于很多认知过程。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方式有一个缺点,即对特定信息的关注,导致对其他(可能很重要的)信息的忽视。随着经验和知识的积累,自上而下的认知机制会变得越来越强大,最终使人们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虽然专业知识和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能带来卓越的整体功效,但它也存在潜在的弱点和缺陷,例如:限制决策灵活性、忽略重要信息、陷入隧道视野、导致认知偏差,这些弱点和缺陷降低了专家判断的准确性。
  在一项研究中,研究人员向参与者展示一些成人和儿童的照片,当参与者得知成人和儿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时,参与者会认为他们具有更高的面部相似度--即使照片中的两个人事实上并没有血缘关系。其他研究同样表明,当参与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他们会觉得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与电脑合成的照片具有更高的相似度;如果参与者认为录音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那么他们能从音量较低的录音中听到更多犯罪信息。以上研究表明,已有的经历、知识、预期的确影响了人们的判断,人们将他们对世界的认识无意识地无缝编织进了他们对世界的理解之中,同样,法证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也会无意识地将他们的已有认知无缝地编织进对检验工作的理解之中。
  (二)社会认知效应
  心理学家罗森塔尔的经典实验证明了期望效应(Expectation Effect)的存在,即当我们对自己或者他人形成一种判断,产生一种期望后,这种期望会促使我们采取相应的行动去达成这一期望。在刑事司法中,人们的行为也受到了已有信念的影响。一项研究让参与者查看一份模拟的犯罪调查记录,其中包括一些指向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薄弱的间接证据。一些参与者被要求做出一个有关罪犯的初步假设,并解释该假设。按照这个要求做的参与者会不断地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其据以作出假设的证据。因此,一个只有些许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变成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正如戴维·迈尔斯(David G. Myers)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直觉信念抗拒现实的另一个原因是:有时直觉信念会引导我们按照能证实该概念的方式去行动。所以我们对他人的信念可能变成自我实现的预言。”
  首因效应(Primacy Effect)也会影响社会认知。第一印象形成以后,往往难以改变,从而形成更为严重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刻板印象能把一些不易理解的属性结合在一起,并赋予这些属性以意义和结构。当人们无意识地接触与敌意相关的词语时,倾向于对那些具有模糊敌意行为的人产生更加消极的看法。比如在美国白人看来,非洲裔美国人均具攻击性。研究者使用诸如蓝调、节奏、福利、篮球等与非洲裔相关的词,便可以激活这一群体刻板印象。另一项研究表明,在无意识情况下呈现非洲裔美国人的照片,会激活其他美国人的敌意情绪,并表现得更加不友善。这说明即使是短暂地接触非洲裔美国人的照片,也足以激活对这一群体的消极刻板印象。
  (三)推理方式、动机与情绪
  人们在进行有具体社会信息内容的推理时,会表现出信念偏差效应(Belief Bias Effect),即人们在推理中可能会忽略逻辑而倾向于接受可信的结论和拒绝不可信的结论,而判断结论的可信与不可信,往往依靠启发式思维。特维斯基(Tversky)和卡尼曼(Kahneman)的研究证明了人们天生依赖于各种启发式思维,虽然这些启发式思维通常是有益的,但也可能在判断中产生系统错误,特别是在拥有强烈期望的情况下。
  确认偏差(Confirmation Bias)是指个体无意识地倾向于以能够证实其已有的信念、希望或期望的方式,去寻找、选择和解释新的信息。即个体在判断自己的信念或假设并进行推理时,往往认为支持性的论据更具说服力,并有意或无意地寻找与已有信念或假设一致的信息和解释,忽视可能与之不一致的信息和解释。确认偏差和期望效应有着紧密的联系。
  刑事司法中的判断会受到已有信念的影响。在一项研究中,研究者将审讯人员随机分配到假定有罪组或假定无罪组。那些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审讯人员,所提的问题大多是显得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问题,进行了更多强制性审讯,并努力让犯罪嫌疑人招供。即使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这种极具攻击性的审讯方式会让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听起来更具防御性,也让后来听了审讯录音的其他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后续研究证明,导致这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审讯是在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境下进行的。
  研究表明,当进行“暖认知”时(即那些受我们愿望和情感驱动的认知加工过程),我们的目标和情绪会使我们的判断出现偏差。动机性推理普遍存在,动机可以通过两类目标来间接影响推理:准确性目标--即获得最准确结论的目标;指向性目标--即达到某个特定结论的目标。指向性目标会使人们的判断和推理出现偏差,并且人们很难认识到自己的认知受到了偏好或欲望影响。
  情绪对推理的影响,具体表现为情绪一致性判断。当我们情绪好的时候,倾向于给出更积极的答案,而在情绪不好的时候,则倾向于给出更消极的答案。例如与中性情绪的患者相比,悲伤情绪的患者报告了更多的疼痛和不舒适,愉快情绪的患者报告了更少的这些症状。

 

 
 
 
 
 
四、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
 
  大量研究表明,个人已有的信念、期望以及所处情境会影响侦查人员、不在场证人、目击证人、专家证人、陪审员、法官等司法活动参与人员的判断和行为。认知科学揭示了许多有关判断和决策的规律,这些规律通常被描述为启发式、偏差或效应,以及当它们导致误差时被描述为谬误或错误。庞大且复杂的认知偏差谱系,即不同学者对法证科学中认知偏差的命名和解释各不相同,例如确认偏差、情境效应、期望效应、锚定效应、动机偏差、角色效应、启动效应、隧道视野等等,导致法证认知偏差研究给人一种“杂乱”的印象。
  为了不让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研究看起来那么“杂乱”,有学者使用法证确认偏差来概括刑事法证检验过程中,个体已有的信念、期望、动机以及情境,对证据的收集、感知和解释所产生的影响;有学者使用情境效应来概括刺激物本身、情境以及个体的已有经验或期望等对法证检验人员的影响。然而,这些概括会混淆具有不同发生机制的认知偏差。
  有学者认为,按照发生机制的不同,认知偏差可分为心理物理偏差、关联性偏差和策略性偏差。心理物理偏差是由刺激物的非线性转换导致的。例如,参照点效应、同时比对效应。关联性偏差是指刺激物唤醒的最初始认知,所能激活的大都是与之相关联的各种信息和概念,其结果就是只能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和框架内进行推理和决策。例如情境效应、隧道视野、启动效应等。策略性偏差是指因采用了较为次级的决策策略或决策原则而导致的偏差。如确认偏差、锚定效应等。
  本文认为,从认知系统的视角出发,可将认知定义为:认知主体在特定认知情境下对认知客体的认识过程。法证科学的认知主体是指具有法证科学专门知识的专家、检验人员和分析人员等法证工作人员;法证科学的认知情境是指法证工作人员进行法证工作的地点、场所和环境,包括案件现场、实验室、办公室等;法证科学的认知客体是需要法证工作人员进行检验分析以得出鉴定意见的检材,如指纹、笔迹和DNA等样本。因此,可以将认知偏差定义为:认知主体在特定认知情境下对认知客体的错误认识。因此,认知偏差可以分为认知主体性偏差认知情境性偏差认知客体性偏差。认知主体性偏差是由认知主体所具有的信念、期望、动机、情绪、角色、身份等主体因素导致的;认知情境性偏差是环境因素(情境信息、环境线索或暗示)导致的;认知客体性偏差是由认知客体的存在状态和物理属性(例如指纹的清晰度和完整度、 DNA的数量和质量)导致的。本文只讨论本质上属于心理偏差的认知主体性偏差和认知情境性偏差。
  (一)认知主体性偏差
  认知主体性偏差在法证科学领域具体表现为期望效应、确认偏差、动机偏差、角色效应。
  米勒(Miller)首次证实了期望效应对法证科学的影响。为了检验由无关信息引起的期望是否会影响笔迹检验,米勒让12名接受过笔迹检验训练的参与者进行了模拟的笔迹检验实验。对照组仅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与一组附有笔迹的伪造支票进行比对,该组所有参与者全都得出正确结论:犯罪嫌疑人没有伪造支票。实验组除得到犯罪嫌疑人笔迹样本和伪造支票外,还得到一封有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两名目击证人指认的信件。结果,实验组中2/3的参与者得出犯罪嫌疑人伪造了支票的结论,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并未伪造。实验表明,接触有罪证据的参与者,形成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信念,这影响了他们的判断。另一项研究也表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会影响笔迹检验。这表明,笔迹检验也会受到确认偏差的影响。
  指纹检验也容易受到确认偏差的影响。德罗尔(Dror)、查尔顿(Charlton)和佩隆(Peron)研究了已有期望对指纹检验人员的影响。该研究邀请了五位经验丰富的指纹专家,让他们对潜指纹进行检验。检验之前,这些专家被告知,他们所检验的指纹是从一个备受关注的鉴定错案(马德里爆炸案)中提取到的,这意味着指纹是不匹配的。但是,专家并不知道这些指纹是他们几年前在其他案件中检验过的,且检验结果为匹配。由于受到偏差信息的影响,五位专家中,四位得出了指纹是不匹配的结论,与其以前的结论是相矛盾的,这表明偏差信息降低了指纹检验的可靠性。随后,德罗尔和查尔顿在另一个实验中,向另外六位指纹专家提供了8对真实案件中的指纹,每对指纹都是这六位专家在以前的案件中检验过的,他们已经得出匹配或不匹配的结论。这些指纹要么不附带任何信息,要么附带犯罪嫌疑人已经做出供认的信息(意味着指纹可能匹配),或者附带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正处于羁押状态的信息(意味着无作案时间,指纹可能不匹配)。结果表明,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已处于羁押状态的信息,改变了专家们先前17%的正确检验结论。德罗尔和罗森泰(Rosenthal)对以上两项研究进行的元分析表明,指纹专家检验意见的信度大约在0.33至0.80之间,这意味着指纹检验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血迹形态分析同样受到确认偏差的影响。在一项研究中,研究者邀请到27名经验丰富的血迹形态分析人员,要求他们判断血迹的形态,每个血迹都附有一个暗示着存在某种形态的插图。然而,实际上所暗示的血迹形态并不一定存在,可能会导致错误暗示。研究结果表明,对特定血迹形态的错误暗示,使参与者错误报告存在特定血迹形态的错误率大约增加了一倍。另一项研究的参与者是39名专业技术过硬的血迹形态分析人员。首先,在没有任何偏差信息的情况下,研究者让参与者分析血迹,确定是否存在特定血迹形态。在得出初步结论后,参与者可以查看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信息,并据此修改初步结论以形成最终结论。实验结果发现,所有参与者都至少查看了一种外部信息;了解外部信息后,90%的参与者修改了初步结论。修改情况表明,许多参与者(79%)最初确定存在某种血迹形态,但是后来又认为不存在,反之部分参与者(13%)最初确定不存在某种血迹形态,但是后来又确定存在。这表明,外部信息对分析人员的判断产生了影响。
  法医人类学领域同样受到确认偏差和期望效应的影响。在一项研究中,奈克亥德(Nakhaeizadeh)等人研究了期望效应对尸骨评估的影响。实验要求41名训练有素的检验人员评估尸骨的性别、种族和年龄。实验组的参与者被告知了尸骨是年轻的白人男性或年长的亚洲女性等偏差信息;对照组的参与者未被告知这些信息。结果显示,对照组中,31%的参与者将尸骨判断为男性;相比之下,产生男性尸骨期望的实验组中,72%的参与者将尸骨判断为男性。另一项研究要求99名经验丰富的法医人类学专家对相同的尸骨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存在创伤。一部分专家被告知尸骨是从大屠杀制造的万人冢中发现的,这暗示了创伤存在可能性很高;一部分专家被告知尸骨是从考古遗址发现的,这暗示了创伤存在的可能性较低;一部分专家没有得到任何信息。结果显示,与得到考古遗址信息或没有得到信息的专家相比,得到万人冢信息的专家,更加自信地认为尸骨上存在创伤迹象。这再次表明:检验人员的判断受到了期望的影响。
  DNA分析方法凭借其前所未有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被认为是科学证据分析的“黄金标准”。然而,克兰(Krane)等人表明,DNA证据并不总是强有力的,模糊性使情境信息影响了DNA分析。检验人员在分析DNA证据时通常使用电泳图谱。检验设备在染色体上建立稳定的位置(即基因座),并测量等位基因(遗传变异)的存在。基因座上等位基因的存在用“峰”或“凸点”表示,没有凸点可能表明不存在等位基因。然而,有时许多因素(例如环境污染)使得确定等位基因是否存在于某个基因座上变得很难,从而在分析中引入了噪声和不确定性。噪声使DNA证据模糊不清,增加了与检验无关的情境信息影响分析人员的机会。
  一项研究表明,在分析成分复杂的DNA混合物时,DNA分析人员容易因受到确认偏差的影响而出错。该实验背景是一起真实的轮奸案,该案中的一名强奸者以在法庭上指证其他强奸者为条件,与检控方达成了辩诉交易。为了使这名辩诉交易者的证言被采纳,需要有其他证据补强。在知道这一情况后,DNA分析人员们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来自被害人体内的DNA混合物并不能证明被指控的这些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但是,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始终否认自己参与了轮奸。为了测试确认偏差的影响,研究者在没有其他外部信息影响的情况下,让17名中立的DNA分析人员再次分析了该案中相同的DNA混合物样本。实验结果为:只有1名参与者同意原来的结论;4名参与者认为分析结果无结论;剩下12名参与者认为可以排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进一步研究表明,在解释复杂和模糊的DNA混合物的分析结果时,由于存在主观性,分析更容易受到无关情境信息和主观推理的影响。
  汤普森(Thompson)详细阐述了情境与模糊证据之间的相互作用,指出对模糊DNA证据的主观解释,最容易导致假阳性结果(如无辜者被判监禁)。如果DNA样本很小或已经降解,对分析结果进行解释时就会产生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很难通过以后的分析矫正,因为样本可能在最初的测试中耗尽,不可能重新检测DNA样本。因此,有限样本更有可能受到检验人员的主观解释,这些主观解释可能是分析人员知道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认或其他证据(与分析工作无关的情境信息)而导致的;汤普森进一步指出,法证工作人员考虑与工作无关的情境信息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的角色不是事实审判者,而是提供证据意见的专家。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的角色的不同,情境信息应该由事实审判者使用(因为对事实审判者而言是相关的),而不是由法证工作人员使用。汤普森的研究表明,只要涉及主观解释,即使是客观的科学程序也有可能受到无关情境信息的影响。
  确认偏差以及期望效应对法证科学的影响十分广泛,除了笔迹检验、指纹检验、血迹形态分析、法医人类学评估和DNA分析,在火灾调查、法医病理学、犯罪现场调查等领域中也发现了确认偏差和期望效应的影响。
  研究表明,确认偏差有时是由动机驱动的,例如认知闭合需要(Need For Cognitive Closure)。认知闭合需要是指个体在信息加工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急于求得答案的认知动机。在刑事侦查中,当犯罪嫌疑人有潜在的犯罪嫌疑时,与低认知闭合需要的侦查人员相比,高认知闭合需要的侦查人员更不愿意接受证据中与假设不一致的内容。在侦查人员意识到可能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时,确认偏差的影响会减小。
  为了研究检验人员的内部动机是否会影响他们倾向于作出某种判断,研究者对13名经验丰富的指纹检验人员进行了半结构化访谈。结果发现,虽然检验人员认为自己是客观的,但是在一些严重的、备受关注的案件中,他们对抓获罪犯和侦破案件表现出浓厚兴趣。许多检验人员描述了得出匹配结果时的愉快感和满足感,并享受检验结果被采纳的喜悦。与此同时,一些检验人员表示害怕做出错误检验,特别是害怕做出可能使无辜者被定罪的假阳性错误检验。因此,一些检验人员故意做出保守性的检验结论,应该是为了避免这种错误。
  检验人员还会受到外部动机的影响。最令人震惊的一种情况是,侦查人员公开告诉检验人员他们希望的检验结果是什么。或者,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有选择地要求检验人员进行重复检验,从而暗示他们之前的检验结果是不合适的、应该改变的。
  角色效应(Role effects)是指法证工作人员在对抗制司法制度中,将自己视为检控方或辩护方的一员,从在法证决策中引入潜意识的认知偏差,特别是在存在某些模糊性的情况下。例如,在纤维检验中,当两种纺织品之间被认为存在潜在接触,但并没有找到匹配纤维时,可以从检控方所聘请的专家身上看到角色效应,他们会将检验结果解释为中性,而不考虑如下观点:因为没有找到匹配纤维,所以表明没有发生接触。
  法证工作人员作为一个团队的一部分,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的现实(也叫专家的当事人性),影响了他们保持公正、客观和不偏不倚的能力。这不仅影响他们如何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影响他们如何进行法证科学分析。一项研究证实了角色效应的影响。该研究让108名法证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对相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其中一些参与者被告知他们是为辩护方提供评估服务,另一些参与者被告知他们是在为控诉方提供评估服务。两种评分差异的效应值高达0.85。
  (二)认知情境性偏差
  认知情境性偏差在法证科学领域内具体表现为情境效应和展示效应。
  具有暗示性的无关信息会影响检验人员的分析。但是,研究表明,非暗示性的信息也能影响检验人员的判断,这种影响有时被称为情境偏差而不是确认偏差。因为,非暗示性的信息并不会导致检验人员产生某种期望,而是通过激发刻板印象、唤起负面情绪等方式对检验人员产生影响。
  检验人员可能会对犯罪行为感到愤怒,以至于他们希望将“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投进监狱里。检验人员也可能或多或少地对特定的种族、性别、社会阶层或就业群体(例如妓女)的犯罪感兴趣。一项研究表明,仅仅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就能够影响到检验人员的判断。
  另一项研究发现,对犯罪的情绪强度会使法证决策产生偏差。在该研究中,研究者要求参与者判断模糊不清的指纹是否匹配。一些指纹在没有任何情境信息的情况下给出,另一些指纹被告知是在暴力犯罪现场(例如谋杀)提取的并附有血腥的照片(如被害人的尸检照片)。与没有情境信息影响的情况相比,了解案件性质和看到血腥照片的参与者经常将指纹识别为匹配。研究者认为这些情境信息影响了参与者的情绪,被唤起的情绪反过来影响了他们的判断。
  有研究认为,咬痕证据具有高度的情绪唤起影响,因此法齿学检验人员的判断通常会受到情绪化信息的影响。为了检验这种影响可能性,研究者让牙科学生与非牙科学生就被害人皮肤上的咬痕和犯罪嫌疑人的牙合面进行比对。正式实验中,一些咬痕和牙合面图面附有真实的犯罪现场照片和/或在下意识的条件下呈现“相同”和“有罪”两个词,研究者认为这将会导致匹配判断。但实验结果表明,当存在这些因素时,参与者实际上不太可能进行匹配判断。研究者推测,这些因素使参与者对他们的决策感到更多的责任,这使得他们的判断更加保守。
  此外,公众、媒体、政治以及机构的压力(如要求查明案件事实)和工作环境(例如长时间工作)也会影响检验人员的判断,从而对他们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难以对其他检验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特别是在面对大量犯罪案件时。研究表明,疲劳会影响检验人员的视觉工作记忆和决策。另一项研究表明,工作场所压力和幸福感也会影响法证工作人员的决策。
  展示效应(Presentation effects),是指展示检材的方式能够影响检验人员的判断。一项研究表明,自动指纹识别系统(AFIS)的指纹展示方式容易导致基础概率偏差(Base rate bias)。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存在匹配指纹,那么该指纹将处于列表顶部。这一基础概率会使检验人员产生匹配指纹位于列表顶端的期望。实验结果发现,当比对时间较短时,检验人员更有可能进行错误识别、错误排除或错误地将匹配的指纹判断为不确定。同时,他们更有可能将列表顶部的指纹(人们期望是匹配的)错误地识别为匹配,将列表底部的指纹错误地识别为不匹配。通常技术被视为解决人类认知偏差的方法,但是AFIS却增加了产生认知偏差的风险。是否成功地利用技术,取决于是否考虑了人的因素,以便正确有效地分配认知资源。例如将AFIS提供给检验人员的指纹列表进行随机排序,可以打破基础概率期望。此外,复核人员通常具有一种期望:所有被初始检验确定为匹配的结果都是正确。在复核时引入不匹配但相似的指纹,可以消除复核人员的这一期望。
  检材的提交方式也会产生认知偏差。通常,侦查人员提交的检验样本只有两个:一个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犯罪样本和一个从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嫌疑样本。有学者认为这种提交方式可能会在无形中诱导检验人员作出匹配的判断。因为,即使没有其他任何无关信息的影响,检验人员也可能会形成这样一种信念:“侦查人员不会随意地选择犯罪嫌疑人或证据,他们只会选择那些他们有理由认为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三)法证认知偏差的作用机制
  法证认知偏差的消极作用,是通过两个机制实现的,即偏差级联效应和偏差雪球效应。
  偏差级联效应(Bias Cascade Effect),是指不相关的信息从一个阶段传递到另一个阶段后导致认知偏差的产生。例如在有的时候,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与在实验室中检验证据的检验人员是同一人。在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会接触到各种情境信息,这些情境信息大部分是他们完成现场工作所必需的。在收集完证据后,他们又作为检验人员在实验室里对证据进行检验和解释,这个时候,从犯罪现场了解到的情境信息,对于检验工作可能就是无关的,而且还会对检验人员造成认知污染,这种工作方式极其容易产生认知偏差。虽然偏差级联效应的影响形式有很多种,但是所有的影响形式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不相关的信息从一个时间段级联到另一个时间段。
  偏差雪球效应(Bias snowball effect),是指各种来源的无关信息被整合在一起并相互影响后,由此形成的认知偏差影响会不断增大。有研究发现,当进行笔迹检验的检验人员得知犯罪嫌疑人认罪后,更容易得出匹配的结论,即使两个笔迹样本事实上并不匹配。偏差雪球效应还可能影响对其他证据进行客观检验。例如,咬痕检验人员在知道犯罪嫌疑人被DNA证据识别后,他所做出的咬痕检验的结果也会受到影响。不同的、看似独立的证据(如咬痕和DNA证据)之间相互影响后,它们的证明力就会降低。此外,这将导致相同的证据被重复使用,当咬痕检验人员知道DNA检验结果并受到影响后,DNA证据将会在综合决策判断中被使用两次:一次是通过咬痕证据间接地使用,另一次是通过DNA证据直接地使用。

 

 
 
 
 
 
五、法证认知偏差的应对方式
 

  对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问题,目前需要做的是通过理性思考,制定可以将认知偏差最小化的方法,即根据不同的检验,确定哪些信息是不需要的,在什么条件下哪些信息与检验任务是相关的,以及以什么顺序进行检验。总的来说,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信息会影响检验人员的判断与决策,所以应该确保法证检验是基于与检验工作相关的信息。研究表明,以下是几种控制法证认知偏差的有效方法。

  (一)情境管理员

  情境偏差可能在意识觉知的水平之下产生影响。因此,即使检验人员想要诚实、客观地工作,但接触工作无关信息(task-irrelevant information)仍会使检验产生偏差。此外,情境偏差的无意识性质,也意味着人们无法察觉到情境偏差的影响。避免工作无关信息产生偏差的最简单方法是使用盲态检验。

  使用情境管理员对情境信息进行管理,可以达到盲态检验的目的。在法证科学实验室中,应该区分两种角色:情境管理员和检验人员。情境管理员了解案件的全部信息,检验人员只了解他们进行特定工作所需要的案件信息。因此,情境管理员可以与侦查人员交流,决定检验哪些证据,然后将证据分配给检验人员。由情境管理员决定哪些信息是与检验工作相关的,以及哪些信息是与检验工作无关的,并且仅向检验人员提供与其检验任务相关的信息。检验人员最终可能会了解到更多的案件信息,但只有在完成检验任务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之后才可以了解。实验室可以指定一个人担任多个检验人员的情境管理员,或者让检验人员轮流充当情境管理员。该方法在文件检验和火器检验中已得到运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警察局的法证科学实验室,在文件检验中采用了案件管理员的方法,从案件卷宗中删除不必要的信息(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认罪等)。结果表明,采用案件管理员没有使检验工作变得复杂,也不耗时耗财,而且检验人员可以自信地说“检验意见完全是基于证据得出的”。
  (二)线性顺序披露
  某些能引起认知偏差的信息与检验工作却是相关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地将此类信息剔除,而是需要确定一个科学的检验顺序,规定在什么时候和条件下,检验人员可以了解此类信息。为此,克兰等人首次在DNA分析中提出使用顺序披露(Sequential Unmasking)程序;此后德罗尔等人将这一程序扩展到所有的法证科学领域,并将该方法命名为线性顺序披露(Linear Sequential Unmasking, LSU)。
  顺序披露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先检验从犯罪现场提取到的样本并记录检验结果,然后才能了解与检验工作相关的参考材料(即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或其他已知的信息)。如此,检验工作就是从证据到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防止了从犯罪嫌疑人到证据的反向推理和循环推理。在完成初步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后,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参考材料重新分析和修改初始检验结果,顺序披露程序允许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进行修改,没有次数和条件的限制,但是必须记录修改之处,以发现是否存在认知偏差影响。与顺序披露程序不同,线性顺序披露程序要求对检验人员的修改次数和条件进行限制。该限制取决于检验人员对初始检验的信心水平。但是就何种信心水平对应何种修改次数限制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总之,(线性)顺序披露程序为法证科学检验确定了一个线性的推理过程(从证据到犯罪嫌疑人),限制了循环论证,在合理限制偏差影响的同时,为检验人员的工作提供了灵活性。
  尽管(线性)顺序披露程序在经济成本和效率方面受到责难,但是已经有法证科学实验室采用了线性顺序披露的原理,例如荷兰法证科学研究所在DNA分析、文件检验和火器检验中采取线性顺序披露的措施,并已经取得了成功。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警察局的法证科学实验室的成功实践表明:线性顺序披露程序是容易操作的、经济的。美国的法证科学实验室也采用了类似的程序,例如FBI实验室采用了类似的潜指纹分析程序(线性ACE-V程序),弗吉尼亚州法证科学部和明尼苏达州刑事逮捕局也采用了类似的程序。
  (三)证据列队
  在目前的法证科学实践中,检验人员通常只是对一个犯罪样本和一个嫌疑样本进行比对,以确定这两个样本是否来自同一个人。这种检验方式可能会让检验人员推测,侦查人员还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其他证据,所以才会送这个样本来检验,这种不合理的推测会影响检验人员的判断。为了消除这种影响,一种值得考虑的方法是使用证据列队(Evidence Lineups)。证据列队程序类似于在目击证人辨认程序中使用的列队辨认。检验人员将犯罪样本与一组填充样本和嫌疑样本相混的证据列队进行比对,检验人员并不知道哪一个样本是犯罪嫌疑人的,而填充样本是已知的、与犯罪样本不匹配的。检验人员的工作是确定证据列队中哪个样本(如果有的话)与犯罪样本是匹配的。
  但是,使用证据列队会遇到一些挑战与质疑。首先,如何生成填充样本和为证据列队选取合适的填充样本是一个难题。对于具有大型样本数据库的法证科学领域(例如指纹数据库),生成填充样本相对容易。但是对其他领域来说的确是一个难题,因此还需要对其他领域的填充样本问题进行更多研究,以发展出最佳的填充样本生成方法和选择方式。其次,有观点认为证据列队把检验任务的难度不合理地增加了。但是,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重要的案件中,利用证据列队只是让检验人员多做了几次检验,但可以消除检验人员的不合理期望和信念,使检验结果更加客观。
  (四)盲态复核
  这种程序要求复核人员不能知道检验的初步结论;如果可能的话,复核人员也不能知道检验人员是谁;检验人员也不能挑选复核人员。跨实验室复核是一种可取的方法,可以提供一种独立的方法来检验初步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此外,大多数法证实验室只就阳性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并且绝大多数的阳性检验结果在复核后都得到了确认。因此建议复核所有的检验结果(即认定同一、排除和非结论性的结果)。当只复核阳性检验结果时,或者当复核人员知道他们正在复核的是何种检验结果时,这些信息会使复核人员形成不合理的基础概率期望,即所要复核的样本都是匹配的。让复核人员在一个尽可能没有“认知污染”的环境中工作,能够起到消减基础概率期望的作用。
  (五)职业培训
  意识到认知偏差的存在,并具有试图纠正认知偏差的动机,是克服认知偏差影响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对检验人员进行有关认知偏差的职业培训,以使他们意识到认知污染的危险和影响,认识到认知偏差的存在及其对检验工作的影响,使检验人员不再将认知偏差视为一个职业伦理问题,不再认为单凭意志力就能克服认知偏差。职业培训应该教导检验人员,对各种检验假设保持开放态度,综合考虑各种竞争性假设,这可以使检验人员注意到更多信息,对各种信息的分析更全面和谨慎,从而容易发现矛盾之处。
  同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和律师等也需要接受与司法鉴定和认知偏差有关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检验人员是怎样得出鉴定意见的。法官更应该接受这方面的培训,使法官在法庭上能够去询问检验人员是怎么得出鉴定意见的,在进行检验时知道什么信息,以及在什么时候知道这些信息,从而提高法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

 

 
 
 
 
 
六、现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展望
 
  现有研究考察了认知偏差在法证科学中的各种表现形式、认知偏差影响法证检验活动的途径,并提出了消减认知偏差影响的对策。然而,部分研究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部分研究还提出了不同看法,需要进一步验证。
  (一)各认知偏差的作用机制和应对方法尚需进一步探讨
  目前不同学者对法证科学中认知偏差的研究各有不同,分别从确认偏差、情境效应、期望效应、角色效应等视角来分析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影响。但是,缺乏对各认知偏差的影响因素、作用机制以及各认知偏差之间相互关系的讨论,甚至有的研究混淆了不同认知偏差。只有对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不同的认知偏差进行区分,才能针对具体的认知偏差制定相应的消减策略。比如利用情境管理员控制由无关信息引起的偏差;采用随机化策略消减由基础期望概率导致的偏差;采用线性顺序披露管理由参考材料产生的偏差。因此,今后的研究应当对各种认知偏差在法证科学中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进行深入讨论,从而对不同的认知偏差进行有效控制。
  (二)实验严谨性和生态效度尚需增强
  尽管与法证科学中的认知偏差有关的研究急剧增加,但部分研究缺乏实验严谨性和生态效度。在实验严谨性方面,一些支持情境偏差对法证判断有负面影响的研究,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例如,样本量过小,削弱了研究的说服力和普遍性。在德罗尔等人的研究中,样本量只有五个,并且缺乏对照组,很难判断情境偏差是否影响了法证决策,也很难将研究结果推而广之。研究无关信息对法证判断影响的研究,并没有测量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这使得很难推断情境偏差对法证工作人员的决策是起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另一个方法论缺陷是,实验设计和假设的难易程度存在差异,这使得在不同的研究中,很难区分情境偏差的影响是由情境信息引起的,还是由任务难度造成的。
  在生态效度方面,很难确定实验结果的普遍代表性。虽然一部分实验是在日常工作环境中使用法证工作人员进行的,但是另一部分实验则是在实验环境中利用大学生进行的。这两种实验的不同,与托勒(Towler)等人所说的操作准确性和认知准确性有关。在操作有效的真实环境中,研究法证检验人员的法证决策,测试的是操作准确性;而在实验环境下研究法证检验人员的法证决策,测试的是认知准确性,因为在实验条件下,通常使用的检测工具和量表可能是不适用的,即在操作上是无效的。目前,大多数研究主要关注的是认知准确性,而不是操作准确性,这意味着目前并没有完全理解现实工作中的情境偏差影响。
  (三)认知偏差对法证科学的积极作用尚需认识
  瑟斯顿(Searston)等人、克斯托尔特(Kerstholt)等人的研究表明,情境偏差并不一定会导致错误决策。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无关情境信息在什么时候会起到积极作用。一些心理学者认为,启发式(认知捷径/捷思法)和情境偏差实际上有助于进行准确决策。他们认为情境信息在作出决策时可能是有益的,因为情境是我们有限认知过程(例如,启发式思维)的支架。换句话说,可能造成偏差的情境信息,也可能会促进准确、快速的决策。有学者认为,一些无关情境信息有助于法证检验人员在样本过多时,优先检验最有意义的样本。无关情境信息并不总是导致错误,有时还可能存在积极影响。这一观点有待今后的研究进行验证。

 

 
 
 
 
 
七、我国对司法鉴定认知偏差的研究及其应用空间
 
  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和实践,正在逐渐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在规则层面上,开始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颁布司法解释,对证据生产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予以规制。但是,当前规制的重点,是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对于鉴定意见这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审查,仍然侧重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等外部性合规事项,而对于鉴定意见的生产过程,往往进行遵从性审查,即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正为“鉴定意见”,意在强调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天然可靠性,法官作为事实认定者要承担审查鉴定意见可靠性的职责。但是法官所受的训练,使得法官将对鉴定意见科学有效性和应用有效性的审查视为畏途。上述遵从性审查方法,使法官避免了深度涉足其所不熟悉的科学领域,推定性地肯认了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的可靠性、有效性,但是也使得司法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的可靠性、有效性长期得不到有效审查。事实上,我国关于法官要对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有效性和应用有效性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寥寥无几的。
  如前所述,认知偏差是对科学证据的应用有效性有重大影响的客观因素之一。以英美学者为代表的国外学术界对司法鉴定中的认知偏差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有限。这种认知偏差理论研究的浅薄,影响了对我国司法鉴定中认知偏差问题的认识和规则的建构。在这种情境下建构的司法鉴定程序和管理规则,倾向于表明规则制定者往往缺乏对认知偏差问题的基本认识。
  例如,公安部2017年《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第8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第19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第27条规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要“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高检发办字〔2006〕33号)第6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司法部2016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24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司法鉴定人不加区别地了解案件情况,听取案件情况介绍,会被与鉴定任务无关的案件信息所污染,带来认知偏差风险。尽管公安部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249条在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后,明确规定“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但是这一要求仅仅是对送检人员的主观性要求,对于检材、比对样本等材料本身所可能带来的污染性信息,本身是缺乏规制的。鉴定人员接触与鉴定任务无关的信息,可能造成鉴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间的伪印证。
  再如司法部2016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这一规定的简陋是显而易见的,它对于复核的方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制于规模、技术力量等因素,很多鉴定机构并没有组织有效的复核。即使规模较大的鉴定机构设置了复核人,但是往往只对阳性认定同一结果进行复核。这种做法往往为确认偏差留下了空间。
  此外,较大型实验室不同领域鉴定人之间的交流管理,也是预防认知偏差的重要领域。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布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CNASGL36:2014)》(2015修正)之4.6.1.7规定,“对于主观判断为主的鉴定活动,应采取两人以上独立鉴定的质量控制手段。所有鉴定人必须独立检测/检验,不能在知晓他人意见的情况下进行,避免相互影响”。这一规定强调了同一鉴定任务的不同鉴定人要独立检验/检测,以避免造成确认偏差。但是该规定对同一实验室承担的同案不同鉴定任务(例如DNA检验和指纹检验)的鉴定人之间的交流管理,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境下不同领域鉴定人之间的交流所引发的确认偏差,会造成不同种类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伪印证。如前所述,法证领域的认知偏差因其具有的内隐性质而难以被现有的程序手段所揭示。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伪印证,无疑为纠正冤错案件造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因此,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领域的认知偏差研究,并结合我国司法体制、司法鉴定体制和管理制度,以及各个鉴定领域的具体情况,将认知偏差理论应用于司法鉴定程序管理改革,对认知偏差进行预防性规制,是认知偏差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应然之路。识别各种预防认知偏差的方法并加以应用,对其实践应用的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估,无疑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内容。

 

 
 
 
 
 
八、结语
 

  法证科学是法律与科学的交汇,它一方面荷载了生产现代诉讼不可或缺的科学证据之重任,另一方面屡屡陷于各种重大误判而背负污名。揭开科学证据的面纱,客观评价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在科学证据面前不再天真,就是在历史的场合中正确认识我们自己。人的因素在法证科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深刻地理解了人的因素,才能设计出科学的、优良的、符合人性的法证科学制度。认知偏差具有内隐性和不易察觉性,这导致认知偏差引起的鉴定错误,很难通过实验室复核、能力验证、法庭交叉询问、上诉等手段发现并加以纠正;认知偏差造成的伪印证,在我国司法实践推崇的印证理论的助推下,无疑会造成难以推翻的冤错案件。因此,应对法证科学中认知偏差的问题,最好是采取以预防性策略为主的应对方案。对认知科学和实验心理学的了解,可以让法证科学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人的因素在法证科学中的作用与影响,理解目前法证检验程序的缺点和漏洞,理解法证科学工作人员的认知优越性与认知局限性;可以使事实认定者(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更为理性、客观地看待证据印证,特别是科学证据的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