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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吕宏伟:正本清源——从孟晚舟案看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真实面孔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9-28

在中国政府不懈努力和孟晚舟女士的不屈抗争下,孟晚舟女士已经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回到祖国,并与家人团聚。据报道,美国司法部官员和孟晚舟已经达成协议,解决美国对他的刑事指控。加拿大卑诗省法院随即撤销引渡案,大法官宣布正式结束了孟晚舟在加拿大的诉讼程序,并签署命令,解除美国的引渡请求及取消孟晚舟的保释条件。联邦司法部证实孟晚舟可以自由离开加拿大。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美国司法部早在2019年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为什么孟晚舟可以在法院没有做出无罪判决或定罪免刑的判决之前就能够自由离开加拿大呢?这就要从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说起了。必须要说明的是,囿于本文主题,笔者将仅就此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不讨论此案中涉及的政治问题。

 

一、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简介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

 

美国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制度是指针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取得法官的批准或审查以后,由检察官决定与被告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会记载有关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且确立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由检察官监督并督促被告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待考验期结束后,由检察官决定是否继续提起公诉的制度。被暂缓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法院会裁决案件撤销,被告人将获得无罪的结果。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处分权在程序方面的体现,即在具体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了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企业的同时,也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处罚,从而达到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暂缓起诉制度的历史流变

 

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起源于美国,后来逐渐被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所接受。在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设立初期,只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自然人吸食毒品犯罪案件,后来其适用范围有相当程度的扩展。1997年,联邦司法部(联邦总检察院)颁布了暂缓起诉适用标准并概述出以下三个目的:一是将特定犯罪人从传统处分分流到社区监督及服务中去,以预防其未来从事犯罪活动;二是为重大案件提供专业起诉和司法资源支持;三是在适当情境下向社区和犯罪被害人提供赔偿机制。正是由于暂缓起诉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所取得的正向经验,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暂缓起诉被更广泛地用于治理公司(法人)犯罪及应对毒品犯罪。

 

(三)暂缓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第一,暂缓起诉制度与不起诉制度。暂缓起诉与不起诉制度都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前分流机制。在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与和犯罪嫌疑人达成不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是指控方要求犯罪嫌疑人全面且真实地披露犯罪事实以及提供其他合作措施,控方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予起诉的刑事和解协议。也就是说在不起诉制度中,一旦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了不起诉协议,那么检察机关就会直接放弃起诉,这项决定是终局性的。而在暂缓起诉制度中,暂缓起诉协议在被告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达成协议的时间是在检察机关已经针对被告人的罪行提起公诉之后。检察院和被告人达成协议之后,被告人通常需要履行协议中的一些要求,待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再根据被告人遵守双方协议的程度来决定下一步的行动,这项决定则是具有阶段性的。

 

第二,暂缓起诉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与暂缓起诉制度有高度相似性。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首先应该是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前提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一步则不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直接按照其他不起诉程序处理。其次,犯罪嫌疑人需要承诺自己会完成双方达成的“条件”,而检察院保留起诉的权力,如果在双方约定的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没有很好的遵守协议,检察院将提起公诉。在暂缓起诉制度中,实际上检察院是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这也是二者最大的区别之所在。

 

第三,暂缓起诉与辩诉交易。在美国法视野下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暂缓起诉制度也有较高的相似性,比如说在程序运行过程中都是检查官居于主导地位,都要通过司法审查机制进行审查,都是控辩双方之间的一种“合作双赢”机制等等。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辩诉交易的一个很大的特征是其适用于证据确实但不充分的案件,也即其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是对于暂缓起诉制度来说,其已经提起了诉讼,说明涉及的案件肯定是符合起诉标准的。

 

二、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运行机制

 

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运行步骤可以分为五步,下面笔者将结合孟晚舟案来进行说明。

 

第一步,检察官在决定是否适用延缓起诉之前,已经撰写了起诉状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是适用被告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前提条件,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必须在检察官提起诉讼之后。早在北京时间2019年1月29日,美国司法部代理部长惠特克、商务部长罗斯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尼尔森在记者发布会上就宣布了对孟晚舟、华为公司及华为子公司的23项指控,其中13项在美国布鲁克林联邦法院提起,另10项是在华盛顿州zhou西区法院提起。美司法部称,华为为了在伊朗开展业务,误导一家国际银行和美国当局,掩盖其与子公司星通技术 (Skycom Tech) 的关系。

 

第二步,如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官应该对自己的当事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辩护律师就会主动地说服检察官,后者就可能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延缓起诉。这时,被告人与辩护人会主动与检察官接触,交换意见,寻求达成暂缓起诉协议。

 

第三步,如果控辩双方磋商顺利就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一般会包括约定被告人需要在暂缓起诉期间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包括认罪或者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这也是暂缓起诉协议最核心的内容。本案中,孟晚舟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暂缓协议中核心内容是:承认4页附件中所罗列的事实清单都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如果被告人违反协议内容,联邦政府可以使用附件之中的内容作为证据来指控她,还有一些附随事项如不得表示自己未看懂协议,不得表示自己是在非自愿状态下同意协议,不能发表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言论等。当然联邦政府也给了孟晚舟一些优惠,诸如不需要提供DNA样本,协议期间结束后孟晚舟无需本人到场听候法庭宣判案件撤销等。值得注意的是,孟晚舟的律师在达成协议之后也声称孟晚舟并未认罪。必须要说明的是,是否需要认罪并非暂缓起诉协议的必要内容。美国各个州对暂缓起诉协议中是否要约定被告人认罪规定不一。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要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就需要被告人主动认罪,而在纽约州则不需要。一般来说,如果暂缓起诉协议不需要被告人认罪,那么暂缓起诉期限结束后法官就会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如果暂缓起诉协议中需要被告人认罪,那么暂缓起诉期间被告人就处于一个已经认罪但是未被判处有罪的状态,暂缓起诉期限结束后,法官会允许被告人撤回认罪,宣布案件撤销。

 

第四步,法官对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则暂缓起诉协议正式生效。由于美国是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具有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特色,法官中立性强,所以法官对于暂缓起诉协议一般都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当地时间9月24日下午13时孟晚舟在纽约联邦法院出庭,法官讯问其是否承认指控罪行,孟晚舟回答:“我否认控罪!”法官通过审查,同意了孟晚舟与美国检察院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此协议正式生效。

 

第五步,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对暂缓起诉协议内容的遵守情况决定下一步动作。如果被告人良好的遵守了协议内容,被告人将根据是否认罪获得优惠处理;如果被告人没有良好的履行协议,法官可以给予被告人一次机会,如果不给与原谅机会,对于认罪的被告人,法官可以直接定罪量刑,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刑事追诉程序继续进行。本案中,孟晚舟达成的是不认罪的暂缓起诉协议,协议期限为4年,从2018年12月1日始,至2022年11月30日止,如果孟晚舟良好的遵守了协议内容,则期限结束后法官会直接宣判其无罪。如果孟晚舟不履行协议内容,则法官可以考虑给孟晚舟一次机会,如果不给其机会,美国司法部对孟晚舟的刑事追诉程序将恢复。

 

三、结语

 

在当下的学术界,对于美国暂缓起诉制度多有介绍,主要是集中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犯罪治理两大领域,讨论前者的学者多认为应该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未成年人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改造,讨论后者的学者认为应该在我国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考虑确立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合规激励机制。当然,这样的借鉴如果能够以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对于我国相关程序的发展完善应该说是有好处的。但是,我们在阅读了大量与上述两个主题相关的文章之后可能会产生一种错觉即暂缓起诉等于企业合规或者暂缓起诉是和企业合规难以分割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回到美国法的语境之中,还原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真实面目。

 

参考文献:

1. 孙力:《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2. 李远:《美国律师详解:孟晚舟的DPA究竟是啥》,ESQ黑巫议事堂9月25日。

3. 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

4. 陈瑞华:《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与刑事合规》,载《中国律师》2019年第4期。

5.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

作者:吕宏伟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