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史立梅、张丽霞:基于犯罪预防的多机构合作策略与实践——来自英国的经验及其启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9-30

目  次

一、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的历史溯源

二、多机构合作策略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路径

三、多机构合作支持体系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

四、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五、结语

 

内容提要:英国少年司法体系以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为核心目标,重视包容性的社会控制,采用多机构合作策略,建立少年司法委员会和青少年犯罪小组,通过风险评估、合适成年人、程序参与等机制,加强国家、社会以及政府不同机构之间合作,与传统刑事司法程序形成稳定连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社会支持机制都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政府各机构之间合作不足,审前转处缺位等问题,需要借鉴英国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的有益经验,明确犯罪预防的核心目标,构建完善的犯罪预防体系。借鉴多机构合作策略,重视审前转处,通过机构合作减少进入刑事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重视风险评估,确保处遇的专业性和精确性。强调少年责任,鼓励多机构支持的恢复性非监禁处置,确保在进行犯罪控制实现刑事司法目的的同时,实现儿童最大利益,最大程度的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关键词:犯罪预防;少年司法;社会支持;多机构合作

 

纵观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发展历程,各国都在福利抑或惩罚两者之间不断博弈,起承转合虽有不同,但社会力量的介入是各国共同的选择。自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程序,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开启了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新篇章。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深入探索支撑这些制度的社会支持机制,如何组织社会支持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如何将社会支持力量有效嵌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对此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支持主体不明确、跨部门跨专业合作欠缺、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等。

 

英国目前的少年司法体系以1998年《犯罪与社会失序法》为蓝本建立,被英国学者称为新少年司法体系。该体系的显著特征是将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作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和目标,并要求政府在预防犯罪和少年司法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以少年司法委员会和青少年犯罪小组为核心的多机构支持体系是英格兰少年司法的改革创举,将警察、社工、教育工作者、卫生健康工作者等不同专业机构力量汇集起来,围绕少年触法者,凝聚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共同致力于儿童和青少年的最大福祉,从而实现了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的良性互动。本文追本溯源拟从历史、理论、实践机制等方面考察英国少年司法多机构合作策略,以期对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以及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再犯罪有所裨益。

 

一、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的历史溯源

 

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的形成及其实践是英国近两个世纪少年司法改革的结果,其历史根基可以追溯到被誉为儿童大宪章的1908《儿童法案》。纵观其改革历程,其中三个改革阶段对当前的多机构合作策略的提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首先,福利原则从鼎盛到逐渐淡出少年刑事司法,少年保护性司法与少年刑事司法得以分离,奠定了当前少年刑事司法多机构合作策略的基础。其次,“借口文化”和“少年司法剧场”论断的反思,使得最小化干预和强调正当程序的理念开始动摇。最后,包容性社会控制法案的出台,加速了多机构合作策略的采纳和实施。

 

(一)保护性少年司法和刑事少年司法的分离

 

在20世纪初期英国没有像美国一样以国家亲权理念为指导,建立强调福利色彩的社会化少年法院,而是对传统的成人刑事法庭进行改良,由此建立的少年法庭同时处理少年保护和少年犯罪案件。1946年儿童保护委员会发布报告,认为由少年法院同时承担惩罚和福利角色并不合适,该报告敦促地方当局建立儿童社会服务组织,以将少年保护案件从传统少年刑事司法中分离。20世纪60年代,福利思想达到鼎盛,根据内政部发布的白皮书,少年犯罪应该全部被移出少年法庭系统,改由社会服务部门干预,福利色彩的少年司法开始盛行。直至20世纪80年代英国对少年司法中的福利主义进行反思,反对将福利原则纳入少年司法体系。1989年《儿童法案》正式将保护性少年司法转移到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则专门负责处理少年刑事案件。与苏格兰儿童听证程序相比,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少年司法的典型特征即将少年犯罪和保护案件分开,少年保护案件以福利原则为指导,少年犯罪案件则奉行矫正主义,致力于阻止少年的犯罪行为。保护性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分离也顺应了社会公众的需求,1990年恶性少年犯罪案件的出现,使得这一趋势更加稳固。保护性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分离,必然导致相应社会支持机构的分化,即家庭法院的支持主要来自于家庭服务部门,刑事司法的支持则来自于后来专门成立的多机构合作组织——青少年犯罪小组。

 

(二)最小化干预原则和强调正当程序的动摇

 

20世纪末,受到犯罪学犯罪年龄曲线理论以及犯罪标签理论的影响,以最小化干预为原则的少年司法运动蓬勃发展。最小化干预原则源于对国家干预原则的反思,旨在减少正式司法系统对少年犯罪的干预,尽量将犯罪少年置于非强制的社会环境中直到他们不再犯罪,以避免标签化对少年发展的不良影响。根据该原则,应对少年犯罪采双轨制,即区分轻微犯罪和严重犯罪,对于轻微犯罪应尽量转移出刑事司法系统,正式的警察警告被作为起诉的替代手段大量使用;对于严重犯罪应通过少年法庭的刑事程序处理,尽量避免福利措施的滥用,减少对涉罪少年的拘留和监禁,尽量将其安置在以社区为基础的替代场所。这样做的结果是少年犯罪警告率和少年法庭有条件释放的大量增加。以14-16岁的男性少年为例,1980年到1992年警告率从58%增加到90%。但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国家犯罪统计委员会1996年对少年司法体系进行审查发现,不断增长的警察警告率对改善少年犯罪情况并没有产生实际作用,警察的警告往往只是简单的口头警告,而法庭的释放决定对少年犯罪也没有产生积极影响,最小化干预实际是过多的宽恕,其结果是犯罪少年往往不承担犯罪的责任,从而形成所谓的“借口文化”。少年司法改革开始主张对犯罪少年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干预

 

20世纪后半期英国少年司法的另一个特征即是强调少年司法的正当程序,国家资助的少年司法法律援助快速增长。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得少年司法的法庭程序不断完善,但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的繁琐和诉讼的拖延,且花费巨大。1996年国家犯罪统计委员会的报告显示,一个涉罪少年从被起诉至法庭审判的平均出庭次数是4次,每次出庭至少需要5名公共资金资助的法律援助和支持人员。报告建议将少年司法系统公共基金的重点从关注程序转移到如何对犯罪少年采取更有效的矫正行动。新工党政府也得出同样的结论,认为过分强调正当程序造成诉讼拖延,少年法庭的程序趋于形式化和表演化,称之为“少年法庭程序剧场”(theatre of the court processes)。总体来说,20世纪末英格兰的少年司法从强调最小化干预和正当程序原则开始转向提倡针对犯罪行为的积极干预,以切实围绕少年的环境和利益,改变犯罪行为本身。

 

(三)以预防犯罪为核心目标的新少年司法体系

 

1997年新工党政府上台以后,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政府认识到一项成功的刑事司法政策有赖于制定一项包容性的社会政策,为“有犯罪危险的年轻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1998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颁布《犯罪与社会失序法》,根据该法案建立了新少年司法体系。新少年司法体系深受20世纪90年代新管理犯罪学“精算司法”(actuarial justice)理论的影响。精算司法理论改变了主权国家进行犯罪控制的策略,从关注犯罪原因转向关注控制成本、受害者和公民,鼓励地方当局协调各种处理犯罪的机构,采用责任化的国家策略,通过系统协调使得整体再犯率下降。英格兰新工党政府接受了新的犯罪控制策略,在福利和司法的基础上,建构了整合不同资源,多机构相互链接合作的新策略,确立了新的少年犯罪控制体系。与以往的少年司法体系相比,新体系的首要显著特征是确立了整个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根据《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是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第二款指出在少年司法体系中,除了其他法定的责任和要求,所有履行少年司法职能的个人和机构都必须考虑该目标。具体而言,即要求少年司法体系中的机构和个人将该目标作为其决策和行动的指导。以少年法庭为例,除了传统的司法裁判职能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要求考虑的福利因素,还需要考虑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少年法庭需要在这三者之间平衡,以做出最适当的裁判。除了统一的核心目标,新少年司法体系还强调修复、效率和责任。修复是指在少年司法的裁判过程中,更加注重修复犯罪对被害者和社区造成的损害。效率是指针对之前少年司法程序过分拖延而采取的改革,强调更有效的利用现有的少年司法体系内的资源。责任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要求少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另一方面要求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新体系要求地方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地方政府具有预防少年犯罪的职责,需要制定每年的少年司法计划,为少年司法的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根据《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第38条,地方政府有责任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围绕少年司法各阶段对少年的处置特点,为少年司法提供支持力量。具体而言,根据第39条、41条的规定,内政部负责设立少年司法委员会,地方政府则负责组建包括政府治安部门、教育部门、精神卫生部门、缓刑部门等在内的青少年犯罪小组,为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少年司法提供支持服务。上述多机构合作组织的设立是英格兰少年司法的创举,其以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为核心目标,凝聚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围绕少年违法者,实现了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的互动,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服务提供了统一的机构载体和实践的基础。

 

二、多机构合作策略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路径

 

作为新工党政府最终采纳的少年犯罪预防策略,多机构合作策略不仅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通过法律上升为英国少年犯罪治理的根本方略,不仅如此,法律还为该策略的落地与实施规定了具体的实践路径,从而使多机构合作策略从理论走向了生动丰富的少年司法实践,并取得了非常良好的实施效果,由此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多机构合作策略的理论基础

 

多机构合作的理论源于新阶段犯罪学,该理论认为犯罪控制应该重点分析犯罪控制的成本效益,犯罪的发生往往在于受害者的易于侵害性,由此,控制犯罪的资源应该被重点用于可能发生犯罪侵害的或者有发生犯罪风险的地方。这种新的犯罪学研究思潮也被称为“管理犯罪学”,研究关注的落脚点不在于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而在于应采取何等有效措施应对犯罪带来的影响,代表性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左派现实主义,另一种是基于新保守道德学派。其中左派现实主义的犯罪矩形理论(the square of crime)和多机构合作理论对英国少年司法多机构合作改革影响巨大。

   

1.犯罪矩形理论:重视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和受害者权利

 

左派现实主义犯罪学提出犯罪矩形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犯罪事件都需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他们分别构成矩形的四个角,包括警察、其他社会机构、罪犯以及受害者,其中前两者是官方和非官方对犯罪事件的反映,也被称为社会控制因素,后两者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解释。如图1所示,影响犯罪的因素有四个,首先是罪犯因素,即引起犯罪的原因,也是传统犯罪学的研究重点;第二是受害者因素,即受害者容易受到伤害的因素,比如受害者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等;第三是警察执法因素,即当地的治安情况,比如警察的人数以及其在执法过程中的公信力、责任、安保措施等;第四,非正式的公共控制,即公众发起的社会控制行为,比如监视邻居的财产以及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等。

与传统犯罪学理论相比,犯罪矩形理论强调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认为除了由法律规定的正式社会控制机构比如警察之外,其他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在犯罪控制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工党政府上台以后,非常重视非正式社会控制在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性,强调公民和社会的责任;绘制犯罪地图,加强重点区域的社会管控;关注受害者权利,严厉打击性侵等犯罪,比如实施了“走上正轨(Sure Start and On Track)”计划。

 

2.多机构合作干预理论

 

多机构合作理论对英国少年司法政策影响巨大,是英国新少年司法体系采取多机构合作支持策略、建立多机构合作社会支持体系的直接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犯罪和社会失序问题需要加强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左派现实主义创始人杨(Young)教授在犯罪矩形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犯罪的控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机构可以完成的。犯罪控制不仅是警察、皇家检控和法院等传统刑事司法机构的责任,还需要其他社会机构的积极参与。因为没有一种统一固定的程序可以应对所有的犯罪,不同的犯罪需要不同的应对策略,比如应对被指控盗窃和儿童虐待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和所涉及的机构就有很大的不同。他认为应该根据犯罪发展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由不同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相应控制干预措施。如下图所示,在犯罪的产生、发现和应对的过程中,影响的因素各不相同,比如在犯罪的产生阶段,除了失业、没有固定住所等直接影响因素,道德文化背景和物质环境现状也与犯罪行为的产生息息相关,针对不同的因素涉及的干预机构也各不相同,除传统的警察、皇家检控、法庭、缓刑和社会服务部门还包括政府、学校、企业、家庭以及社会公共机构等,为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需要采取多机构合作的策略来应对。

 

(二)多机构合作策略的实践路径

 

工党政府在改革初期就确定采用多机构合作策略来应对少年犯罪问题,其具体实践路径即在少年司法改革中创新性地建立了多机构合作的组织机构体系,将社会工作、警察、精神卫生、教育、法庭、缓刑等不同部门纳入其中,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框架来进行少年司法支持服务工作,并使之与已经存在的刑事司法系统有机衔接。多机构合作支持体系与刑事司法系统的衔接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稍后将作专门研究,此处仅介绍多机构合作的组织架构问题。多机构合作的组织机构体系集中体现在两个机构的设置上,即青少年犯罪小组和少年司法委员会。这两个机构的设立是多机构合作的改革成果,将政府和各种社会支持力量紧密而有逻辑的结合在一起,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少年司法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形成独具特色的创新型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1.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

 

根据1998年《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第39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应该联合警察、缓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团体或个人成立一个或者多个青少年犯罪小组(Young offending teams简称YOT),负责为该地区少年司法提供支持服务,并履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少年司法计划规定的其他职能。法案明确规定了最低限度的组织要求,该小组至少应包括以下成员:1名缓刑委员会的官员、1名地方政府社会服务局的社会工作人员、1名警察、1名本地区教育局制定教育官员以及1名本地区医疗机构指定的健康专员。此外,还可以包括地方政府在与警察局、缓刑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协商后选派的其他专业人员。与改革之前的支持小组相比,青少年犯罪小组的直观变化是社会工作人员的比例下降,其他机构和专业人员比例不断提高。根据少年司法委员会2018年8月的统计数据,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共有154个青少年犯罪小组,以伦敦市为例,目前有31个青少年犯罪小组。少年司法委员会定期更新各地青少年犯罪小组的联系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和方式,方便需要少年司法支持服务的人员查找相关信息。

 

青少年犯罪小组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具体职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预防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审前阶段通过早期干预、教育警告少年违法者,预防其进一步犯罪,创办培训中心,对轻微犯罪少年实施教育辅导,提高其能力,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比如被警察处以警告、附条件警告的监督等。其次是提供与少年法庭相关的支持服务,比如犯罪少年讯问过程中承担合适成年人职责、提供保释服务、向法庭提供评估和报告等。最后是协助法庭处置的执行和监督,比如为被监禁和安置在当地居住设施的少年提供支持服务;转处法令;监督社区法令的执行;监督监禁法等。

 

多机构合作的青少年犯罪小组为少年罪犯提供了一个联合处遇机会,跨专业领域的合作在于确保将不同专业技能集合来应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社会需求和教育等,克服少年司法服务中存在的结构性分离,避免不同机构之间重复的工作。在该小组中有来自不同机构、不同文化、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他们需要相互尊敬理解各自在少年司法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跨专业的实践活动,满足其个性化综合需求,为犯罪少年提供整体服务。例如,青少年犯罪小组中的社会工作人员将社会工作的沟通、共情、倾听等专业技能带到少年司法服务中,让少年在一个安全有益的氛围中探索其犯罪行为的根源,撰写审前报告向法庭提出干预方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担任法庭官员和监督官员等。

 

2.少年司法委员会

 

成立少年司法委员会(Youth Justice Board)是英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另一个创举。根据《犯罪与违法秩序法》第41条的规定,应成立非政府部门的公众组织——少年司法委员会,委员会由内政部指派10-12名人员组成,其中应该包括具有少年司法相关经验的人员。根据法案要求,青少年司法委员会的职能具体包括:(1)指导整个少年司法体系的运行,监督少年司法服务;(2)围绕如何有效的实现少年司法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给内政部提出建议;(3)从相关机构收集少年司法相关信息并及时发布;(4)跟踪观察青少年犯罪小组、少年法庭以及安全看护条件等,监督少年司法支持体系的实现程序,制定国家少年司法服务标准;(5)为地方政府少年司法服务提供财政支持、技术援助和研究支持,促进少年司法最佳实践。联合政府上台以后,对少年司法委员会的设置提出了质疑,对其部分职能进行了调整。2011年少年司法委员会从内政部转移到司法部,其内部机构不断精简,比如2017年少年监禁和缓刑服务职能分离到少年监禁和缓刑服务部门。此外,在少年司法委员会内部成立了一个少年司法顾问专门小组来整理收集关于少年司法的观点和建议,并建立少年司法体系监督小组(Youth Justice System Oversight Group),将不同部门的高级政府官员集合在一起面对少年司法系统的挑战。经过上述调整,少年司法委员会的定位更加清晰,职能更加集中。

 

根据少年司法委员会2018-2019年度报告,青少年犯罪小组的使命是在整个少年司法系统中减少犯罪儿童和青少年的数量、降低再犯率、改善和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安全状况以及行为表现、促进更加积极有效的干预结果。少年司法委员会秉持“首先他们是儿童,其次他们是犯罪人”理念,致力于实现儿童最大利益,鼓励儿童发展潜能,减少少年犯罪对其自身和对社区的影响,确保每一个少年儿童都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对社区做出有益的贡献。其核心举措是制定少年司法服务的国家标准,用以指导和促进少年司法服务实践。2019年最新发布的《少年司法服务标准》以少年司法程序不同阶段为界,设定了五类服务标准即在法庭外服务标准、法庭服务标准、在社区服务标准、在安全设施服务标准、转移和安置服务标准。少年司法委员会针对每一项服务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具体内容会在下文结合少年司法相关程序进一步展开论述。

 

三、多机构合作支持体系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

 

英国少年刑事司法多机构合作策略的实践,不单单是创设了相关机构,而且实现了其与整个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的有机衔接。目前青少年犯罪小组已经稳固嵌入了少年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针对少年触法者的社会控制之网,其中既有符合正当程序的惩罚之网,也有无缝对接的全程保护和关爱,一方面达到了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则可以促进涉罪少年更好回归社会,真正做到以少年为中心,从而在惩罚少年触法行为的同时,实现少年利益最大化。

 

(一)英国目前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英国目前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总体上是以1998年《犯罪与社会失序法》为基础建立的,之后经过其他不同的法案不断更新和修订具体的内容。英国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少年案件是指年龄在10-17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涉及警察、青少年犯罪小组、皇家检控署、少年法庭、刑事法院以及各类少年安置机构,不同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预防少年再犯,保护少年利益。总的来说,英国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可以分为庭外处置、起诉、法庭裁判和处置程序。

 

1.庭外处置程序

 

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设置了庭外处置程序,作为正式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进行司法转处和分流。2012年以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少年司法庭外处置措施主要包括训诫和最终警告,目前的庭外处置框架则是根据2012年《法律援助裁判和惩罚犯罪法案》建立的。具体而言,针对少年的法定庭外处置包括:青少年警告和青少年附条件警告,此外,还包括一种非法定的选择,通常称为庭外决议。庭外处置程序主要针对罪行轻微的青少年案件,不涉及法庭审判或判决,其目的是使青少年今后不再参与刑事司法系统,这符合儿童和司法的最大利益。

 

总体来说,在法庭外处置程序中,涉及到的机构主要是警察和青少年犯罪小组,庭外处置会产生四种结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社区决议、青少年警告和青少年附条件的警告。当少年犯罪被警察发现或者逮捕,如果经调查没有实质性犯罪行为或者少年不认罪且没有足够的证据提起诉讼,警察会释放该少年不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少年承认犯罪,但是初次犯罪且罪行轻微,在考虑受害者意见的前提下,警察可以选择社区决议,即在犯罪少年、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方达成非正式的协议,也被称为“街头恢复性司法”。社区决议记录会保存在当地警察系统,但不构成犯罪记录,警察可以通知青少年犯罪小组协助该协议的执行。

 

如果少年承认犯罪,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但是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警察可以向少年发出警告处置。当警察做出警告处置时,必须通知青少年犯罪小组,如果少年之前有警告记录,则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对少年进行评估,实施相应的康复计划,以防止其进一步犯罪。少年是否参与康复计划是自愿的,不遵守也不会受到惩罚,但是会影响未来处置办法。当少年承认犯罪,且有足够证据证明,但出于公共利益不起诉,警察还可以做出附条件的警告,青少年附条件警告最长期限3个月。当少年因某项罪行获得附条件警告时,该罪行的刑事诉讼便会停止,如果少年遵守相关条件,检控程序通常不会展开。附条件警告所附的条件具有强制性,可以是补偿性的,比如与英国皇家法院服务机构达成协议收取罚款,也可以是恢复性的,比如与警方达成协议适用宵禁,只有在恢复和赔偿条件不适合或者不足以处理罪行时,才可采用惩罚性条件。附条件警告的执行期限一般是16至20周,由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监督执行,不遵守条件,又缺乏合理理由,则可能导致原来的罪行被继续起诉,附条件警告不再生效。警告只适用于10至17岁的犯罪少年,18岁或以上的触法者,不论他们在何时触犯法例,均应给予附条件警告,如果属于应当公诉的犯罪,则需咨询皇家检控署的意见并得到授权后方可做出附条件的警告处置。此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除了皇家检控署和警察以外,虽然还有其他机构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警告和附条件的警告只能由警察做出。

 

2.起诉程序

 

如果警察决定起诉涉罪少年,案件将被转移到皇家检控署(The Crown Procecution Service),由皇家检控署来决定是否最终起诉该少年。皇家检控署是少年司法系统中的一个中立机构,检控官将根据证据情况和公共利益来综合判断是否提起诉讼,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证据情况以及犯罪结果、受害人以及未成年人之前的犯罪历史等。在起诉程序中会出现三种结果:终止程序、将案件返回给警察和向法庭提起诉讼。经皇家检控署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会被终止诉讼;如果认为尽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但是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也可将案件移送回警察,由警察做出庭外处置,如果警察未能做出庭外处置,应该向皇家检控署做出解释,由皇家检控署通过还押听证会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定罪的现实可能性,且起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皇家检控署会提起公诉。其中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案件一般会被移送少年法庭,皇家检控或者律师提出诉讼的案件、涉及死亡的案件、涉及恐怖主义或者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仇恨犯罪或者家庭暴力的案件、暴力斗殴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犯罪行为、对18岁以下少年性犯罪行为以及2003年授权法案规定的罪行等则被直接移送刑事法庭。此外,皇家检控署必须确保青少年犯罪小组可以获得任何有关犯罪的可以写入庭前报告的内容,包含证据相关内容,复制警察笔录、证人证言以及之前的犯罪情况等。

 

3.法庭裁判程序

 

少年法庭的设置相对不那么正式,受理范围包括保释的未成年人、声称无罪的、承认严重罪行但应被判处2年以下的案件。少年法庭可能做出罚款、转处令、赔偿令、恢复令、训练和监禁令、亲职令等裁判。

 

对于罪行轻微的少年犯罪,少年法庭可以做出赔偿令(raprationorder),赔偿令要求犯罪少年向被害人或者社区进行补偿,旨在让犯罪少年承担犯罪行为的后果,对被害者做出实际的补偿。

 

转处令是一项特殊的法庭判决,首次在少年刑事司法领域纳入社区因素,最早由1999年的《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提出,现在规定于2000年《刑事法院审判权力法案》。英国学者认为转处令的创设实际上是以苏格兰儿童听证程序为基石,以福利原则为指导,其基本的理念是恢复、赔偿和帮助少年重新融入社会,其目的是改善少年犯罪行为,防止少年再犯。如果是少年是初次犯罪,少年法庭可以做出转处令(referral order),将少年转移给青少年转处专门小组(Youth offender panel),青少年转处小组负责召集犯罪少年及其父母以及受害人等就改进少年犯罪行为达成具体协议,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赔偿、宵禁、和解或者参加特定的教育培训等。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在法庭做出转处令20天内招募培训社区志愿者建立转处专门小组,并向转处专门小组提供转介报告。转介报告不能提出任何有关协议的建议,主要是提醒专门小组考虑法庭量刑关注的重点以及受害者可能接受的赔偿方式。转处专门小组包括一名青少年犯罪小组成员和两名经过资格认证的社区工作人员,其中青少年犯罪小组成员担任顾问和监督的角色,负责向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少年背景信息和建议并监督少年行为,社区工作人员是转介小组的决策者。犯罪少年及其家长必须参加该协商会议,如果被害人同意,被害者被要求尽量参加。转介期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如果达成了协议,转处专门小组将负责监控该协议,并在少年遵守协议的前提下,解除转介令。如果不能达成行为协议,或者少年违法协议条件,少年罪犯则会被送回法庭,以原罪判刑。

 

2008年《刑事司法和移民法案》创立了少年恢复令,该法令重新建构了少年法庭的裁判框架,取代了1998年《犯罪和社会失序法案》确立的9种社区处置,包括行动计划令、监管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等,简化了法庭裁判程序,提高了干预措施的灵活性,被英国学者称为“点菜式的判决”、“自助餐厅式的司法”。少年恢复令需要与少年犯罪严重程度相匹配,需要根据少年犯罪特点选择相应附加条件,最长期限是三年。其理论基础上对犯罪的干预需要与少年犯因性需求和风险因素相匹配。少年恢复令提供了一揽子的附加要求,根据少年司法委员会的指导,少年恢复令可以附加18项具体要求,比如禁止具体活动要求规定特定的时间禁止做某事、宵禁要求、电子监控要求、毒品测试要求等。少年恢复令需要基于精算风险评估的结果,根据罪行严重程度选择相应的社区干预计划,最长期限是三年。对于附加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制,但是附加要求必须与少年犯罪严重程度相适应。

 

转处令、恢复令、赔偿令都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庭裁判令,要求在社区执行。青少年犯罪小组通过审前报告向法庭提出建议,协调被害者,负责恢复令的执行。

 

少年法庭还可以做出羁押和训练令,也被称为无缝判决,该处置的前半部分在羁押设施中服刑,后半段则在社区的监督下服刑。这样的羁押安排使少年罪犯能够 “无缝地”从羁押场所转移到社区,其重点是明确的“判决计划”,以确保羁押时间得到建设性的利用,并在释放后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支持。

 

此外,少年法庭还可以作出亲职令等辅助性处置,其中亲职令较为特殊,之前提到的刑罚都是针对少年本身的,亲职令的裁判对象则是少年的父母。亲职令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要求父母参加咨询或者指导会议,最长期限3个月;第二种情况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对少年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比如确保少年上学或者确保其避开特定的人和地方。该命令也是由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执行,如果父母不遵守相关命令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罚款1000英镑。

 

(二)以青少年犯罪小组为核心的多机构支持体系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以青少年犯罪小组为核心的多机构支持体系在英国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的结合使得英国的少年司法在福利和惩罚,司法和行政之间达到了较好的协调。法律明确给予了青少年犯罪小组在不同刑事司法阶段的建议和决定权,在青少年犯罪小组和传统的警察、皇家检控和法庭等刑事司法机构之间搭建了桥梁,从而实现了对固有社会支持模式的超越。

 

1.庭外处置阶段的支持服务

 

在庭外处置程序中,青少年犯罪小组与刑事程序的衔接体现在讯问阶段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基于风险评估和社会调查对是否起诉,是否保释以及做出何种处置给出建议,并负责警告和附条件警告处置的监督和后续跟进。

 

第一,协助警察做出庭外处置决定。根据2013年实施的《法律帮助、审判和惩罚犯罪行为法令》,警察和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有效合作确保法庭外的处置体系有效运行。当做出一个青少年警告,警察必须告知青少年犯罪小组,如果是以前有过犯罪经历,警察则需要根据青少年犯罪小组的评估,由警方和青少年犯罪小组联合做出决定。为了确保真正的联合决定,青少年犯罪小组中的警察不能作为警察或者青少年犯罪小组的决策者。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确保做好庭外处置的记录,将处置原因、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青少年犯罪小组信息库,并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支持青少年警告和附条件的青少年警告的实施。

 

第二,提供庭外处置保释的支持服务。在庭外处置阶段进行保释是为了进一步调查犯罪行为或者确保庭外处置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释可以发生在警察做出警告、附条件警告或者起诉之前,也可能在此之后。庭外处置程序中的保释需要警察和青少年犯罪小组的密切配合。青少年犯罪小组需要对少年保释进行提供评估和支持。青少年犯罪小组应该建立该未成年人之前犯罪或者保释的历史档案、确认该未成年人是否在青少年犯罪小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有过接触记录、确认保释地址的适当性和稳定性,以此为基础向警察提出保释适当的建议。保释的期限由警方和青少年犯罪小组协商确定。由于越早的对少年进行干预效果越好,所以保释期限需要警察和青少年犯罪小组相互配合,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青少年犯罪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使用风险评估工具对犯罪少年进行评估,警察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青少年犯罪小区的评估报告做出处置决定。

 

第三,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当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被警察逮捕或者警告讯问时,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警察讯问时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当上述人员不能到场时,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提供合适成年人到当地的警局,无论该未成年嫌疑人是否来自本地区。青少年犯罪小组提供的合适成年人服务必须做成手册放置于警察局,同时提供给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这种合适成年人服务必须保证一周七天都予以提供,且覆盖警察讯问可能发生的主要时段(比如早上九点到晚上九点),非工作时段应安排电话联系人。合适成年人由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在社区招募,但遴选必须依照严格程序进行,并考虑其性别、种族等相关因素。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对被招募的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并提供支持。

 

2.法庭审判阶段的支持服务

 

在法庭审判阶段青少年犯罪小组仍然是支持体系的核心,对法庭非监禁的判决影响巨大,但具体的指导原则和服务方式略有不同,在法庭审判阶段青少年犯罪小组的支持服务以法庭审判为基本指导,建立在法庭审判的基本框架之上,处于辅助性的地位。多机构支持服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法庭职能服务和审前报告。法庭职能服务是指为了确保法庭程序正常运转,青少年犯罪小组协调相关机构和个人,并向犯罪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提供相应支持帮助,比如帮助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理解法庭命令和法庭程序、了解青少年犯罪小组的职能等,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犯罪小组来自法庭的工作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审前报告是法庭审判支持服务的核心职能,也是青少年犯罪小组专业性和创新性的体现,对整个少年司法裁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58条,青少年犯罪小组有权向法庭提供审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帮助法庭找到处置少年犯罪最合适的方式。审前报告是青少年犯罪小组的法庭职责之一,出席法庭的工作人员会就报告内容及少年情况接受法官提问。审前报告对法官的量刑裁量具有重大影响,其目的是以少年福利和少年最大利益为原则,尽量促成少年非监禁刑罚。如果青少年犯罪小组不能如期提供审前报告,必须向法庭做出说明。虽然法庭可以在没有审前报告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裁判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但是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56条,可以就该判决提起上诉。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审前报告可以具体分为5种类型:使用现有报告、休庭报告、特定量刑报告、转介小组报告和审前报告,其中前四种是特定情况下的简易报告,最后一种是法定的完整意义上的审前报告。总的来说评估是审前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少年综合评估、风险评估以及危险性评估。其中风险评估是青少年犯罪小组的创新举措,风险评估包括再犯风险、伤害他人的风险和伤害自己的风险,青少年犯罪小组会通过少年司法委员会研发的Assetplus风险评估工具对少年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

 

3.审判后安置阶段的支持服务

 

执行社区为基础的刑罚,需要青少年犯罪小组与少年及其父母保持密切的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预防少年再犯。监禁刑的执行主要是在少年监狱部门,从少年法庭做出监禁处置到转移到少年监狱的过程中,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提供相应的支持服务。如果法庭对少年判处监禁处罚,青少年犯罪小组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少年监狱服务部门,将其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转移给少年监狱服务部门,并在庭审结束后完成安置评估报告提供给少年监狱服务部门,帮助其做出合适的安置行为。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确保少年理解法庭裁判的最终结果,并协助裁判的执行。青少年犯罪小组还需要与护送少年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获取护送记录,并重点关注其是否有自杀或者自残行为,并纳入在后续的审后安置报告。如果青少年犯罪小组对少年监狱服务部门的安置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对安置决定进行审查。青少年犯罪小组可以提供相关信息,建议少年监狱服务部门改变安置决定,采取更符合少年利益,更能规避风险的安置方式。

 

四、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跨专业、多机构合作,英国地区将政府和社会力量纳入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在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英格兰少年司法委员会发布的年度工作报告,近年来首次进入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的人数、再犯人数、监禁人数都在不断下降。以2018-2019年度报告数据为例,截至到2018年3月,首次进入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的平均年龄是15.2岁,总人数是14373人,总人数与2017年3月相比下降了14%,截止到2017年3月,再犯率是40.9%,相比2016年同期下降13%,达到近十年来的最大降幅。

 

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与实践所取得的瞩目成绩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颇具启发性。在英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史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进程中同样面临的问题,比如20世纪初恶性少年犯罪的出现导致了英国少年司法在福利和惩罚之间的摇摆和挣扎,并最终探索出一条以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为目标、集保护和责任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新模式。而我国近年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特殊保护的质疑,有学者甚至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该何去何从,此时的目标定位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未来的发展方向。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未成年人刑事专章程序,规定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等多种制度,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保护色彩,但这些保护机制作用的发挥尚有赖于有效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但是我国学界目前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研究大都还停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层面,理论层面的深入研究极其缺乏,跨学科的研究也有待提高。虽然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并不完美,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多机构合作的青少年犯罪小组成员容易受到母机构的影响以及不同地区青少年犯罪小组之间的沟通协调不畅等,但不能否认的是,多机构合作的举措开创了一种控制未成年犯罪的新范式,对我国具有相当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笔者认为,英格兰少年刑事司法多机构合作策略及其实践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启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犯罪预防的核心目标,构建完善的犯罪预防体系

 

英国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的显著特征即明确以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为核心目标。如前文所述,英格兰少年司法体系是当代精算司法理论的产物,顺应了当今社会应对少年犯罪问题的新趋势,其整个少年司法体系关注的重点从犯罪个体及原因转向关注整体系统性管理和控制,预防犯罪和减少再犯成为评价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指标。1988年的《犯罪与社会失序法》将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确立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因此依据该法建立起来的少年司法体系不管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有效贯彻了该原则,前者比如通过规定反社会行为令、性犯罪令,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对社会和公众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予以早期介入和制止;后者比如通过警察警告、附条件警告措施将大量轻微犯罪行为及时转出刑事程序,以及通过法院对转介令、恢复令、赔偿令等非机构化、非监禁措施的适用实现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化。这些实体和程序上的措施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仅有这些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针对尚未构成犯罪但具有危害性行为的人进行早期介入和干预,还是将涉罪少年转出刑事程序或监禁场所,均需要多样化的服务支持体系予之相配合,以使触法涉罪少年在得到保护的同时学会承担责任,彻底消除其犯罪或者再犯罪的环境或者动机,以达到犯罪预防的最终目的。由此,1988年《犯罪与社会失序法》中规定的犯罪预防与其说是少年司法的核心目标,不如说是对少年司法提出的全方位要求,其充分体现了犯罪预防是一个从实体到程序、从司法到服务的全部过程。正如美国总统约翰逊一手组建的法律执行与司法管理委员会在1967年发布的《自由社会的犯罪挑战》报告中所提出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六个核心策略:身份行为的非犯罪化(比如离家出走、逃学、需要监督等等)、将涉罪少年从法院程序中转出至公共或私立的治疗项目、将正当程序权利扩展至未成年人、处遇非机构化(尽量利用社区团体之家或者非居住治疗设施取代大型培训学校)、服务多样化、控制的非集中化。上述策略不仅为美国1974年《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绘制了蓝图,而且与英国1988年《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的内容体系高度一致。

 

来自英美的犯罪预防理念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具有极大的启发性。多年来,虽然我国也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而且还专门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重新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进行了规定,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颇多,比如对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模糊,预防和矫治措施以行政化、机构化为主且未体现出多样化,保护性、服务性措施不足,与司法程序缺乏有机衔接等等。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专门适用涉罪未成年人的转处、非监禁措施的规定也严重不足,现有的转处措施(比如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难以落地,适用比例极低。上述立法和司法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效果。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杀人事件频发,使得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吸收和借鉴英美的犯罪预防理念和举措,构建全面的犯罪预防体系极为必要。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科学的分级处遇体系,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划分为虞犯行为、违法行为、触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级,并秉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针对上述四级行为规定不同的保护处分措施;二是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体系,为上述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支持服务;三是规定专门适用涉罪未成年人的转处、非监禁措施,尽量将轻微涉罪未成年人转出刑事司法程序或者给予非监禁、非刑罚化处遇;四是充分发挥社区在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社区为基础、遵循最小限制原则的替代性设施体系,比如寄养和照料中心、集体宿舍、中途之家、家务照管和家庭保健服务等等,以替代大规模、机构化的矫正场所(比如收容所、工读学校等等)。

 

(二)借鉴多机构合作策略,通过多机构合作解决少年司法过程中的社会支持问题

 

为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英国在多机构合作策略指导下成立了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小组,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创造性的纳入其他机构和专业力量,使得支持体系更加精准和全面,为其他国家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例。虽然英国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小组作为一个刑事司法机构的地位有些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准少年刑事司法机构,它在传统少年刑事司法和社会支持力量之间建立了桥梁,建立了跨部门和跨专业的合作,促进了少年刑事司法社会化进程。事实上在各国的少年司法改革中,都在寻求少年司法的多部门联动机制,我国近年来也不断倡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少年司法社会联动机制,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支持服务。但是我国服务于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力量相对分散,尚难以为少年司法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持服务。为加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2018年2月,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共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的培育和引入,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及时转介、外包未成年人帮教和救助专业需求,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中央确定了40个首批委托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工作单位名单。从试点单位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支持机构还没有实现跨部门、跨专业合作,且各地发展不均匀。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相对比较完善的北京和上海为例,社会支持的主体主要还是社会工作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等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参与不足,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重视和强调。在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英格兰的多机构合作策略颇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在政府和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下建立综合多方力量的多机构合作体系,是在短期内加速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较好选择。

 

(三)强调风险评估,确保支持服务专业化

 

在青少年犯罪小组实践过程中,风险评估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几乎贯彻其服务的全过程。少年司法委员会从成立之初就致力于研究开发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Asset,目前Asset已经升级到Assetplus并覆盖少年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含不同的模块,工作人员在使用该工具的时候,可以根据不同需要选定不同模块进行评估服务。风险评估并不是传统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但是近年来,其不断向刑事司法领域渗透,比如缓刑中风险评估工具的使用,再如美国近年来的保释改革争论核心是否从法律上纳入风险评估。鉴于少年司法的特殊性,风险评估以风险、需求和责任原则为指导,切合了少年个性化处置的要求,可以根据少年风险、需求因素进行个性化的干预。少年司法委员会开发的Assetplus在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虽然确立了全面社会调查的原则,由被委托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机构工作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相比之前的少年司法实践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里面隐含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其一,社会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区分和界定问题。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有时也会纳入一些心理学评估量表,给检察机关提供一定的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但是由于各地发展不均衡,目前的调查评估并不规范,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估规则,也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英格兰青少年犯罪小组提供的审前报告实际上同时包含了风险评估和社会调查的内容,并对评估内同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包括:综合评估、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评估。总的来说,英国青少年犯罪小组最后呈现给少年法庭的报告相比我国的社会调查报告更综合更专业。其二,风险评估研究的匮乏。虽然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有学者关注风险评估的相关成果,但是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其中可能的原因是专业和技术的限制,在国外风险评估一般由心理、医学领域学者主导,我国目前相应的交叉学科研究还属于刚刚开始探索的阶段,需进一步加强。

 

(四)重视审前转处,通过机构合作减少进入刑事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

 

在英国少年司法体系中,庭外处置是少年刑事司法支持体系的核心环节。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国家刑事司法联合调查署统计报告,庭外处置在青少犯罪小组工作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占到其工作的30%-80%。庭外处置的目的是尽量避免少年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这也符合英格兰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在英国,警察和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合作确保庭外处置体系的有效运行。笔者认为,英国的审前分流及相应的社会支持体系带给我国的启示在于:一方面重视审前分流,尽量减少涉罪少年进入正式刑事司法程序,避免标签化对少年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明确多机构合作小组在审前分流中的核心作用,通过综合评估积极干预,与警察和检控部门配合,避免庭外处置程序的虚化,通过支持体系将庭外处置程序落到实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转处相当欠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自行处置案件的权力,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一概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处分是审前阶段仅有的出罪机制,但因为酌定不起诉只是一种单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没有后续的监督考察处分与之衔接,因此并非转处机制,因此只有附条件不起诉处分是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唯一的审前转处措施。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目前的适用率较低,而且各地区之间极不平衡,比如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率达到了16%,而同期西南地区的四川省某市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仅为1.77%。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同地区的社会支持资源呈不均衡分布状态,并导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在各地实施时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种社会支持严重不足的现状也极大制约了我国审前转处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扩张适用。大量轻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侦查、起诉程序进入审判环节,而无论法院最终如何予以轻缓处理,被定罪的未成年人始终被贴上犯罪标签,即便是目前正在扩展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避免大量未成年罪犯的产生。笔者认为,与其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避免犯罪记录影响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不如通过审前转处使其彻底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并通过警察、检察官与社会支持机构、社区之间的合作实现对其的保护和教育,相较于定罪后的非刑罚化处置,这种非罪化处置更符合犯罪预防的初衷。因此,借鉴英格兰的经验,当务之急是在我国建立起多机构合作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审前转处提供足够的支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赋予警察和检察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庭外处置案件的权力,尽可能避免轻微刑事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五)强调少年责任,鼓励恢复性的非监禁处置

 

“责任化”是英格兰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对于那些涉嫌较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方面要求其直面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求其父母承担相应的管教责任。此外,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整个少年司法体系,以社区为基础的非监禁处置是其处置体系的主体,包括转介令、恢复令、赔偿令等。其中转介令和恢复令是近年来英格兰少年司法改革的重点,转介令主要针对首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少年,由社会志愿者和青少年犯罪小组成员组成的转处专门小组负责。恢复令则是根据少年犯罪特点由少年法庭做出的附带一系列条件的选择式裁判处置。两者都是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尽量采取社区处置,避免少年的监禁处罚,青少年犯罪小组和社区力量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隐形流动儿童”的犯罪率较高,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父母管教的缺位,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的处置体系中增加父母的责任,或者是鼓励少年修复与父母、家庭的关系,这对从根本上预防和防止再犯有很大的帮助。此外,在我国,刑事和解、缓刑、社区矫正也都体现着非监禁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适用范围较窄,社会支持力量严重不足。2019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五章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要求成立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矫正小组,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调教育部门帮助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等。目前草案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且之后如何将其与其他社会支持力量相统一,如何与刑事司法体系相配合仍是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也应秉持恢复理念,鼓励非监禁处置,注重修复少年与家庭、少年与社区的关系,促进犯罪少年的再社会化。

 

五、结 语

 

正如英国学者提出的,少年司法需要的或许不是一项成功的刑事司法政策,而是包容的社会控制政策,政府和社会需要为少年司法提供稳定的支持和服务。刑事司法的社会化趋势必然要求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做出变革,尤其在社会性需求如此明显的少年司法领域。当然,英国少年司法近百年的探索也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一些挑战,比如在具体的服务效果上尽管少年所犯罪行比十年前大幅度减少,但也有新的问题,比如儿童抢劫和毒品犯罪的数目有所增加、来自黑人、亚洲人和少数民族(BAME)背景的儿童的监禁比例较高等。故本文对英国少年司法的考察只是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方向提供一些经验和建议。在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的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且行且思,保持初心。英国少年司法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秉持“首先他们是孩子,其次他们是犯罪人”的理念,正是这种理念确保了少年司法改革不偏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管未来采取何种改革方式,也应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责任,调动国家、社会、家庭的各方面力量,积极进行跨专业、跨部门的合作和创新,因为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情况才会有所改变。

来源:《刑法论丛》2020年第2卷(总第62卷)

作者:史立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张丽霞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