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0-12
“捕诉一体”是最高检强力推行的一项重大刑事检察改革,实行以来在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全面系统深入总结了“捕诉一体”改革经验,对“捕诉一体”办案流程、证据审查要点、罪名疑难解析等作了具体细致阐述,既有理论深度分析,又有实践操作指引。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的权力更大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也就势在必行。从近两年案管部门对“捕诉一体”的监督管理情况来看,“捕诉一体”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捕诉之间监督制约相对弱化;二是有的检察院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设置过于绝对化;三是“捕诉一体”改革后,办案程序、业务系统应用、文书制作与使用、诉讼监督、办案效果等各类瑕疵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办案质量。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捕诉一体”的监督管理和参谋服务,从而促使“捕诉一体”改革最大化发挥提升案件质效的效应,同时最大程度上降低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是树立捕诉全面案件质量观。为适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求极致”的要求,检察人员需要树立全面案件质量观,将是否存在各类司法瑕疵以及是否贯彻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六稳六保”、“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政策,是否深挖保护伞线索、追捕追诉、追赃挽损、指导性案例强制引用、检察听证应听尽听、矛盾化解息诉、风险评估、检察建议应发尽发、司法救助应救尽救、案件信息公开等纳入案件质量认知体系,视为案件质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案件实体问题同等重视。
二是建立捕诉案件一体评查模式。“捕诉一体”改革后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评查的模式也要相应转变,树立“捕诉一体”评查理念,对捕诉案件一体化评查。重点紧盯存疑不捕案件、捕后相对不诉案件、捕后存疑不诉案件、捕后轻刑案件等进行评查。同时,还要通过类案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反向审视捕诉理念是否科学,捕诉衔接机制、捕诉配套机制是否健全,为推进捕诉一体工作提供参考。
三是建立捕诉流程监控通报机制。案管部门要加强捕诉案件流程监控,通过每日系统巡查、线上送案审核、法律文书审核、案卡填录规范审核等对捕诉案件流程实行动态监督防控,及时发出口头流程监控预警或发出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每月对流程监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办案部门提供参考指引。
四是建立捕诉案管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案管部门在加强“捕诉一体”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捕诉一体”的参谋服务。捕诉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时,可邀请案管、研究室部门检察官列席,综合业务部门检察官可运用开展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业务分析、检委会案件实体审查以及统筹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监督管理和参谋服务经验,从全面案件质量观对案件质量提出参考性意见,提前对案件质量“把脉”,预防各类司法瑕疵问题,消除日后评查“病灶”隐患,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评查检验。
五是完善捕诉检察人员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检察人员考核作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统筹制定本省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考核办法,将“求极致”和全面案件质量观融入捕诉检察人员考核,科学设置评分规则,不能违背诉讼规律对指标设置“一刀切”。通过强有力的检察人员考核,促进检察官担当作为、尽责尽职,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熊红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捕诉一体”是最高检强力推行的一项重大刑事检察改革,实行以来在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全面系统深入总结了“捕诉一体”改革经验,对“捕诉一体”办案流程、证据审查要点、罪名疑难解析等作了具体细致阐述,既有理论深度分析,又有实践操作指引。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的权力更大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也就势在必行。从近两年案管部门对“捕诉一体”的监督管理情况来看,“捕诉一体”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捕诉之间监督制约相对弱化;二是有的检察院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设置过于绝对化;三是“捕诉一体”改革后,办案程序、业务系统应用、文书制作与使用、诉讼监督、办案效果等各类瑕疵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办案质量。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捕诉一体”的监督管理和参谋服务,从而促使“捕诉一体”改革最大化发挥提升案件质效的效应,同时最大程度上降低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是树立捕诉全面案件质量观。为适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求极致”的要求,检察人员需要树立全面案件质量观,将是否存在各类司法瑕疵以及是否贯彻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六稳六保”、“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政策,是否深挖保护伞线索、追捕追诉、追赃挽损、指导性案例强制引用、检察听证应听尽听、矛盾化解息诉、风险评估、检察建议应发尽发、司法救助应救尽救、案件信息公开等纳入案件质量认知体系,视为案件质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案件实体问题同等重视。
二是建立捕诉案件一体评查模式。“捕诉一体”改革后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评查的模式也要相应转变,树立“捕诉一体”评查理念,对捕诉案件一体化评查。重点紧盯存疑不捕案件、捕后相对不诉案件、捕后存疑不诉案件、捕后轻刑案件等进行评查。同时,还要通过类案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反向审视捕诉理念是否科学,捕诉衔接机制、捕诉配套机制是否健全,为推进捕诉一体工作提供参考。
三是建立捕诉流程监控通报机制。案管部门要加强捕诉案件流程监控,通过每日系统巡查、线上送案审核、法律文书审核、案卡填录规范审核等对捕诉案件流程实行动态监督防控,及时发出口头流程监控预警或发出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每月对流程监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办案部门提供参考指引。
四是建立捕诉案管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案管部门在加强“捕诉一体”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捕诉一体”的参谋服务。捕诉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时,可邀请案管、研究室部门检察官列席,综合业务部门检察官可运用开展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业务分析、检委会案件实体审查以及统筹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监督管理和参谋服务经验,从全面案件质量观对案件质量提出参考性意见,提前对案件质量“把脉”,预防各类司法瑕疵问题,消除日后评查“病灶”隐患,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评查检验。
五是完善捕诉检察人员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检察人员考核作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统筹制定本省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考核办法,将“求极致”和全面案件质量观融入捕诉检察人员考核,科学设置评分规则,不能违背诉讼规律对指标设置“一刀切”。通过强有力的检察人员考核,促进检察官担当作为、尽责尽职,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熊红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