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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吴宏耀、李雅:确立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0-12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优化检察权配置为突破口,逐步确立了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标志的新发展格局。在刑事检察领域,通过“捕诉一体”改革,检察机关整合了刑事检察的相关诉讼职能并调整了刑事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以此为基础,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内设机构改革,实现了以案件类型为导向的刑事检察专业化发展。重新审视近年来的检察改革之路,可以看出,“捕诉一体”改革重构了我国刑事检察制度的底层逻辑,确立了一种以案件为单位、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新型刑事检察权运行机制。

  

“捕诉一体”改革整合的不仅仅是逮捕职能与起诉职能,而是涵盖了检察机关就同一刑事案件依法承担的全部检察职责,如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

  

“捕诉一体”改革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逻辑前提,并通过内设机构改革触发了刑事检察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通过确立“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案件类型(而非诉讼职能)重新设置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并按照案件类型持续推动刑事检察官的专业化发展。此外,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代表所属检察院对外统一行使检察权。因此,承办检察官必须树立“居一隅而谋全局”的程序整体观念,在尽可能早的诉讼环节就把案件做好做实、不留隐患;同时代表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职责融贯于具体的诉讼活动,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司法实践证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具有提高诉讼效率、优化检察资源配置等积极实践价值。

  

第一,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办案质效。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办案模式由原来的同一案件分人分阶段审查模式转化为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到底的模式,使办案责任更加清晰明确,做到权责一致。检察官受理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就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只需对补充材料和变动的事实予以审查即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和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减少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对于提高办案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提高逮捕案件质量,降低诉讼风险。“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独具优势:承办检察官能够及时督促侦查机关在较早时间、抓住最好的补正时机,将欠缺的证据补充完整;也可以按照公诉案件的质量标准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从而为案件提起公诉打好基础,确保“捕得了,诉得出”。

  

第三,加强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利用“谁批捕,谁起诉”的制度优势,承办检察官可以按照出庭公诉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引导侦查取证。

  

第四,将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人,强化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意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完成整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公诉等全部工作,同时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因此,案件与具体检察官之间的权责关系更为清晰,检察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当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还处于初创阶段。为了促进并规范“捕诉一体”工作的开展,应当立足鲜活的司法实践,注重加强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这方面,湖南省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湖南省检察院组织编写出版了一套《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该套丛书系统梳理了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实务基础,并按照具体罪名,就不同案件类型编写了捕诉操作指引。像绝大多数改革一样,在理论尚不成熟之时,尤其需要处在实践一线的检察官从实践中提炼经验、从经验中寻找规律。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   雅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