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0-13
自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并于2021年6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1]这正式开启了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的进程,即作为企业治理方式的合规正式与刑事法律建立起了联系,并转化成为刑事诉讼法上的激励机制。
在前期试点工作中,相关检察院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在试点工作不断纵深发展、积累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于2021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了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处理结果,为“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等合规激励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第三方机制下,涉案企业合规能否赢得检察院的认可从而实现不批捕、不起诉等激励结果,这就涉及到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评估验收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将从企业事后合规内涵、事后合规的评估验收程序、事后合规有效性的评估审查要素及验收规则四个方面予以展开探讨。
一、企业事后合规的内涵
根据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时间节点,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事前合规,是指企业在没有被刑事立案调查的情况下,自觉主动进行的合规建设,是一种旨在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面预防型合规。有效的事前合规,不仅可以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而且在企业员工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切割企业与员工的责任,避免企业被员工牵连入罪。由于事前合规发生在企业被刑事立案调查之前,所以不涉及到第三方机制的适用以及检察院的评估验收。
事后合规,是指企业被刑事立案调查之后,在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下,进行的合规整改,是一种旨在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犯罪的局部纠错型合规。第三方机制下涉案企业合规就属于事后合规,是在检察院督促下,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有效的事后合规可以帮助涉案企业实现合规不起诉的出罪效果。如何评价有效性?这就涉及到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评估验收问题。
二、事后合规的评估验收程序
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是在第三方机制中进行的,因此,在探讨涉案企业事后合规评估验收之前,要先了解第三方机制的运行规则以及在该运行规则下事后合规的评估验收程序。
1.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针对涉企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主动审查是否符合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涉案企业也可以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申请。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2.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涉案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要求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3.第三方组织开展合规考察。合规考察期内,涉案企业应当定期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配合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4.检察院依据相关材料作出决定。检察院根据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
根据第三方机制的运行规则以及事后合规的评估验收程序,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评估验收关键在于:一是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以及履行情况能否得到第三方组织的验收认可;二是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报告和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能否进一步通过检察院的验收。
三、事后合规有效性的评估审查要素
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本质在于其通过事后合规能够发现犯罪因素,并通过合规整改消除该犯罪因素,进而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把企业从犯罪道路拉回来,推动企业走向依法合规经营的道路,也即“去犯罪因素化”的过程。同时,涉案企业事后合规因其所涉罪名不同,由此产生的合规风险点和合规整改内容不同,从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评估审查应包含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要素,即涉案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至少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二是特殊要素,即涉案企业针对所涉特定罪名,进行专项合规整改所具备的内容。
(一)基本要素
1.设计有效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方组织和检察院都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评估审查。在评估审查合规计划设计的有效性时应考虑以下要素:
第一,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合规是基于风险的合规,合规计划不仅要对企业涉嫌犯罪的风险进行评估,而且要全面系统梳理并识别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其他刑事风险,并对风险发生的类别、等级、后果等进行评估,形成一份刑事风险清单,进而转化为一套企业及全体员工应遵守的合规行为准则,这是合规计划的基础。
第二,合规培训与考核机制。企业刑事风险以及合规行为准则,需要通过培训和考核的方式,才能有效地传递到全体员工。一旦发生员工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排除单位意志的有效证明,从而达到有效切割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的目的。
第三,合规举报与调查机制。合规并不能达到完全杜绝犯罪发生的目的,但当企业内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项有效的合规计划应能够及时识别出来,这就需要一个成熟的合规举报机制,让员工有动力、有意愿、无顾虑去积极主动将潜藏在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出来。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建立相配套的调查程序,能够及时、有效地对举报线索进行回应,并展开彻底的调查,以尽可能查清举报事实。
第四,合规奖励与惩戒机制。适当的奖励和惩戒,是激活合规计划的重要因素。唯有对合规行为予以奖励,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以及建立确定的、公平的、统一适用的奖惩程序,才能促使合规计划真正有效运转起来。
第五,合规审查监督机制。针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营模式、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经营管理活动,应进行合规审查监督,将合规审查监督作为上述经营管理活动的必经程序,建立起第一道防线。
第六,合规文化培养机制。要注重企业合规文化的建设,将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进行常态化宣传,逐步加强企业全体人员的合规意识、合规理念、合规价值观,并促使员工自觉地支持和执行合规计划,使企业从上至下,由内到外,能将合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七,合规管理规章制度。合规计划下的各种机制都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来落实,这相当于企业的“内部立法”,包括实体方面的规定,也包括程序方面的规定,为合规组织实施合规、全体员工遵守合规提供制度依据和指引。
2.执行有效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涉案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这也是第三方组织和检察院评估审查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的执行必须是有效的,执行有效性的评估审查应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企业高层承诺、参与和支持。一个企业即使制定了可行、有效并全面的合规计划,但倘若内部高层对其不重视,甚至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合规,那么这个合规计划将是无效的,只是浮于表面的形式合规。因此,为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企业高层必须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参与和支持合规计划的执行。
第二,合规组织和经费保障。合规计划的执行是需要人力和财力的,企业应配备与企业规模相当的合规组织或人员,并保证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以确保合规计划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合规管理体系的绩效评价。通过执行合规计划所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以及运行执行下各种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通过内部评审的方式,进行定期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反思、改进,同时落实奖惩机制,以促进合规计划得到持续有效地执行。
3.效果有效要素
评估审查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有效性,只有有效的设计和执行是不够的,还应包括有效的效果,即该事后合规应有效发挥作用。评估审查效果有效性时,应考虑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是否发挥以下作用:
第一,识别作用。有效执行的合规计划首先应发挥的是识别作用,主要包括刑事风险识别和犯罪行为识别。一方面,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否持续、动态地被有效识别?如果企业潜在的某一刑事风险都没有被识别出来,企业上下也就不会有对应的防范意识和措施,或者这个刑事风险并没有随着企业经营模式、业务领域等的变化而及时动态更新,那么这个合规管理体系肯定是存在漏洞的。另一方面,企业及其员工潜在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被有效识别?企业设立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不意味着能完全杜绝犯罪行为,如果确实有员工为了一己私利去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他人可通过举报、奖励机制及时将该违法犯罪行为识别出来。
第二,应对作用。企业合规的灵魂就是出了事放过企业,但必须交出责任人。当企业确实发现有员工涉嫌违法犯罪时,必须要积极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配合外部执法机关调查,绝不能包庇、掩饰犯罪行为。否则,这套刑事合规体系不仅是失败的,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也达不到切割企业与员工的责任,同时还将面临新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改进作用。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可能存在构建时的遗漏,也可能因企业规模、业务等变化而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不断的评估,存在不足的地方,要持续改进。
(二)特殊要素
企业合规的灵魂并不是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而是在于针对企业的“合规风险点”确立专项合规计划。[2]常见的专项合规主要有:反垄断合规、反商业贿赂合规、网络安全合规、知识产权合规、税务合规、证券合规、环境保护合规等。因此,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评估审查除了基本要素之外,还应基于不同的罪名具备相对应的特殊要素。
比如针对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涉案企业的事后合规除了应具备上述基本要素,还应包括如下具有针对性的特殊要素:一是找出发票类犯罪的刑事风险点,形成发票类犯罪风险清单;二是识别企业税务管理不规范之处,形成企业税务管理自查报告;三是落实企业税务专项合规,具体包括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税务合规行为准则、税务合规培训与考核、税务领域和岗位重点监测等。如此,企业才能有效实现“去发票类犯罪因素化”的效果,实现事后合规的目的。
四、事后合规有效性的评估验收规则
事后合规的有效性是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重要关注点。确立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需要考虑企业规模、企业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3]然而,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的运行规则,并没有进一步提出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有效性的评估验收规则。事实上,针对不同规模、不同领域以及涉嫌不同罪名的涉案企业,也较难形成统一的事后合规有效性的评估验收规则,但我们仍应在实践中不断积极探索、提炼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验收规则,以指导具体个案的适用,否则,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客观不公正的风险,进而导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大打折扣。
涉案企业事后合规评估验收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和检察院应重点考察上述事后合规有效性的评估审查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缺少哪一项或哪几项内容就一定是验收不合格,因为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确实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站在一个整体全局的角度去考察。为此,在实践中,在评估审查要素的基础之上还应进一步探索出一个具体的评估验收规则,以便于有效指导具体个案的评估验收工作。笔者认为,评估验收规则可以采取量化评估表的方式,即将评估审查要素作为评估指标,并配上一定分值,根据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每个评估指标的具体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如评分结果达到一定分值,则视为验收通过,具体详见如下《涉案企业事后合规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至于评估指标和要素的分值以及具体评分办法,还需要以案例数据为支撑,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探索。
五、结语
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阶段,检察机关依职权或涉案企业依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涉案企业通过制定合规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合规整改,由第三方组织进行考察、评估,最终检察机关根据合规计划、书面报告、考察报告等合规材料作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量刑建议等决定。但涉案企业事后合规如何才算评估验收通过,指导意见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评估验收规则。根据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内涵及评估验收程序,事后合规有效性的评估主要围绕基本要素和特殊要素进行审查。同时,由于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所涉内容较多,在评估审查要素的基础之上,可进一步探索量化评估表方式的评估验收规则,对每个评估内容或指标量化分值,以评分方式来判定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是否通过评估验收。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推进过程中,仍需要通过不断实践的案例,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评估审查标准及验收规则。
批注
[1]参见《最高检下发工作方案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纵深发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浙江等十个地区》。
[2]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5-116页。
[3]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