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0-27
近日,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问题引发热议。在不同学者和律师的争论中,日本刑事司法实践的做法成为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争议点。在《检察一体化,是对党史的无知》一文中,“日本承认检察一体化却明确了检察官履行职能的地域限制”是其论述大陆法系国家并非天然可以“异地调用检察官”的论据之一。张建伟教授则从论证逻辑关系上对此观点进行回应,即“检察一体化,不等于说检察官履行职能就没有明确的地域限制。”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日本检察官履行职务时究竟有无地域范围限制?这种地域范围的限制规定是否存在例外?检察官同一体原则能否为异地调用检察官提供规范依据和理论支撑?本文拟以日本刑事司法相关规范和实践判例为依据对此问题进行初步考察,以期能为“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问题的继续讨论提供些许域外参考。
一、日本检察官履行职务时
是否存在地域限制
二、检察官的履职地域限制是否存在例外?
三、检察官同一体原则并未赋予上级检察官异地调用检察官的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