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16
目次
(一)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初步规制阶段
(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全面规制阶段
(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调整完善阶段
(一)刑法规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现实挑战
(二)风险刑法理论的发展推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的功能转向
(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功能转向的实践基础
(一)关于罪名及构成要件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理解
(三)对“现实危险”的把握
(四)危险作业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本文原题为《风险刑法背景下我国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功能转向——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分析》,来源为《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策略(第194-204页),原文13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立法演进
(一)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初步规制阶段
(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全面规制阶段
这个阶段是从1997年《刑法》颁布到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之前。1979年《刑法》由于制定时间紧迫,从某种程度上属于“急就章”。为了弥补该法的不足,立法部门相继制定了24个单行刑法,这些内容后被1997年《刑法》吸收,扩充了刑法分则的框架结构。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设置看,1997年《刑法》从之前的2项罪名扩展到了15项罪名(详见下表),且不再局限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类,而是全面拓展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1997年《刑法》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统计表
(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调整完善阶段
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的功能转向及其动因分析
(一)刑法规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现实挑战
(二)风险刑法理论的发展推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的功能转向
(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功能转向的实践基础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制裁体系结构图
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4条之一的理解与把握
(一)关于罪名及构成要件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理解
(三)对“现实危险”的把握
(四)危险作业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