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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蔡 军: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现状、特点与原因再探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30

目  次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整体状况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特点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

 

内容提要: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趋势是我国社会重大转型期所面临的众多复杂犯罪现象之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时期,即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的形成期、20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期和21世纪至今的活跃期。在形成期,一些犯罪团伙开始注意筹集和扩大犯罪组织的资产,增加财力,并向经济领域渗透,但在总体上还是以暴力、胁迫等初级的犯罪手段积累血腥财富,犯罪活动没有脱离暴力性与传统刑事犯罪的范围;在发展期,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开始利用公开职业作掩护,向某些经济领域渗透;在活跃期,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开始向合法的经济领域渗透,向公司化、企业化方向发展。综合分析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过程与表现,可以归纳提炼出如下主要特征:起步晚但发展快,规模小但数量多;低级和高级、简单与复杂同时并存,呈现多样化特征;涉足领域广泛,非法经济和合法经济交织进行;暴力性色彩浓厚,升级转型快、再生能力强;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社会危害性大。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属性决定了企业化是有组织犯罪的最终结局;二是企业化发展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满足自我生存发展需要的结果;三是企业化发展是犯罪市场化以及由此必然导致的犯罪组织化的产物;四是企业化发展是我国转型期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及制度弊端的副产品;五是有组织犯罪与企业、非法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其“高度联合”性特征与公司企业制度很相似。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现状、特点、原因

 

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一些犯罪组织以公司、企业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软暴力”甚至所谓“合法”经营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也有一些合法成立的企业为了谋求巨额非法利润,主动与有组织犯罪相勾结,逐渐向有组织犯罪组织转化。这种“新动向”,其实就是指有组织犯罪出现企业化发展趋势。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趋势是我国社会重大转型期所面临的众多复杂犯罪现象之一,企业化发展不仅使得有组织犯罪能够借助企业化模式牟取更多非法利益,而且还使其犯罪能力显著增强,犯罪的掩饰性进一步提升,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最终为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治理造成诸多困难。基于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对我国有组织企业化的现状、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对我国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刑事治理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整体状况

 

我国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的死灰复燃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从犯罪团伙发展起来的。伴随着改革开放,大量的犯罪团伙开始涌现,且呈现明显的暴力化和严重化的发展趋势,成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雏形和先导。归纳梳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有组织犯罪生成、发展的演变过程,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的形成期、20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期和21世纪至今的活跃期。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中,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表现和程度有所不同。

 

(一)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末有组织犯罪形成期的企业化表现

 

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末这十余年,犯罪团伙横行肆虐,团伙犯罪已经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现象,而是社会中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有这类犯罪组织的存在,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相对于一般的个人犯罪,团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成员规模和犯罪活动范围扩大,犯罪活动多样化,暴力化程度也大为提升,因此,其犯罪能量也会大大增长,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除了严重化和暴力化程度显著增加之外,在这一时期的团伙犯罪也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即一些犯罪团伙开始注意通过暴力掠夺来积累、扩大犯罪组织的资产,增加财力,并向经济领域渗透。典型案例是1990年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摧毁的以宋永佳(绰号乔四)、王伟范(绰号小克)和郝伟涛(绰号郝瘸子)为首的横行六七年之久的三个犯罪团伙。这三个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都是以企业家、港商代理人的外衣作为掩护,进而逐步形成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在这一时期,一些犯罪团伙为了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纷纷涉足非法经济领域捞取“黑金”,如贩毒、拐卖人口、组织卖淫、走私、“车匪路霸”等。

 

犯罪团伙的所有上述表现,在总体上还是以暴力、胁迫等初级的犯罪手段“打家劫舍”来积累血腥财富,或者是通过如贩毒、控制卖淫、赌博等提供非法货物和服务以牟取暴利,或者是从事一些如大规模的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及收取“保护费”等掠夺性的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犯罪手段恶劣,暴力色彩强烈,犯罪活动没有脱离暴力性与传统刑事犯罪的范围,呈现的是犯罪团伙原始的、本能的逐利性的一面,并没有明显表现出企业化发展特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团伙犯罪显著地呈现出组织性增强、犯罪活动多样化和犯罪行为逐利性的一面,一些犯罪团伙已经表露出企业化发展的苗头或前景,开始从事合法的经济领域渗透来扩充团伙的经济实力。例如,1987年,山东省刑满释放人员仇忠明(绰号“大哥”)组建“海泉帮”,该团伙成员共7人,其中绰号为“大海、二海、小海、大泉、二泉、小泉”等为该团伙的骨干成员。该团伙成立后,前期主要以“拐卖妇女”为主业,在历经原始积累而发展壮大后开始投资经营宾馆,并涉足走私倒卖香烟、家用电器、黄色录像带和书刊等,以攫取高额非法利益。

 

(二)20世纪90年代有组织犯罪快速发展期的企业化表现

 

在20世纪90年代,团伙犯罪日趋严重,一些犯罪团伙的内部组织越来越严密,规模越来越大,分工更加明确,犯罪活动趋向多样化,加速向有组织犯罪集团发展演化,有些实际上已经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中,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开始利用公开职业作掩护,使得在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狂的同时,其犯罪行为也越来越隐蔽,一些犯罪组织甚至已完成罪恶的“原始积累”,开始向某些经济领域渗透,并与政权机关中的一些腐败分子相结合,以求更长久的生存和更快速的发展。而在犯罪团伙向高级形态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仅靠打打杀杀难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必然要以合法掩护非法,并寻找一定的保护伞,只有如此,它们的经济实力才能不断增强,犯罪活动才愈加难以被揭露。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期,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披着公司和企业的合法外衣,私下干着非法生意和实施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独霸一方。例如,浙江省公安机关于1997年破获的许海鸥犯罪集团即为典型案例。1992年,刑满释放的许海鸥创办“海鸥托运部”,开始渗入搬运行业;1993年又成立“灵都参茸滋补品商行”、“浙闽边贸开发区灵都烟草开拓有限公司”、“桥墩水库海鸥养渔场”等企业。许海鸥犯罪集团制定有规章制度,组织结构严密,实行分工负责制,以“海鸥托运部”等企业为依托,靠敲诈勒索和实施经济活动积累财富,成员高达51人。该团伙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及附近地区大肆进行流氓斗殴、绑架勒索、走私、诈骗等犯罪活动,被称为温州“第一黑帮”。

 

由于我国有组织犯罪发端较晚,发展周期不长,发展水平总体偏低,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虽然出现所谓的“行霸”“市霸”“厂霸”“矿霸”等犯罪团伙向经济领域渗透的情况,但因其仍处于萌芽时期及初级发展阶段,对暴力的依赖性很高,暴力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手段,暴力犯罪在有组织犯罪中的比例较高。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国家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一些通过暴力犯罪初步完成了原始积累的犯罪集团开始展现出“去暴力化”倾向,其实施犯罪的暴力性开始减弱,“街头武力”不再是犯罪团伙或集团必不可少的生存手段。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一时期的犯罪组织一方面自己不断地总结经验与教训,加强成员的选择和组织管理,内部组织越来越严密;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借鉴中国旧社会黑帮的经验和境外黑社会的管理方式,加强专业化分工以提高效率。而在这一“去暴力化”过程中,模仿学习现代现代公司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即为主要方式之一。一方面,企业化发展能够以合法掩盖非法,大大增强了犯罪行为的掩饰性,有利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化能够在壮大组织规模的同时严密了组织内外部管理,节约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效率,使得组织能够在合法身份的掩护下“堂而皇之”地渗入合法经济领域,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创造了条件。在20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期,虽然多数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仍是暴力攫取或以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为主要牟利手段,经济实力较弱,往往没有独立的公司企业经济实体,企业化程度并不高,但是出现了一些经济实力强、规模大的企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典型的如辽宁省沈阳市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犯罪收入投资企业,开办公司,组织者、领导者或者首要分子以“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头衔和合法身份招摇过市,组织内部借鉴了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以表面上的合法生意掩盖犯罪活动,从事制造、运输、贩卖和走私毒品、伪造货币、制造和贩卖假烟假酒、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进入21世纪至今有组织犯罪活跃期的企业化表现

 

随着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市场管制的日渐宽松,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大量涌现,国家鼓励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形势大好。借助这样一个历史性的机遇,越来越多完成了原始积累的犯罪组织开始向合法的经济领域渗透,向公司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这一时期的有组织犯罪追求利益的属性表现的更加突出,在各个经济领域中只要有利可图,犯罪组织就会插手其中,有组织犯罪向经济领域的渗透严重恶化。早于2006年,当时的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访时就坦承:“目前,黑恶势力主要盘踞在建筑、运输、商品批发等各类市场,歌舞、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和餐饮业,有的还渗透到有色金属、煤矿等能源领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黑恶势力正处于滋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打黑除恶工作的关键时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黑恶势力形成快、发展快,某个行业、区域的黑恶势力被打掉后,很快就有新的不法分子企图取而代之,甚至又发展为新的黑恶势力。黑恶势力的组织形式也更加复杂和严密,‘企业化’‘公司化’趋势显著,他们往往以公司、企业掩盖黑恶组织,用经营活动掩盖非法手段,用公司利润掩盖非法获利。”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当下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不仅包括传统的盗窃、抢劫、敲诈等违法犯罪,以及包括从事色情交易、赌博、放高利贷、制造、贩卖毒品等地下经济行业,而且成熟的犯罪组织还通过暴力和腐蚀手段侵入合法行业赚取巨额利润。可以说,在有组织犯罪的活跃期,尽管“欺行霸市”仍然是有组织犯罪向经济领域渗透的最常见犯罪类型,但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特征愈发明显,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速度在加快,规模在加大,影响在加深。据统计,仅在全国公安机关2006年2月至2010年3月的4年间侦办的1449起涉黑组织案件中,盘踞在建筑工程、矿产开采、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涉黑犯罪组织达到500多个,超过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这一进程还可以通过如下资料展现出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编制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一书披露,“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3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比重达54%,公司规模达到三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有学者于2013年通过对河南、湖南两省终审审结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样本分析后发现,在采样的36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采取公司式管理形式的犯罪组织占比约为20%;学者在对浙江省3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实证研究时发现,以合法机构为掩护的犯罪组织有10个,占总数的33.3%;还有学者针对东北三省20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调查显示,有107个犯罪组织有合法机构作为其犯罪掩护,占比达到53.6%。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特点

 

综合分析30余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过程与表现,可以归纳提炼出如下主要特征。

 

(一)起步晚但发展快,规模小但数量多

 

域内外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史表明,有组织犯罪都会历经滋生、发展、壮大到转型升级的漫长的演变过程,其企业化的转型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经过一定时期的原始积累且在具备一定的外部和内部环境时才会实现。例如,美国的黑社会生成于19世纪中后期,但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颁布《禁酒令》规定全面禁酒后才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在短时间内完成了非法财富的积累,发展了组织和培养了大批熟练的管理人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介入合法商业从事所谓的合法经营活动,实现了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奠定了基础。

 

我国大陆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滋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这一时期,相较于域外主要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历史而言,属于有组织犯罪较晚生成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有组织犯罪虽然滋生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在形成期,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组织结构松散的犯罪团伙。这一时期一些犯罪团伙的根本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其组成人员多来自社会底层的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他们的知识水平低、能力有限,使得他们不能像普通人那样通过自己合法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因此便走向以非法的手段来迅速到达获取经济利益目的的道路。相较于合法手段或智能型的非法手段,暴力、胁迫获取或者骗取等皆是快速积累财富的最原始、最有效、最便捷的途径和手段,因此,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初期,犯罪团伙基本上是依靠打打杀杀等传统暴力从事犯罪活动,迅速积累起大量的原始资本。“暴力犯罪手段不仅使有组织犯罪集团迅速积累了成千上万的货币、物质财富供犯罪集团成员挥霍享乐,而且使犯罪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逐步形成独特的犯罪经济。”当暴力犯罪手段使犯罪资本有了一定数量的原始积累之后,有组织犯罪集团并没有让那些“血腥的财富”闲置,在市场、货币运行规律的作用下,又将其投入增值更快的非法经营活动,积累犯罪资本。这样,也就出现了一批专门以犯罪经营为业的职业犯罪者。他们以正当职业为幌子,以合法职业身份为掩护,谙练各种犯罪营生行当,活动起来轻车熟路、得心应手,成效极高。辽宁省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由公开逐渐走向隐蔽的发展过程就体现这一特点。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明显分为三个阶段:(1)在开始阶段,以暴力帮伙形式出现。这一时期犯罪活动还停留在打打杀杀的阶段,在商场上并不成功,主要采取暴力手段寻衅滋事、争凶斗狠,例如率宋建飞等成员暴打宁勇,率手下砍伤张绍波,枪击民警刘宝贵。(2)在发展阶段,暴力打砸、腐蚀官员、建立企业。在经历第一段时期后,刘涌开始转型,开始向合法商业领域渗透。特别是在有了第一家自己的经济实体“百佳”自选超市后,其组织的主要暴力力量也转移到经济领域,例如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等。(3)在成熟阶段,实现“黑红白”一体化发展。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力得到增强,他将腐蚀的手段用于更高层面,获得更高“保护伞”的庇护,同时在合法经济领域快速扩张。通过一步步扩张发展,至案发前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发展成拥有“嘉阳”集团等26个下属企业、3000多名员工、资产7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化有组织犯罪集团。

 

在20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期,虽然犯罪团伙数量仍在持续增长,但是与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流氓恶势力团伙相比,组织规模在不断扩张,组织的严密性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犯罪活动范围在扩大,呈现全国蔓延扩大之势,犯罪手段也逐渐多样化,纯粹的暴力性团伙(集团)的比例在降低,从事非法或合法经济的团伙或集团在增多。例如,笔者对我国907个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单纯使用暴力手段的组织有312个,占比为34.39%,而采取“非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的组织有595个,占比为65.61%。当然,在20世纪90年代有组织犯罪的快速发展期,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仍然是以“暴力寄生型”和“黑色经济型”为主要表现形态。

 

经过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原始积累和快速发展,在进入21世纪的活跃期后,多数有组织的犯罪组织已经拥有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外部环境的作用下,通过合法半合法经营牟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大量涌现。其中,相当部分的犯罪组织直接从事制毒贩毒、组织偷渡、走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还有一部分通过控制或者建立“合法企业”的形式从事所谓的“合法经营”,一方面掩盖其犯罪活动,另一方面通过这些“合法企业”的垄断经营,以暴力等手段排斥竞争对手以达到对市场的控制和垄断,获得非法的巨额经济利益。

 

经过短短30余年的时间,我国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趋势同有组织犯罪现象一样,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低级到高级的快速演变,可谓是起步晚,但是发展演变快。然而,相比较于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虽然总量不小,但是总体规模并不大;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尽管总体比例在增长,但占比并不是很高。绝大多数的组织规模较小,成员不多,经济实力不强,影响力不大,像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不太多见。

 

(二)低级和高级、简单与复杂同时并存,呈现多样化特征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犯罪现象的产生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是人类社会经济结构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犯罪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社会的经济结构形态极为密切,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就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而言,早已有学者指出当下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格局:“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局部政治生态的不平衡相适应,追逐暴利的涉黑组织其存在形式与犯罪方式也呈现出低级与高级、简单与复杂并存的多样化格局。”其实,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格局犹如上述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也展现出低级与高级、简单与复杂并存的多样化特点。

 

我国有学者将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模式概括为三类,即暴力寄生型、黑色经济型和形式合法型。其中,暴力寄生型是指犯罪组织依靠他人的合法经济实体强行攫取经济利益的经济模式;黑色经济型是指犯罪组织通过直接的犯罪活动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实体掩盖其犯罪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模式,例如走私、贩毒、洗钱、赌博等;形式合法型是指犯罪组织通过形式上合法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运行,但是在竞争中违背市场原则而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来牟取利益的经济模式。学者的这种分类,比较符合当下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基本样态。

 

一般来说,暴力寄生型往往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初期阶段的主要企业化模式。这一时期犯罪组织的组织程度不高,多以犯罪团伙出现,其成员不多,且稳定性不强;在犯罪行为上,多以采取一些简单的、低级的、直接的暴力行为,诸如威吓、殴打等等,同时也正因此如此,这一类型对社会及经济的影响相对来讲范围较小、较间接。暴力寄生型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表现为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者某一市场内对合法经营的商铺、摊位的所有者、经营者强行收取保护费、准入费,或者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行为,形成所谓的“市霸”“菜霸”“车匪路霸”等犯罪团伙,以此来搜刮民财,进行原始血腥的财富积累。有论者称“我国大陆内地犯罪的整个态势已经跨越了这个时期”。笔者并不赞成此论断。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现状来看,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暴力寄生型的犯罪组织仍然大量存在。

 

黑色经济型往往出现在有组织犯罪的快速发展期。经过发展初期的组织发展和资本的原始积累,在这一时期犯罪组织意识到只有渗入经济领域才能获得更超额的经济利益,因此,犯罪组织将暴力的黑色竞争引入社会的经济生活,特别是合法权力介入不足但需求旺盛的地下经济领域(黑市)和非法服务领域。例如,利用舞厅、卡拉OK、夜总会、俱乐部、娱乐总汇等场所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等;制造、走私、贩卖枪支弹药、毒品及紧缺商品等;放高利贷、替人讨债或者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法庭”、“地下出警队”,帮人“收账”和“调解”等。在这一时期,犯罪组织在经济上获得了较多的积累,已经在一定地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影响,甚至已经掌握了一些经济实体,这为以后有组织犯罪向更高形态的企业化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并且开始向社会的其他各部门进行渗透,特别是对上层建筑领域进行渗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收买,以寻求保护伞。

 

从域外主要国家有组织犯罪的演变发展历史来看,形式合法型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最顶级、最成熟形态,往往出现在有组织犯罪壮大期和强盛期。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仍处于活跃期,由于特殊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其远未到达也许不可能到达它的强盛阶段。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在有组织犯罪的活跃期,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开始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再热衷于通过暴力获得财富来进行原始积累,而是直接以企业化的形式进行对合法经济领域的渗透活动,我国也的确出现了许多诸如辽宁段氏集团、刘涌有组织犯罪集团、刘汉有组织犯罪集团等借助于合法形式掩盖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组织以合法名义开办的各种企业,经营领域大都跟地方经济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往往在投入资金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经济领域扎根生长,如商品零售业、餐饮业、娱乐业、酒店、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等。当然,近些年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出现一些新的动向和发展势头,开始涉足准入门槛高、投入资金大的金融、网络、计算机、通讯、制造业等领域,甚至进行跨国有组织犯罪。形式合法型的犯罪组织已有了相当的规模,组织的核心成员相当稳定,并且出现科层,犯罪组织的核心领导成员已处于幕后;这类组织直接的暴力已较少使用,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威慑手段的暴力来维持犯罪组织之间与内部成员的秩序,并以此来影响社会;犯罪组织的黑色资金已相当雄厚,他们不但掌握有经济实体,并且控制、影响社会经济部门与行业,甚至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生活。

 

暴力寄生型、黑色经济型和形式合法型分别对应着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低级、中级和高级样态,他们在当下的我国都有明显体现,同时并存。其中,尽管暴力寄生型组织在逐渐减少,但在我国各个地区均有一定数量的存在;黑色经济型组织存在最为广泛,在我国属于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主要表现模式。

 

(三)涉足领域广泛,非法经济和合法经济交织进行

 

“对有组织犯罪来说,本质上就是一个唯利是图的经济怪兽,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犯罪组织最基本的活动动力。”因此,牟取非法利益既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是有组织犯罪的追求目标,只要是有利可图,它就会向任何领域渗透、发展。

 

在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初级阶段,受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组织人员层次较低以及组织成员人数较少等限制,牟取非法利益的途径较少,犯罪手段也比较单一,往往凭借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直接牟取钱财。应该说,这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有组织犯罪积聚财富最简单、最快捷的途径,当然也是最血腥的方式,由此也必然导致国家对其进行毁灭性的打击和严厉地惩罚。随着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维持组织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为了保持组织的长久生命力和发展需要,需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就成为犯罪组织的不二选择。在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从事非法商品交易和提供非法服务虽然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可能会付出非常高的“犯罪成本”,但是也能够带来巨额的“犯罪收入”。因此,涉足“黑市”和非法服务领域,就成为有组织犯罪获取暴利的最佳场所。例如,从1991年至1996年,全国破获的贩毒案件逐年递增,平均每年增长52.6%,在短短6年时间里增长了8倍;这些贩毒活动,基本上为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所为。再比如,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基本绝迹的卖淫活动,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又开始抬头。以1994年为例,全国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8.08万人,其中卖淫团伙4547个,成员23000人;1991年至1995年,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53.3万人,查获卖淫团伙3.2万个。其他诸如走私商品、拐卖人口、博彩、倒卖各种批文和许可证等犯罪团伙(集团)也层出不穷。

 

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才能扩大势力范围,才能重金寻求政治保护伞,才能稳定整个组织结构。然而,传统的打打杀杀和涉足“黑市”与提供非法服务,并不能长久地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为了攫取巨额财富并寻求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有组织犯罪积极进入市场,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以公司企业的名义从事各种高利润行业,使其犯罪组织向着真正的“企业化”方向发展。从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来看,有组织犯罪渗透的领域已经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业、工程承包业、零售业、生产加工业、贸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当然,与俄罗斯等国家有组织犯罪几乎涉足国家的所有经济活动领域不同,我国有组织犯罪虽然发展迅猛,但是起步较晚,受经济实力和能力所限,目前大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涉足资金投入少、技术要求不高、行业准入门槛低的经济领域与行业,如房地产、拆迁、运输、宾馆餐饮、娱乐服务等领域。

 

如果说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期还有仅仅依靠暴力、恐吓和威胁等手段直接聚敛财富,那么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快速发展期和活跃期,有组织的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都是通过合法与半合法混合经营、非法经济与合法经济交织开展的方式牟取经济利益。有些犯罪组织直接从事制毒贩毒、组织偷渡、走私商品、开设赌场等非法活动,借用“合法企业”的名义洗钱,将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有些犯罪组织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而是通过暴力手段排斥竞争对手达到对市场的控制和垄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当然,更多的犯罪组织是暴力敛财、不法经济和合法经营同时交织进行,且涉足领域广泛,最终达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四)暴力性色彩浓厚,升级转型快、再生能力强

 

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给人们留下的经验性印象是:该组织通过群体暴力对一定区域内的人民群众和一定行业内的从业者形成心理强制和非法控制,致使一般群众对其所作所为敢怒不敢言。对有组织犯罪的这一印象很大程度上是我国有组织犯罪实施行为手段的“暴力性”色彩强烈所致,当暴力与犯罪组织有机地结合为一个整体时,就成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力量。当前受到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暴力在有组织犯罪的生成、演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既是维持犯罪组织内部纪律的重要手段,又是犯罪组织对外扩张势力、争夺势力范围和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后盾和保障。

 

处于有组织犯罪初级阶段的犯罪团伙主要依靠暴力手段进行扩张,以实现组织的原始积累。在当前我国,多数有组织犯罪仍以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等传统方式为主要手段,亦即有组织犯罪仍处于以简单暴力为基本形态的低端阶段。尤其是在广大乡村地区,简单暴力型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类型。在许多地区有组织犯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演进的过程中,暴力也是最经常、最普遍采用的犯罪手段。例如,据学者于2010年对重庆“打黑除恶”行动期间打掉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统计,2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实施比例最高的犯罪行为是故意伤害,占14.1%;86.4%的组织都实施过故意伤害行为;其余的犯罪行为依次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杀人、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再例如,有学者在2011年对前5年北京地区查获的有组织犯罪进行分析,发现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占有较大比例。还有学者对我国其他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作出类似的情况判断。

 

但是,随着我国接二连三开展的“严打”和“打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行,以及有组织犯罪向更高级形态特别是“企业化”形态的不断演化,为了自保,有组织犯罪的传统“暴力性”色彩也在不断减弱,有组织犯罪中暴力性犯罪比重在降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更多地倾向于采用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恐吓、滋扰、聚众摆势等特定胁迫犯罪的“软暴力”。因此,这便在现实有组织犯罪生态中形成了一种倾向:越是经验丰富的犯罪组织成员,越是有实力的犯罪组织,越是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持续影响的“黑社会”,反倒越少实际使用、甚至不实际使用暴力。“企业化”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最高级形态,“企业化”发展转型越是完全的有组织犯罪,其犯罪活动的“去暴力化”或者“合法化”趋势越是明显和快速。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否认,暴力仍然是包括“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在内的任何形态的有组织犯罪最后的手段依托和发展后盾,是犯罪组织的生存之本。

 

一般来讲,犯罪组织存续时间越长,犯罪组织的成员就越多,组织也就越严密,违法犯罪活动也就越严重,其组织形态就越高端,打击难度越大。在域外各国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其典型的有组织犯罪一般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化时期。例如,在意大利影响最大的黑手党先后经历了雏形时期(19世纪中叶)——完备“金字塔”结构的黑手党王国时期(1880-1920年)——老牌黑手党时期(1921-1950年)——新生黑手党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今),其从衍生到成熟再到重整旗鼓甚至对传统黑手党的超越,经历了约150多年;我国香港于19世纪40年代就出现土生土长的帮会组织,进入20世纪后这些帮会经历了立足阶段——巩固地盘阶段——重新组合阶段的演变、发展过程,形成了现在的“三合会”形态。而和上述传统发展模式不同的是,无论根据经验的观察还是实证的调查,我国当代的有组织犯罪往往在数年甚至一两年内就完成了从滋生到发展壮大的转变,并且多数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存续时间较短,通常在10年以下。这是我国不同于域外有组织犯罪发展演变规律的一个显著特点。例如,在笔者对296个企业化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数据统计中,组织存续时间在10年以下的有254个,有效占比为85.81%。其中,组织存续时间在5年以下的有152个,有效占比为51.35%;组织存续时间在6-10年的有102个,有效占比为34.46%(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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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组织犯罪的整体现象而言,相较于域外国家和地区,我国现代的有组织犯罪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发端时间晚,只有区区30多年光景。但是,有组织犯罪演进的速度快,在30年时间内基本完成了从低级形态的团伙犯罪到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甚至“企业化”的升级转型,呈现出每10年一个周期的演进趋势。就有组织犯罪的个体现象来说,我国有组织犯罪也呈现出从衍生到发展壮大速度快的特点。据公安部统计,2000年至2003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涉黑组织发展周期多在5年以上,而在2006年的专项斗争中打掉的涉黑组织的发展周期多在5年以下,占总数的52%。这一数据表明,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发展周期日渐缩短,演变速度有加快的趋势。例如,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起步于1995年,此后该组织以严密的武装组织作后盾,以残忍的武力打压竞争对手,以卑鄙的暴力行为垄断市场,从而快速发展,势力越来越大;到1999年的短短4年时间里,刘涌任董事长的嘉阳集团俨然成为东北地区最大、最成功的的企业集团。

 

(五)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社会危害性大

 

与我国经济社会整体不平衡的大的社会背景相对应,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发展不仅速度快,而且也存在农村与城市、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差异较大、整体形态丰富的发展现状:一方面,在广大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街头暴力的犯罪团伙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不仅组织比较严密的犯罪组织在不断增多,而且有些犯罪组织已经走上了“去暴力化”甚至“企业化”道路。世界上其他国家存在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几乎都可在现阶段的中国找到它的雏形或原型,成为有组织犯罪发展形态的“展览馆”。

 

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呈现出各种发展形态交替演进、同时并存的特征,也导致了当下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极具多样化的特点,虽然也有犯罪组织主要从事某一两种犯罪活动,但更多的是集多种犯罪于一身。一般而言,犯罪手段凶暴残忍,暴力性非常突出,表现出有组织犯罪低端、初级的一面。即使处于逐渐“企业化”的发展趋势之中,犯罪组织在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时,也往往以暴力作为后盾。从当前有组织犯罪的种类来看,多数是从事传统的犯罪活动,如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绑架、诈骗、走私、毒品、色情、赌博、收取保护费、洗钱等等,而完全实现“企业化”的犯罪组织除了实施这些传统的犯罪活动外,可能还会在经济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犯罪行为。例如,通过笔者对企业化的犯罪组织进行数据统计显示,企业化有组织犯罪主要触犯六大类犯罪共计38个罪名(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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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有组织犯罪向“企业化”经济模式的发展演变,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不仅侵害范围在扩大,而且危害社会的深度也在加剧。具体体现在:其一,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模式使得其在公开合法外衣的掩盖下从事犯罪活动,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敛财能力更加强大,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打击难度;其二,有组织犯罪向“企业化”模式发展是为了牟取更大利益,而要想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和犯罪收入,缺乏权力的保护和支持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在某些基层政权和局部地区,已经出现有组织犯罪头目、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相互勾结和相互利用的政治伴生现象,直接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党的基础;其三,一些犯罪组织直接介入民事纠纷、插手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建筑工程及外来民工维权等公共管理事务,成为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其四,犯罪组织大肆进行公司企业诈骗、保险诈骗、逃税、盗版、非法垄断等经济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和运转;其五,目前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有组织犯罪,包括正处于“企业化”转型升级的有组织犯罪在内,均具有较强的暴力性色彩,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

 

考察世界各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尽管企业化是有组织犯罪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甚至最终归宿,但各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展现的时间、规模及具体样态稍有不同。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这种相同和不同除了受制于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性属性外,更多的还是因为受到各国具体的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规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就我国而言,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属性决定了企业化是有组织犯罪的最终结局

 

毛泽东曾经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性。”因此,探究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首先需要深入犯罪组织的本质属性中去追根溯源。

 

犯罪心理学理论认为,根据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不同,犯罪可以分为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情绪型犯罪和信仰型犯罪。由于犯罪组织具有拟人化特征,由此我们也可以将广义上的犯罪组织分为物欲型犯罪组织、性欲型犯罪组织、情绪型犯罪组织和信仰型犯罪组织。其中,物欲型犯罪是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提高个人消费水平,或者为了聚敛财富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根据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其应该归属于物欲型犯罪组织,即是以获取财物为根本目的的犯罪组织。而受制于这一物欲性特征,有组织犯罪是一种经济性犯罪,其产生的目的和存在的成因,从根本上看都是经济上的。换句话说,对非法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犯罪行为由单独的个人实施向有组织化发展的根本动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作为理性人的犯罪人组合在一起,试图克服单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能力上的不足以及其它可能阻碍其实现犯罪目的的不利因素,从而形成了具有相当犯罪能量的犯罪组织体。同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犯罪组织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维系的纽带,对犯罪资源的合理分配、组织内部分工细致并专业化运作、长期稳定关系的维护,都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展开和体现。在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经济的考量不断地推动着有组织犯罪组织结构、行为模式以及活动领域的“创新”,从而促使有组织犯罪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不断演化。各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证明,经济利益就像一支“看不见的手”,每当法律对某些特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调控而予以限制、禁止或者入罪化时,有组织犯罪便会迅速侵入这些经济领域,谋求相对垄断或者近似垄断来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确保有组织犯罪能够获取稳定的高额利润。

 

经济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最主要属性之一,有组织犯罪最终和最根本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竭力争取更多的非法的或者合法的市场份额来获取最大利润是有组织犯罪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核心和动力。为了牟取最大经济利益,犯罪组织可以通过提供非法商品或非法服务,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等,最大限度地捞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采取掠夺的方法,如抢劫、盗窃、诈骗、敲诈等,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为了市场份额和最大利润,犯罪组织往往不择手段,经常性地采取暴力、恐吓等犯罪手段,花大价钱进行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竭力向政治领域渗透。有组织犯罪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的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渗入政治领域,但其主要意图不在于政治权力或操纵政治运作,而是为了独霸一方,争取势力范围,为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寻求政治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寻求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更好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机会。

 

有组织犯罪主要从事的活动以及手段也是经济性的。在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初期,受组织规模、犯罪能力、犯罪手段等制约,许多犯罪收益主要通过掠夺式的方法获取,如通过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与此同时,犯罪组织也会通过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获取暴利,如制假贩假、走私商品、制毒贩毒、发放高利贷以及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经营色情娱乐场所等。尽管暴力掠夺和从事非法产业是有组织犯罪形成初期主要的经营领域和最重要的资本获取方式,但却是有组织犯罪最为传统的牟利手段,一直伴随着有组织犯罪发展过程的始终,直到其发展到高级阶段也会大量使用。但是这些通过非法方式所获得的巨额黑钱目标太大,无法正常流通,为此,通过暴力血腥的原始积累和从事非法经济获取巨额利润后,犯罪组织往往会采取“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向潜在商业价值的合法经济领域渗透,借助“合法身份”的掩护涉足建筑、矿山、工程、加工、休闲、旅游、娱乐、商贸、慈善等合法行业,插手股票、证券、金融、信贷、保险、投资等合法经济活动,并参与正常合法经济的生产竞争、价格操纵、购销控制与垄断扩张,通过国家保护和支持的合法经营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并攫取更多的高额利润和开辟新的犯罪经济领域。当犯罪组织像合法企业进行混业经营一样开始将积累的犯罪收入进行多样化投资,并涉足合法企业时,这就代表着有组织犯罪正式、广泛地侵入合法商业的开始。

 

然而,犯罪资源和犯罪市场也是有限的,犯罪组织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为了生存和发展,更是为了牟取更大经济利益,犯罪组织也会不断地追求经营的社会化、高效化,以使经济利益最大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中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马克思所说的“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就是指“管理”。“管理具有生产力属性”,管理可以产生效益。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活动,同样存在管理,其管理水平同样是决定着犯罪效益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提高犯罪效率以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犯罪组织就要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起严密而且高效的组织结构。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无疑是最高效、最严密的市场管理形式之一,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在牟利性特征支配下,企业化就成为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最终归宿。犯罪组织利用企业形式将自利的犯罪分子整合在一起,利用企业这一特殊的经济制度形式或结构规模所具有的权威力量、秩序力量、政法力量、整合力量、隐蔽力量及维持力量,展开其犯罪活动,实现其犯罪意图,获取巨额利润,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或可能,由此可以用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最大化的非法利益,从而实现犯罪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与现代企业一样的有组织化、规模化,使得有组织犯罪适应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从而得到了质的飞跃。

 

(二)企业化发展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满足自我生存发展需要的结果

 

任何个体和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物质财富为基础,犯罪组织也不能例外。犯罪组织是非法组织,是法律惩处的对象,因此其生存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昂。一方面,有组织犯罪集团作为一种人数众多、组织结构严密、职责分工明确、保密性强的犯罪联合体,与正常社会具有同样的功能及组织管理和运转方式,需要大量的运转资金和独立的经济来源,任何一个犯罪团伙想要发展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够维持犯罪组织的存在和实现犯罪组织的有效暴力化。另一方面,为了获取权力的保护,还需要巨额的物质投入。例如,经法院查证属实,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用于贿赂政府腐败官员的金钱就达400余万。同时,为了在有限的犯罪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优势,犯罪组织就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以达到对竞争对手的排斥和挤压,实现对行业和市场的垄断,牟取巨额利润,这些都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可见,随着犯罪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维持组织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为了保持犯罪组织的长久生命力,寻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就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不二选择。因此,当犯罪组织通过初期的暴力敛财完成原始积累后,在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犯罪组织就会摇身一变,注册成立合法的公司企业,通过排斥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获得巨额收入,以解决资金不足导致的发展瓶颈问题。显而易见,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是有组织犯罪形成、发展和壮大的动力。但是,传统的打打杀杀显然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目标,而从事非法商品交易和提供非法服务也要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犯罪成本,为了达到短时间内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组织积极进入市场,向经济领域渗透,以公司企业的名义从事各种高利润行业,使其犯罪组织企业化。

 

当然,安全是有组织犯罪得以存在及进一步发展的前提,而以往单纯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不仅难以获取巨额财富,而且更容易暴露目标而受到打击。据学者统计,西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的时间为3年以下的占48.2%,5年以下的占73.2%,10年以上的只占7.7%。而根据笔者的数据统计,我国东部地区企业化犯罪组织存续6年以上的有效占比为58.12%,中部地区企业化犯罪组织存续6年以上的有效占比为42.04%,西部地区企业化犯罪组织存续6年以上的有效占比为45.45%(见图2);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地区都有存续时间超过16年的企业化犯罪组织。数据表明,相比于无经济实体为掩护的犯罪组织,有经济实体作为掩护的犯罪组织的“寿命”会更加长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范围内攫取利益是作为“理性人”犯罪组织的渴求,企业化的“合法”外衣则为犯罪组织开辟了一条安全的行为路径。为了追求自身安全,犯罪组织纷纷成立经济实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合法”经济实体的掩护下,暴力形式更加隐蔽,不再公开频繁使用,更多是以一种威慑手段以“软暴力”方式针对特定对象实施,被司法机关打击的风险减少,犯罪组织的存续周期也得以延长。因此,为了生存发展需要在安全范围内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已成为当下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必然趋势,将新兴的企业与古老的暴力相结合成为一种新的有机整体,成为一股更为强大、更为隐蔽的犯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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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化发展是犯罪市场化以及由此必然导致的犯罪组织化的产物

 

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其相对稀缺性特征又对某一时期人类的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在社会大生产条件下,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前者是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以计划配额、行政命令来统管资源和分配资源,而后者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在计划作为调控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国家调控的面面俱到导致非规范的市场行为并不典型,以攫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的“牟利型”犯罪没有太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往往主要以形成“黑市”并在其中进行非法商品交易的形式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然而,市场取代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市场的出现则导致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如机械化、科学化、雇佣化、专业化、私有化、目的化、规范化、扩张化、资本化等。“在人类出现市场之后,犯罪与市场便天然地产生了机理上的联系”,市场在促进犯罪产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显而易见。从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来看,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与市场的发展相伴而生。一方面,在市场条件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造就了诸多政府公权力的真空地带,给有组织犯罪分子建立组织、牟取利益以可乘之机,使其不仅仅依靠“黑市”上的非法商业交易,而且能在规范的商品市场上有所作为;另一方面,犯罪的市场化必然导致犯罪的组织化,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益性”促使犯罪向有组织化的联合以及与合法社会组织之间联合协作的方向发展,并在实现主体有组织化的前提下极力向组织和行为的科学化、专业化、目的化以及资本化方向演进。

 

有组织犯罪的牟利性特征使得它与市场密不可分。市场化使得有组织犯罪集团能够寄居于现行体制而与其他合法组织共生,使其不必仅仅依靠“暴力”去谋求、扩展生存空间,因为相较于暴力掠夺而言,通过“企业经营”这种市场行为去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是个更优选择。在市场规律支配下,通过竞争获取利益是一切市场主体行为的永恒主题和目标,而建立结构严谨、运行缜密、分工协作的组织是赢得竞争、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形式保证。历史发展证明,在市场体制下,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比“家族”或“帮派”等组织结构更加适合市场化运作,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就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可以说,犯罪的市场化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历史机遇,而犯罪的有组织化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基本模式。

 

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计划一直是我国主导的社会经济调控手段,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快速地向市场经济转型。犯罪的发展史表明:犯罪往往会紧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发展。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产物,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在某种意义上,犯罪特别是牟利型犯罪也是市场行为,犯罪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同合法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存在着市场需求。因此,伴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的转型与升级,犯罪也随之出现市场化并进而出现企业化趋势。同时,作为牟利型犯罪之一的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转型与升级不仅能使其躲避强制力量的严厉打击,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牟利需求。

 

(四)企业化发展是我国转型期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及制度弊端的副产品

 

英国学者詹妮弗·赛兹在探讨有组织犯罪在某一国家存在或者急剧增长的原因时指出,有组织犯罪尤其在政府软弱、缺位、失效、无能的地方扎根、滋生,因为由政府产生的权力和运作真空便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来填补。从美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历程来看,詹妮弗·赛兹“无能政府”的解释似乎有相当强的说服力。例如,意大利黑手党的发展就是因为其不断填补因公共机构软弱或者缺位留下的真空,包括替代政府维持公共秩序、使用强制力、经济调控和执法;在俄罗斯,苏联解体前后的动荡政局以及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使得俄罗斯犯罪组织迅速积累财富并且不断地将其力量向经济、金融领域渗透,进而使得俄罗斯有组织犯罪企业化正式拉开序幕。尽管上述观点不能够完全照搬来解释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但是其中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制度的转变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弱化,而这是促成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从始至终并不存在所谓的“无能政府”,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社会重大转型期,我们不仅面临着政治体制转型的压力,而且也承担着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的转型一方面带来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又势必伴随着新旧体制、新旧观念之间的剧烈冲突。就转型期国家对犯罪的控制而言,在转型过程中社会控制体系发生变化——旧的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健全,社会“治”“乱”并存。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社会控制体系的弱点和政府机构管控的失灵,如腐败的频发、国家治理理念的落后、立法和司法领域的缺陷、国内执法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体系不健全等等。所有这些,都会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转型提供了社会环境和制度土壤。国家权力市场化所导致的政府官员的腐败弱化甚至摧毁了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力,为有组织的犯罪分子在权力空位或者薄弱的地域、行业渗透合法经济领域以“漂白”赃款或者形成寡头垄断进而牟取更大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机会;长期以来“重打击,轻预防”的犯罪治理理念,导致将主要力量和精力用来对付高端成熟的“暴力型”有组织犯罪,而对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去暴力化”转型熟视无睹;刻板过时的立法观念以及立法时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现状的忽视,导致在立法体系上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综合预防措施的缺漏,进而造成司法惩治的乏力与困境,以及执法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市场管理层面的腐败仍未解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秩序的构建仍事倍功半,市场观念和市场法则尚未塑造完成,市场垄断、市场分割现象仍然严重,这些市场体系的缺陷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提供了机遇和制度空隙。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在有组织犯罪的政策领域更多地表现为“事后的应对”而不是“事前的预防”,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的失灵现象,这必然有利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发展转型。

 

(五)有组织犯罪与企业、非法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其“高度联合”性特征与公司企业制度很相似

 

所谓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资本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它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组织性。企业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之间关系主要通过契约加以约束。第二,经济性。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本质上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商品性。企业的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其产出和投入都是商品。第四,盈利性。企业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第五,独立性。企业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

 

和企业一样,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它们具有高度的形式相似性和内在契合性。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组织的基本架构(组织结构)高度相似。所谓组织结构,是指组织成员之间的聚合关系,具体表现为组织各部门、各层次之间的排列方式,包括结构规范、角色和职位、权威、权利层级等基本要素。成熟形态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表现为“科层结构”,权力高度集中,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自上而下等级结构严密,组织纪律严明,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领导者、组织者可以利用权力分层机制退居幕后决策、指挥。其二,组织的内部管理(组织纪律)逐渐呈现高度相似性。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暴力的依赖程度很高,往往以暴力作为对内控制的基本手段。但是随着“去暴力化”倾向的发展,暴力往往被严格控制使用,许多组织仅仅将其作为恐吓的工具。为了逃避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打击,很多组织开始采用“章程”、“规章”、“制度”替代“帮规”、“戒律”进行内部管理,并进而采用比较“人性化”的奖励、激励机制来促进犯罪活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其三,组织成员的组成越趋相似性。传统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往往依托于地缘、血缘共同体,组织成员的地域性、宗族性色彩强烈。但是,为了迎合组织的生存及发展需求,犯罪组织日渐具有社会开放性特征,组织成员不再局限于血缘、地缘纽带,人情因素减弱,通过经济利益加强依附关系、保持组织稳定的特征更加明显。其四,经济特征具有高度一致性。有组织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牟取经济利益,追逐超额利润是组织发展和行动的原动力,也是组织得以存续、壮大的经济基础,这与企业的逐利性高度一致。其五,外部控制性特征高度相似。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将“控制性”特征界定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应该没有异议,有组织犯罪意在追求对某一行业或地域形成非法控制力或重大影响。而企业因同业竞争和做大做强的内驱力使其具有影响地区或行业的效果,因而也当然地具有控制性特征。

 

总而言之,有组织犯罪与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其“高度联合”性特征(资源信息联合、行动联合)与企业制度很相似(严密的组织、精密的分工、高效的协作),其管理的有组织性、行动的规划性、成员分工的精密程度都能与企业相媲美,这些均为我国有组织犯罪向企业化发展转型提供了前提条件。

来源:《刑法论丛》2020年第3卷(总第63卷)

作者:蔡 军  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