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2-07
一、引言
根据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比2018年下降20个百分点。1也就是说,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占比7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具备以下特征:(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简而言之,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自愿认罪),量刑不超过三年,且诉讼程序快速的刑事案件,在通常意义上可以被称为刑事简易案件。
2021年以来,由于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等影响,刑事简易案件的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比例持续低下。因此,刑事律师除了拓展刑事合规、刑事执行、刑事控告等新业务方向,也有必要对传统刑事辩护领域进行再研究。本文拟以笔者亲办案例——伪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诉案为切入口,探讨刑事简易案件的办理路径及辩护思路。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不诉案办案实录
2021年5月,笔者办结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符合刑事简易案件的定义与特征,且该案已被成都市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可以作为学术研究对象。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三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为B公司提供业务服务过程中,因与合作伙伴李四产生分歧,不能将已办理好的业务资料提交给B公司。2020年,张三私自伪造B公司印章一枚,在某政务中心及某政府机关补办了B公司的前述业务资料。事后,伪造印章行为被李四发现,李四将此事告知B公司,B公司要求张三限期妥善处理。另,李四要求张三向其支付合作利润。
(二)咨询分析案情
根据案情,笔者准备了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类案检索报告以及近期成都某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典型案例等。前述准备工作做好后,笔者在事务所会议室约见了张三,并与其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案发前,张三到事务所进行了4次法律咨询,其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能否避免被刑事追究;(2)人身能否自由;(3)要不要自首;(4)如何做好准备。第1个问题属于个案分析,不具有指导性,作为例子做详细阐述;问题2-4因具有共通点将在后文进行阐述。
张三问:本案能否协商解决,如何才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答:根据案情,伪造一枚公司印章,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最高量刑在三年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本案不立案(无人报案、公安没立案),则超过5年可因超过刑事追诉时效而不再追究;立案后,在侦查阶段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判决无罪。
根据本案情况,因张三与李四协商成功的可能性低,即使协商成功,也存在后续被李四敲诈勒索的可能,而与B公司协商成功率高。因此,本案可以积极追求撤案或不起诉,建议张三先取得B公司的谅解,然后主动投案自首。
(三)侦查阶段的办案过程
张三接收咨询后不久,本案案发,张三被拘留。同日,张三委托其父办理刑事委托手续,笔者为其侦查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1.会见张三
经会见,笔者了解到B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三到案,并鉴定确认了伪造印章的事实。张三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但案发前没有及时与B公司进行协商并取得谅解。期间,张三父亲通过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张三开具了品行优良的《证明》。
在审查逮捕次日,笔者再次会见张三,为其详细分析不逮捕规定和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的注意事项。
2.与承办民警沟通
第一次会见结束之日,笔者联系了承办民警,递交了律师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此后再次联系承办民警,得知刚刚拘留,不易取保。笔者向其表达如不同意取保、希望早日移送审查逮捕的意见,并与民警就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达成共识。沟通结束后的第2天(张三拘留的第5天),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3.不逮捕意见的发表
审查逮捕之日,笔者递交了委托手续、查询承办检察官,进而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及《证明》等,发表意见认为张三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关于不批准逮捕之规定。此外,笔者还附加了缓刑、不起诉案例的检索报告,其中一个案例为本案承办检察官办理。
审查逮捕后第4天,张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四)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过程
数月后,张三委托笔者为其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1.与张三、检察官的沟通
张三取保在外,以为案件已完结,也忽视了律师告知的风险,没有取得B公司的谅解,致使在侦查阶段没有取得撤案的结果,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检察官约见了张三,通过了解其案情,建议张三争取被害人谅解。
同时,笔者得知本案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已过去20天,预计下周经集体讨论后将移送至法院起诉(30天内移送起诉),因此需尽快提交律师意见,并为认罪认罚协商做好准备。
2.认罪认罚下的预判分析
经类案检索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其中相似度较高的不起诉案例都有如下情节: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如张三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其情节从轻幅度应高于参考案例,届时可以争取检察院参考类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鉴于检察院认定B公司系被害人,笔者建议张三暂时忽略李四的影响,尽快联系B公司并争取在检察院集体讨论会议之前取得谅解。最终,张三耗时数天与B公司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3.认罪认罚下的不起诉决定
最终,在距离检察院集体讨论不到48小时,笔者将不起诉律师意见、检索报告及谅解书等证据材料递交到检察院,并与承办检察官再次进行了沟通。检察院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张三不起诉。次日,张三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另,审查查明记载“对……公司赔偿并取得谅解”。
三、刑事简易案件的特点
除前述伪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诉案以外,笔者还处理过其他被依法撤销的刑事简易案件,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就此类刑事简易案件的共同业务特点和当事人特点阐述如下:
(一)业务特点
1.诉讼程序快。遵循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特点,其体现在程序上就是“短”和“快”,如:拘留加逮捕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甚至防疫案件、醉驾案件时间缩短为1天;审查逮捕虽然规定为7天,但是此类案件检察院考虑到周末双休的情况,会将审查期限缩短为5天;审查起诉一般不会超过30天。即,刑事简易案件耗时短。
2.量刑建议采纳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2认罪认罚从宽审结案件,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的95%以上。因此,刑事辩护重心已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在此阶段争取确定且有利的量刑建议,以便最终被法院采纳。
3.非监禁刑率高。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为例,检索四川省基层人民法院2020年-2021年判决,3显示的32份判决中认罪(或认罪认罚)判决为32份,占比100%。其中24件缓刑、2件管制,非监禁刑占比81.25%。可见,刑事简易案件容易满足当事人对于自由的诉求。
也就是说,刑事简易案件才真正具备过去刑事律师所谓的刑事业务“短、频、快”的特点,也更容易达到当事人诉求。
(二)当事人特点
因刑事简易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涉嫌犯罪的当事人通常有十分广泛的途径知悉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此,当事人普遍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知法懂法,诉求较高。因刑事简易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传播途径广泛,使得当事人对所触犯的罪名、后果及程序有一定了解。多数当事人对于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也承认犯罪事实,甚至有“悔之晚矣”的感叹,但因其一直处于自由的状态(含案发前自由、案发后没被羁押),其对自由的渴求较高,对案件结果的期待多为不起诉或者缓刑。
2.多咨询,少委托。一方面,当事人存在对法律帮助的需求,需要律师给予专业的分析和建议。另一方面,因当事人未被羁押,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较少。案发前,当事人多犹豫不决,常常咨询多位律师听取意见;即使案发后,只要其没有被羁押,也很少委托律师。多数当事人会有多次咨询经历,少数有支付能力的当事人会签署专项法律顾问合同长期咨询。即使有当事人被羁押,其委托辩护律师也多是分阶段委托,其主要目的在于取保。
四、刑事简易案件的办理路径
基于前述刑事简易案件的业务特点和当事人特点,笔者对办理此类案件的路径分析如下:
(一)有偿咨询,专业服务
在案发前,当事人已经知法懂法,其咨询律师的目的在于其不知道如何应对案件的变化。如果律师提供咨询,而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当事人“白嫖”的可能性十分大,因为当事人可以无成本的寻求下一位律师继续咨询,直到清楚应对的方式和技巧。
其次,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刑事简易案件犯罪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为了避免惩戒风险,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咨询合同、收取费用,并保留合同等证据证明,以豁免作为公民发现犯罪的举报义务。同时,为了获得后续委托,可以在签订的咨询合同中约定,如后续委托,咨询费可以抵扣委托费用。
最后,提供有专业、有深度、有依据的咨询。律师在接受刑事简易案件咨询时,要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尽量详细地梳理、分析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等。同时,律师更应当及时准备类案检索报告,就个案与类案的相同与差异,分析如何让当事人取得不起诉或缓刑的案件结果。
(二)充分准备,重点解答
对于刑事简易案件的咨询和接案,律师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熟悉罪名所涉及的法条、司法解释,查阅类案的检索报告,重点分析典型案例,提炼不起诉和缓刑适用条件。必要时,可以查阅相应论文期刊、《刑法学》等著作对于典型案例的分析意见,在谈论案件时作为解答参考。在解答当事人疑问时,除了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分析以外,当事人的思维和期望多集中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撤案、不起诉和缓刑。撤案并没有相关数据,但可以根据律师办案经验,慎重分析和解答。对于不起诉和缓刑案例,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根据类案检索报告,律师应当查询近期是否存在不起诉、缓刑案例,如有不起诉、缓刑等典型案例,则综合案件特点、法律适用以及该案例是否可以参考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处笔者强烈建议律师可以购买专业法律数据库,例如:Alpha、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不仅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体现律师使用专业工具的法律技能。
其次,关于自首。律师应当提示,在自首前自行草拟自首材料,避免供述不清、供述变“辩解”等情况的出现,确保做到如实供述,以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同时,建议当事人做好家属及工作的安排。自首时,尽量让家属、律师陪同,以便第一时间知晓案件进展,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关于准备。除了准备自首材料以外,建议当事人尽量争取并提供有利证明材料,如《品行证明》《职务证明》《单位证明》以及相关病历等,以证明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符合“六稳六保” 等刑事政策文件所规定“少捕慎诉”职务要求等,以争取第一时间获得取保结果。同时,建议保管好涉案证据材料,例如:伪造印章及业务文件等,防止因证据灭失带来羁押等风险。特别提示:在案发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刑事谅解,在一定程度上是案件撤案或不起诉的决定要素。
(三)注意事项,风险防范
其一,绝对禁止律师教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等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其二,接案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可以约定禁止承诺条款,例如“因本案系刑事案件且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通常具有争议,且《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均禁止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向委托人作出承诺,故乙方及乙方律师就本合同所涉案件,无论代理工作还是案件结果均不得向甲方作出承诺”,也可以单独以《刑事风险告知书》的方式予以提示。以上系律师执业规范,此处不再赘述。
五、刑事简易案件的辩护思路
(一)以情节辩护为主,建议认罪认罚
刑事简易案件事实清楚,在证据辩护和情节辩护之间选择,笔者认为从自首、坦白、从犯、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方向进行辩护,其效果要大于证据辩护。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诉案的关键证据在于印章真假的鉴定意见,因张三承认伪造印章,也就没有必要对李四的证人证言是否存在证明力问题发表意见。辩护要“抓大放小”,以期取得最大辩护效果。同时,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经律师分析判断确已构成犯罪的,建议认罪认罚,在从宽基础上争取撤案、不起诉或缓刑。
(二)侦查阶段,充分准备与有效沟通
在侦查阶段,简易案件办理速度很快,拘留一般在14天以内(含7天审查逮捕拘留期间)。如当事人系通知到案或主动投案前已委托律师,律师应当在当事人第一次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或询问时陪同前往,提前准备好《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品行证明》《怀孕诊断书》等),同时建议当事人家属或朋友做好随时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取保手续的准备,如担任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律师应当及时递交委托手续,向承办民警了解更为全面的案情,争取取保候审,确认从轻情节。如民警不同意取保,则建议民警缩短拘留期限、早日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也可与民警及当事人沟通取保候审应具备的条件。
(三)审查逮捕阶段,在类案检索报告中埋下伏笔
在审查逮捕时,发表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应当根据或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具有七种可不予逮捕的情形。刑事简易案件一般具有自首、坦白、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属于前述规定第二项、第五项的情形,可以不批准逮捕。
此外,律师意见可以附上类案检索报告作为附件,重点使用不起诉案例、缓刑案例,提炼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适用的关键词。如笔者在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类案报告首页,制作了一份表格,以时间为先后顺序,分别突出: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以及本院认为部分,并以彩色笔在不起诉决定书或判决中进行关键词标记。
因“捕诉合一”的改革,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官办理。通过类案检索报告,提前给检察官埋下本案可以考虑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的处理思路。
(四)审查起诉阶段,争取认罪认罚下的不起诉或缓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协商是核心环节。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和承办检察官可以就起诉与不起诉、刑期、罚金等进行协商,说服检察官采纳律师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其中,类案检索报告是说服检察官的有利“抓手”之一。此外,如当事人因取保在外,具有联系、约见检察官的有利条件,必要时也可及时与检察官当面陈情,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鉴于刑事简易案件以情节辩护为主,类案检索报告也应当以情节为关键词寻求类案。如有不利案件也应当进行分析和简要描述,因为检察官也会找一些对当事人不利的案例作为说服当事人接受其量刑建议的理由。
(五)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再协商
刑事简易案件,多数在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则其开庭、宣判也多为同一天。尤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没有新情形之下,一般都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当事人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后如果出现了新情形(如立功被核实、取保期间怀孕等),则可以重新与检察院协商认罪认罚;如果没有新的情形,当事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则律师应当从量刑明显不当(如量刑差异3个月以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当事人始终没有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在审判阶段也可以继续与检察院协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对量刑争议较大,建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此就不再对此赘述。
六、结语
过去,律师办结一起刑事简易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部刑事诉讼程序,耗时至少半年以上;加之高羁押率,律师通常须在看守所排队会见,工作量大。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简易、速裁程序叠加适用,加快了刑事诉讼程序,提升了案件审结率,降低了当事人羁押率。另外,刑事简易案件数量庞大,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批量化、流程化、精准化的处理和辩护,需要进行新的思考,本文抛砖引玉,希望对刑事律师开拓新的业务提供一些思路。
批注:
1.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0/t20201017_482200.shtml,检索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
2.详见2021年10月18日《最高检发布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110/t20211018_532387.shtml#1,检索截止日期2021年11月18日。
3.Alpha数据库检索,检索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
4.参见朱孝清:《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建议》,《人民检察》2020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