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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美]迈克尔·D.西奇尼著,孙明泽译:为证明责任而战——来自战壕的报告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2-16

引言

 

解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概念后,许多审判法庭都会结束的指示,告诉陪审员“不要怀疑”,而是“寻求真相”。刑事辩护律师以多种理由对这种以事实为由的陪审团指示提出质疑,其中包括将举证责任降低为仅仅是优势证据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陪审团认为检察官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只是稍微有可能,而没有达到追求真相的标准,那么陪审团有义务定罪。

 

检察官认为该说法缺乏论据支持,并且驳回了辩护律师仅仅是推测的想法。大多数审判法院以及上诉法院一直声称,虽然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理论上可以降低证明责任,但并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该类指示造成任何实际伤害。

 

鉴于实验证据的明确要求,劳伦斯·怀特和我决定检验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对判决的影响。通过最近发表的两篇对照性研究,我们发现,经过两步检验的模拟陪审员的定罪率显然高于仅仅进行合理怀疑指示的模拟陪审员的定罪率。两步检验的陪审团指示包括:首先对模拟陪审员进行合理怀疑的指示,然后告知其“不去寻求怀疑”而是“寻求真相”。我们同样发现,接受以真相为基础的指示的陪审员即使对定罪有合理怀疑,其误认为可以定罪的可能性几乎是未经指示的陪审员的两倍。最后,我们发现,抱有这种错误信念的陪审员作出的有罪判决是实际上应当宣判有罪的判决的两倍半。

 

通过引用这些实证研究,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一直提出要求审判法庭修改其陪审团指示责任的动议。我们的要求是,审判法官删除与真相有关的语言,并简单地完成如下陪审团指示:你有义务给予被告因每一个合理怀疑而获得的利益。

 

毕竟,强制性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尽管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但检察官正在努力维护减轻证明责任,他们坚持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争取对被告人定罪。在这次关于举证责任的争端中,检察官提出了20种不同的论据来维护现状。这些论据有些是基于实证研究,有些是植根于逻辑谬误,有的涉及法律的错报,还有的涉及对基于真相的歪曲。

 

本文收集、组织和撤销控方论据,目的是协助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官认识和回应关于实证研究无效的观点、各法律机构的范围、陪审团指示语言的意义,甚至刑事陪审团审判的目的以及与证明责任有关的指示如何实现,识别和回应这些论点是恢复宪法授权规定的被指控有罪的人遵循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关键步骤。

 

一、证明责任的陪审团指示

 

宪法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定罪,除非国家将犯罪进行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这一较高证明标准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我们“免受可疑的以及不公平的定罪,免于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该标准也同样“指出社会对刑法适用的尊重和信心是不可或缺的”。鉴于这些目标,刑事诉讼法的道德力量不被较低证明标准稀释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宪法授权规定的证明义务非常重要,但是,审判法院基于合理怀疑的概念指示陪审团时还是具有很大的裁量权。不可思议的是,在确定了合理怀疑之后,有些法庭会指示陪审员“确定你认为的事实真相,并据此进行定罪”。其他法院将指示陪审员在达成判决时应“演绎真相”,“寻求真相”,“寻求真理”,或“找到真相”。在讨论了什么样的疑问是合理的、什么样的怀疑不是合理的之后,有些法庭甚至会有一个180度的转折,并得出结论:“你不应该怀疑。你应该寻求真相。”如下所述,这种与事实有关的语言造成严重的宪法问题。

 

(一)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的障碍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是违宪的。第一,基于最低限度,这种指示内在是前后矛盾的,并使人产生困惑:他们首先向陪审员指示合理怀疑的概念,但是指示他们不要寻求怀疑,而是要完全搜索其他内容。

 

第二,把相互矛盾的怀疑和真相的观念混合使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明确地指导陪审团选择真相。这些指示“不可忽视地将合理的怀疑标准描绘成隐藏真相的防御工具”,并且劝阻陪审团履行其宪法规定的“对合理怀疑的证据的审查。

 

第三,这些指示要求陪审团“不顾证据,而是揣测或搜索他们认为是真相的事实。这充分利用了人类了解某事但是毫无证据地进行思考的倾向。例如,你多久听到有人说“我知道,我只是不能证明”?

 

第四,最重要的是,“寻求真相”表明了政府和被告人何者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更可能真实,从而更倾向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通过将证明标准予以降低并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造成了严重的宪法性错误。

 

但是,检察官急切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降低了证明标准。因此,他们驳回了辩护律师的反对意见,认为这是毫无根据的意见,是野蛮言辞和纯粹的猜测。(但是,如果基于真相的语言没有降低证明标准,他们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一直努力维持这一标准。)大多数审判法官没有任何独立的思考,只是采取检察机关的这种推理,并继续向陪审团读取基于真相的指示。

 

诚然,检察官有一半是正确的:直到最近,没有相关实证证据证明,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对判决具有影响。但正如下一节所解释的那样,辩护律师对减轻举证责任的担忧不仅仅是投机;我们的关注坚定地扎根于法律、语言和逻辑。

 

(二)一个简单的思维实验

 

假设在审查刑事审判证据之后,陪审员被要求根据国家情况指定一个数字值,0.0是没有证据,5.1是有优势证据,8.5是合理怀疑的证据,10.0是完全的有罪证明。假设证据是混合的,在大多数刑事审判中也都是如此。结果,我们本案假设陪审员的值为5.2,那么陪审员对被告人是认定无罪还是进行定罪?

 

答案取决于举证责任,如果陪审员得到合理怀疑的适当指示,则陪审员将不会定罪,因为5.2远低于合理怀疑的阈值。但是,如果陪审员被指示“不要怀疑”,而是“寻求真相”,则陪审员就有义务定罪。为什么?因为这个案件的数值是5.2,所以指控可能是真实的。但问题是,由于“被指控可能是真实的”而判定被告有罪将公然违宪。

 

我们通常使用数值来评估、排名、描述和测量各种各样的事物,这不仅使思维实验看起来是逼真的,而且完美地说明了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存在的问题:告诉陪审员忽视有助于寻求真相的怀疑,这将造成他们只会凭借优势证据对被告人定罪的风险。

 

但是,如上所述,检察机关有一半是正确的:没有实证证据来证明辩护律师降低证明标准的假设。因此,劳伦斯·怀特教授和我设计、实施和出版了两项对照性研究,以检验基于真相的指示对陪审员决策的影响。

 

(三)实证研究

 

在我们的第一项研究中,我们招募参与者作为假设的陪审员参与假定的刑事案件。每个陪审员收到了包括被起诉犯罪要素、证人证词摘要和律师结案辩论的相同案件摘要的材料。在作出判决之前,陪审员被随机分配到三个小组,每组都收到不同的举证责任指示。

 

我们首先假设真相和怀疑实际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并假设只给予追求真相指示的陪审员(只有真相)的定罪率会高于给予合理怀疑的适当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只有怀疑)。这个假设得到证实: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的陪审员定罪率为29.6%,而给予合理怀疑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为16%。

 

接下来,我们假设,首先接受合理怀疑指示但被告知“不要怀疑”,而是“追求真相”(怀疑和真相)的陪审员的定罪率会高于仅仅给予合理怀疑的适当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这一假设也得到了证实:接受怀疑和真相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上升到29%,与没有任何合理怀疑指示的陪审员统计数据相同。这在下表中得出了更清楚地表达:

图片

 

在我们的第二项研究中,我们进行了第一项研究的概念复制。为了检验我们初步研究的强度,我们再次假设,基于合理怀疑与基于真相的指示将产生比合法、适当并单纯怀疑的指示更高的定罪率。这一假设再次得到证实:在第二项研究中,两项定罪率分别为33.1%(怀疑和真相)和22.6%(仅怀疑)。

 

接下来,我们假设,即使对定罪有合理怀疑,接受怀疑和真相指示的陪审员更可能误认为定罪是恰当的。经过裁决后审查的假设也得了到证实:怀疑与真相组中持有这种错误信念的陪审员人数几乎是单独进行怀疑指示组中陪审员的两倍(分别为28%和15%)。我们也发现,无论陪审员的分配情况如何,陪审员认为这种错误信念比正确理解举证责任的陪审员更有可能被定罪(分别为54%和21%)。

 

本文将讨论其他发现和统计意义的概念,但总而言之,这些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证据,证明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降低了宪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四)看似简单的要求

 

自从这些研究成果发表以来,我们辩护律师一直在请求审判法庭修改其关于举证责任的指示。我们的要求只不过是,希望法官不要告诉陪审员“不要怀疑”,而是“寻求真相”,而是应该简单地告知他们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你有责任给予被告人基于任何一种合理怀疑的利益。

 

这一要求应该是无争议的,因为它如此准确和清楚地传达了宪法规定的举证责任。此外,我们辩护律师现在有从逻辑和语言角度来看已经是显而易见的实证证据予以支持:当法官指示陪审员忽视有利于寻求真相的疑虑时,它降低了合理怀疑标准之下的举证责任。

 

不幸的是,刑法中的事情很简单,检察官继续反对关于他们所习惯、一直依赖并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的任何改变。而在这次与举证责任的斗争中,他们已经部署了一套新的论据,同时继续坚持一些旧的观点。

 

本条的其余部分收集、组织和回应这些起诉论点,首先是批评已发表研究的论据。尽管我们的宪法保护“除非排除合理怀疑,否则不得定罪”,该条的目的是协助辩护律师和法官查明无效的论据,并回应决心参加陪审团审判的检察官。

 

二、本研究的控方论点

 

与大多数人类工作的情况一样,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其局限性。劳伦斯·怀特和我甚至在我们的第一次研究中确定并讨论了五项限制,"然后能够在我们第二次研究中剔除五项限制中的两项。

 

然而,正如以下各节部分所示,并不是所有的批评同样有效。事实上,检察官对已发表研究论据的批评最多证明了对社会科学研究的严重误解。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其中许多论据只不过是毫无道理的尝试,以维护检控人员所依赖的基于真相并降低证明责任的陪审团指示,并以此来赢得对被告人的定罪。

 

(一)支持“有罪”的参与者可能是对的

 

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支持有罪的参与者可能已经这样做了,因为被告人其实是有罪的。此外,那些认为无罪的参与者是错误的。所以研究实际上可以支持国家的立场,即法院应该使用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

 

这种检控的论证完全误解了研究的性质,或故意误导了研究的性质。这些研究没有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陪审团审判和判决。相反,这两项研究都是受控实验,所有参与者都收到涉及虚构双方和证人的相同假设事实模式。没有客观的事实,无论这些事实是已知的、未知的还是不可知的,甚至在理论上参与者的判决都可以进行比较。因此,模拟陪审员在作出判决时既可以是正确的也可以是不正确的。

 

相反,原始研究的目的是检验这样的假设:“当与真相相关的语言被添加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指示之外的其他适当语言时,真相相关的语言不仅是矛盾的,而且还会降低政府的举证责任。”第二次研究是对原始概念的重复研究,其具有双重目的:首先,通过试图重复其初步发现来检验原始研究的强度;其次,如果这个发现被重复,就要确定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与模拟陪审员的判决之间的认知联系。

 

研究的总体发现如上所述,其他发现和统计意义的概念将在下面解释。然而,为了本部分的目的,有一件事已经明确:鉴于宪法规定的举证责任是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考虑到实验的受控性质,这些调查结果为废除而非不保留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提供了有力证据。

 

(二)现实中的陪审员需要检验陪审团指示

 

如上所述,我们的研究没有分析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的实际判决数据。相反,我们使用合法公民作为陪审员在假设情况下作出判决的控制性实验。这项研究设计引起了一些检察官的批评,他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陪审团是必要的,目的是检验陪审团的指示。然而,在受控环境中实验主体的使用不仅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标志,#而且实际上是检验陪审团指示对判决的影响的最佳方法。

 

为了说明假设不是使用对照实验,我们分析了两个州的实际陪审团判决:第一,威斯康星州,该州讨论了合理怀疑,但最后指出陪审员“不寻求怀疑”,而是“寻求真相”。第二,佛蒙特州讨论合理怀疑,然后警告陪审员,如果他们有这种疑问,“即使你认为这个指控可能是真的,你也必须认为[被告人]无罪”。进一步假设威斯康星州观察到的定罪率高于佛蒙特州。威斯康星陪审团的指示会将合理怀疑标准之下的举证责任冲淡是否是实验性证据?

 

不,不会。尽管这样的结论是合乎逻辑的,但至少从严格的科学观点来看,威斯康星州的定罪率更高是由于不同的陪审团指示或其他不同之处,例如检控指控政策、每个案件中的指控的性质和数量、被告是否是自己作证,或者是研究人员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案件中确定的(字面上)185个其他变量之一。

 

另外,使用随机分配的受控实验解决了因果歧义的问题,即确定产生效果的问题。"换句话说,因为我们的研究使用大样本量和随机分配的参与者进入相同的实验条件,除了单个变量,我们可以相信这个变量(真相相关的语言)产生了效果(更高的定罪率)。

 

总而言之,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的陪审员无须考虑陪审团的指示对陪审员决策的影响;相反,对照研究——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案例总结研究更加有效和高效,并且在社会科学中常用。

 

(三)缺乏参与者审议的研究是无效的

 

除了批评使用符合条件的陪审员公民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研究,而不是试图控制现实生活中犯罪案件中的185个确定的变量外,一些检察官还认为,该项研究无效,因为模拟陪审员在作出判决之前没有进行审议。

 

首先,“关于审议影响的证据充其量是混合的”,我们在第一次研究中甚至提出和处理了这个问题,并给出了以下例子。

 

一些研究检验了审议对相貌偏见的影响,与对待普通被告人相比,审查陪审员更有利地感觉和对待有吸引力的被告人的倾向。1974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审议减轻了相貌偏见的影响。然而,1990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审议加剧了相貌偏见的影响。

 

其次,检控方认为,科学界不分享审议过程是科学有效研究的先决条件。仅作为举例,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男女本科生阅读了模拟审判摘要”并作出判决,无须审议,以检验“陪审员的性别和婴儿受害者的无资格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陪审员影响”。在另一项最近的研究中,“陪审员”再次没有经过审议,对受害人性别、被告人的性别和被告人的年龄进行操纵,对陪审员作出的决定进行检验。另一项研究中,大学生担任模拟陪审员,并再次未经审议,作出判决,以检验“残疾、滥用历史和自白证据对陪审员关于不同犯罪情景下青少年被告人的看法的影响”。

 

因此,检察官的论据暗示了一种绝望。辩护律师最初以逻辑理由质疑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时,检察官驳斥了缺乏实验证据的挑战。但是,现在辩护律师能够引用实证证据来证实这一开始就是显而易见的问题,检察官假装比科学界更清楚地知道什么是科学有效的研究。对此可能的解释是,检察官愿意表达任何想法以保护他们关于降低证明责任并基于真相的陪审团的指示,即使这些想法具有更深的层次。

 

(四)定罪率的差异无关紧要

 

除了批评公布的研究设计外,检察官还攻击了研究结果。有的检察官认为研究成果中定罪率的差异无关紧要;因此,我们不能就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对判决的影响提出任何主张。这种说法容易被揭穿,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结果的意义不在于投机甚至诚信评估。研究的重要性肯定不是由检察意愿决定的,相反,重要性是通过统计计算确定的。

 

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对一项具体的假设进行了两次检验,并且两次检验都证实了假设。简要回顾一下,第一项研究的定罪率为16%(合理怀疑指示)和29%(基于真相的指示);在第二次研究中,他们是22.6%(合理怀疑指示)和33.1%(基于真相的指示)。但是,我们如何知道这些定罪率的差异是否足够大呢?那就是说,我们如何知道这两次的差异并没有发生只是偶然呢?

 

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目测数字来确定统计学意义。相反,我们需要更多的信息来计算称为p值(假定值)的统计量。p值考虑了定罪率的差异以及研究的样本量,并告诉我们在检验我们的假设时获得假阳性的可能性。换句话说,p值衡量了我们出现错误的概率:p值越小,我们对研究结果就越有信心。

 

更准确地说,在我们的第一项研究中,P值为0.028,这意味着“我们超过97%能够确定(1-p)定罪率的差异……这是一个真正的差异,并非偶然发生”。在我们的第二项研究中,p值为0.033,这意味着“我们超过96%能够确定(1-p)观察到的定罪率差异……这是一个真正的差异,并非偶然发生”。因此,与检察官的说法相反,p值在数学上证明了定罪率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五)我们不能从研究中得出结论

 

尽管调查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但有些检察官认为,这些研究不允许我们对陪审团指示及其对判决的影响得出任何结论。提出该观点的检察官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证明他们的想法。甚至有些检察官没有提出理由或解释地进一步提出,研究甚至可能支持相反的结论:法院应继续指示陪审员忽视他们的疑虑,并且开始寻求真相。

 

把这些标注为论据并非慷慨的主张,相反,它们是完全荒谬的主张,很容易被揭穿。用不重复上一部分统计的简单的语言,我们可以从研究中得出以下结论。关于第一项研究:(1)模拟陪审员受到合理怀疑的指示,但被告知“不寻求怀疑”,而是“以真相为基础的指示”的定罪率比仅进行适当合理怀疑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高出很多;(2)接受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的模拟陪审员的定罪率与接受无合理怀疑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相同。

 

关于第二项研究:(1)第一项研究的主要结论是重复的,因为接受真相指示的模拟陪审员的定罪率再次高于接受适当合理怀疑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2)接受真相指示的模拟陪审员,即使对定罪有合理怀疑(p=0.01),对被告人的定罪率也是普通定罪概率的两倍。(3)不顾陪审团的指示,持有这种错误信念的模拟陪审员的定罪率是对被告人实际定罪率的两倍半(p<.001)。

 

简而言之,基于真相的指示不仅比法定的合理怀疑的指示产生更高的定罪率,而且“我们已经确定了一种认知机制,解释为什么基于真相的语言产生更高的定罪率。具体来说,基于真相的指示(TI)在陪审员方面造成了关于法定举证责任的错误信念(B),陪审员根据这种错误的观念作出判决(V)。

 

(六)辩方律师授权的研究

 

对已发表研究的最常见批评是我的刑事辩护律师身份,因此,论证仍然存在,研究是无证的甚至是无效的。这种批评可以基于我有限的数学基础,"不过忽视了研究合作者劳伦斯·怀特的资历。但是,多次听到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我可以肯定地认为,这个论点并没有那么完善。相反,它是基于个人偏好的谬误,这种谬误“涉及带来争论者本人或者他们处境的不利,这对他们正在推进的观点将产生影响”。为了我们的目的,这种谬误表现为两种形式:“滥用”和“间接”。

 

“基于个人偏好的谬误涉及某人的观点不应被接受是因为他们有不利的财产的情况。”例如,有人会认为,“由于去年汤普森因没有执照狩猎被捕,现在她关于沼泽地是安全的建议会被拒绝”。这是谬误的推理,因为“虽然她违法,但是汤普森可能对沼泽地有过很周密的计划”。将这一点适用于我们的情况,即使检察官提出刑事辩护律师存在持有“不利的财产”的情况,但是这样的说法对发表的研究的有效性毫无意义。

 

鉴于争论者自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立场得到了自身利益的支持,而不是凭借充分的证据。因此,工业家进行的科学研究表明,他们工厂的污染程度因为被认为是自给自足而在法律范围之内被拒绝。然而,这些研究有可能是健全的:只是因为有人说是符合自己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它应该被拒绝。

 

在我们的情况下,假设我不仅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个人利益,而且由于某种原因,也涉及我从未见过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案件中的利益。即使这是真的,仍然不意味着研究及调查结果应该被拒绝;相反,他们必须根据是非曲直进行评估。

 

但是,检察官在作出这种谬论之前,实际上是作出了错误的假设。虽然面临审判的刑事被告人当然对举证责任存在个人利益,但我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并不具有个人利益。由于陪审团指示的最后一句话的改变,我收取我的律师费(无论是按费用还是小时计费)都不可能增加。此外,如果检察官被认定为宪法规定的举证责任,那么全国范围更多的被告人将会获得无罪释放。所以我不允许将我的律师费的收取建立在赢得审判的偶然性上。

 

但即便我对这件事情存在个人利益,即使检察机关的推理不是基于逻辑上的谬误,提出这一论据的检察官仍然忽略了一点*如果我的论据由于我的工作而无效,那么检察官也是如此。为什么?因为他们在赢得定罪方面存在个人利益。因此,检察官将会有效避免基于个人偏好的人身攻击,而是遵循这一基本规则:“在论证中,我们对争论进行回应,而不是对争论背后的人的回应。”

 

(七)在《辩护律师杂志》上发表的研究成果

 

有的检察官认为,我们发表在辩护律师期刊上的研究由于错误的想法而被驳回。但是,即使我们仅看到并没有仔细阅读这些研究,也能很快反驳检察官的说法。虽然辩护律师的期刊确实存在一些文章,例如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及时、翔实的文章,但这些期刊没有发表研究报告。

 

我们的第一份研究发表于里士满大学法学评论,这是1958年成立的大众性的旗舰期刊。我们发表的其他文章都是由法律教授撰写,文章的主题包括肯定行动、企业举报、联邦司法选拔过程以及工业健康风险的监管。

 

我们第二次研究的成果发表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网上版),这是运行了117年的大众旗舰期刊的并行杂志。近年来,诸如哥伦比亚等精英法学院已经发布了在线并行发表的短文,比印刷期刊通常出版的文章更短。在撰写本文时,“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网上版)”的最新版本也由法律教授主导,其中包括由芝加哥大学法律学院、密歇根大学、斯坦福大学和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

 

这不是为了否定在辩护律师期刊上、在检察官期刊上发表成果的作者的贡献,根据其出版杂志而不是其内容来排除这些工作,这就像上述基于个人偏好的错误一样。所以无论是谁在争论,无论发表争论的期刊是什么,每一件作品都值得对其实质进行评估。

 

三、基于授权的控方理论

 

许多控方论据坚持较低的证明责任,并非从实证研究方面阐述基于事实的陪审团指示,而是法律授权。其中一些基于授权的理论试图解散不利当局,有的则夸夸其谈,有的则简单地夸大了既有的法律。

 

(一)不具有约束力或说服力授权的法律评论

 

些检察官认为,法律评论(包括我们的研究报告发表的评论)没有权威的约束力或说服力;因此,法官在起草关于举证责任的陪审团指示时,不应该考虑这些评论。

 

显然,法律评论文章并没有约束力;相反,它们是次要的法律依据。但次要法律来源,包括法律审查,是有说服力的授权——不仅仅是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例如,虽然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依靠法律评论文章“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以来的经验”使法律评论在法院的意见中仍然发挥作用。“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一个或多个法官平均将其文章中的意见引用到案件的占37.1%,每名法官平均引用了0.52条意见。”二级来源的引用在州法院也非常常见。例如,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程序,维斯康星州高等法院就引用了实证研究,以及一篇法学评论文章。甚至在解释被告人享有的州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时,引用了“卡多佐法学院‘洗冤工程’的一项研究”。

 

威斯康星州高等法院指出,这样的研究“不可能为我们所忽视”。“鉴于这样的证据,我们发现当前的证人辨认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基于实证研究和其他次级法律来源,法院大大消减执法机关对辨认程序的适用,而在此之前,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例法中都适用这一程序。

 

不可否认,当面辨认导致错误识别的研究比基于事实的陪审团指示降低证明责任的研究更多。但是,用有争议的陪审团指示来解释合理怀疑的概念,然后逐字逐句地向陪审员说明,“不是寻求怀疑”,“而是寻求真相”,实证研究仅仅表明,对于理性人来说什么是明显的。

 

(二)断章取义地引用案例的争论

 

不用说该问题会出现于法庭,这是辩护律师读到和听到的最常见的控方论点。检察官再一次在关于证明责任的斗争中提出他们的要求:辩护律师引用案例属于断章取义。

 

首先,控方论证是不可取的。正如克里斯多弗·希臣晚年曾经说过的,“没有任何信件可以引用上下文,一个人不必成为解构主义者来判断这种引用是否是断章取义”。其次,如果检察官打算解释案件的省略部分将改变引用的意思,那么他必须说明这是怎么回事。

 

例如,经常被辩方律师引用的是第五巡回法庭的一个案例,由于初审法院“对陪审团的最后指示有义务进行审议”,告知陪审团“寻求事实”。第五巡回法院认为,“寻求事实表明决定检察官、被告人哪一方的陈述更可能真实,从而宣布证据优势标准。如果用于对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的解释,这样的指示将是一种错误”。

 

不像基于第五巡回法庭的案件,这种引用直切要害,因为我们辩护律师所挑战的“寻求真相”的语言,在陪审团指示中出现了“无罪证明和推定无罪”的说法,这说明了“合理怀疑的意义”。尽管如此,检察官一直认为我们从第五巡回法庭审理的判例中引用是不符合条件的。

 

第五巡回法庭针对陪审团指示问题的案例中,对此问题的阐述不到一页。在此,检察官可能会作出如下补充:地区法院在合理怀疑的陪审团指示中并不适用“寻求真相”的表述;地区法院的合理怀疑的指示是明确的、强有力的,并且是精确的;在有义务的指示结束时,单一提及“寻求真相”并不合理地减少早先的合理怀疑指示中解释的举证责任;更为谨慎的是,法院应当删除这种与真相有关的语言,甚至在今后的案件中也应该将与真相有关的语言剔除义务性的陪审团指示。

 

没有秉持公正思想的人可以声称被排除的部分改变了引文的含义,甚至增加了任何尚未包含在引文中或至少从引文中可见的东西。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应该尖锐地批评离题的起诉指控,特别是当这些呼声伴随着辩护律师有意误导法庭的毫无根据的指控时。

 

(三)判例法需要使用与真相相关的语言

 

当被告在陪审团指示中挑战与真理有关的语言时,全国的上诉法院通常会坚持定罪。但正如检察官所言,这些法院并不认为这种与真相有关的语言是可取的或准确的,更不用说是必须的了。相反,最好的上诉法院可以说这样的语言可能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伤害,开始于微不足道的情形,现在已经被实证揭穿(两次)。

 

例如,在20多年前,威斯康星法院认为,与事实相关的“不太可能”的语言将减轻举证责任。最近,但在发表研究的几年前,华盛顿法院认为这种语言并没有弱化合理怀疑的内涵,但也没有增加任何实质内容。近20年前,南卡罗来纳州法院认为,与真相有关的语言可能不会降低举证责任。因此,“当不与其他冲突条款相结合时”,这将被容忍。

 

尽管基于这些牵强的理由进行定罪,很多相似的规定将警醒法官与真相有关的语言的危险性。例如,华盛顿一家法院警告说,“寻求真理”实际上是“谎报陪审团的职责并扫清国家的证明责任。”南卡罗来纳州法院提醒,与真相有关的语言是不被支持的,并且能够将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人相似的是,正如前文所讨论,第五巡回法院警示,如果在合理怀疑的指示中包含“寻求真相”,那么这将是一个错误。

 

总之,不仅与真实有关的语言不是必要的,而且审判法院对此继续应用将“提出一项没有任何利益的风险”。目前的两项实证研究表明,损害风险是实际存在的,对于以事实为基础的举证责任,再也没有温和的辩护了。

 

(四)法官不能改变模式指令

 

一些检察官认为,当与真相相关的语言出现在陪审团指示中时,审判法官没有权力删除它。虽然陪审团指导委员会起草这种模式的指示是下一节的主题,但是,现在就足以说明检察官的这种说法是违反既定法律的。

 

第一巡回法庭陪审团指示手册的作者写道*“虽然指示模式特别是同时存在的评注在特定案件中有助于陪审团指控,但是,重点在于不要求地方法官使用模式指示。”同样,关于“寻求真理”的授权,第五巡回上诉法庭认为:“尽管该表述来源于第五巡回法庭的陪审团指示手册、审判法庭,但是,需要警惕的是,更希望将其从陪审团指示中删除。”

 

即使在威斯康星这个可能是宪法上举证责任最有缺陷的州,法律也是明确的:“审判法官可以在作出陪审团指示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延伸到语言和术语的选择方面。”事实上,审判法官不仅可以独立评估陪审团指示,而且他或她有义务这样做。“巡回法院必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充分和公正地通知陪审团的法律对案件的可适用性,并协助陪审团作出合理的分析证据。”鉴于这一重要任务,审判法院将盲目地进行陪审团指示,以至于“谎报陪审团的义务,扫除国家的证明责任”,这仅仅是因为陪审团指示是由陪审团指示委员会起草的。

 

但是,在一些州,为了确保对被告人的最低保护,模式陪审团指示可能是强制性的,至少是准强制性的。例如,伊利诺伊州要求使用模式陪审团指示,因为“牢固恪守无罪推定的承诺只能被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推翻”。同样,华盛顿州高等法院依其监督权要求使用模式陪审团指示。高等法院这样做的原因是,下级法院采用“不告知陪审员政府证明责任是将指控犯罪的每一个要素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方式解释政府的证明责任。但是,有趣的是,华盛顿州审判法官保留了删除与真相有关的陪审团指示的自由裁量权。

 

(五)法官不应该改变模式陪审团指示

 

大多数检察官最终承认审判法官有权修改证明责任的模式。但是,这些检察官经常争辩说,法官应该使用模式陪审团指示。为什么?他们认为,因为陪审团指示委员会是一个由大量律师组成的机构,并且经过多次研究、思考与讨论之后才形成模式陪审团指示。

 

很多的刑事陪审团指示委员会是由大量的律师组成。例如,密歇根州21个人组成的陪审团指示委员会中包括7名法官和14名律师,“他们向审判法院提供简洁、移动和准确的指示”。在华盛顿州,“模式陪审团指示由包括法官、法学教授和在职律师组成的委员会制定并予以支持”。

 

不幸的是,正如很多检察官所指出的,威斯康星州陪审团指示委员会组成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州陪审团指示委员会的11名委员全部是由审判法官组成。这11名成员中包括$名已经退休的法官,剩下的10名成员中,有7名是前检察官、2名是前控方律师。(这不是对曾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法官的人身攻击,相反,这是对代表律师界的委员会的要求的回应。)剩下的1名委员是前国家辩护律师办公室的上诉律师,但是,他在委员会的任期于2016年已经到期。

 

至于投人模式陪审团指示的研究和思考所产生的效果如何,对我来说,还是不明了,因为,委员会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事物。在2016年6月,我写信给委员会的10名成员,并用模式陪审团指示找出问题的所在。我请求作出适当的变化,以便准确地传达宪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以告诉陪审员“不要去寻找怀疑”而是“寻找真相”来结束指示。该指示应简单地得出结论:“作出对每一个具有合理怀疑的被告人的考虑是你的义务”。我同样得出了之前第一次已发表的研究成果的复本,并且在第二次的研究成果中对其进行了引用。

 

直到2017年2月11日,我也没有收到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回复。但是,我从当前检察官的报告中得知,当前10人制的委员会决定并不改变较低证明责任的指示,而是选择保持现状。目前我还不清楚这些检察官是否真的有权参与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如果有人的话,我同样还不清楚委员会中何人对此负责。

 

无论如何,如果陪审团指示委员会的目标是“向法庭提供简明、易懂和准确的指示”,那么,威斯康星委员会在所有罪状上都失败了,至少在举证责任方面。第一,指示不简洁。用297个字的语言陈述本可以由88个字阐释清楚的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的指示。

 

第二,指示不易于理解。在我们第二组对照研究中,被告知“不要寻求怀疑”而是“寻求真相”的模拟陪审员几乎有两次错误地认为,即使他们对犯罪有合理的怀疑,他们也有资格定罪。

 

第三,指示不准确。需要特别告知陪审员不要寻求怀疑,尽管宪法要求他们对合理怀疑的证据进行审查。同样,指示要求陪审员寻求真相,但是,宪法要求他们作出无罪,即使他们相信“指控可能是真实的”。很简单,这种陪审团指示不仅严重不准确,而且公然违宪。

 

四、检察官基于语言的论证

 

检方提出的降低证明责任、以真相为基础的陪审团指示的论据都集中在陪审团指示的语言方面。在提出这些论点时,检察官只是忽略了一些词语,并试图重新作出其他定义。

 

(一)陪审团指示的区别仅仅是语义

 

检察官认为合法的合理怀疑指示和基于事实的指示之间的区别仅仅是语义上的,他们这是在回避问题。这种情景让人想起电视上大学里的评论家,他们宣称:“我可以举证并提出数据,但这都仅仅是语言和数字。”

 

当然,语义学是“对含义的研究”,因此,在此基础上撤销争点是律师采取的奇怪立场,但是,意义重大。陪审团指示必须是精确的,因为“法院认定陪审员时意识到工作的严重性,严格遵守审判法庭在刑事案件中指示的具体语言,努力理解并遵循给予他们的指示”。在举证责任的指示方面,这无疑是特别真实的。

 

最后,提出这种基于语义论据的许多检察官都是虚伪的;他们以一种将它们视为仅仅是语义的方式而被解雇,他们将在其他情形下中利用自身优势。例如,当辩护律师向陪审团辩称由于国家没有证明其案件排除合理怀疑时,检察机关很快会转而使用所谓的语义。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反驳论据是:辩护律师是错误的,陪审团不能寻求疑问而应当寻求真相。在法庭向陪审团作出同样违反宪法的指示后,辩护律师没有根据这一违宪的观点提出反对,例如总结说*“我们不要怀疑。你要寻找真相。”

 

(二)陪审员将“合理怀疑”解释为“任何疑问”

 

许多检察官认为,陪审员必须被告知“不要怀疑”,而是“追查真相”,因为他们会错误地将合理的怀疑解释为有任何疑问。毫无疑问,将案件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标准显然太高。

 

检控方的这种论据远远超出了无根据的猜测,进人了无理性或虚伪的领域。第一,举证责任这个词的使用是合理的。这必然排除不合理的怀疑,并且没有任何疑问。甚至许多法院认为“合理怀疑”这个词是自我定义的,没有比较容易理解的等同词句……更好的做法是不要尝试定义,任何进一步澄清的努力往往会导致误导性的改进。”

 

第二,即使法官有理由相信陪审员无视普通的语言,而且出于某些奇怪的原因,用“任何”代替“合理”,以使被告人获罪。正确的解决办法不是引导他们完全忽视怀疑,而是应当引导他们寻求真相。这相当于医生因为担心患者可能服用过多的胰岛素而拒绝为其开出胰岛素。相反,正确的解决办法是解释什么类型的疑问是合理的,什么类型的疑问是不合理的。

 

第三,这正是陪审团的指示已经做的:他们努力确保在对陪审员指示时不给控方科以过高的证明责任。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印第安那州、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的模范陪审团指示特别提醒陪审员: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一切可能的疑问”。亚利桑那州的指示警告说*“法律不要求证明克服一切疑问。”科罗拉多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指示警告说,合理怀疑不是“投机性”或“虚构”的怀疑。康涅狄格的指示清楚地解释说,“合理怀疑的含义可以通过强调合理的词来达成”。

 

即使在通常提出这种起诉论据的威斯康星州,模式陪审团指示的证明责任已经说明:

 

合理怀疑不是仅仅基于猜测的怀疑,仅仅由同情或者恐惧而作出有罪裁决的怀疑也不是合理怀疑。合理怀疑不是那种用来逃避裁决责任的怀疑。

 

鉴于这种强有力的语言限制了已经自我界定的术语的范围(合理的怀疑),这种合理怀疑的控诉者的呼声将会被认为是任何疑问。更有可能的是,这个论点是一个毫无道理的尝试,即保持违反宪法、降低证明责任并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检察官必须依靠这些指示来赢得对被告人的定罪。

 

(三)许多州使用的与真相相关的语言

 

检察官经常认为,许多州有关合理怀疑的陪审团指示使用了与真相有关的语言。然而,几乎所有这些指示都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进行。这些指示并不是告诉陪审员演变、寻找或发现真相,而是认为这些指示是相当有道理的,不是有合理的怀疑,而是一直坚信指控是真实的。

 

例如,阿肯色州的模式指令指出,“如果在公正审议所有证据后,陪审员始终坚持指控的真相,那么陪审员就排除了合理怀疑”。其他州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几乎完全相同。加利福尼亚州将合理怀疑的满意度描述为“一贯的信念,即指控是真实的”,而马萨诸塞州则把它描述为“一种坚定的信念,一种道德的确定性,该项指控是真实的”。“道德确定性”一词被定义为“与人类事务有关的事项中最高的确定性”。—些州规定了同样的标准,但没有使用“真相”一词。例如,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和俄勒冈州的说明书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让您坚定地相信被告的罪行。

 

事实上,即使以这种方式使用也会带来风险。然而,指示陪审员在客观评估证据后确定其信任程度与指示陪审员“寻求真相”有很大不同,几个法庭已经批评该表述为“不完全正确”“错误地评估陪审团的职责“ “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已被纳人合理怀疑指示的错误,并且由于其已被纳人合理怀疑指示的错误,其成为了可更改的错误。

 

在陪审员寻求真相之前,特别告诉他们不要履行宪法规定的合理怀疑证据的义务,这些指示更糟糕。换句话说,指示陪审团“不要怀疑”,而是“寻求真相”是超出指示范围的。这种语言可以跨越任何可想象的界限,这些界限可以将贫乏的语言、单纯的宪法指示与违宪行为分开。

 

(四)大环境下的语言是无害的

 

一些检察官承认,法庭进行基于真相的举证责任的陪审团指示是错误的。不过,这些检察官随后认为这样的错误是无害的。

 

事实上,上诉法院经常使用这种无害错误分析来确定定罪的可靠性。例如,佛蒙特州上诉法院裁定,虽然审判法官两次告诉陪审团“寻求真相”,但是由于法官还就“不少于六次”的合理怀疑进行了界定,被告人并没有受到伤害。

 

虽然无害错误原则的优点超出了本条的范围,但检察机关在预审法庭议论无害错误时却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虽然上诉法院可以利用该原则确定初审法院存在瑕疵的定罪,但是初审法院也不能以该原则作为犯错的理由。第二,一方面简单地计算涉及的合理怀疑的数量,另一方面则是计算命令“寻求真相”的数量,忽略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违规语言的重要地位。

 

证明责任指示的最大弊端是,首先解释合理怀疑的概念,然后得出与真相有关的命令的结论。当这样的指示被看作“整体”时,陪审员不太可能统计和比较怀疑引用的数量和真相参考的数量。相反,最终的与真相相关的指示将被视为“修改、限定或甚至凌驾于之前的合理怀疑的指示”。

 

事实上,这两种具有逻辑性的结论在之前发表的研究中已经应验了。与真相相关语言的结论由于证据充分而更强大:指示结束时的语言比其他阶段的指示语言“更容易记住”和“更有影响力”。正如我们在第一份研究中的解释:

 

在严格意义上,新近效应是指列表末尾的条款比名单中其他地方的条款更有可能被记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新近效应是指决策者对最近获得的信息给予更多的重视,因为这些信息是高度突出的(即独特的和明显的),并且更有可能出现。

 

不足为奇,在涉及法定证据的研究中也观察到新近效应)。因此,这种检控论证(将与真相有关的语言添加到合理怀疑指示的末尾是无害的)不仅误解了无害的错误原则,而且与社会科学研究相矛盾。现实是,“由于被置于指示结束语处,与真相相关的语言几乎是不可忽视的”,因此不应该被置于指示开始处。

 

五、公诉方关于陪审团审判目的的论证

 

最后,检察机关有时认为,基于真相的举证责任指示是合理的,因为审判的目的是寻找真相。下面的部分将确定检控方关于真实的审判的四项语言方面的转变。因为有一个共同的线索连接检察的这些论点,以下四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因此,该部分的思想和法定权威可能对回应另一部分的检察论据有用。

 

(一)“裁判”意味着“说出真相”

 

与现实生活中的陪审团需要审查陪审团指示的影响一样,检察官也同样认为,因为“verdict”一词是拉丁语,意思是说出真相,所以陪审团应该被指示以寻求真相。检察官是正确的,“verdict”一词起源于中世纪拉丁文,根据其根本的意思是指“真实的话”或“说实话”。然而,尝试在单一的、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拉丁语词语中找到价值是充满危险的。

 

中世纪陪审团的功能与今天的功能截然不同,对现代检察官来说是无法辨认的。首先,中世纪法律中的极端立法起了非常小的作用,特别是错误的法律-来自共同社会臆断的习俗是法律规范,而不是由某些君主或其代理人所宣称。但更重要的是,中世纪的陪审员被要求“说实话”,因为他们在案件中属于直接的证人。

 

中世纪的英国陪审团与现代陪审团存在根本性不同:其成员来自争端双方的邻居,这些人已被通知出庭的事实。陪审员根据他们积极收集的预期审判信息作出裁决,这些信息来自于他们在生活的小而紧密的社区中听闻的谣言、八卦以及大家都知道的邻里事务。有关各方亦可将法庭陪审员与案件的一方联系起来。因此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陪审员本身被认为是证人,他不一定是目击者,而在向法官报告事实的意义上是证人。他们都是自发的,并且出庭的目的不是倾听而是发言。

 

最终,“早期的现代陪审员通过外部证人的证词了解了他们在法庭上需要知道的大部分内容”。尽管如此,这些“早期现代陪审员”中的一些人仍然继续在公开的法庭上宣誓作证。当然,目前“现代陪审员们根本不知道他们决定和完全依靠法庭作证的情况。事实上,知道当事人或情况的人常常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从提供证据到评估证据的这种戏剧性转变与判决结果的演变相对应,这一点现在被简单地定义为“陪审团对审判中提交的问题的裁决或决定”。而当现代陪审团作出这样的“裁决或决定”的时候,并不是宣称实际发生的真相,相反,它正在将现实的举证责任应用于提交给它的事实。

 

我们当代的证明责任并不存在于中世纪时期陪审员直接在法庭上宣誓作证。这一直持续到几个世纪后的1798年“排除合理怀疑”产生的阶段。然后在整个19世纪,高等法院通过判决含蓄地承认了这一概念。最后,在1970年,高等法院含蓄地承认这一较高的证明责任属于宪法性保障的一部分。

 

因此,在中世纪时期,指示陪审员“说出真实”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现在指示陪审员“寻求真实”确实违反宪法规定的。相反,鉴于我们现代的举证责任,每个陪审员都必须接受指示:“如果你有合理的怀疑,即使你认为定罪可能是真的,你也必须认定[被告人]无罪。”

 

中世纪“裁决”一词的渊源在现代陪审团的陪审团指示中不可能有一席之地,现代陪审团的目的不是在庭上提供真实的证言,而是为合理怀疑而仔细审查证据。这可能是为什么检察官很快放弃他们以中世纪陪审团为基础的不成熟论断的原因。但是,检察官在“审判是关于真实”的理论方面又发展出三个新的理论。

 

(二)审判的目的是寻求真相

 

独立于上面已经论述的中世纪陪审团理论,检察官经常认为,现代刑事陪审团审判的真正目的是寻求真相,因此,与真相有关的陪审团指示是适当的。但是,实际上,“如果有人被要求从头开始,并设计一个最适合确定真相的系统……不可思议的是,人们会创造一个与我们现在所采取的刑事司法程序非常相似的体系。由于国家在财政资源方面享有巨大的优势,通常控制甚至发展实物证据,而且通常可以独占获得关键证人,“目前的美国制度根本不是为发现真相而设计”。

 

另外,还有几项现代审判规则专门用来避免陪审团接触案件真相,设置这些规则的理由是,相互矛盾的利益被认为比寻求真相的目标更重要。

 

例如,众所周知,检察官只能通过间接证据对被告定罪,而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动机。然而,被告通常不会认为其本人之外的第三方有罪,没有提供第三方有罪的直接证据,也表明了第三方的动机。这个双重标准大大阻碍了真相的寻找,但是因司法经济而具有正当理由:

 

出于节省时间考虑,第三方有罪的证据是不可排除的,该论证令人震惊,因为它无视犯罪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回顾运用了这种观念的案例,从来没有看到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间的特别说明。在一些案件中,尽管看似一些已提交的证据来自于作证的单个证人,我们可以估计,这很可能花费不到一小时的时间。

 

其他审判相关的规则,包括原告主张的特权和强奸盾牌条款,也被用来避免陪审团审前接触案件事实。这些抗争法律是通过提升与追求真相的矛盾利益来证明的。

 

例如,在指责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通常会先向警察控告。在初步调查之后,经检察官将控告者交由律师,以便其依据法定特权作出进一步的陈述。该项特权是有理由的,因为指控者对隐私的期望“实质上提高了公众获取这些信息的需要,即使信息与法庭的真相追求过程有关”。同样,根据强奸盾牌条款的规定,被起诉性侵犯儿童的被告往往设法提出儿童指控者以前的具有性知识的证据。这种证据对反驳“除非发生性侵犯,否则[儿童]不能获得他拥有的性知识”的逻辑和推论是必要的。然而,这些证据通常被强奸盾牌条款排除,目的是保护证人免受面对目击者的尴尬。

 

这三个关于压制真实的审判的简短例子表明,现代刑事陪审团的审判至多在某种程度上寻求真相。然而,正如这些例子的清楚表述,“事实不是陪审团的工作”。事实上,“宪法”规定,即使陪审团认为某项指控可能是真实的,其存有合理怀疑时仍然有义务认定被告人无罪。

 

(三)审判是关于真相的判例法观点

 

当面对现代审判规则经常如何压制而不是揭示真相的案例时,检察官必须依靠权威,并认为审判是“寻求真相”,因为判例法作出了如此的规定。有时候,检察官在案件中看到“真相”一词时会变得非常兴奋,即使自己的论据相矛盾,他们也会引用这些案例。

 

例如,检察官经常会引用Tehan v. United States案,该案解释了矛盾利益将推翻寻求真实的功能,目的是“为保护司法制度的完整性,除非检方承担所有证明责任,否则即使被告人有罪也不会被定罪”。更具体地说,法院解释说:“第五修正案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不是寻求真相的附属物。”如“第四修正案”的保证一样,该项特权是对宪法价值观念的保护。

 

在其他场合,检察机关也会引用一些案例,虽然不会对其论证产生负面作用,但也没有帮助。例如在Wardius v. Oregon案中,高等法院宣称,审判的目的是“寻求真相”。但是,本案涉及的是审前调查义务而不是陪审团指示。并且,与辩护律师引用Gonzalez-Balderas案不同的是,检察官的引用忽略了上下文的实际内容,这改变了检察官引用的意义:

 

对辩方证人而言,政府不再坚持审判运行的目的是“寻求真相”,而是为其证人保持“扑克牌的神秘性”。要求被告人透露自己案件的细节,并使其接受反驳其开示的证据,这是根本不公平的。

 

同样,威斯康星州的检察官一直争辩,在1923年,最高法院宣布“陪审团的目的应该是确定真相”。然而,这些文字不仅产生于我们现代真理化审判规则几十年之前,而且比基于真相并降低证明责任的陪审团指示的实证研究早了将近一个世纪,但检察官也不能领会本案的更多内容。对于真相,实际上解决了陪审员的事实决定问题,但是并未解决证明责任问题:

 

陪审团的目的无疑应该是确定事实。当法庭表示陪审团并非寻求怀疑时,他明确表明,陪审团必须如此理解,审判的目的是确定事实而不是否定事实地确定疑问。

 

当然,相比确定可信事实是否由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构成而言,事实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截然不同的做法。今天,“确定事实”的案件发布近一百年之后,现代陪审团通过其他形式的陪审团指示进行事实认定。例如,陪审员被告知“陪审团是决定事实的唯一法官”,而且“你们是可信的唯一法官,也就是证人的信仰以及他们作证的重要衡量因素”。

 

基于对解决事实冲突和决定国家是否履行举证责任的区分,法庭需要容忍“寻求真相”的语言对证人可信性的确定和陪审团的事实调查功能的陪审团指示。然而,为了指导陪审员有合理的怀疑,告诉他们不要怀疑,而是寻求真相(这已经持续了近一个世纪),不要简单地“错误评估陪审团的职责,降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

 

正如某现代法庭所警告的:“如果在合理怀疑的解释概念之外使用这样的说明,这是一个错误。”又如另一个现代法庭在改变定罪时支持的一样:“陪审团的任务不仅仅是确定指控的真相或虚伪。如果是真实的,就被判定有罪,如果它是假的,则认定无罪。陪审团即使认为指控可能是真实的,也必须宣告无罪。”

 

(四)如果审判不是寻求真相,那么它的目的是什么?

 

在提出修辞问题时,刑事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是什么?对此可以回答:“对任何陪审团来说,问题在于证明责任是否已经分配给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不能认识到是否已经出现未对证据进行合理怀疑的审查。”更重要的是,刑事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是确定“检方是否提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事实上,这是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审判是否是追求真相的回答。例如,检察官通常将被告人先前的刑事定罪用作他当前被指控犯罪的意图或动机的证据。然而,当被告人因之前的指控被无罪释放时,就会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辩称裁决是指“说出真相”,但是陪审团认定其无罪。因此,被告人的争论仍然存在,检察官不应被允许使用以前的无罪宣称的指控作为随后审判的有罪证据。

 

当剧本反转时,检察官迅速放弃他们的“审判是追求真实”的说法。相反,他们认为“由于被告人在事先采取的行动中被无罪释放,应该被允许接受其他犯罪行为的证据”。而法院则急于承认将被告人“释放等同于无罪”是错误的。相反,“释放只是证明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犯有先前的罪行持有合理的怀疑,被告人并非是无辜的”。

 

这种双重标准的结果是,检察官能够使用被告人之前的不良行为(陪审团认为他在追查真相后不认罪的行为)作为有罪的证据。更令人震惊的是,尽管有些审判的目的是寻求真相,但许多法院“不允许被告人告知陪审团其以前被开释”"。他们的理由是陪审团可能会混淆,认为被告人没有犯之前被指控的罪。

 

检察官认为先前的释放只对被告人的定罪构成合理的怀疑,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说法通常是真实的;检察官只有在符合政府的需要时才选择性地援引这一点,这些言论并非不正确。相反,如本文前面所述,陪审团的角色一直是对提交给他的证据是否产生合理怀疑进行评估。审判法庭不得以矛盾、无意义、降低证明责任、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降低这一宪法标准。

 

结论

 

在理论上,宪法保护我们大家免受刑事处罚,除非有证据证明有罪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但实际上,当向陪审团解释这个概念时,审判法庭享有广泛的裁量权。而不是要求所有陪审员都集中于宪法规定的对证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义务上,很多审判法庭采取以“寻求真相”的方式指示陪审员。更糟糕的是,在告知陪审员这一任务之前,有些法庭甚至会特别指示他们不要对案件进行合理怀疑。

 

辩方律师认为,这些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的所有形式都产生了严重的宪法问题。最重要的是,“不是寻求怀疑”“而是寻求真实”的矛盾指示仅仅要求证明的标准而降低了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检察官对案件的陈述只要是存在定罪的可能,那么在寻求真相时,陪审团就有义务定罪。

 

现在有实证证据支持这一说法。最近发表的两篇文章表明,接受以真相为基础的陪审团指示的模拟陪审员比仅仅给予排除合理怀疑指示的陪审员的定罪率要高。"不足为奇,接受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的模拟陪审员也更有可能误认为即使对定罪有合理怀疑而确定有罪也是适当的。

 

根据这一新证据,辩护律师一直要求审判法庭从其陪审团指示中删除降低证明责任、与寻求真相有关的语言。但检察官在争取维持基于真相的陪审团指示的抗争中,提出了20个不同的论据进行回应。其中一些论据是基于对已有研究的误解,另一些则是根植于逻辑上的谬论,有些则是误导法律,还有些则是以事实的虚假陈述为依据。

 

本文已经收集、组织和揭露了检控方论据。其目的是帮助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官认识和回应已发表研究中的无效论据、各种法律机构的范围、陪审团指示中使用的语言的意义,甚至刑事陪审团审判的目的以及该目的如何与举证责任的指示相关联等问题。

 

能够查明和回应这些起诉论据是赢得举证责任论证的重要一步,除非国家证明有罪排除了合理怀疑,否则每名被告人都不受刑事定罪。此外,基于朴实的语言、扎实的论据和现有的实证证据,法院不能再证实他们使用降低证明责任、基于真相的陪审团的指示的合法性。相反,宪法对陪审团指示最基本的要求:你有义务基于合理怀疑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