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2-20
随着近年来刑法立法呈现积极预防倾向,刑事法网持续扩张,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趋势日趋显著。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2年至2019年司法统计年报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犯罪数量与结构的两方面变化趋势:一方面,法院每一年度审理并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人数一路飙升,从2002年度的70余万人猛增至2019年度的166万余人。另一方面,犯罪结构的轻重比例变化凸显轻罪化趋势,数据上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罪人数占比显著降低,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数占比从2002年度的22.7%降低至2019年度的10.6%;二是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以来基本保持在30%以上,最高时达到35.8%;三是判处拘役实刑的人数占比显著上升,从2002年度的6.2%上升至2019年度的15.5%;四是2011年至2019年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人数占比上升,从2011年度的34.7%上升至2019年度的41.3%。总体而言,如果按照通常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视作轻罪这一标准,那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80%左右的案件系轻罪案件。面对犯罪数量的增长和犯罪结构的轻罪化,刑事司法所能供给的治理方案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固守原有方式不但可能导致诉讼和服刑方面负担过重、犯罪标签化与交叉感染等问题,也不利于轻罪行为人的教育矫治与回归社会。
对于轻罪案件及其行为人,“一放了之”的相对不起诉和“一诉了之”的定罪判刑可能均非最佳选择。一方面,轻罪案件即使可能判处的刑期较低,但行为人仍可能具有一定甚至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适用相对不起诉无法体现出行为人需要为此承担的责任,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均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对轻罪案件不加区分地诉至法院,无论最终判处的刑期如何,接踵而至的有罪认定的社会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尤其是其中还包括大量初犯、偶犯,或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积极悔过自新主观意愿的行为人。因此,如何在“诉”与“不诉”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已经成为我国轻罪治理的关键问题。在这方面,已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践多年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恰好能够提供一种第三条道路的适当路径参考。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面向成年人、单位等轻罪主体扩展适用范围,正当性正在于其对轻罪治理所能实现的多元功能,要优越于“相对不起诉”的单一非罪化功能和“起诉定罪”的刑罚功能。
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犯罪控制模式主要强调惩罚功能,广泛调动多方主体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犯罪治理模式,有利于协调参与各方利益关系,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实现特殊预防、复归社会和惩罚性等功能,对被害人和社区实现修复性、一般预防和公益性等功能,对国家实现诉讼经济、整合犯罪治理体系、维护特殊利益等功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能承载的多元功能契合了我国轻罪治理模式的转型。
对犯罪行为人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较于刑罚虽弱化了惩罚性功能但却能为特殊预防和复归社会功能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仍具有一定惩罚性,附带处分本身具有负担性,可以针对性地附带罚款、公益劳动等惩罚性处分。另一方面,因为放弃了入罪、刑罚和监禁的惩罚功能,才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特殊预防和复归社会功能留出社会化教育矫治的空间。作为非罪化的程序性出罪方式,附条件不起诉不仅能够避免犯罪的标签化和监狱服刑矫正的交叉感染和社会脱节问题,还能够为犯罪行为人提供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方案。
对被害人和社区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可以发挥一定的一般预防功能,并在实现修复性和公益性功能方面独具优势。被害人或公众通过见证刑事追诉的启动以及附带处分的实际适用,可以对被追诉人所实施行为为刑法所禁止有所认知,也可以感知否定评价伴随的消极后果,一般预防功能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通过兼容刑事和解制度,引导行为人、被害人或其他受到损害或间接影响的主体共同参与解决刑事处理,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关系和社区冲突关系;附带赔偿被害人损失、修复被污染的环境、补缴税款、上缴违法所得等处分措施,能够修复因犯罪受损的各方利益。还可以通过附带向慈善机构、公益团体等第三方机构支付款项或提供公益劳动的公益性处分方式,要求行为人承担公益责任,进而对社会实现公益性功能。
对国家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诉讼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及时将涉罪者排除出刑事追诉程序降低诉讼成本,通过繁简分流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于复杂严重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并且通过兼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激励涉罪者配合提高司法效率。其整合犯罪治理体系功能体现在: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重新调动本应发挥作用的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性主体参与犯罪治理,提供附带处分需要的各种条件、措施和场所等资源,激活并重塑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性主体共同协作的立体化犯罪治理体系。其特殊利益维护功能主要体现在企业犯罪或一些涉及特殊利益的案件中,附带合规建设要求的不起诉有助于维护国家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特殊行业领域科技进步,稳定地区就业等特殊利益。
当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上述多元功能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应根据一定功能优位关系进行权衡,以达至犯罪治理效果的最优化。概而言之,下列几个方面可作为权衡选择的参考:犯罪治理理念的核心关切是犯罪预防,故应将对行为人的特殊预防作为制度首要追求功能;惩罚性和一般预防并非制度首要追求的功能,而是为了避免不起诉决定导致的罪行与责任失调而配备的调整性功能;诉讼经济、整合犯罪治理体系、公益性功能同样并非附条件不起诉首要并积极追求的功能,只能作为制度运行的附属功能。
因此,进一步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成为我国轻罪治理的合理选择。立法可以参酌未成年人案件的已有规定,单独增设适用于成年人或单位轻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在适用对象范围、裁量标准、附带处分、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区别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设计。当然,正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所展示的,附带处分与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功能实现的核心要素,这些都需要相应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立法上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亦必须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程度相匹配。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何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杨林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