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2-28
在办理一案多人的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认为,在办案中应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有的放矢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全力提升量刑建议水平,充分听取值班律师和辩护人意见,加强各方沟通协调,逐步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办法。
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一方面,检察官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确保教育转化的合法合规、科学有效;另一方面,还应把握个案特点,因案精准施策,首先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给其他犹豫不决、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制造心理压力、提供心理预期。
提升量刑建议水平。量刑建议工作的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裁量是否公正、适当,关系到能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此,要根据每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如在办理班某等34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办案检察官根据30多名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参与时长、所任职务、职责、收益、作用等各种量刑情节,通过表格清晰梳理,在签署具结书前出示证据清单并详细解释量刑规则,被告人对清晰、精准、公正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加强各方沟通协调。要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协助律师更好发挥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职能,使律师更好地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与法院、司法局会签派驻值班律师相关文件,为检察官、法官与值班律师及时对接提供便利,确保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此外,还应加强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等各方的沟通协调,以多方视角解析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进一步探究表面原因背后隐藏的深层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敢用善用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从宽方面的体现主要是程序分流,而在审前程序分流中主要体现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在司法办案中,应以转变司法理念为先导,树立“角色”意识,依法积极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探索规范适用不起诉的标准,细化不起诉的条件和流程,增强不起诉工作的规范性,保证检察机关检察权和不起诉权不被滥用,让承办人树立起敢用、善用,又要防止滥用不起诉权的责任意识。在办理情节较轻、手段单一、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以相关制度作为保障,有较大争议、较大影响的案件,实施公开听证制度。还应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职能,对部分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向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或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特别是一案多人的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鼓励和促使更多的行为人认罪服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