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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毛立新: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需要我们关注职业伦理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7-06

编者按:

2021年6月27日,“首届照岳高峰论坛刑事辩护中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问题理论研讨会”在济南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和山东大学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协办,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承办。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感谢胡长龙教授和刘均主任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参加这个研讨会。此次会议研讨的话题是“刑事辩护中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问题”,我非常感兴趣,因为这个话题将我们对刑事辩护的研讨,引入到另外一个重要领域——刑事辩护职业伦理问题。

 

就此问题,我发表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我们关注和重视职业伦理问题

 

十五年来,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推广,主要是推广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刑辩律师专业能力,但是现在我们发现,未来的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仅仅这些是不够的。因为任何一个专业领域、职业群体,当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化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接下来最紧迫的任务,第一个就是完善职业伦理规则,第二个就是如何更好地服务客户。这两个方面,对中国刑辩界而言,都是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根据学术界对“专业化”的理解,它不仅仅是指有一个专业的知识技能体系,从业人员终身接受教育和培训,它还有其他方面很重要的要求,即这个职业群体必须是高度自律的群体,就像医生、教师一样,必须有着非常明确具体的职业伦理规则。“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一个通俗易懂的表述,但可能不是非常学术化、规范化的,它本质上说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

 

前不久,在第91期“尚权刑辩沙龙”上,我跟吴宏耀教授、张青松律师一起讨论交流“刑事辩护专业化路向何方”,大家就意识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已经发展了几十年,今后该怎么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律师是什么角色、什么定位?不解决这个方向性问题,就会影响到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而这个问题,又和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密切相关。

 

二、从律师忠诚义务的角度,谈谈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理解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从律师职业伦理层面看,就是律师的忠诚义务问题。强调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任何时候都是必须的。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要做到“三个维护”,第一个也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存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忠诚于当事人的利益,既是契约要求,也是职业伦理要求。

 

当然,对于什么情况下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有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对于何为“最大化”,也难免见仁见智。这里面,都有着很大的探讨空间。因此,在探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可以划分为两个区间:一是最低限度的底线要求,二是“最大化”的道德要求。

 

先说第一个,从忠诚义务角度,应当对刑辩律师设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要求。只有做到了这些最基本的要求,才算是一个合格称职的、勤勉尽责的辩护人。这是划定一个底线的问题。这个标准,可以参照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要求,是辩护人必须做到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如果没有做到这个要求,就要产生一定的否定性评价和消极后果:律师没有勤勉尽责,要受到行业协会、主管机关的谴责或者惩戒或;从委托代理合同角度看,律师还构成违约;从国家的角度,律师没有尽职,就构成无效辩护。可见,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又是和“无效辩护”概念密切相关的。如果说对于何为“有效辩护”不好界定,但通过设定最低限度的律师职业伦理要求,明确最基本的勤勉尽责义务,就可以界定什么是“无效辩护”。

   

 接下来说“最大化”问题,这是一个主观判断,是没有止境的,也没有具体标准来衡量。在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最大化”,这是一个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很难有具体标准。是不是实现了“最大化”,也不是国家,或者行业协会、主管机关来评判的,而是要交给社会、市场来评判。比如说,如果大家都觉得某律师勤勉尽责、热忱服务,很多案件取得了良好辩护效果,做到了“利益最大化”,就会有很多当事人、委托人排着队请他。一个律师在社会上的声望、名气、收费标准等,就是这个评价的体现。

 

当然,从律师的职业定位而言,律师不仅仅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同时还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对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除了忠诚于当事人,还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不是并重的关系,首先要强调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其次再谈维护司法公正义务,后者是通过对前者设定一些底线规则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是律师首要的伦理义务。

 

律师的忠诚义务,要求律师必须热忱辩护、积极辩护,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里面,首先是要积极辩护,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不能消极不作为。比如,有的律师认为,为了规避执业风险,律师尽量不要去调查取证,这就违背了积极辩护的要求。另外,还有一个独立辩护的要求,不是说要独立于当事人,而是要独立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不能沦为附庸、花瓶,否则不仅有损于当事人利益,而且也违背了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宗旨。为什么要在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之外,还要设立辩护律师?就是因为,单纯地靠三机关相互监督,并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并不能完全实现司法公正,而需要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一方主体参与诉讼,从辩方的立场和视角,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为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不可替代的、有益的参考。如果辩护律师放弃了独立性,辩护就成了走过场、可有可无,甚至成为第二公诉人,就违背了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对刑事司法而言就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并且必然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到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关系,进而动摇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根基,也就更谈不上维护司法公正了。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迅速推进,这里边就有一个问题,认罪认罚为什么需要律师参与?律师参与其中的核心功能和任务,是保证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律师放弃了这个基本立场,沦为第二公诉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会害了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早晚会出大问题。另外,各地不断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未来一定是会覆盖到90%以上的刑事案件。作为辩护人,不管是委托辩护、还是法律援助辩护,都要求辩护律师尽到忠诚义务,勤勉尽责、积极辩护,不然就会影响我们国家整个刑事司法、刑事案件的质量。

 

“利益最大化”,还涉及到一个判断主体的问题,是律师眼里的最大化,还是当事人眼里的最大化?这里涉及到律师、当事人之间权限划分的问题,涉及到是否要尊重、服从当事人意志的问题。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律师完全独立辩护,是不可能的事情,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毕竟有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忠诚义务本身,除了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只规定“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这个规定其实没有意义。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不可以作“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即使表面上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也不能做不利于他的辩护,因为这样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的辩护人职责。出现矛盾时怎么办?很简单,律师退出。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辩护,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予以禁止的行为,这个很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做有利于他的辩护,行不行?这个问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已经出现,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当然,这里面有调和的空间,比如当事人自己选择认罪认罚,但仍然同意律师在法律上作无罪辩护,以求利益最大化,这就能解决上述矛盾。问题是,如果调和不了,当事人不同意律师作无罪辩护,或者制度上不允许律师再做无罪辩护,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就比较难处理,律师可能只能选择退出。

 

尊重当事人意志,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二者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有时候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这时候,需要区分哪些事项只能由当事人来做决定,律师是不能越俎代庖的。涉及到当事人利益处断的事项,原则上都要尊重当事人意志,这不仅仅是忠诚义务的要求,也是律师规避执业风险的必然选择。例如,是否认罪认罚等等,只能由当事人决定,律师只是从专业的角度提供意见和建议,而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否则会给律师执业带来潜在风险。

 

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还要求律师增强服务意识。刑事辩护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律师也应树立服务客户的意识。有时候,案件结果谁也无法改变,但辩护过程本身就很重要,律师要通过专业、勤勉的服务,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利益,陪伴委托人、当事人度过他们一生中最艰难的时刻。

   

 三、关于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

 

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还是国家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不仅有忠诚于当事人义务,还有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二者缺一不可。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要不要讲?必须讲!如果不讲的话,律师的职业定位、发展方向就会出偏差,就不可能到社会公众及党委、政府的认可。

 

在日本,律师被称为“在野法曹”,“在野”是由委托关系所决定的,“法曹”则表明其还是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不能单纯地追求当事人利益,还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当然,这里又涉及到很多复杂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律师到底有哪些伦理义务?刚才顾永忠老师、王进喜老师都讲到了律师负有真实义务,一般认为,这种真实义务是消极的真实义务,也就是说,律师不能主动检举、揭发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也不能明知是虚假的证据还在法庭上出示、误导司法。

 

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除了消极的真实义务,还有重要的两条,就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廉洁的义务。维护司法廉洁比较好理解,最起码律师不能去行贿司法人员,不能有不正当利益交换。前段时间,大家知道,海南、山东的法院都暴露出了这个问题,不少律师向法官行贿,这就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廉洁性,是绝对禁止的红线。维护司法的权威,要求律师要尊重法官和法庭,但在中国这个问题又很复杂,当法官、法庭违法的时候要不要尊重和服从?这就出现了中国特有的“辩审冲突”现象。在法治成熟、先进的国家,一般没有“辩审冲突”问题,但是在中国,近些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有出现。从忠诚义务的角度讲,对违法的法官、法庭不服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要求,有其正当性;但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辩审冲突”又伤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地位。如何协调?其实并非没有解决的出路,关键是要给律师的合法抗争,在制度上开辟一个救济路径,允许律师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寻求有效的监督、救济,避免法庭上的直接冲突。

 

在中国,讨论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难以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共同行为准则、约束标准。如果仅从约束律师的角度,设定诸多的规则和要求,但法官、检察官并不需要遵守,又该怎么办?美国律师协会(ABA)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是普遍适用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大家都用一个标准,这样就好办。但在中国的语境下,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准则,一时很难做到。如果单独为律师制定一套规则要求,并不能约束法官、检察官,就会产生不公平的问题。就像现实中经常发生的,律师的庭外言论受到严格限制,但司法机关却可以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案情,而且往往是有倾向性的发布。当然,我们也在想,不能相互攀比、相互比烂,律师群体可以主动一些,先从严格约束自身开始,做一个专业、理性、平和的辩护人,进而带动整个职业共同体伦理规则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