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29
编者按:
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孙艳秋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现场以及线上的各位老师、同仁、同学,大家下午好,我是北京尚权(合肥)分所的律师孙艳秋。
听了四位发言人的报告以及前面三位与谈人的见解,我自己也是备受启发。
张璐检察官,立足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的这6532起公诉案件,利用可视化的分析,介绍了案件数据异常波动的原因,还原了案发现场,审视了公安、检察及法院在其中的执法、司法尺度以及偏离度,并且从数据的视角,提示检察机关在类案中尚需重点关注的对象。
程龙老师呢,认为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既存在实体问题,例如量刑机械主义与裁量主义之争、共犯的量刑困境;也存在程序、评价问题,例如与直接言词原则相矛盾、算法黑盒缺乏透明,辩护权的限制、到底以何种证据种类进入刑事诉讼,当然程老师也针对存在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给出了解决路径。
罗关洪检察长,重点介绍了新技术在非羁押监管中如何具体适用,例如定位监管及基本数据的支持,移动终端及基本功能配置的保障,建设一体化智慧云监管平台等,而这些新技术之所以还没有普及,罗检也是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于天淼律师,则是希望,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构建共享数据库,从背景、共识、难点、基础、价值五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般情况下,作为最后一名与谈人,都比较具有挑战性,因为该说的,能说的角度,前面几位老师都已经说完了。我刚刚就在考虑从什么角度去谈,但是大家可以看一下阿,前面几位老师的身份,检察官,教授,副教授,而我作为一名律师,恰好可以从律师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理解。
时间关系,简要谈三点。
第一点,无论新技术如何发展,只能起辅助作用,在刑事司法中的辅助定位不能改变。换一个角度,从历史的方向,往后看,所有的技术都是新的,刑事司法一直用的都是新技术。今天在座的有研究侦查学背景的,140年前,阿方斯·贝蒂隆提出的人体测量方法,和现在的人脸识别,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都仅仅是个体识别的手段而已。技术再新,也不能改变它的辅助定位。
无论是类案检索,还是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都不能改变人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虽然类案检索技术可以帮助我们高效、精准地检索类案,但是类案的具体判断及参照适用,依然有赖于人的理性思考。
司法裁判是一项复杂的事业,人工智能为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契机,顶层设计者也开始运用人工智能的理论和技术进而提高效率,但是呢,司法的核心是以人之理性为基础的价值判断,而人工智能、新技术的运作逻辑,不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更多的是数学和效率。
刑事司法当然要对新技术保持开放,但最终还是要诉诸于理性判断,必须厘清智能化裁判的限度和边界。
第二点,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对律师而言,既有利又有弊。
利在哪里。我自己曾经在一个诈骗案件中使用过某量刑平台的量刑报告,把所有的量刑情节输入进去之后,得出一个量刑建议,三年,那我就将这份量刑报告交给了检察官,并且与检察官沟通,希望检方考虑量刑报告中的三年,给出一个缓刑的量刑建议,检方也认可我们的观点。这就是它的利处,将量刑报告提供给法检参考,可以支撑我们的辩护观点,进而实现我们的辩护目的。
弊在哪里呢。它的算法不够透明,它只给出一个结果,但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们不清楚。当法检拿出来一份量刑报告,与律师期望达到的辩护目的完全相反时,律师提出的意见,它也无法作出回应。2010年起,量刑程序改革致力于将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是实践中,往往法庭审理的重点都在定罪上,量刑本身重视程度就不够,如果现在直接适用量刑报告,是不是会构成对量刑审理程序的冲击呢。所以说,人工辅助量刑系统有利有弊,而我们律师如何发挥它的最大效益,有待近一步思考。
第三点,利用新技术进行非羁押监管,从不同的主体出发,确实存在优势。
首先,对于律师,有助于解决会见难问题。会见难已经是一个老问题了,当然现在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例如可以电话预约、网上APP预约,有的看守所还建立了微信会见预约群,但是有的看守所依然是一号难求,朋友圈还是可以看到同仁求看守所号的现象。解决会见难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会见的时间和地点不受限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在外,而且涉罪人员的行踪、所在区域位置被实时掌握,不用再去看守所排队,假如律师人在北京,看守所在咱们成都,也不用专门从北京飞到成都来;另一方面,会见的次数不受限制,尤其疫情期间,有的看守所规定开庭前只允许会见一次,但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一次会见肯定是不够的,事实还没有核实清楚,庭审流程还没有告知,不利于辩护权的实现。
其次,对于看守所而言,这样还可以降低看守所的负担,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
最后,还有一方,对于特定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好处,就以张检文中提到的民营企业家为例,民营经济的数量和规模近年来明显提升,民营企业家被羁押,则必定会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继而形成水波效应,对企业内部员工、分公司、子公司、与之合作的第三方公司蒙受利益的损失。对于民营企业家这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利用新技术进行非羁押监管的的话,不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符合当下的经济政策和理念。
以上观点可能还不够成熟,希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最后呢,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的主办方之一,我作为尚权的一员,对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对本届研讨会的支持、参与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