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回顾丨程雷:电子取证的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如何协调?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29

编者按: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我简单谈点学习体会,我发言郭松老师可以放心,我都是节约时间的,从不超时。谈谈我对这四位发言人的一些个人的学习体会,我觉得三位年轻的博士,还有我们一位资深的薛处,从多个面向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新的知识,还有新的灵感。

 

先说晨辰博士这篇文章和他的发言,我觉得给我们,至少给我自己觉得有这么两点是之前没有考虑过的,第一个他提出来签订双边协议是电子证据取证入法的一个外部因素,我觉得这个观点还是挺有意思的。我觉得这个可以进一步的将来以后强化,甚至可以弄成一个单独的任务,我觉得这挺有价值的。至少对于政策制定者是很有触动的。当然刚才卫军老师也谈到了你的另外一个观点,其实你这个论文是有这么两个比较主要观点的。单独立法,我理解单独立法就是它作为一种单独的侦查行为加以规范,这一点可以再进一步的挖掘。我觉得如果我写这篇文章的话,后边还会有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关于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它的独立性需要研究。因为12年我们法律修改时,实际上把它跟视听资料放在一起,因为在那个时候好像立法者还很难回答,为什么它是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如果它独立了,其他的证据种类怎么办?前面有发言人提到,说这个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类的,一类是非数据类的,其实立法者是很担心看到这种局面,现在很多人说90%都是电子数据,以后全是电子数据了。我们前面那7种本来的证据种类规范的效果、作用就没了,它会打破我们传统的证据法定分类既有的规范作用,我觉得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二个还是比较担心法定证据分类,它的传统规范效果,如果失去以后真空怎么来填补,我觉得这两个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然后仲羊博士,我们两个在这次会之前有很多的互动,因为他博士论文就是做这个的,当然这是我第一次见他,很优秀,他这个论文应该很宏大,博士论文我们也都很期待着能够尽早面世。他这里边我觉得他提了几个观点也是挺具有冲击力的,比如说规制方式、规制密度、规制阶段上都有自己的创见。然后他提了一个基础的理论问题,就是由隐私到个人信息权,然后我觉得这个话题就是后边张可博士那个问题又联系在一块了,他们两个其实是有交集的。普遍的都把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权利提了出来,然后这可能受到了很多国内其他学科的影响,除了刑诉法学界以外的。因为个人信息权确实是研究比较多,然后各个学科都在展开研究。当然他跟张可两个人的研究思路不一样,然后仲羊是先是按照比较法思路,这是一个传统的操作,按照比较法思路再往下走。然后这篇文章你如果看的话,其实把它放到德国或者其他国家,它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系统。那张可应该讲还是偏重对中国方案的建构,这两个文章其实是具有很大互补性的,你们两个应该多交流。然后我给你们两个人共同的建议,如果我要写你的文章的话,我还是有一个疑惑需要进一步研究,就这个隐私跟个人信息权之间到底什么关系。然后仲羊给我写过邮件,问我是什么观点,其实那个邮件我根本没法回答,所以我就绕来绕去也没有直接说,因为我个人对这个问题也没有考虑好,我觉得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就是这两个我们传统上是以隐私权为基础来规范我们这类侦查行为的,现在如果引入个人信息权利,它会有什么新的影响,我觉得我们还是要研究。另外一个你们两个的缺陷当然也是很明显的,比如仲羊的研究很少有中国实践的这种问题意识在里边,我觉得你对中国的侦查实践的了解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左老师上午也在提这个疑问,比如说GPS现在我们侦查实践还在用吗?我觉得这是你首先是应该回答的。然后当时张可的问题就是说,除了建构以外,还有更多的也要有实践的素材,然后也要有国外的视角,我觉得都大家可以互补一下。

 

薛处及成都检察机关特别是侦监,在全国检察系统都是龙头,这些年进行了很多好的探索改革。前几年我们做逮捕听证、逮捕诉讼改革,多次来成都跟成都市检察院来取经。然后我理解就是侦监平台的建设,跟这几年推206平台在理念上是有很大的相似性的。然后206平台现在基本上半途而废,但是好像执行起来问题挺多,再一个,人们也都很怀疑这种技术的方法、平台的方式,能够解决我们想要解决这些重大的制度难题,我觉得这个可能还是真的是要进一步思考。第二个我的困惑或者我觉得下一步可能还要继续回答的问题就是,我们侦监平台的这个数据来源是怎么来的?因为毕竟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上能够拿到的信息,第一个就是报捕,有一些卷宗你自己把它电子化,但卷宗是不全的。然后下一个就到了起诉环节,咱们才能会拿到公安机关所有的证据,这距离我们要求的侦监要实时监督、及时监督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它主要是基于卷宗的这种监督。所以我觉得这个可能下一步还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还是感谢薛处给我们分享了这么一个实践,在前面的这种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