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4
2021年5月2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兰州大学、西北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浙江理工大学、长春理工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来自重庆市法学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等司法实务部门人士以及重庆市律师协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等律师界实务人士共四百余人出席了本届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教授主持。潘金贵教授代表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向莅临会场的各位领导、专家、来宾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西南政法大学唐力副校长在致辞中代表学校对各位领导、专家、来宾莅临本次论坛表示欢迎,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科以及证据法学研究中心的基本情况,充分肯定了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成立十年来取得的成绩。唐校长强调,本次论坛的研讨主题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对打击毒品犯罪极其重要,经验法则问题则是两大诉讼中都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次研讨主题意义深远、影响重大。
陈卫东教授在致辞中对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表示祝贺。陈卫东教授强调了证据、证据法研究的重要性,肯定了“证据法学论坛”的举办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并希望证据法学研究中心能够持之以恒地将论坛举办好,期待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
重庆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李丰川代表重庆市法学会向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李丰川副会长充分肯定了此次研讨会对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意义,指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毒品犯罪证据问题及经验法则问题是在实践中较为突出、理论上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论坛也为重庆了解最新法学研究成果、深化法治实践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开幕式还进行了两个特别议程:一是唐力副校长为被重庆市聘请为巴渝学者计划讲座教授的龙宗智教授颁发证书;二是龙宗智教授向证据法学研究中心赠送其最新著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吉喜教授代表中心接受赠书。
论坛进入主题报告与主题研讨环节,共分为四个单元进行:
1
第一单元主题为“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其规制”,由西南政法大学任惠华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围绕主题做了专题报告。郭烁教授对什么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毒品”、毒品犯罪证据的实物鉴真以及毒品犯罪证据中的技术侦查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山东大学冯俊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艾明教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卢君院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孙琳主任、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法制支队庞勃支队长、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作为与谈人进行了交流发言。
冯俊伟教授以证据法的一般问题、刑事证据法的问题、个罪的证据问题为不同层面,重点探讨了毒品犯罪个罪的证据问题、证据和取证程序的关系以及对取证行为的规制问题。
艾明教授围绕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适用问题提出两个困惑:一是犯意引诱型侦查,立法和司法实践态度不一致带来的困惑,二是对毒品犯罪和非毒品犯罪领域,对待犯意引诱型侦查的态度不一致问题的困惑。艾明教授认为,两个问题的矛盾可能会破坏法制统一,应该统一做法。
卢君院长结合前述学者的发言,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审查、规制以及诱惑侦查和技术侦查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对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规制是价值取向问题,基于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法律与实践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渡。
孙琳主任结合当前毒品犯罪的态势进行分析,指出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对毒品犯罪证据收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完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证明体系中的应当关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庞勃支队长结合长期从事一线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经验,对实践中存在的邮包贩毒问题、代购毒品行为的性质认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张雨律师对司法文件中规定的毒品案件证据问题、技侦证据对辩护的影响以及法庭上的举证质证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该单元自由讨论环节,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浙江理工大学揭萍教授、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禁毒支队陈科支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二部万伟检察官围绕本单元研讨主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2
会议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由中国人民大学魏晓娜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谢登科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裴炜副教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肖波主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蒋林庭长、西南政法大学胡江副教授、重庆市律师协会张智勇副会长先后进行了发言,西南政法大学张吉喜教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刘桂华庭长作为与谈人进行了与谈。
谢登科教授以《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推定规制的适用》为题作了发言。谢登科教授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两种证明方式——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推定的法律本质以及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结构几个问题。
裴炜副教授通过分析当前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所面临的挑战,结合我国实际,向大家分享了她在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问题的看法,从使用网络信息技术、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规则、对协助方要有适当的责任豁免几个方面提出对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制度的完善建议。
肖波主任对毒品案件的技侦证据审查、毒品案件专业性问题的证据审查以及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蒋林庭长就工作中发现的“证据的公式化倾向”现象谈了自己的看法,呼吁实务部门应“警惕证据模式化的危险”,指出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证据收集使用的特殊性,但证据公式化的模式违背司法一般规律,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惰性、遗漏重要证据、导致构陷风险以及放纵罪犯的风险,强调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要回到证据的一般规律上来,要全面客观依法的去收集证据。
胡江副教授以《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态势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与对策》为主题作了发言。胡江副教授通过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的态势考察,总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难点,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提出对策建议。胡江教授认为对没有被法定规范列举规定的毒品不宜认为是毒品,要结合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方法以及过程中交易的价格、过程中跟对方进行洽谈采用的手段方式以及语言等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这个物质是否具有危害性。
张智勇副会长从辩护人的角度对毒品案件程序性证据的审查以及运输毒品的主从犯问题、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与谈环节,张吉喜教授对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中的推定和间接证据证明的关系以及警惕证据公式化风险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应区别推定和间接证据证明,对类型化、公式化文件的认识不能绝对化。
刘桂华庭长指出,毒品案件证据审查认定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从口供验证型变为间接证据认定型,因此在证据审查时应该采取一般审查与专门审查相结合的方法。
3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由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主持。
本单元由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进行主题报告。成都理工大学万毅教授、南京大学秦宗文教授、西南民族大学周洪波教授、西南大学张步文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向燕教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刘晴检察长、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国章律师作为与谈人先后发言。
龙宗智教授以莫卫奇案为切入点,引出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与功能、经验法则运用与研究的误区、经验法则与印证的关系问题探讨。龙宗智教授阐释了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相对确定性、效能差异性的特征,经验法则具有检验性和佐证性功能。经验法则运用与研究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经验法则与经验判断、认为经验法则可以适用于法律适用的选择、混淆经验法则运用中推定和推论的关系。中国的刑事证明以印证为主,经验法则为辅,但经验法则应用不可或缺。
万毅教授认为,经验的本质是事实,在经验法则的具体运用中没有必要区分事实推定与间接证明,应维持推定制度的两层结构。要严格区分经验法则与经验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经验判断在实务中的运用不够,经验判断相比经验法则,在司法实务中更重要。
秦宗文教授从经验法则的形成和发展剖析了经验和经验法则的关系问题。秦宗文教授认为,对经验法则适用的监督可通过经验法则的公开以及不同审级法院功能的内部调整实现。经验法则的稳定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经验法则虽然是法则,但是在使用的时候很容易受到政策的影响,经验法则在形成以后应保持稳定。经验法则要在大数据时代适应变化。
周洪波教授认为,规范性法条中使用经验这些词的表述,可能只是适合事实的认定,进一步的具体化,也意味着事实认定的标准的改变,意味着事实审定标准的降低。应该区分经验判断和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把经验判断规则化。经验法则的更具体化讨论需落脚到证据的类型使用上。情理推断对于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分配有影响,情理推断不会导致证明责任的转移,也不构成无罪推定。情理推断需区分为明显的与含混的类型。
张步文教授提出,应当推进经验法则与情态证据的知识进入证据法学的教材教学之中,推进经验法则在证据的收集、证据线索的评估、举证质证等全过程的运用,经验法则的核心功能在于帮助人们正确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关联性,尤其是判断证据之间实质的隐蔽的内在联系。要正确认识经验法则与科技证据、鉴定意见的关系,反思“唯科学”观念,经验法则的运用需重视情态证据,重视每一个证据的社会含义、生活含义。经验法则是有血有肉的法则,是证据制度现代化进程中长期具有生命力的法则。
向燕教授认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经验法则决定了要进行事实建构的对象是自然生活事实,对事实的狭义理解也缩小了证据的范围,不利于事实的认定。向燕教授以性侵儿童案为例,指出可以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总结比较具体的规律,以未成年人被告人心理状态以及变化来确定事实,以这样的方式构建。把证据外延扩大化,可以通过不是片面的截取中间犯罪行为的事实,而是从一个更广的范围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
刘晴检察长指出,经验法则在实务中普遍适用,检察人员常常不愿意使用经验法则,却常常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证据是客观的,证明是主观的,证据的审查一定要放到案件的具体时空中去。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国章律师紧扣司法实践,从经验法则面临的重要性、模糊性、紧迫性为问题切入点,作出了经验法则的定性与定量运用的分析,认为经验法则的定性运用可归纳为指引性规则、法律推定、演绎推理大前提、二阶证据几个方面。经验法则可以定量运用,主要涉及法律推定中的定量、证明力评价中的定量、法定证据中的定量、证明函数的定量等问题。
本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龙宗智教授对各位与谈人的观点进行总结与补充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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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研讨的主题是“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主持。
四川大学韩旭教授、中山大学郭天武教授、浙江大学牟绿叶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王彪副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张波庭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律师作主题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刘仁琦副教授、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薛潮平律师作为与谈人进行与谈。
韩旭教授以《经验法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场域及其规制》为题进行主题发言,韩旭教授首先定义了何为经验法则,应该区别经验法则与经验,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反复性和检验性、盖然性的特点。经验法则的适用场域在于主观因素的证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证明标准的合理把握几个方面。从“经验法则的经验应该是具有普遍性,而不是个别性;通过司法文书的充分梳理,公开心证的形成过程;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实现经验法则的可检验性;加强经验法则运用的辩论,保障相对方的辩论权;发挥二审法院审判监督的功能以及法官的资历要求”等几个方面实现经验法则适用的规制。
郭天武教授以《经验法则在现代香港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以几个香港的刑事案例为例,展示了经验法则在香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图景,指出香港法官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经验法则的潜在风险,并对经验法则在香港刑事司法中合理运用进行了制度反思。
牟绿叶副教授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经验法则的特别重视主体的面向,延伸出人民陪审员在经验法则适用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我国的法院的审判层级制度的反思。经验法则规制也需要关注主体问题,指出经验法则的运用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还探讨了经验法则类型化与教义化问题。
王彪副教授认为经验法则是经过不完全的归纳的具有一定规律性、普遍性的知识。经验法则具有个体性、地方性、时代性的特征。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法定证据制度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经验法则在运用中有四个矛盾,经验法则可在单个证据与整体证据、程序性事实与实体性事实、入罪事实与出罪事实等几个方面进行类型化。
张波庭长从法官的角度分享了几个自己的观点。其一,司法需要经验判断。其二,法官不大喜欢经验法则,因为印证能够通过简单比对实现形式上的正确,对法官来说是更加保险的选择。其三,因为经验法则充满了主观意味,又缺乏正式态度或意见规制,控辩双方在利益对立时适用经验法则存在巨大分歧。因此法官做了保守的选择,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其四,建议论坛对经验法则加强形而下的研究,理论界通过理论探讨,对案例中的经验法则进行提炼加工梳理,论证阐释为具体的裁判规则,指导司法实务界适用。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律师通过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总结学界对于经验法则的通常理解、表达了他对推理、推定、推断等词理解的困惑,但他认为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各种概念的结构都是相同的。从律师的角度提出应规范推理/推论/推断过程、在适用经验法则时需要公开、法官也需要允许律师对经验法则进行辩论。
在该单元与谈环节,刘仁琦副教授主要探讨了经验法则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从三个方面阐述对刑法修正对经验法则适用的影响,并从实体法角度、证据法视角提出经验法则的限制使用建议。
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薛潮平律师从辩护人角度对经验法则的理解适用发表自己的看法。呼吁法律界要高度重视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的运用,要高度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理论界要形成对经验法则相关要素的统一认识,法官在判决书中要公开经验法则适用的心证,辩护人要从发挥经验法则的基础功能、要求法官或检察官公开经验法则运用的逻辑、要求得到反驳及辩论的机会、经验法则的适用应转化几个方面充分运用经验法则。
在该单元自由讨论环节,张步文教授结合论坛的研讨,指出在当前我国使用证据法概念的随意性以及某些基础性问题的错误认识问题,期望刑诉法学界共同努力,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
论坛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教授主持,潘金贵教授再次对参会的各位嘉宾对论坛的支持表示感谢,期待来年能够继续更好地举办论坛,并请大家继续支持论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认为来自法律界的人士围绕论坛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达到了研讨会的预期目的。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得益于各界人士的支持,代表主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论坛的继续举办寄予厚望,期望证据法学论坛能够越办越好,力争成为证据法学领域的品牌论坛。
至此,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