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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王彪:经验法则司法适用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4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王彪副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非常荣幸有这个发言的机会,我对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的个人看法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什么是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这个术语据我初步的了解,可能民诉法里面用得多一些,刑诉法里面讲的时候,我们说经验和逻辑,并没有说经验法则。那么据此产生的问题是经验法则和经验之间到底有没有区别,刚才有老师说经验法则和经验不一样,我的看法不一样。我认为经验法则跟经验是一样的。第一个理由是,我们一直都说自由心证受经验和逻辑的限制,并没有区分经验和经验法则。第二个理由是,经验法则也好,经验也好,在我看来都是一种经过不完全归纳以后所形成的知识,这样的知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但是这种规律性和普遍性具有强弱之分,有的很弱有的很强。如果把经验界定为具有规律性或者普遍性的知识,现在出现了问题:这个标准怎么界定?谁来认定哪些是属于经验法则,哪些不是?所以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作这样区分,但并不意味着经验在司法中的适用就可以随意。经验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也要求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普遍性的经验才可以用,而且还要有很多的限制。

 

经验也好,经验法则也好,我认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经验法则具有一定个体性。没有人告诉我们哪些属于经验法则,也没有哪里对之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的时候就必然具有个体性。当然,这种个体性并不是说去否定经验法则的规律性和普遍性。第二,经验法则具有地方性。第三,经验法则具有时代性。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一个行为具有什么含义,可能是不一样的。这就是经验法则具有地方性和时代性的最简单的例子。

 

第二个方面:经验法则和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上午有老师谈到我们要多用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实际上我看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的关系比较复杂。第一,要运用自由心证,必然涉及经验的运用问题。但是自由心证同时受到限制,这个限制就是经验和逻辑。在自由心证运用的时候,既要运用经验,同时要受制于经验的限制。这是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的关系。关于经验法则和法定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经验法则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普遍性,对于一个具有一定规律性和普遍性的东西,我们如果在法律上进行规则化,规定某种情况下应当怎么做,这就是法定证据制度,也就是说,法定证据制度是具有一定的经验基础的,但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是将这种经验固化,可能导致经验的僵化适用问题。

 

第三个方面:经验法则在司法适用中有几对矛盾需要去克服。

 

第一,案件事实的反复验证要求与经验法则的语境化之间的矛盾。在我们国家案件事实认定有一个反复验证的要求。比如:侦查机关形成一个结论,检察院要形成一个结论,一审、二审包括我们法院内部,以及各个层级的把关机制,法官认定事实以后还要向领导汇报,或者由领导来定案等,这就对案件事实有反复验证的要求,但是这个要求跟经验法则的语境化之间存在矛盾。经验法则有个体性、时代性、地方性,即它有语境化的特点,这个矛盾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印证,因为经验法则的运用有语境化的特点,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没办法反复印证。那么印证就相对客观一些,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能够反复验证。第二,经验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矛盾。在刑诉法中有很多证据排除规则,这个规则跟经验法则有什么关系?比如说被告人的某一个行为怎么去理解,如果把相关的证据排除之后,跟排除之前相比,对被告人的行为的理解肯定是不一样的。我们国家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者是法官,与做出裁判的法官没有区分,这就导致证据虽然排除了,但是被排除的证据可能潜移默化地对司法裁判有影响,这就是经验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的矛盾。第三,经验法则的可错性和错案后果的严重性之间的矛盾。虽然经验法则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普遍性,但是本质上而言其具有可错性,可错性就遇到经验法则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不绝对可靠。我们都知道错案的后果非常严重,对于这样的矛盾该如何解决,我认为在总体上要对证据标准进行坚守,同时在程序上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比如增加合议庭的人数,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些机制能够保证这个经验不是个体的、肆意的、随意的经验,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经验。此外,还有上诉机制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第四个方面:经验法则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第一,单个证据和整体证据认定的时候涉及到经验法则。单个证据的经验法则的适用可能主要是帮助我们判断单个证据的真实性,我们如何相信一个证人讲的话,此时可能需要用经验法则。在整体证据判断方面,除了判断整体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以外,当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某一方面可能存在缺陷,比如在缺乏被告人的口供时,案件某一个环节的证据可能很薄弱,这个时候经验法则的运用就作为推理判断的一个工具来去弥补证据的不足。第二,程序法事实和实体法事实在适用经验法则的时候是不是有不同的要求。我个人认为,认定程序法事实的时候,经验法则适用的要求可以低一些;认定实体法事实的时候,经验法则适用的要求应当高一些。第三,对于入罪事实和出罪事实的认定,在适用经验法则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有所区别。我个人认为,对入罪事实的认定,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法官应当有相应的说明,对出罪事实的认定,对经验法则适用的要求可以相对宽松一些。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请大家多多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