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6-01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西南大学张步文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我谈五点意见。今天参会的尽管有实务部门的人士,但是,这是在学校讨论这个话题(经验法则),所以,第一点跟我们的学校,跟我们的学习、教学有关。我的第一点意见就是,要全力以赴推进经验法则以及情态证据这样的观念与知识进入我们的证据法学教材,进入证据法学知识、证据分析审查判断技能体系当中。这个就不展开了。我们现在整个的证据法学教材在编写、教学、知识转递和技能培养这块,都是十分欠缺的。
第二点,我们要推进经验法则在证据的收集,包括证据线索的评估,举证质证、证据审查、判断、认定全过程的积极而审慎的运用。这个也不展开了,因为我们说实话,现在来讲,机械认识证据、判断证据,僵化片面认识在案的静态证据,这个问题特别突出。
第三点,经验法则的核心功能在于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帮助人们恰当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帮助人们认识判断证据之间的实质性、隐蔽性的内在真实联系。我们经常看到有些案子证据明显不足,但被办案人员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是怎么来的,在案证据、证据之间的联系,都达不到确实和充分,那他的“确实充分”的判断是怎么作出的?我们经常发现一些案件证据完全确实充分,但是却被认为是证据不足,证据存疑,作出存疑不诉、存疑无罪的决定或者判决,那这个不足和存疑的认识又怎么来的?我们回顾一下,发现在这些情况下,好多时候办案人员把经验的东西,把经验法则和逻辑的东西抛开了,它只会看到一个一个证据,只会看到证据里面那些孤零零的静态的内容,联系不起来,或者胡乱联系,即没有看到每一颗珍珠中间穿起来的线,或者误以为那里面有一根可以连接的线,这里的共同点是,他们忽视或者误解误用了经验法则和逻辑(论理法则)这个生命线。总之,准确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其生命线就是经验法则和逻辑,逻辑和经验法则就是正确判断认定证据真实性、证明力及办好案件的生命线。
第四点,对于经验法则与科学或者说科技证据(包括证据鉴定、鉴定意见)的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我们在民事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辩护和审判中,我们完全凭传统证据(而且往往是非常充分、确实的证据),凭经验逻辑,凭常识、常理、常情,完全能够认定的事实,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常常却非得要有一个科技方面的证据支撑,非得要有鉴定意见,离开鉴定意见就什么都不敢认定、判断。我们明明知道嫌疑人就是他,我们知道被害人就是他,按照既有证据,身份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办案人还是机械到没有DNA就什么也不认(对在案证据也不认),甚至还颠倒过来,因为本案没有DNA,所以嫌疑人不能认定,被害人不能认定,有些部门、有的办案人员僵化、机械到这种程度,到了这种荒诞的地步。我记得前些年开全国刑事诉讼法年会,有个教授举了一个例子,留给我特别深刻的印象:被害人的心脏给发现了,结果法院还判被告人无罪,据说理由是心脏出来了,但是不足以推断这个人死亡。我心想啊,真是比干在世啊!所以我们讲,经验法则对于反对我们现在唯科学证据、唯检验鉴定意见是从,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帮助,能够纠偏。
第五点,经验法则的运用说到底要让我们重视情态证据,让我们重视每一个证据的生活含义、社会含义。所以这些年我一再强调,特别是在证据法课程上,我反复讲,我们要把犯罪作为社会生活的特殊样态来对待,是特殊样态的生活形式,所以我们要从证据的生活及社会内容,从犯罪生活内容,从犯罪的个人及社会情理去理解,所以我这些年一直讲,我们要回归到犯罪的起因、动机和过程,回归到证据的形成和发现过程,回归到我们取证的时空场景、行为手段、方式方法,回归到不同角色、不同的利益角度下可能对证据内容、性质产生各种不同的变化,去细致审查判断认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而且始终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我们要对证据作这样的合情合理的判断分析。
我还要强调,经验法则毫无疑问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法则,它与我们现代诉讼理念,与我们现代证据规则,不仅不冲突,它永远是我们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现代化进程当中一个具有长期生命力的东西。我们呼吁办案部门的同志一定千万不要机械的看证据。所以金贵教授说,由于证据错误而导致错捕、错诉、错判的案例屡见不鲜。我还要补充一下,应该是“证据错误导致错捕、错诉、错判、错放的案例屡见不鲜”。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