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6-03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向燕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经验法则是一个很难的题目,我没有系统的研究,接下来我就谈谈自己对经验法则的一个理解。我们经常说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起一个基础性的作用,非常重要,但是它的作用体现在哪里?我的观点是,经验法则决定了我们事实建构的对象、方法和证明程度。鉴于时间关系,我就讲第一点内容:经验法则决定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是一个自然生活历程的事实。
为什么这么讲?一方面,我们的刑法是以犯罪行为为核心去进行规范的,而人类的行为模式往往遵循因果关系的发展。它通常会有一个“起始事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起因,导致行为人的“心理反应”并形成了“目标”,从而激发了相应的“行为”,带来具体的“后果”及相应的“状态”。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学理论把这样的具有因果联系的事实称为“故事”。故事的结构就是由经验法则所决定的。举例而言,犯罪起因在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它在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是在很多案件中,控方都需要举证证明它。这是因为我们根据经验常识相信,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你要故意杀人,一定是有原因的。如果控方证明的待证事实中缺少犯罪起因,我们就会对整个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待证事实也是由时序关系所决定的。经验法则是以因果联系为主的,但是它并不完全是由因果关系构成。我们真实的世界会充满很多偶然性事件。例如,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他正好接到朋友打过来的电话,他和朋友的对话、他的情绪反应和状态,都可以成为有意义的证明对象。所以我就认为,“自然生活历程事实”的概念会比“故事”更能贴切地反映司法证明中证明对象的特点。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是由具体生活事实构成的,前后接续、有发展的过程。这些具体的生活事实能够以犯罪行为为核心,通过因果关系和时序关系连结,构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事件。
以上观点听上去非常朴素,甚至是一个常识,但是为什么在理论上明确它很有意义?因为我们在实践中往往不是这么做的。我们传统的关于证明对象的理论是“要件事实说”,认为证明对象是法律规范要件所涵摄的事实。这主要是基于法律适用的目的所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基本上是按照要件事实来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因为对待证事实的范围进行了非常狭窄的界定,就会导致证明该事实的证据范围也很窄。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能够证明要件事实(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言词证据。如果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作出供述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较大的出入,这个案件就不能定案了,由此可能带来事实误判和放纵犯罪的问题。过去几年我比较关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这类案件的证明问题非常突出。需要注意的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自己的特点,它更多地发生在熟人关系之间,而且常常是多次的、长期性的。“儿童性侵犯不是一下子发生的,而是一个长期形成的动态关系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被侵害的儿童之间是有行为互动的。至案发前,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通常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抵制、反抗和压制的关系,而未成年人的照顾者可能会透过被害人的行为表征察觉到她的异常情绪。例如,未成年被害人离家出走、与犯罪嫌疑人争吵;幼童不愿意上学,睡觉时噩梦惊醒、向家长提起不喜欢老师等。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之间还存在着具有冲突性质,并最终导致犯罪披露的一系列事件。这些具体事件及日常行为表征是儿童被害人在某种心理状态的驱动下的产物,而通过把握儿童被害人的细微心理状态及其变化历程,可以将这些看似零散的具体事件和情节紧密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前后相继而具有特定意义的整体事件,从而能够有力的证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证明这个性侵事件是真实地发生了。所以,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多办案人员提出来,因为这类案件证据短缺,犯罪嫌疑人常常拒绝供述,我们应当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这个观点很好,但具体怎么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我认为,根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可以总结出一个具体的规律,就是“以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变化历程来确定待证事实的范围”。这样,不仅可以把证据的外延扩大化,缓解这类案件证据短缺的问题,而且也更实现发现真实的目标。因为,倘若仅仅考察要件事实,而忽略其前因后果及其发展脉络,就会割裂具体事件之间的内在事理联系,造成经验事实的片面截取。反之,以时间为线索将相互关联的事件作为单一的整体事实看待,就能更为充分地展示各项具体事件之间相互交织的因果关系,使之成为判断故事似真性的依据。
刚才阐述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并根据这类犯罪的特点总结出确定待证事实的具体规律。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是“自然生活历程事实”,这个理论是具有普适性的,运用该理论去进行司法证明是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