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西宁研讨会回顾丨毛尊超: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与实现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6-30

6月19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研讨会暨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开业仪式,在青海省西宁市隆重举行。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青海省社会科学院、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律师协会、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代表等共12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以下是青海省西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主任毛尊超在研讨会上的致辞,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样的学术研讨会和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的开业仪式。刚才马福祥会长代表省律协向尚权律师事务所以及每一位尚权人,表达了对于西宁分所的设立和刑事辩护专业律所的美好祝愿以及寄予的期望。我受市律协董博俊会长的委托,谨代表西宁市律协对于尚权律师事务所落户到我们西宁,为西宁、为青海的刑事辩护业务带来更多的助力,表示欢迎和感谢。

 

得知到今天的交流的主题,我想起了一个叫做《士兵突击》的电视剧,剧中有位特战队队长叫袁郎,他说过这么一句话:“我听一位老将军说过一句话,我身经百战却不敢妄谈胜利,我只想我的士兵在每一次战场上能够少死几个。”为什么要想起这个话?因为我们今天谈论的是有效辩护的问题,我们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和公诉机关形成一种对抗,最终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控辩双方的交锋以及律师的有效辩护,让法律得以正确的实施,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完全的维护。当法槌落下,胜利应该属于法律和正义。基于辩护专业化的问题,刚才张教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在后续内容中稍做穿插。我的发言重点围绕有效辩护展开。

 

辩护有效与否,有人认为应当从三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我们的当事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行使自我辩护权。第二个层面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以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行使辩护权,使正当程序和实体正义能够得到完全的落实。第三个层面是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前提下,能够通过法律援助等等一系列的方式或者措施,使得程序性的权益得到一定意义上的保障。

 

那么从这三个层面的角度来看,我个人认为,虽然提到了有效辩护基础的层面问题,但是还没有牵扯到实质,而什么是有效辩护?我个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观点,可能不尽然成立,我觉得应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它。

 

第一个问题,有效辩护的提法是从何而来?又应当如何界定概念?这个提法是美国法律中关于当事人权利或者基本权利的一个概念性陈述,但没有进行深入和详细的解读,只是说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他的基本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就使得当事人的无罪推定思想和每一个案件在实施过程之中,能够对于以及指控的观点或者事实有相反意见的内容得以落实。

 

第二个问题,当法律移植本土化过程之中,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对有效辩护的设定或者认知,给它一个定义。我记得陈瑞华教授在《当代法学》杂志里面曾经对这个问题有过陈述,他认为的有效辩护是从律师的角度或者律师的视角来介入,当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能够通过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最后能够提出比较明确的、具体的、精准的和及时的辩护意见,这就是他所认为的有效辩护。

 

如果说这一个概念的界定是成立的,我们仅讨论律师的辩护权的行使和如何通过律师的辩护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标准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并不尽然一定是当事人无罪或者说免予刑事处罚,而且这也不应该作为有效辩护的认定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通过我们对于案件的分析,对于当事人有利的问题能够指出,最终给予他的刑事的判决是客观的、公正的。我们没有办法完全去还原客观事实,我们只能够通过证据事实向客观事实来进行推导,而在推导的过程中,如何通过我们的辩护能够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因素,可能是我们要去进行判断的标准之一。

 

判断的标准之二就是及时的辩护权的行使,也就是从程序的行使来讲。

 

我在端午节前刚刚参加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的首期“检律同堂”研习班,由检察官和律师同堂来就认罪认罚制度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双方既有一定的争议和分歧,也有共同的认知和判断。我们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它的本质或者说它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认罪认罚达到简化庭审和量刑实惠的效果。这个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显而易见,但也有争议。比方说律师在场权这样的一个签字的行为,代表的只是一个见证行为,还是一个对于基本事实以及最终的定罪和量刑认可的行为,仅仅就以这个问题而言分歧都比较大,以值班律师而言,他在现场可以在认罪认罚拒绝书上进行签字,这一签字行为,到底是对于罪名和最终的刑期来进行的认可,还是对于当事人是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签字来进行的见证,这还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在现场的时候,要与公诉方进行实质有效的沟通,我们认为这必然是认罪认罚制度协商精神的体现。

 

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协商不能够得到完整落实的情况之下,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还会不会得以体现?所以说从认罪认罚的示例为点来说,我们能够通过辩护去发现对于当事人有一些认可的,或者经过律师的分析判断认为构成犯罪,那么去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对接,也是我们有效辩护的一个体现。

 

第三个问题就是如何来通过我们对于案件的分析来达到有效辩护的标准和实现这样的一个制度价值。

 

我个人认为律师专业化或者说专业律师,应当是我们在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上进行分析和界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可以在从事业务的面上去做出特别的限定或者选择特定的领域,但是律师的业务技能和基本的知识结构一定是不能受专业限制的。如果一个律师只是精通或者非常清晰的了解刑事法律和相关的政策,他可能未必是一个真正专业的、好的刑辩律师。一个好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在他的知识结构中去通过丰富的充盈民商事、行政、经济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你只有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全面的了解,才能够去发现诸如目前情况下存在的非常纷繁复杂的民刑交叉,行刑交叉,商事与刑事交叉情况下,能够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这是第一。

 

第二,对于我们的案件的证据事实应该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昨天我们西宁市律师协会组织了一个演讲比赛的初赛,我和我们的继续教育委员会的主任在聊天的时候说到,他说现在我们还有极其个别的现象,想要寻找一种怎样能够快速的成长、快速的成名、快速的办理案件的渠道。他说我认为没有什么快速的渠道,如果说真的有一种方式,那就是两个字“认真”。我非常认同他的观点。问题是,如何做到认真。当我们介入到一个刑事案件当中,首先阅卷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一步工作,而我们在阅卷的过程中通常有可能出现一个问题,注重言辞证据而忽视客观证据,我个人可能感受不尽然是正确的,我们对于客观证据的充分了解和掌握,才是我们能够达到有效辩护的一个最重要和最便捷的渠道。

 

第三,在我们的辩护过程中,现在大家都在注重对于相关的案例的索引,在我们类案同判的制度情况之下,通过检索案例的裁判主旨结合我们的说理和法律分析,更加容易让法院去接受我们的观点,这就是我们说的及时精准有效沟通的问题。如果我们单单是依托与我们现有的一些自己的看法或者观点,或者是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可能这种说服力会比较浅一些。在大数据时代下,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检索一些案例,尤其是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性案例,那么我相信对于相关案件的说服一定会有帮助的。比如我办理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有一个罪名是贪污罪,我们和控方的主要观点分歧在于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是不是要以为本人非法占有为必要条件?如果我的贪污是为他人来实施非法占有,这种非法占有还属不属于贪污的行为?围绕这个问题,双方的观点对立是非常明确的,公诉方的意见是,因为你使得集体对其合法占有的国有财产权被丧失了或者被剥夺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你的占有就是非法占有,不管这个非法占有是你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对抗,进行观点的陈述,我想可能很难去说服法官,但是我们援引了一个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以此为例来支撑辩护意见,我认为可能会效果会相对更好一些。

 

出于时间的原因,我就简要的做如上一些观点的分析,可能未必前面也未必准确,只是个人的偏见,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