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6-14
编者按
2022年5月29日,首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暨第100期尚权刑辩沙龙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有效质证”。论坛全程对外视频直播,持续11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5万余人次。
与会20余名发言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刑事质证基本原理”“言词证据、笔录证据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质证”以及“行政证据、行政认定的质证”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庭审质证的盛筵。
以下是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巧玲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曹巧玲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简介:南开大学博士,原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公安部鉴定人;现任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解放军陆军某团预备役军官(副营级上尉);广东省律协、深圳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涉外律师新锐库成员。擅长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及企业家一体化法律服务、声像资料检验鉴定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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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提供的平台,今天听各位专家、同行的发言,我受益匪浅。现在和大家分享关于视听资料和视听资料的鉴定意见的相关材料。我本人曾在刑警学院从事了11年的视听资料的检验工作,主要是从事语音资料的检验鉴定。关于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的相似之处在此不做详细赘述。今天主要针对视听资料本身以及特点进行分析。
实践中,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对图像、录音录像资料提出的质疑一般较少,不像电子证据等其他类别的意见大。我认为,第一个原因在于该证据本身争议不大,第二个原因在于目前公安机关收集视听资料的规范性大有提高,第三个原因在于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的专业性比较强,整个鉴定所要花费的时间、费用等都要求比较高。大多情况下,只有当其他的证据缺失、证据链断开,或者是嫌疑人、被告人不认可案件中的视听资料、且在案现有证据又难以辅助证明的时候,可能才会选择视听资料的鉴定。鉴于此,今天讲话的主要内容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一、视听资料的鉴定意见种类;二、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的技术规范;三、质证当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重点。
第一个模块,关于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的种类。
首先关于视听资料的特点,需着重强调:视听资料易于被编辑加工。这一点与电子证据有共通点。随着设备、软件技术的发展,行为人对于所获得的视听资料可轻易通过软件进行编辑加工,从而导致内容的真实性发生变化。辩护律师在证据质证中应把握该特点。实践中仅出现程序瑕疵时很难达到排除掉鉴定意见的目的,只有当鉴定意见本身出现根本性的问题,或鉴定的对象、检材、样本出现了致命性的错误,可能才能予以排除。
其次,视听资料鉴定的种类。第一,声像资料,即以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和影像。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分为录音资料、图像资料、录像图片资料等。刑诉法中将声像资料表达为视听资料。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是从不同角度来传递的,视、听是从接收者的五官的感知角度来说的,声、像则是从其的表现形式来说的。
第二,对于声像资料(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设备同一性等问题进行鉴定门类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关于音像的真实性,即其是否为原始的、未经编辑加工的。
2.关于语音同一性鉴定,即对于样本和检材中特定的语音是否来源于同一人。该类鉴定在刑事案件中作出频率较高,例如恐怖活动类案件、贩卖毒品类案件或报假警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仅通过口头指挥作案,被抓获后无确实充分证据可以认定系该嫌疑人所为,或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形下可能需要进行鉴定。
3.关于人像和物像鉴定,即通过比较不同的照片或录像,判定目标人像、物像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物品。
4.关于录音内容辨听,有时也称为录音文本转写。我在以前从事鉴定工作中也曾出现过不同的声音叠加在一起,或现场人数众多,声音嘈杂,无法确定某一些关键性的话语究竟是谁说出来的情况。这时候就有必要用很精细的手段去辨听,并且用文字的形式把它记载下来,哪一句话究竟是谁说的。
5.关于图像内容的分析,即记载的人物的状态、变化情况和事件发展的过程进行分析的一个专门技术,这里包含的内容比较多。
6.关于录音处理,有时也叫做录音增强或录音降噪,即当录音的环境过于嘈杂或录音设备条件不好的情况下导致语音听起来不清晰,这时候就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把噪音降低、人声加强,使得有效录音可以辨别。图像处理也是如此,对于模糊图像、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将想要的内容进行增强,不想要的内容进行不突出的显示,使得视觉上对目标物品,例如车牌号码或关键的图案进行显示。
7.关于同源性、相似性和设备鉴定。同源性鉴定即不同的录音、录像是否来自同一人或同一设备;相似性鉴定就是比较多个录音录像或是图片达到什么相似程度;设备鉴定即对录音录像或图片是不是由指定的设备形成的,例如是否由指定摄像机、录音笔录入的,该部分鉴定也十分专业。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件中关于语音鉴定的过程。
(播放视频)
该纪录片是我以前在学校授课时拍摄的,其中截取了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一报警人拨打电话声称某舞厅有炸弹,该电话造成当地居民极大的恐慌。找到报警人后报警人拒不承认其拨打了报警电话,因此需要进行同一性鉴定。视频中我们团队负责人张老师也详细叙述了样本录制方式及检验过程,相信大家也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第二个案例是在银行的大厅发生了一起枪击事件,但通过监控视频很难清晰辨认出开枪的人究竟是a保安还是b保安,后通过录音文本辨识及内容转写的方式作出鉴定意见。希望这两个片段能否帮助大家认识视听资料鉴定及其过程。
第二个模块,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的技术规范。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我强烈建议,在碰到某一类鉴定意见时,要追本溯源,考虑该鉴定意见是依据什么规范、什么技术、什么要求做出的,这样我们才能有的放矢,了解整个流程。当然如果有困难也可以求助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某个领域他们研究了很多年,自然比我们更为专业。我这些年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常常向过去的同事请教,在某一个鉴定意见的鉴定当中,目前有哪些新的规范,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现象。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其中第三个标准,即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在实践中比较难把握。
在视听资料鉴定的行业标准里,分别有公安部标准和司法部标准需要大家格外留意。两个标准都在不断更新,也略有差异。其中公安部的标准从06年、10年、13年、14年到17年一直在修改,大家可以通过公开检索的途径检索。其中语音同一认定技术规范在2017年进行过修订。此外再举个例子,关于图像真实性鉴别技术规范,公安部和司法部各自作出的规范也是稍有差异的,值得大家注意。
我认为,拿到一个视听资料的鉴定意见以后,看它依据的是哪个标准做出来的,就要回溯到它所依据的标准,比方说这个图像真实性,除了刚才说的重新采值,还有CFA差值以及GPG压缩特性、光线方向以及透视关系。其中光线方向和透视关系大家理解起来比较容易,如果是ps的图片,很容易在方向和透视关系上产生一些错误。但是前三个参数是要通过检测才能发现的。
就我了解,这两年参与修订的专家组的成员,有相当一部分专家既参加了公安部的行业标准制定,也参加了司法部的行业标准制定,所以两类标准较为类似,但在表述及标准的选用上还是会有差异。PPT展示的是我保存的一些公安部和司法部的行业标准,在官方网站上大家也是可以检索到的。其中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应该在2021年11月做了一次修订和重新颁布,值得大家注意。语音同一性鉴定也在202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鉴定技术规范最早颁发在2010年。
第三个模块,关于视听资料及其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首先讲一下对视听资料的审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是一样的,很多时候不是说拿到了鉴定意见就基于该鉴定意见本身进行判断,而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整个证据链进行综合判断。所以我强烈建议对于视听资料的审查,除了鉴定意见本身,大家需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我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阐述。
第一个部分,关于证据来源,是谁提交的,谁收集的,怎么收集的,前面大家已经多次提到,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个部分,关于获取证据的时间及过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大家也需综合其他证据例如在案笔录、其他物证、书证等综合判断,提交证据的人是否有获取这一份视听资料的时间,获取的过程是不是科学的、符合当时案件发展的客观情况。
第三个部分,获取资料的人是否有相关条件和技术,以及他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符合实际。例如已获取的视频资料,从获取它的录音、摄像设备是否与获取场景的距离相符,设备的技术条件和硬件条件是否能够达到获取的标准,均需大家进行综合判定。
第四个部分,初步判断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反映的事实和背景是否一致。如果有录像资料,口型和声音是否能对应,这一点除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也建议各位要初步审查,协助你的当事人去判断涉案视听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原始,以及我们是否需要协助当事人提出真实性的鉴定的申请。
第五个部分,它和其他的物证、书证、现场勘查是否一致,与在案供述、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这就是整个证据链条的判断。如果说判断不了,存有疑点,当事人或其家属就视听资料里出现的人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时,提出其从未说过或从未出现在该场合时,我们要高度重视,看是否需要申请进行相关鉴定。以上就是审查的相关问题。
下一个问题,关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此前本组其他律师进行了详细陈述的部分不再赘述,我将对视听资料中较为特殊的部分强调一下。
第一个要点,关于收集主体和方式,收集方式要关注是秘密收集还是公开收集。对于偷录和密录的录音录像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一个答复,参与谈话的当事人单方录音是合法的、被允许的,但是第三人或是第三方,并非为事件参与方录制视频等,有可能认为是不具有证据资格的。当然,在刑事案件中,这一规定可能会被放宽。
第二个要点,关于存储介质复制和传递的过程。此前我也强调了视听资料是非常容易被编辑加工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介质的存在及原始的图像、录像资料是否还保存在原始介质上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即使在保存使用、复制和传递过程当中发生了一些变化,还是可以溯源的。但如果说原始载体或原始载体上的原始文件已不复存在或被编辑加工了,那么就有极大的理由认为它是不真实的、不原始的。
第三个要点,也是比较特殊的,关于视听资料中出现的样本,尤其是进行图像同一性和语音同一性鉴定时经常要收集样本。我此前播放的视频内也介绍了怎样制作样本。关于样本的收集方式、收集器材跟检材的比较也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判断样本收集主体,例如公安机关、检察官、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甚至是鉴定人本人,在收集样本时是否穷尽所有方式使得样本和检材尽可能在同等的方式、环境下收集。比方说某一录音资料,本身是通过微信语音方式发送,那么样本最好也还是用同款手机或者是用原手机,以微信语音的方式来获取。如果换了信道,例如通过通话中外放录音、座机录音,或者是用录音笔当面录音,对语音信号的改变是非常大的。所以样本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和检材的收集方式、收集环境的比较,请大家尤其注意。
第四个要点,关于标准和技术规范,之前本组律师已详细说过,这里不再赘述。
第五个要点,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这一点大家需要格外注意,在声像资料,尤其是语音同一性鉴定当中是有一些特殊规定的,不是说只要有一段录音就可以进行同一性鉴定。其中,以下几个原因可能造成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
1.检材的频率范围过窄,例如显示的频率只有2000赫兹,这就意味着第三共振峰极有可能不能显示。而第三共振峰正好是承载个人特征比较多的一个共振峰,如果说检材频率范围只有2000左右,没有超过3000的话,我们通常认为这一类的检材是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信噪比特别低,即噪音特别大,听起来不清楚,语音的特征反映的也不明显,共振峰都看不清楚,也找不到,这种情况下也不具备鉴定条件。
3.有效的语音数量不足。例如刚刚展示的视频材料里,虽然说报警电话很短,但是至少他重复说了两遍“北富舞厅有炸弹”,该检材音节等于或大于10个,还是具备鉴定条件。但是如果说只有很简单的一、两个音节能听清楚的,这种情况通常认为是达不到鉴定条件。
4.检材的语音有非常严重的伪装。最严重的伪装就是使用变音器。变音器是目前鉴定当中的一个难点,因为变音器的各种参数的调整是无限极的,你很难还原这个伪装。比方我们听说过的直播主播使用的变音器等例子。还有的人天生有模仿或者伪装能力等,这些都会造成语音特征发生明显的变化。如果达到了导致共振峰、基频甚至是发音的基本特性都发生了变化的话,那很有可能就是没有这个鉴定条件的,这一点提醒大家注意。
第六个要点,关于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的附件。大部分的视听资料检验会附一些图谱数据和比对表,如果没有附的话建议大家要去调取档案资料。对于检验的记录图谱、比对表和数据,我们要判断是否为一个合格的鉴定,鉴定有没有问题。唯一的判断标准肯定就是科学实验的判断标准,即结果是否有可重复性,也就是我用同样的软件、同样的测量方法、同样的失误矫正方法能不能得到同样的图谱、同样的数据、同样的比对表。如果无法得出,我们就有理由怀疑鉴定人使用的不是这一个鉴定系统及矫正方法,且数据可能进行了人工校对或调整,我们也有理由提出存在这个致命的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鉴于该部分专业性非常强,如果大家光看技术规范看不太出来、软件也测不出来的话,还是有必要请教这方面有鉴定经验的人。
第七个要点,关于其他的设备与工具和鉴定系统,我只想强调一点,所有的鉴定机构每年都要进行一个实验室认证或者类似考核。这个实验室认证不管是CS还是其他的规范性评估,在评估中都会明确用哪个设备、哪个工具、哪个系统。鉴定人有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使用规定的系统、设备、工具也是值得我们考察的,在检验记录中应该是能体现的。如果我们无法判断,可以考虑请教专家辅助人,甚至是申请其出庭。当然出庭的申请能不能被批准,我想这个大家在实践中都有感受。
最后,关于视听资料的收集、保管、提交及鉴定申请。实事求是地讲,在公诉机关出示视听资料鉴定越来越少的情形下,我强烈建议各位辩护人在阅卷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要和自己的当事人去核对本案当中出现的视听资料,哪些视听资料存在异议,这个时候我们要提出申请鉴定,即要提早去申请鉴定可能能证明嫌疑人是无罪或者罪轻的视听资料。我个人认为,这类申请拖延至庭前会议或开庭当庭再提有点太晚了,也比较难被合议庭接受,公诉人也会觉得要再退侦很难。这就是为什么大家的鉴定申请经常得不到通过的原因之一。同时,提交的过程中建议严格遵守技术规范中关于保管提交复制和传递的规定,毕竟还是存在鉴定的可能,将来公诉人会对我们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还要强调要注意对原始文件的保护,保护原始存储载体,比方说手机、录像机、相机,不要出现宽以待己、严于律人的问题,不能说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提出诸多问题,而我们辩方提供的材料却不按照规范保管。
鉴于时间关系,我就跟大家讲到这里。关于视听资料鉴定的专业问题,也欢迎大家随时和我探讨,我也愿意跟大家一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