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06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华富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卢华富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谢主持人,刚才听了几位老师与同行的发言,我简单说个感想。
第一,我认为刑事律师的职业伦理始终应该是检法高于律师,或者说一起发展,检法毕竟是程序的主导者,这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我坚持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职业伦理的第一要务,这是最低的要求,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如果说我们撇开委托人这个环节的话,那我们律师职业的存在有何意义?所以,仅凭这一点,我们律师的职业伦理应当是在最低的角度予以思考。我们不要把律师的职业伦理讲得有多少公平正义,需要有多宏大的大局观,需要承担多少社会责任,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受到了侵害,或者他作为一个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怎么样去维护他,这是我们第一个要考虑的职业伦理。
第三,刚才王主任讲到刑事辩护职业伦理的重要性,讲到德才兼备,这个我非常赞成。有德没才的律师,这个案子的辩护效果肯定不好;有才无德也不行,这个才不仅仅是专才,不仅需要专业知识,也需要跨专业的才能。
围绕这些问题,我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感想:律师的“为”与“不为”
一、律师的“不为”
我先讲律师的“不为”。现在很多刑事律师或者非刑事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确确实实存在不少的不阅卷、不研究、不投入、走过场、搞关系情况,这些问题客观存在。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一些值班律师、法援律师拿的待遇非常少,而当他们没有经过认真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他对案件的事实以及对证据的判断很难达到有效辩护的程度,或者是很难起到一些实质性的效果。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要把德才兼备以及职业伦理道德强加在他们的身上,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另外,讲到委托律师,在认罪认罚中出现很多“不为”的情况,审查起诉阶段不仔细分析案情就和检察官谈认罪认罚、讨价还价,很多时候这并不是建立在案件分析的基础之上。所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比例存在的情况下,有着一个现实难题,这个难题就是刚才讲到的“不为”的难题。
此外,虽然是阅卷了、对证据调查取证了,或者做了非常细的研究,但这样就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吗?现状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处于一种非常被动的状态。我刚刚办理了一个很简单的案子,是涉黑案件带出来涉及两个罪名的案子,相关事实已经在涉黑案件中认定并判决了,后来牵涉出我的当事人。这个案子持续了一年多时间,两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一直到最后一天即宣判那一天我们才做了认罪认罚,之前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但案涉事实已经在关联人员的生效判决中被认定,且该关联人员已经刑满释放。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在与检察官沟通的时候坚持无罪观点,被检察官好言相劝,并认为我们这样是害了当事人。到了审判环节,早期与法官沟通的时候,法官也认为我们的观点不成立,且相关事实已在其他涉黑恶案件中判决生效,不可能作出不同判决。试想,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和法官的态度让我们律师承受了多大的心理压力!坚持到最后万一观点得不到采纳怎么办。好在当事人自己始终坚持无罪观点,后在审判环节侦查人员进行了补证,没有取到对当事人更加不利的证据,最后,经过多次协调和沟通,我们在宣判当天进行认罪认罚,并获得一个罪名定罪免罚,另一个罪名判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
这说明什么呢?有几个当事人,有几个律师能坚持到最后!我们平时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问你,既然认为这个案子有问题、这个证据有争议,那你能做到什么样的结果判断和承诺呢?这是我们一个非常大的难题。以上讲的是律师的“不为”。
二、律师的“为”
我再讲律师的“为”,这也是涉及到职业伦理的问题。如果为了达到辩护效果和目的,我们启动信息公开或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和手段,目的是为了拿到某一类有利证据,为我们的辩护所用。就像之前我办的污染环境的案子,就是因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问题,我们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在相关政府部门拿到了执法人员的相关执法资格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不是在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执法资格的前提必须是在编人员,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通过继续向发证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证明该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存在违法和无效。上述这些,都是我们为了达到辩护目的的一系列辅助行为,该行为甚至包含了多次的行政手段,这算不算是没有大局观?又是不是一个搅局的人?对这种行为又如何理解?
此外,涉及到一些技术性证据,我们会通过投诉、信息公开、公权力制衡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达到我们有效辩护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甚至会有很多律师通过投诉的方式来进行,当然也有些律师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炒作发布一些激烈的言论表达,这些我觉得还不是特别妥当。
在这些问题里,律师不仅在阅卷和正常沟通之中形成了辩护的方式,也极大地增加了公检法的工作,因此我们受到的压力也非常大,这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为”也是律师的职业伦理。
刚才刘老师讲到的,因为一些自媒体的不当言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等。但是在这些问题之上,只要通过正当的手段、正当的程序去进行的行为,都是符合职业伦理的,而且也符合律师德与才兼备的要求。
所以我就简单地讲“为”与“不为”,时间关系,不再展开。我的发言到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