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06
编者按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持续8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发言、与谈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
以下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亚林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本单元是理论探讨,刚才有同行在互动区吐槽,认为这些理论没用。我不敢苟同,我发言的目的恰恰是希望同行们加强对于法学理论,包括对程序辩护理论的学习。在潘金贵教授等知名诉讼法学者面前,我不敢班门弄斧去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进行探讨。好在我是与谈人,不是主题发言人,所以,请允许我从实务角度,在兼顾理论问题的情况下,做一个简短的、有些偏离主题的发言。
这张ppt上展示的是我今年下半年的案头书和枕边书。证据法类的图书是潘金贵教授邀我去他们教研室做兼职,担心我学业不精,送我让我学习的,其中每一篇文章都能给我以启迪。《韩国刑法总论》是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看到的一本书,但发现,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这几节论述的特别通俗和有说服力。
人大刑辩班办了十期,我去了九期,被学员们喊王老师时,自我感觉很好。樊崇义老先生去过一次做讲座,在课间休息时,很多学员围上去请教问题。大家都知道樊老是非常和蔼可亲的,但他在走廊跟我小声说,我真不明白为什么有些学员愿意花这么多钱来听课,而不愿意去好好看一下法学教科书?!显然,有些学员问的问题太low了,其实这种情况,我们经常会遇到。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现在已经出版到第六版,越来越厚,很多同行把这本书作为字典来使用。
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主审法官是我的学弟,陈光中教授学生的研究生,我对他的判决非常不满,二审刑二庭庭长是华政毕业的,所以,二审发表辩护词时,我上来就说:“在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司法人员应遵循专业伦理,以专业的精神、技术与标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但是一审判决忽视或完全无视案件最主要的事实,滥用司法推定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处刑13年,这一判决必须撤销”。当我说这番话时,我注意到审判长为之一振,果然不出所料,一审判决被撤销。
所以,在走向技术性的刑事司法实务背景下,需要“教义学和实证相融合的技术性辩护”。
技术性辩护五大要素是我们团队的储陈城提出来的,即:基础理论扎实化,法学规范全面化,典型案例系统化,一般案例数据化,权威理论类型化。这五点是以卖艺为生的律师应该做到的。
做到了这五点,就可以大大提高我们语言的说服力。如程序辩护同样需要理论来支撑并为之点睛一样。
一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通知到第一法庭开庭,我的委托人是取保候审的第一被告人。开庭时,我发现同案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视频参与庭审,我当即提出反对,阐述理由时,我是这样说的: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是刑事证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而且在精神上和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大陆法系的法庭概莫如此,‘中国特色’或‘新冠肺炎’也无法成为例外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指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线诉讼应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显然,法理增强了程序辩护观点的说服力。
前不久一次尚权论坛,一位教授说美国的有效辩护的标准就是有效果的辩护,我记得不是这样的,United Satets v.Cronic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这样判决的:有效辩护就是“被告人要求控方的案件能经受得住对手(即辩护律师)有意义的检验”的权利。
所以,我们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仅仅靠掌握法条和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
我邀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鲁建武副检察长讲课,鲁建武检察长解释“合理怀疑”时,信手拈来一个美国大法官的解释:合理怀疑是在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比较、考虑之后,审理事实的人本着道义和良知,对于所述事实不能完全信以为真,就叫合理怀疑。这种解释非常通俗和有说服力,会后我用了很大功夫查到了出处。是 185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莱缪尔·肖(Lemeuel Shaw)在韦伯斯特案中判决,合理怀疑是“在对所有的证据进行比较、分析之后,案件情况使陪审团的思想处于这样的一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对指控的事实真相形成了一种持久的确信和道德上的确定性。”
大家想一想,一个省级检察院的负责人都可以熟练地运用域外经验进行证据分析,卖艺为生的我们如果不掌握理论,仅知道法条,如何可以和检察官在同一平台上对话。
关于典型案例系统化、一般案例数据化,我想不需要多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四类必须要检索的案件,我们律师辩护时,肯定需要案例来支撑我们的辩护观点。
辩护实务中我们还需要对“权威理论类型化”。我们下一个单元是“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潘金贵教授给我推荐西政的博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君在自己博士论文基础上出版20万字的《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研究》中,把瑕疵证据的基础理论、实证考察、审查和运用的一般原理和具体方法介绍得清清楚楚。
司法推定需要经验法则,而潘金贵教授的专著《刑事司法经验法则运用研究》对于类型化的思考非常有价值。
今天,程序性辩护涉及到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掌握类型化的理论,当然还有我到处贩卖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各种理论、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司法推定等等,类型化的常见问题,我们不仅要了解不同的学说,甚至需要了解前沿的争鸣理论。
所以,我的结论是:掌握基础理论、权威理论和前沿理论;辩护实务中,榨干法条为我所用;辩护方法上,运用大数据进行类案检索。以法学理论和实证案例支持我们的辩护意见,这样才能无愧于法律人这个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