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09
编者按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持续8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发言、与谈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
以下是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华富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卢华富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家好!今天主题是关于程序性辩护,对于程序性辩护,像西方的一些国家会集中在法庭科学上,即很多证据形成过程的正确性、科学性会影响一个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以我认为这次活动的主题是非常好的。
首先,前面四位主讲人的分享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传统的程序性辩护。如,陈宁主任和张世金主任都讲到了职务犯罪的案例,他们两位介绍的这些问题我相信很多刑事律师都碰到过,相关问题的方方面面他们在发言中都做得非常详细,宋立翔、庞艳霞律师也做得很详细。但是,我认为这些都是传统的,属于在言词证据里面找问题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目前的实务中,就像成安主任讲到的一样,“程序上有问题,再完善一下,再补充一些证据”,听起来很美,做起来却很难、很无力。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的案件,有很多取证环节,而往往到审查起诉环节时,有些证据早就已经被固定了。第二个是庞艳霞老师讲到的跨专业的程序性辩护,也就是对专门性证据在取证程序中的问题来进行攻克。
其次,我认为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后,辩护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可以跟公诉人提前交流这些程序性的问题,然而实践中,许多律师不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程序性问题,往往选择到法院阶段提出来。其实案件到法院审理的时候,该补充的证据还是可以补充的。
程序性的问题,在审查起诉环节提出来,我觉得比审判环节提出来要好,因为办案人员关注的重点不同。当案件到法院以后,他们关注的是你所提出来的这个程序和证据问题是否足以影响事实认定,这是法官所考虑的重点。这个时候我们如何通过程序环节存在的问题去动摇公诉人、动摇法官对这个案件的一些先入为主的观点?正如前述所言,如果不具备一些跨专业方面知识的话,想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都很难,我们所提出来的申请和意见很难让法官、公诉人对这个案子的实体认定问题产生动摇。但是,当我们通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去做这件事,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其实是不难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足够的专业背景让法官、公诉人觉得案件主要证据真的存在技术性问题,且会影响案件结果,通过跨专业知识对其形成一种冲击。例如,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候,在申请书中对技术性证据或专业问题提出质疑和找出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再附加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要求,以说明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如果出错的话,可能会导致案件纠错的问题,把这一系列的问题、规定全部整理好,形成一份专业且完整的资料交给公诉人和法官,我认为他们也会重视,促使其内心产生动摇。而二审中,只有存在足以改变事实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才会重视,故,二审环节很多时候需要新的证据去推翻一审的证据。所以我认为,不同的司法程序对于证据的要求理解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再次,程序性辩护可以用在法庭以外的战场。我们对一些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申请也好,对一些程序瑕疵提出观点、看法也好,往往是在法庭上向公诉人或者向法官提出来的申请。但是在刑事案件里面,还可以通过公权力制衡、行政手段或者民刑交叉和行刑交叉思路去推翻证据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我刚才讲到公权力制衡,其实也是我自己想出来的一个名词,也就是说我们很多行政部门、侦查机关在出具一些对于我们刑事案件相关的评价和鉴定意见时,或者是相关机构出具对社会公开的鉴定意见的时候,如果是为案件所用,会要求具备一定资质和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国家都有相关的标准。例如医疗纠纷的案件、涉及到医疗的刑事案件,治疗的过程、治疗的仪器设备、治疗的方式方法都有相应的诊疗指南和标准。再如,我们曾经碰到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人被撞死后经鉴定发现尸体确实有被碾压的痕迹,尸表检验认定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申请重新鉴定,经过尸体解剖之后发现他胃里面有大量的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物质,后证实此人生前服用大量杀虫剂,冲到道路上被车撞倒后又再次被碾压,经过最终认定该死者为毒物中毒致死,而本案中如果只是单纯通过尸表检验鉴定死因的话,将是一个错案。所以,尤其是一些跨专业的案件里面对专门性的问题涉及面是非常广的(这里讲到的不仅仅是医学、法医学,还包括其他一系列的问题,如土木工程、力学等)。当我们运用法学以外的专业,或交由具备相关专业的人去做这些专门性的工作,他们会提出一系列对程序性辩护非常实用的、效果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通过听取刚才各主讲人的发言,我认为,传统的程序性辩护在将来的辩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会被逐渐削弱,反之,跨专业的对专门性问题的程序性辩护应当被律师群体重视起来。通过我们的接触发现,公检法的相关技术能力是薄弱的,只有省一级的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相关部门的技术能力相对较强一些。因此,律师群体应当一起去研究、一起将跨专业的程序性辩护带动起来,以我们之“矛”攻公检法之“盾”。
程序性辩护听起来很美,做起来也可以很美,只不过是我们能不能做到的问题。一方面,所有的刑事案件,或者说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它的形成背景总有它的社会综合原因,综合原因背后触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均需要我们去理解。另一方面,许多证据的形成也有着特别的程序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律师只有突破传统程序性辩护,才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我就做这样一个发言,谢谢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