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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堵建军:异常笔录的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辩护——谈高某某抢劫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18

编者按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持续8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发言、与谈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

 

以下是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堵建军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堵建军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能够参加今天这个论坛。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是我办理的一起抢劫案的非法证据排除过程

 

一、案情简介

 

    本案的被告人高某某共涉及两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两名被害人分别叫陈某某和李某某。其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是第二起抢劫案。在该起抢劫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的有罪供述全部得以排除。

 

    在第一起抢劫案,即陈某某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初至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称可施法帮其转运。在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后,高某某在作法事的过程中趁机将其杀害,并劫得陈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某死刑。在省高院二审期间,高某某在看守所检举揭发李某某被人杀害一案。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高某某杀害陈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二审期间有检举、揭发李某某被人杀害的重大犯罪行为需进行查证,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过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定高某某检举揭发的李某某被他人杀害一案,也系其本人所为,作案手法与陈某某一案雷同,追加起诉高某某抢劫李某某一案犯罪事实。

 

二、辩护要点

 

    我在本案中担任的是高某某发回重审后的一、二审辩护人。在会见高某某的过程中,高某某对于杀害陈某某其表示无异议。对于李某某被人杀害一案,其辩解称李某某系被他人杀害,其检举揭发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在陈某某一案犯罪事实中获得从轻处理。在本地看守所羁押期间,其一直未承认抢劫杀害李某某,后公安机关将其异地羁押到外地看守所。2020年8月17日下午,同监室人员纪某某和其说,现在新的法律规定,只要检举自己,即承认是自己杀害了李某某,可以算立功,能获得从轻处罚。高某某不懂法律,基于纪某某的引诱和欺骗,为了争取立功,其同意自己承认下来。随后,纪某某写好检举自己的材料,让高某某抄一遍,当天下午至8月18日上午,其抄好之后交给管教。纪某某还教其怎么样回答公安人员的讯问。

 

    通过查阅高某某的讯问笔录,我发现高某某之前的多份笔录均否认自己抢劫杀害李某某。在最后三份笔录,即在外地看守所所做的笔录中,才承认是自己抢劫杀害了李某某。后三份笔录内容雷同。且在2020年8月20日的第一份有罪笔录中,出现了其向公安人员反映“我要检举自己,李某某是我杀掉的”之类的反常笔录,该笔录可以与高某某的辩解相印证,即是纪某某教其检举自己,承认自己抢劫杀害李某某,以争取获得立功。

 

    据此,我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同时提交了一份会见高某某的笔录,里面包括涉嫌对高某某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要求排除高某某在外地看守所作的三份有罪供述。具体为:

 

    第一,对高某某的同监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清是否系纪某某教高某某检举自己以争取立功,纪某某写好检举材料后,再由高某某进行抄写。

 

    第二,调取2020年8月17日下午至8月18日上午,高某某所在监室的同步录音录像,查清是否确系纪某某写好检举材料,高某某抄写。

 

    第三,对纪某某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其所知案情的来源,有无教高某某检举自己以争取立功,有无为高某某书写检举材料。

 

    第四,在第一份有罪供述排除的基础上,对高某某的其他两份重复性有罪供述一并予以排除。

 

    我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法院一直未安排开庭,公诉机关对于所提排非申请也一直未予答复。期间,承办法官和我沟通,询问为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我当时答复称,一是被告人高某某有辩解,二是高某某所作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可以印证其遭到非法取证的辩解,所提申请有依据。

 

    2021年4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指控高某某抢劫李某某一案犯罪事实,公诉人明确表示高某某关于该起犯罪事实的三份有罪供述均不作为证据出示,一审判决书也未将高某某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写入判决书中。二审过程中,高某某的有罪供述也没有作为证据出示和使用。至此,高某某的有罪供述非法证据排除取得完全成功。一审判决后,我在会见高某某的过程中,其对有罪供述排除表示非常满意。二审维持后,高某某通过其管教民警打电话给我,再次对我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

 

  三、经验体会

 

    本案非法证据排除成功,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与各位商榷:

 

1.得益于办案人员的如实记录

 

    本案公安人员在提审高某某的过程中,如实记录了高某某的全部供述和辩解,在其笔录中出现了“我要检举自己,李某某是我杀掉的”供述,该笔录与其辩解相印证,使我不用再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来确认其辩解的真实性。当然,如果公安人员不如实记录,在高某某提出辩解的前提下,我也会通过观看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来寻找支持其辩解合理性的依据。

 

    2.有赖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

 

    本案中,高某某在醒悟过来,发现自己被纪某某欺骗后,及时向驻所检察官提出异议。在公诉人提审时,其也明确表示有罪供述不属实。这样,就为非法证据排除打下了良好基础。作为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在为其解释法律的同时,一定要详细告知其诉讼权利,让其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3.高度重视被告人的辩解

 

    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观点往往来源于被告人的辩解。同样,在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中,被告人是遭受非法取证的受害者,对于遭受非法取证的过程非常清楚。辩护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被告人的辩解,从其辩解出发,寻找相应线索和材料。   

 

  4.所提申请有依据

 

    辩护人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一定要有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具体如律师会见被告人笔录。法律依据,即所提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5.依据法定程序提出申请

 

    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6.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

 

    在司法责任制,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大背景下,绝大部分司法人员都愿意与律师进行良性互动。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起发生在26年前的故意杀人二审案,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充分沟通,说服承办法官、检察官、公安与律师四方共同对杀人案现场进行踏勘,承办法官还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召开庭前会议,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四、立法完善建议

 

    最后,我提两点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对于二审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启动难,应当适当放宽启动条件。

 

    第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复制难,应当在律师签署保密承诺的情况下,支持复制。

 

    好的,主持人,我的发言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