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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庞艳霞:法庭科学程序之辩——以交通肇事案为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18

编者按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持续8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发言、与谈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

 

以下是浙江之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庞艳霞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庞艳霞

浙江之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各位专家、线上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浙江之讼律师事务所庞艳霞,我们所一直注重法庭科学的研究,今年出版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实务手册-法医病理学》一书,也办理了很多涉及鉴定的案件,效果非常好。今天以本人新办理的两个交通肇事案件为例,介绍下如何运用法庭科学程序之辩达到有效辩护目的。

 

一、交通肇事案(酒后、逃逸判缓刑)

 

这是发生在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当事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逃逸的,一律不适用缓刑。这个路口有监控,看似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案子最大突破点就在《尸体检验鉴定书》,于是我们重点审查尸检报告,看其死因是否明确。我们审查发现送检材料以及检查所见这里明确写着检验对象为尸体照片,显然这是程序违法,但是这个程序违法能否影响案件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

 

我们就针对该尸检报告出具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以下三个:

 

(一)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九十八条,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为该鉴定检验的对象是尸体,而送检的却是照片,故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根据送检的病历资料发现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中明确死因: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而入院后对失血性休克抢救不当:1.该院发现伤者腹腔出血没有及时剖腹探查,修补破裂脏器,单纯补充液体达不到纠正休克的目的。2.错用升压药加速其出血。3.在其大量出血时,没有及时输全血,维持其血容量,导致休克持续加重。结合病历资料,发现存在诸多抢救不当措施,可以认为如果抢救及时,处置正确,不至于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同样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九十八条,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于前述两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268-2019)6.3.1以下情形需进行尸体解剖:d)涉嫌自身疾病、医疗因果等其他因素参与死亡,需明确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如果有医疗介入必须尸体解剖以确定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显然根据照片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必须进行重新鉴定,以明确原因力大小。本案中,尸体已经火化,无法进行重新鉴定。跟法官沟通后,非常认可我们的观点,法官跟公诉人建议在检察院做认罪认罚,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缓刑。

 

二、交通肇事案(斑马线上致人死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就在我们上报完案例后,我又一例交通肇事案也有了结果,这一例是斑马线上致死亡一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所以我认为也有必要介绍一下。

 

这个案件,当事人驾车直行将沿斑马线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致伤,受害人送医抢救一个月后死亡,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参与度是70-75%,而且该鉴定意见经当地市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口头、书面答复该鉴定意见没有问题。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一律不适用缓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268-2019)6.3.1以下情形需进行尸体解剖:d)涉嫌自身疾病、医疗因果等其他因素参与死亡,需明确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

 

因此,我们的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一个点:伤者因为存在自身疾病,需要解剖以确定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因此该解剖未解剖,无法明确真正死因,无法判定交通事故原因力大小。我们提出意见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尸体也已经火化,失去重新鉴定可能,最终检察院采纳我们意见,决定不起诉。当然这两个案子都是赔偿到位,均取得家属谅解。

 

体会与建议:

 

 体会

 

1.成也鉴定、败也鉴定。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但是如果鉴定出现错误,将直接导致错案发生,如果律师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硬伤,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甚至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2.程序重要,实体更重要。我们本次主题就是程序之辩,大家也都知道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是实践中,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影响案件结果。鉴定程序更加重要,因为鉴定程序违法可以直接导致错误鉴定结果,由于目前办案人员对技术性证据缺乏专业认识,仅仅提出程序违法,很难影响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办理此类案件不仅要把程序违法提出,更要从专业角度进一步分析程序违法可能导致的错误结果。

 

建议

 

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多年,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建议赋予专家辅助人阅卷权及发问权。单纯鉴定报告很难看出严重问题,如果专家辅助人享有阅卷权可以全面把握案件情况,从专业角度更好的分析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在庭上对鉴定人享有发问权,这样才能进行专业对话,弥补相关办案人员不懂专业,问不到关键点上的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提供此次交流机会,期待与更多同行一起推动法庭科学发展,本人微信号(ice20171127)欢迎线下交流!

 

附:检查机关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生鉴定意见错误占比

陈鲜瑜,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2(1):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