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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王勃:取保、脱黑与“实报实销”——记方某案的程序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27

编者按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持续8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发言、与谈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勃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人经办北方某省一起涉黑案件,经辩护,本案在程序与实体上都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程序上,当事人方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在实体上,检察院不再指控当事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减少另一起犯罪事实的认定,最终量刑建议也与羁押时间相当。取保、脱黑、减罪与“实报实销”同时达成。下面介绍本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与办案心得。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起诉意见书认定方某参与了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事件,分别是某煤矿清场事件与另一起非法聚集事件。因为这两起个案,侦查机关认定方某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方某在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15位。

 

办理过程: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两起事件均不构成犯罪,应当作无罪辩护。但考虑到涉黑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方某本人及家属想早日取保的诉求,辩护人做了另一手准备: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无罪辩护,对寻衅滋事罪做罪轻辩护,论证方某即使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也非常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然而,在沟通初期,检察官的态度非常强硬:如果方某不彻底地认罪认罚,承认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所有事件与罪名,他是不可能取保候审的。这给辩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方某的意愿是坚决不承认自己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宁可不取保也不认这个罪。但如果能取保,对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也无妨。

 

面对双方的矛盾,辩护人必须选择说服其中一方。选择说服哪一方呢?职业伦理告诉我们,律师此时应充分告知当事人认罪与不认罪的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我们决定去说服检察官,方式是让她对于方某在整个案件中地位与作用的认知发生动摇,让检察官觉得方某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再办下去可能是个错案,也就是以无罪辩护的方式追求取保候审。

 

辩护思路:

 

方某的目标是脱黑,可他只是一个打工仔,并没有领导、指挥的能力,也不在所谓的组织中担任什么职务。在起诉意见书中之所以被认定黑社会的一般参加者,归根到底是因为他被指控参与了矿场的清场事件与非法聚集事件。要脱黑,就必须把这两个事件都讲清楚。

 

1.清场事件

 

首先是矿场清场事件。事件经过是方某所在的公司为了接管有股权争议的煤矿,组织人员清场,期间发生了斗殴,对方单位的一人被打成轻伤。方某虽然在斗殴现场,但没有实际动手,仅仅有“传话”与“围观”两个行为。对此,辩护人要解决两个问题:方某为什么会在现场?方某在现场的行为该怎么评价?

 

根据会见的情况,辩护人调取了两份新的证据:方某的任职通知与矿长证。这两份文件能够证明,在案发很早之前争议煤矿的矿长就是方某。侦查人员显然不知道这些证据的存在。办案人员之前认为,在案发前一天,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给他们开会,承诺收回煤矿后要给方某等人安排职务。侦查人员进而认定方某等人出现在冲突现场是有预谋的,不正当的。但辩护人调取的新证据显然能够证明,方某既然是争议煤矿的矿长,他在矿区出现就完全合情合理,起诉意见书的上述认定显然是错误的。这就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方某在现场的正当性。

 

接下来的问题,是方某在现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辩护人除了就此事件本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论述,还额外增加了一条罪轻理由:方某在现场的表现比在场任何人都要更好。本起事件打斗的后半段有监控视频,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方某有在斗殴发生时拨打报警电话。辩护人做的,就是把监控视频与在案的报警记录结合起来,证明他在现场到底干了什么。在会见方某时,我们将监控视频一点点放给方某看,让他指出在一堆人中间哪个是他自己,解释当时自己在做什么。之后,辩护人利用视频编辑软件,把方某的行动轨迹进行全程标注,再把剪辑后更清晰的视频展示给检察官。我们告诉检察官,这个方某在斗殴发生后,不仅没有参与打架,还积极报警,他的所作所为比在场其余所有人都要好。如果这样的行为都能被认定是寻衅滋事,那么其它人该如何评价呢?

 

2.非法聚集事件

 

本起案件的大致案情,是方某与上百名员工一道乘坐大巴车上访。对于本起事件,辩护人除了从整体论证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还对方某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方某不是行为的组织者,在案发当天全程都没有下车。和方某行为一样的有车上的上百人,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

 

谈判过程:

 

在发表完上述意见之后,我们相信检察官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案件的问题出在了哪里。方某只是普通员工,如果这两个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涉黑罪名显然也不能成立。需要说明的是,在发表意见时我们并没有点明要做彻底的无罪辩护,只是让检察官了解辩护观点,并告知检察官方某的态度:如果能去掉涉黑罪名并取保,他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的心理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我们不得而知,但她的行为显然能够说明一些内容。很快,检察官联系我们,说要一同前往看守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条件如下:保留寻衅滋事罪,去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结书拟定的量刑建议和他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相当,都不到1年。只要方某签署,马上就可以取保候审。面对这样的优厚条件,方某立刻就答应了。当天检察官就开始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第二天方某就出了看守所,和自己的妻子见了面。

 

本案的惊喜不止于此。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只要求对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但并未指明是对哪一起寻衅滋事事件认罪认罚。收到起诉书后,我们发现第二起非法聚集事件虽然整体存在,但方某已经不再被认定参与本起寻衅滋事。“减罪”的目标也一并达成。

 

经验总结:

 

在本起事件中,方某不仅成功取保候审,还脱黑、减罪、“实报实销”。无论在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本案的经验归纳如下:

 

1.以未来实质无罪的压力,谋求现时程序的让步。当检察官与当事人的谈判诉求不一致时,辩护人选择说服检察官,如果不接受现阶段的谈判条件,到了法庭检察官就要承担更不利的后果——无罪。所以,我们在本案中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的理由,并不是常见的初犯、情节轻微、身体原因不适合羁押,而是努力说服检察官这是一个错案。当检察官对当事人的认知发生了改变,谈判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

 

2.如果要亮底牌,确保对面没有更大的牌。在本案中,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全部的辩护思路告知了检察官,相当于提前展示了底牌。有些人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观点不宜具体,否则检察院会根据律师的观点去针对性的弥补漏洞,补充证据,过早亮明观点反而不利于后续的庭审。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每个案件要单独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方某的案件中,辩护人之所以敢于亮底牌,是因为支撑辩护观点的关键证据——矿长证与监控录像都是客观证据,轻易无法被否定。补充侦查可能会弥补某些证据的瑕疵,但对这些客观证据很可能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我们有自信,无论案件后续怎么发展,支撑辩护观点的证据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换言之,当我们亮明底牌后,对方没有更大的牌。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谈判中双方都要适当妥协。在本案中,虽然律师最初认为方某应当是彻底的无罪,但当事人却以能在脱黑的前提下尽快取保为诉求。此时,辩护律师就要适当妥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改变策略,谋求当事人期望的结果。涉及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妥协可能是一种常态。但如果妥协是当事人的期望,辩护人又在谈判中已尽全力争取最好的结果,那么这种“妥协”未尝不是一种胜利。

 

以上是我对本起案件的分享,希望办理本案的经验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