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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田文昌:问题与出路 ——关于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几点思考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1-06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走过了40多年,成就斐然,有目共睹。与此同时,问题不断,也事出必然,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克服障碍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推进的。在中国法治建设初见成效的今天,反思过去,发现问题,面向未来,理性思考,是法律人应有的情怀和历史责任。

 

影响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出自于很多方面,全面总结,并非易事。但尽其所能,各抒己见,不失为一种责任。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不同视角下会有不同的认识,但以下几个方面应该是比较明显并且是亟待解决的。

 

一、理念滞后阻碍了法治化进程

 

任何一种改革都会面临理念滞后的困惑,因为理念的形成与转变,都需要经过一个艰难而漫长的渐进过程。所以,凡是到了改革的重要关头,滞后的理念都会如魔咒般死死地桎梏着改革的步伐,使其举步维艰。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不可谓不快,尤其在吃尽了人治的苦头之后,人们痛定思痛,急切地期盼着法治的到来。然而,由于人治的理念在潜意识中根深蒂固,一些人在认识和行动上却难以与法治的目标进入同步轨道,甚至会背道而驰。

 

4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初创阶段正向纵深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逐渐与世界接轨。在全社会的舆论和民众的认知中,也对法治形成了较高的认同感。但是,在一系列法律实践乃至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具体事务中,却常常会出现与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相背离的认识和行为,这正是滞后的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相冲突的体现。例如:

 

在刑事法律中,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真实、人权保障等等一系列原则虽然已经被立法所确认并得到全社会认可,但在现实中却阻力重重,难以实现。

 

在民事法律中,虽然公平、公开、公正等原则已经被所有人挂在嘴上,成为不争的道理,但在现实中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律人在内却会不由自主的反其道而行之,以至于连最起码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会时常被倒置或者滥用。

 

至于在日常生活中,关于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的碰撞与冲突则几乎司空见惯,无所不在。诸如,道德意识与规则意识的冲突,自我意识与公平意识的冲突,权力意识与契约意识的冲突,权力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冲突,民意与法律的冲突,人的因素与制度因素的冲突,道德约束与制度约束的冲突,乃至权利与法律的冲突等等。这一系列冲突都会无时无刻地发生在社会上各种人群和各个阶层之中。

 

无论是在法律事务中,还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中,这种滞后的人治理念与现实法治环境的冲突都形成了法治化进程中的巨大阻力,这种无形而顽固甚至深入人心的力量,体现为一种强大的对抗和钳制,使得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障碍重重。其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延缓了法治化进程的速度,而且还会形成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的更为严峻的负面效应。有名无实的法治社会比名副其实的人治社会更加危险!

 

正如一切社会变革所面临的问题一样,理念滞后的现象并不意外,重要的是必须重视这种现象,而将转变理念作为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中的首要任务!在法治建设的初创时期,需要突破的难关是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这个难关也很难突破,甚至冲突更为激烈,但这种冲突是明确而公开的,这种难关一经突破就可以阵线分明。在中国开始走向法治的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曾爆发了一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激烈争论,后来以法治获胜而告终。当下,已经鲜有人公开反对法治而坚持人治了。而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的时期,需要突破的难关则是对法治理念的认同。由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走向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则阻力更大,时间更长。因为与概念的冲突相比,理念的冲突是模糊而潜在的,它深藏于人们的潜意识之中,甚至有些人自己都意识不到这种冲突的存在。看不见的对手,才是最可怕的。

 

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今天,滞后的理念已经上升为阻却法治进程的主要障碍。所以,加强对法治理念的深层思考,消除人治理念的影响,引导全社会公众由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走向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当是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

 

转变理念应当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因为理念的冲突往往会反映在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之中。树立法治理念,既不在于认同法治的概念,也不在于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而是意味着能够自觉地以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去思考和行动。为此,我们的普法宣传应当从普及法律知识而转向更注重普及法治理念。因为法律知识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掌握的工具,而要求人人学法、人人懂法既不现实也并非法治社会的特质。法治理念的强弱,才是一个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标志。法治发达国家的公众并不是人人懂法,但却人人都有鲜明的法治理念,都具有凡事寻求法律解决的强烈法律意识。所以,提升全社会公众法治理念,才是普法宣传的主要目标。

 

只有人们由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走向了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实现了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中国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二、理论与实务脱节限制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脱节,是一个备受重视,长期探索,却至今未能真正解决的问题。多年来,针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和尝试,诸如,高校学者兼职做律师或者到司法机关任职,法官、检察官、律师到高校兼职授课和带研究生,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进行学术研讨或者共同合作研究课题,等等。这些举措确实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但尽管如此却成效甚微。时至今日,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象依然严重。以至于无论是在学术观点上,还是在对具体案件的认识上,双方经常会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对话不畅。

 

如何走出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困境?已经成为人们一直关注的经常性话题。而若想真正走出这种困境,应该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

 

表面上看,理论与实务相脱节是由于两者的结合度不够紧密,交流不够深入所致。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且应当加以重视。但问题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尝试,虽有一些成效却未能根本改善。其深层原因何在?

 

透过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种种表象,探究理论界与实务界思维方式的异同,可以发现,由于各自所处环境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两者之间似乎有一种不自觉地排斥关系。例如,实务界常有一句口头禅:“实际情况是复杂的,与理论不是一回事。”“实务不像书本那么简单,生搬硬套是不行的。”而理论界也常说:“理论一遇到实际就变味儿了。”“有些人只知道抠法条而不懂法理。”在研讨案例的时候,也时常会出现阵线分明的两种观点。不可否认,这种不自觉地排斥心态,形成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一道无形屏障。

 

值得思考的是,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在法治建设40多年的今天,广义而言,法律人已经是师出同门了。那么,本是同根生,相斥为哪般?究其原因,可以说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教学环境的原因,二是工作环境的原因,两者都有责任。

 

反思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一是对法治理念和法学原理的教育亟待加强,因为只有法治理念坚定,法学原理精深的人,才能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坚守法治底线并对法律运用自如。二是对在校学生实操能力的培训亟待加强,因为实操训练可以使学生有的放矢地理解知识,将理论与实务实实在在地结合在一起,而不会在走向社会后产生理论与实务相背离的错觉。但问题正在于,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对这两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灌输式的条文注释化教学限制了学生的思维,而理念和原理的教育却遭到忽视。对教材的枯燥讲解占用了绝大多数课时,而实操训练却既没有时间也缺乏机会。

 

而反思中国的司法环境,由于权力干预、舆论干扰、机制缺陷等各种原因,使得法律实务中的现状与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原则时而发生偏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虽然职责不同,却都会遇到一些在法理层面难以解释的困惑,甚至不得不绕开法理和原则,凭借经验和智慧去另寻出路。于是,理论受到漠视甚至质疑便不足为怪。

 

形成理论与实务之间的隔阂,原因出自于双方。所以,融合两者的关系,需要从两方面入手。只有在理论与实务两个大环境都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当理论指导实务与实务充实理论成为互为需要时,两者关系才能由相互漠视甚至排斥而转向相互依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与实务相脱节问题。

 

三、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形成片面化认知误区

 

法学领域是一个系统化的完整结构,各部门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法律实务则涵盖了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且时常会有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织出现于同一个案件之中。从专业化角度,无论是对于法律实务还是法学研究而言,术业有专攻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专攻”并不意味可以忽略“旁通”。“专才”不是“通才”,但“专才”并非“偏才”。在对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融汇贯通的基础上具有专项特长的人才,才是真正的“专才”。在多种法律关系同时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实务中,如果缺乏融汇贯通的综合法律知识,就会陷入片面、孤立的单向思维之中,滑向分析判断的认知误区。

 

现实中,几种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案件中交叉出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就更加重要。以刑法和民法为例,这是两个有明显区别却时有交叉关系的不同学科,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时,对刑、民两种法律关系的综合分析和考量就非常重要。在有些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会成为确认民事权利的前提;在有些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又成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而还有些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关系虽然同时出现,却互不影响,可以同时分别考量刑事与民事的不同责任。在这些情况下,不仅在诉讼程序上会发生争议,如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的争议,而且在实体上也会发生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经常会因对两种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而形成认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不同观点。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案件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法律人在对刑事与民事两个学科各有专攻的同时,也要对相邻学科的知识有所了解并达到适当水平。否则,就会陷入单向思维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遗憾的是,在实务界和学术界,由于缺乏对知识结构系统性的足够认识,出现了一种只注重本专业而不顾其他的倾向,以至于有些人虽然专业水平很高,却由于知识结构过于狭窄而缺乏对案件的综合判断能力,成为只有专攻而没有旁通的“偏才”。正可谓:“搞民事的不懂刑事,搞刑事的不懂民事;搞民事的看什么都像侵权,搞刑事的看什么都像犯罪。”这种说法虽有夸张,却是出自于对现实的感悟。现实中对许多案件的争论甚至包括对专题问题的研讨,都会在民刑两个专业的人群中形成立场分明的两个阵营。如果对于同类案件人们会因专业不同而形成两派观点,一定是不正常的。要么是立法有问题,要么是知识水平有问题。

 

这种因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而导致认知误区的现象,在其他部门法学科之间也多有反映。诸如在行政法、民法与刑法之间,时常会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不同法律关系交叉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而在涉及金融犯罪和证券犯罪问题上,由于对金融法、证券法知识欠缺而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情况更是多有发生。如有人用现货交易的原则去衡量期货交易和信用证交易的合法性,有人因不懂融资租赁规则而将正常的融资租赁认定为诈骗……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经常可见。此类教训足以引起重视,值得深刻反思!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现象不仅导致了法律实务中的认知误区,也反映在学术研究领域。一些学者由于法学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在理论研究中也表现出因部门法知识脱节而导致的孤立、片面的思维方式。

 

有一种否定刑民交叉概念的观点,无视部门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为由,认为研究刑民交叉问题是多此一举。而这种只论结果不论原因的思维逻辑却无法回答:在没有理清刑、民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之前,又如何去判断是应当归刑事还是应当归民事呢?这种回避原因的唯结果论,只能滑向失去标准的主观随意性。而在当前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严重的环境下,这种主观随意性更容易给刑事责任扩大化留下空间。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现象之所以比较普遍,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短暂不无联系。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薄弱,在起步阶段以单科突进方式求得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加快了法学理论和实务能力提升的速度,但是这种初创阶段特有的方式不应当成为长期发展的方向。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部门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能在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中才能各司其职地发挥作用。所以,对于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的原因,表面上反映的是知识结构的欠缺,深层原因还是教育模式问题。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已经涵盖了各类部门法课程,知识结构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由于授课时各学科各自为政,对各部门法相互关系的重要性强调不够,讲解不深,更没有通过实操训练使学生切身感受到这种联系的重要性,致使学生虽然学到了各种单科知识,却难以形成对法律体系和法治架构的整体认识。这样的教育效果显然是有缺陷的。一个对法律体系和法治结构缺乏整体认识,不能将法律知识融汇贯通的学生,难以摆脱局限形成全方位思考的能力。而当其走向社会,选择了专业方向时,只注重专攻一点而不及其余,也就在所难免了。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是法治建设初期的特有现象。但后果严重,不可忽视。只有摆脱这个误区,法治社会才会走向成熟。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带来理论与实务困惑

 

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实体法是程序法得以实现的前提,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贯彻的保障。程序法既有保障实体法的工具价值,又有实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二者如影随形,须臾不可分离。然而,在当前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却处于一种相对独立的脱节状态。这种脱节状态,带来理论与实务的种种困惑。形成这种脱节状态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与程序法被轻视的历史惯性有关,另一方面,则与法治基础薄弱的现状有关。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根深蒂固,程序法长期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以刑事法律为例,在重打击,轻人权的理念之下,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都不能充分发挥,其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更加微乎其微。刚刚恢复法治之初,与刑法同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一度被冷漠。一种普遍的认识是:定罪的问题还没解决好,量刑的问题并不重要,至于程序问题就更是无暇顾及了。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刑诉法都明显居于次要地位。这种状况在当时的环境下确属事出有因,是可以理解的。

 

后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程序法的地位逐渐上升,近些年来,在学术界,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日渐活跃,其发展速度和研究成果甚至超过了实体法。在实务界,程序法也日益受到重视,其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明显提升。一个社会中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化的水平。法治建设40多年来中国社会程序法兴衰的发展脉络,反映出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难以超越其必经的过程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就是这个发展过程中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由于程序法曾一度被轻视,必然会淡化其与实体法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另一个原因则与我国法治建设基础薄弱的现状有关。以刑事法律为例,刑法与刑诉法历史上本为一部法律,并无概念之分。18世纪以后才单独分类,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价值而并非分道扬镳。所以,这两个专业的的紧密关系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是理论研究、法律课程设置,还是在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两个专业都是互动并行的,一个教授兼授刑法与刑诉法两门课程亦属常态。但是在中国,与部门学科知识相互脱节的原因类似,法治建设恢复之初,单科突进不失为学术界优选的捷径,学科细化即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直至今日,我们的学科区分依然界限分明,刑法与刑诉法不仅各成体系,而且少有交流。

 

这种脱节状态下,学术研究上很容易受到局限,而不注重对二者相互关系的思考。在教学中则更会以各自局限的思维逻辑去传授知识,使学生接受的是两门课自说自话的内容,而难以将两种内容融为一体。而且,在实体法教学中以预设条件为前提成为分析案例的常态。例如,在主观上“明知”的前提下能否构成某种犯罪,何种犯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等,却并不去讨论如何证明究竟有没有“明知”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现象,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和教学中,也体现在立法活动中。例如,在刑法中许多经济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从理论上讲这个前提的设定无可厚非,但实务中对这个前提的认定却困难重重。以至于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常常取决于办案人的主观判断。许多错案由此而引发,就是因为这个“目的”缺乏明确可循的证明标准。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可分割的司法实务中,这种脱节现象也经常可见。例如,在律师实务中,刑事业务本应包括刑法和刑诉法两个学科,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而有的律师协会却成立了刑法与刑诉法两个独立的专业委员会。这种分割在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中还不无道理,在实务操作中却不可思议。因为在法律实务中,不可能将程序与实体截然分开。又如,在司法机关和律师举办的以案例为论题的辩论比赛中,选择的案例也多数是以预设的事实为前提而少有关于证据争议的内容。在对这种案例的分析和辩论中,参与者只能在预设事实的基础上对实体法理论和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辩,却未涉及到在程序上如何证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这种辩论实际上变成了抛开程序只论实体的坐而论道的纸上谈兵。在现实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各种案件中,如何证明和论证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才是首要问题。一个只能在预设事实基础上去分析案件性质的人,只能算是半个法律人,并不具备办理案件的基本能力。

 

改变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现状,首先应当从学术界和法学教育做起,从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源头将二者融合起来。例如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学科应当共建课题,共同举办研究会。尤其重要的是,一个教授应当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专业,最好能兼授两门课程,以避免思维局限问题。其次,在立法活动中应当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专家共同参与。因为实体与程序虽然各自成法,但二者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实体法立法时应当兼顾到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加入相应的限制条件,以限缩司法实务中发生歧义的空间。

 

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专业知识的融合,也会促进思维方式的融合。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还是在法律实务活动中,人们才会自觉地而不是刻意地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结合在一起加以综合考量,才能真正发挥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互动作用。

 

五、法学教育模式僵化难以造就创新型人才

 

在当前法学理论界日益活跃,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的氛围之下,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也日渐抬头:有些学术著作用词生僻,晦涩难懂,新概念频出,因深不可测而使很多人望而生畏,只能自叹不如。更有些博士硕士毕业的高学历人才写出的文章常常是信息堆砌,支离破碎,洋洋万言,不知所云。虽然别人不以为然,却自我感觉良好。在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改革后的今天,面对这种倾向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法学教育有没有摆脱困惑?

 

文风问题虽然只是冰山一角,却可以反映出一种价值倾向:咬文嚼字,炫耀知识,在某些人眼中似乎成了一种时尚。而值得思考的是,形成这种倾向的原因,还是与教育模式有关。多年以来,教育改革几乎没有停止过,虽有成效,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远没有真正摆脱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也没有实质性地加大实操培训的力度,更缺乏对理念培养和原理教育的重视程度。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们不仅缺乏实务能力,而且更缺乏对法学体系和法治社会整体结构的系统了解。而这种知识结构,在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已经价值甚微了。因为,在信息时代各种资讯几乎可以随手拈来,知识积累已经不是少数人的专利。以往那种以知识积累为资本的活词典式的专家,已经可以退出舞台了。信息社会所需要的不是单纯的知识型人才,而是既懂理论又懂实务的创新型人才。这种需求,才是法学教育改革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为此,法学教育必须彻底打破长期以来陈旧、僵化的教学模式,才能突破陈规,走出困局。

 

讲解教科书的灌输式教学不适合高等教育,大学生已经具备自学课本的能力,答疑解惑式的方式才能引导学生由消极的被动接受而转向积极的主动思考。

 

死记硬背式的闭卷考试只会将学生引向教条,在资讯发达的信息时代,记忆知识纯属浪费时间。

 

理念培养和原理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重中之重,忽视理念和原理而偏重知识教育则是舍本逐末。吃透了原理才会融汇贯通,一通百通。当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许多常识性错误和无端的分歧都是源于理念和原理的缺失,从而折射出法学教育的缺憾。

 

在法学教育中加大实务培训的力度,是解决理论与实务脱节现象的重要途径。这种培训并非短期的实习或者模拟训练,而是大幅度地增设实训课程内容。减少讲解课本而节省下来的大量课时可以用于实务培训,且实务界的专家可以为此发挥重要作用。

 

实现教育改革的关键因素是教师理念的转变和教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整合。如果教师的理念不转变就不可能顺势而为,而只会消极应对。如果知识结构不适应需求,就没有能力和信心面对学生的主动挑战去答疑解惑。

 

教育改革还与工作环境和学术环境有关,培养什么样的人与需要什么样的人是密切相关的。当今社会需要既懂理论又懂实务的创新型人才,工作环境和学术环境应该为这样的人才创造条件,开辟空间。否则,就会成为一种消极因素而与教育改革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的数量,历来是评定职称和晋级的重要条件,而在核心刊物刊发论文的标准却有一个长期不变的规定,要求文章中必有一定数量的引经据典。这种规定压制了一批学界新秀的另类思考和创新冲动,甚至一些有创见有价值而拒拾他人牙慧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也被拒之门外。如前文所述的许多旁征博引却毫无价值的信息堆砌式文章的泛滥,与这种规定的误导作用应该不无联系。这种八股式的陈规戒律束缚了创新型人才的成长,也妨碍了教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更新。

 

法学教育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模式自然是关键环节,但学术环境,工作环境以及社会整体大环境也都与教育模式的走向息息相关。所以,法学教育改革不仅仅是教育系统自身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且共同发力的基础上,法学教育的改革才能突破瓶颈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任重道远,面临的问题不止于此,路途坎坷不足为怪。重要的是:能够发现问题和正视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走过了40多年,成就斐然,有目共睹。与此同时,问题不断,也事出必然,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克服障碍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推进的。在中国法治建设初见成效的今天,反思过去,发现问题,面向未来,理性思考,是法律人应有的情怀和历史责任。

 

影响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出自于很多方面,全面总结,并非易事。但尽其所能,各抒己见,不失为一种责任。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不同视角下会有不同的认识,但以下几个方面应该是比较明显并且是亟待解决的。

 

一、理念滞后阻碍了法治化进程

 

任何一种改革都会面临理念滞后的困惑,因为理念的形成与转变,都需要经过一个艰难而漫长的渐进过程。所以,凡是到了改革的重要关头,滞后的理念都会如魔咒般死死地桎梏着改革的步伐,使其举步维艰。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不可谓不快,尤其在吃尽了人治的苦头之后,人们痛定思痛,急切地期盼着法治的到来。然而,由于人治的理念在潜意识中根深蒂固,一些人在认识和行动上却难以与法治的目标进入同步轨道,甚至会背道而驰。

 

4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初创阶段正向纵深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逐渐与世界接轨。在全社会的舆论和民众的认知中,也对法治形成了较高的认同感。但是,在一系列法律实践乃至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具体事务中,却常常会出现与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相背离的认识和行为,这正是滞后的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相冲突的体现。例如:

 

在刑事法律中,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真实、人权保障等等一系列原则虽然已经被立法所确认并得到全社会认可,但在现实中却阻力重重,难以实现。

 

在民事法律中,虽然公平、公开、公正等原则已经被所有人挂在嘴上,成为不争的道理,但在现实中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律人在内却会不由自主的反其道而行之,以至于连最起码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会时常被倒置或者滥用。

 

至于在日常生活中,关于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的碰撞与冲突则几乎司空见惯,无所不在。诸如,道德意识与规则意识的冲突,自我意识与公平意识的冲突,权力意识与契约意识的冲突,权力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冲突,民意与法律的冲突,人的因素与制度因素的冲突,道德约束与制度约束的冲突,乃至权利与法律的冲突等等。这一系列冲突都会无时无刻地发生在社会上各种人群和各个阶层之中。

 

无论是在法律事务中,还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中,这种滞后的人治理念与现实法治环境的冲突都形成了法治化进程中的巨大阻力,这种无形而顽固甚至深入人心的力量,体现为一种强大的对抗和钳制,使得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障碍重重。其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延缓了法治化进程的速度,而且还会形成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的更为严峻的负面效应。有名无实的法治社会比名副其实的人治社会更加危险!

 

正如一切社会变革所面临的问题一样,理念滞后的现象并不意外,重要的是必须重视这种现象,而将转变理念作为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中的首要任务!在法治建设的初创时期,需要突破的难关是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这个难关也很难突破,甚至冲突更为激烈,但这种冲突是明确而公开的,这种难关一经突破就可以阵线分明。在中国开始走向法治的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曾爆发了一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激烈争论,后来以法治获胜而告终。当下,已经鲜有人公开反对法治而坚持人治了。而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的时期,需要突破的难关则是对法治理念的认同。由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走向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则阻力更大,时间更长。因为与概念的冲突相比,理念的冲突是模糊而潜在的,它深藏于人们的潜意识之中,甚至有些人自己都意识不到这种冲突的存在。看不见的对手,才是最可怕的。

 

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今天,滞后的理念已经上升为阻却法治进程的主要障碍。所以,加强对法治理念的深层思考,消除人治理念的影响,引导全社会公众由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走向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当是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

 

转变理念应当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因为理念的冲突往往会反映在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之中。树立法治理念,既不在于认同法治的概念,也不在于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而是意味着能够自觉地以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去思考和行动。为此,我们的普法宣传应当从普及法律知识而转向更注重普及法治理念。因为法律知识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掌握的工具,而要求人人学法、人人懂法既不现实也并非法治社会的特质。法治理念的强弱,才是一个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标志。法治发达国家的公众并不是人人懂法,但却人人都有鲜明的法治理念,都具有凡事寻求法律解决的强烈法律意识。所以,提升全社会公众法治理念,才是普法宣传的主要目标。

 

只有人们由对法治概念的认同走向了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实现了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中国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二、理论与实务脱节限制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脱节,是一个备受重视,长期探索,却至今未能真正解决的问题。多年来,针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和尝试,诸如,高校学者兼职做律师或者到司法机关任职,法官、检察官、律师到高校兼职授课和带研究生,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进行学术研讨或者共同合作研究课题,等等。这些举措确实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但尽管如此却成效甚微。时至今日,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象依然严重。以至于无论是在学术观点上,还是在对具体案件的认识上,双方经常会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对话不畅。

 

如何走出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困境?已经成为人们一直关注的经常性话题。而若想真正走出这种困境,应该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

 

表面上看,理论与实务相脱节是由于两者的结合度不够紧密,交流不够深入所致。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且应当加以重视。但问题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尝试,虽有一些成效却未能根本改善。其深层原因何在?

 

透过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种种表象,探究理论界与实务界思维方式的异同,可以发现,由于各自所处环境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两者之间似乎有一种不自觉地排斥关系。例如,实务界常有一句口头禅:“实际情况是复杂的,与理论不是一回事。”“实务不像书本那么简单,生搬硬套是不行的。”而理论界也常说:“理论一遇到实际就变味儿了。”“有些人只知道抠法条而不懂法理。”在研讨案例的时候,也时常会出现阵线分明的两种观点。不可否认,这种不自觉地排斥心态,形成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一道无形屏障。

 

值得思考的是,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在法治建设40多年的今天,广义而言,法律人已经是师出同门了。那么,本是同根生,相斥为哪般?究其原因,可以说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教学环境的原因,二是工作环境的原因,两者都有责任。

 

反思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一是对法治理念和法学原理的教育亟待加强,因为只有法治理念坚定,法学原理精深的人,才能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坚守法治底线并对法律运用自如。二是对在校学生实操能力的培训亟待加强,因为实操训练可以使学生有的放矢地理解知识,将理论与实务实实在在地结合在一起,而不会在走向社会后产生理论与实务相背离的错觉。但问题正在于,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对这两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灌输式的条文注释化教学限制了学生的思维,而理念和原理的教育却遭到忽视。对教材的枯燥讲解占用了绝大多数课时,而实操训练却既没有时间也缺乏机会。

 

而反思中国的司法环境,由于权力干预、舆论干扰、机制缺陷等各种原因,使得法律实务中的现状与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原则时而发生偏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虽然职责不同,却都会遇到一些在法理层面难以解释的困惑,甚至不得不绕开法理和原则,凭借经验和智慧去另寻出路。于是,理论受到漠视甚至质疑便不足为怪。

 

形成理论与实务之间的隔阂,原因出自于双方。所以,融合两者的关系,需要从两方面入手。只有在理论与实务两个大环境都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当理论指导实务与实务充实理论成为互为需要时,两者关系才能由相互漠视甚至排斥而转向相互依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与实务相脱节问题。

 

三、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形成片面化认知误区

 

法学领域是一个系统化的完整结构,各部门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法律实务则涵盖了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且时常会有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织出现于同一个案件之中。从专业化角度,无论是对于法律实务还是法学研究而言,术业有专攻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专攻”并不意味可以忽略“旁通”。“专才”不是“通才”,但“专才”并非“偏才”。在对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融汇贯通的基础上具有专项特长的人才,才是真正的“专才”。在多种法律关系同时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实务中,如果缺乏融汇贯通的综合法律知识,就会陷入片面、孤立的单向思维之中,滑向分析判断的认知误区。

 

现实中,几种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案件中交叉出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就更加重要。以刑法和民法为例,这是两个有明显区别却时有交叉关系的不同学科,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时,对刑、民两种法律关系的综合分析和考量就非常重要。在有些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会成为确认民事权利的前提;在有些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又成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而还有些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关系虽然同时出现,却互不影响,可以同时分别考量刑事与民事的不同责任。在这些情况下,不仅在诉讼程序上会发生争议,如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的争议,而且在实体上也会发生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经常会因对两种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而形成认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不同观点。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案件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法律人在对刑事与民事两个学科各有专攻的同时,也要对相邻学科的知识有所了解并达到适当水平。否则,就会陷入单向思维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遗憾的是,在实务界和学术界,由于缺乏对知识结构系统性的足够认识,出现了一种只注重本专业而不顾其他的倾向,以至于有些人虽然专业水平很高,却由于知识结构过于狭窄而缺乏对案件的综合判断能力,成为只有专攻而没有旁通的“偏才”。正可谓:“搞民事的不懂刑事,搞刑事的不懂民事;搞民事的看什么都像侵权,搞刑事的看什么都像犯罪。”这种说法虽有夸张,却是出自于对现实的感悟。现实中对许多案件的争论甚至包括对专题问题的研讨,都会在民刑两个专业的人群中形成立场分明的两个阵营。如果对于同类案件人们会因专业不同而形成两派观点,一定是不正常的。要么是立法有问题,要么是知识水平有问题。

 

这种因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而导致认知误区的现象,在其他部门法学科之间也多有反映。诸如在行政法、民法与刑法之间,时常会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不同法律关系交叉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而在涉及金融犯罪和证券犯罪问题上,由于对金融法、证券法知识欠缺而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情况更是多有发生。如有人用现货交易的原则去衡量期货交易和信用证交易的合法性,有人因不懂融资租赁规则而将正常的融资租赁认定为诈骗……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经常可见。此类教训足以引起重视,值得深刻反思!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现象不仅导致了法律实务中的认知误区,也反映在学术研究领域。一些学者由于法学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在理论研究中也表现出因部门法知识脱节而导致的孤立、片面的思维方式。

 

有一种否定刑民交叉概念的观点,无视部门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为由,认为研究刑民交叉问题是多此一举。而这种只论结果不论原因的思维逻辑却无法回答:在没有理清刑、民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之前,又如何去判断是应当归刑事还是应当归民事呢?这种回避原因的唯结果论,只能滑向失去标准的主观随意性。而在当前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严重的环境下,这种主观随意性更容易给刑事责任扩大化留下空间。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现象之所以比较普遍,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短暂不无联系。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薄弱,在起步阶段以单科突进方式求得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加快了法学理论和实务能力提升的速度,但是这种初创阶段特有的方式不应当成为长期发展的方向。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部门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能在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中才能各司其职地发挥作用。所以,对于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的原因,表面上反映的是知识结构的欠缺,深层原因还是教育模式问题。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已经涵盖了各类部门法课程,知识结构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由于授课时各学科各自为政,对各部门法相互关系的重要性强调不够,讲解不深,更没有通过实操训练使学生切身感受到这种联系的重要性,致使学生虽然学到了各种单科知识,却难以形成对法律体系和法治架构的整体认识。这样的教育效果显然是有缺陷的。一个对法律体系和法治结构缺乏整体认识,不能将法律知识融汇贯通的学生,难以摆脱局限形成全方位思考的能力。而当其走向社会,选择了专业方向时,只注重专攻一点而不及其余,也就在所难免了。

 

部门法知识相互脱节,是法治建设初期的特有现象。但后果严重,不可忽视。只有摆脱这个误区,法治社会才会走向成熟。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带来理论与实务困惑

 

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实体法是程序法得以实现的前提,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贯彻的保障。程序法既有保障实体法的工具价值,又有实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二者如影随形,须臾不可分离。然而,在当前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却处于一种相对独立的脱节状态。这种脱节状态,带来理论与实务的种种困惑。形成这种脱节状态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与程序法被轻视的历史惯性有关,另一方面,则与法治基础薄弱的现状有关。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根深蒂固,程序法长期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以刑事法律为例,在重打击,轻人权的理念之下,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都不能充分发挥,其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更加微乎其微。刚刚恢复法治之初,与刑法同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一度被冷漠。一种普遍的认识是:定罪的问题还没解决好,量刑的问题并不重要,至于程序问题就更是无暇顾及了。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刑诉法都明显居于次要地位。这种状况在当时的环境下确属事出有因,是可以理解的。

 

后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程序法的地位逐渐上升,近些年来,在学术界,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日渐活跃,其发展速度和研究成果甚至超过了实体法。在实务界,程序法也日益受到重视,其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明显提升。一个社会中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化的水平。法治建设40多年来中国社会程序法兴衰的发展脉络,反映出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难以超越其必经的过程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就是这个发展过程中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由于程序法曾一度被轻视,必然会淡化其与实体法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另一个原因则与我国法治建设基础薄弱的现状有关。以刑事法律为例,刑法与刑诉法历史上本为一部法律,并无概念之分。18世纪以后才单独分类,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价值而并非分道扬镳。所以,这两个专业的的紧密关系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是理论研究、法律课程设置,还是在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两个专业都是互动并行的,一个教授兼授刑法与刑诉法两门课程亦属常态。但是在中国,与部门学科知识相互脱节的原因类似,法治建设恢复之初,单科突进不失为学术界优选的捷径,学科细化即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直至今日,我们的学科区分依然界限分明,刑法与刑诉法不仅各成体系,而且少有交流。

 

这种脱节状态下,学术研究上很容易受到局限,而不注重对二者相互关系的思考。在教学中则更会以各自局限的思维逻辑去传授知识,使学生接受的是两门课自说自话的内容,而难以将两种内容融为一体。而且,在实体法教学中以预设条件为前提成为分析案例的常态。例如,在主观上“明知”的前提下能否构成某种犯罪,何种犯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等,却并不去讨论如何证明究竟有没有“明知”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现象,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和教学中,也体现在立法活动中。例如,在刑法中许多经济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从理论上讲这个前提的设定无可厚非,但实务中对这个前提的认定却困难重重。以至于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常常取决于办案人的主观判断。许多错案由此而引发,就是因为这个“目的”缺乏明确可循的证明标准。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可分割的司法实务中,这种脱节现象也经常可见。例如,在律师实务中,刑事业务本应包括刑法和刑诉法两个学科,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而有的律师协会却成立了刑法与刑诉法两个独立的专业委员会。这种分割在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中还不无道理,在实务操作中却不可思议。因为在法律实务中,不可能将程序与实体截然分开。又如,在司法机关和律师举办的以案例为论题的辩论比赛中,选择的案例也多数是以预设的事实为前提而少有关于证据争议的内容。在对这种案例的分析和辩论中,参与者只能在预设事实的基础上对实体法理论和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辩,却未涉及到在程序上如何证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这种辩论实际上变成了抛开程序只论实体的坐而论道的纸上谈兵。在现实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各种案件中,如何证明和论证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才是首要问题。一个只能在预设事实基础上去分析案件性质的人,只能算是半个法律人,并不具备办理案件的基本能力。

 

改变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现状,首先应当从学术界和法学教育做起,从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源头将二者融合起来。例如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学科应当共建课题,共同举办研究会。尤其重要的是,一个教授应当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专业,最好能兼授两门课程,以避免思维局限问题。其次,在立法活动中应当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专家共同参与。因为实体与程序虽然各自成法,但二者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实体法立法时应当兼顾到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加入相应的限制条件,以限缩司法实务中发生歧义的空间。

 

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专业知识的融合,也会促进思维方式的融合。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还是在法律实务活动中,人们才会自觉地而不是刻意地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结合在一起加以综合考量,才能真正发挥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互动作用。

 

五、法学教育模式僵化难以造就创新型人才

 

在当前法学理论界日益活跃,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的氛围之下,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也日渐抬头:有些学术著作用词生僻,晦涩难懂,新概念频出,因深不可测而使很多人望而生畏,只能自叹不如。更有些博士硕士毕业的高学历人才写出的文章常常是信息堆砌,支离破碎,洋洋万言,不知所云。虽然别人不以为然,却自我感觉良好。在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改革后的今天,面对这种倾向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法学教育有没有摆脱困惑?

 

文风问题虽然只是冰山一角,却可以反映出一种价值倾向:咬文嚼字,炫耀知识,在某些人眼中似乎成了一种时尚。而值得思考的是,形成这种倾向的原因,还是与教育模式有关。多年以来,教育改革几乎没有停止过,虽有成效,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远没有真正摆脱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也没有实质性地加大实操培训的力度,更缺乏对理念培养和原理教育的重视程度。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们不仅缺乏实务能力,而且更缺乏对法学体系和法治社会整体结构的系统了解。而这种知识结构,在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已经价值甚微了。因为,在信息时代各种资讯几乎可以随手拈来,知识积累已经不是少数人的专利。以往那种以知识积累为资本的活词典式的专家,已经可以退出舞台了。信息社会所需要的不是单纯的知识型人才,而是既懂理论又懂实务的创新型人才。这种需求,才是法学教育改革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为此,法学教育必须彻底打破长期以来陈旧、僵化的教学模式,才能突破陈规,走出困局。

 

讲解教科书的灌输式教学不适合高等教育,大学生已经具备自学课本的能力,答疑解惑式的方式才能引导学生由消极的被动接受而转向积极的主动思考。

 

死记硬背式的闭卷考试只会将学生引向教条,在资讯发达的信息时代,记忆知识纯属浪费时间。

 

理念培养和原理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重中之重,忽视理念和原理而偏重知识教育则是舍本逐末。吃透了原理才会融汇贯通,一通百通。当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许多常识性错误和无端的分歧都是源于理念和原理的缺失,从而折射出法学教育的缺憾。

 

在法学教育中加大实务培训的力度,是解决理论与实务脱节现象的重要途径。这种培训并非短期的实习或者模拟训练,而是大幅度地增设实训课程内容。减少讲解课本而节省下来的大量课时可以用于实务培训,且实务界的专家可以为此发挥重要作用。

 

实现教育改革的关键因素是教师理念的转变和教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整合。如果教师的理念不转变就不可能顺势而为,而只会消极应对。如果知识结构不适应需求,就没有能力和信心面对学生的主动挑战去答疑解惑。

 

教育改革还与工作环境和学术环境有关,培养什么样的人与需要什么样的人是密切相关的。当今社会需要既懂理论又懂实务的创新型人才,工作环境和学术环境应该为这样的人才创造条件,开辟空间。否则,就会成为一种消极因素而与教育改革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的数量,历来是评定职称和晋级的重要条件,而在核心刊物刊发论文的标准却有一个长期不变的规定,要求文章中必有一定数量的引经据典。这种规定压制了一批学界新秀的另类思考和创新冲动,甚至一些有创见有价值而拒拾他人牙慧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也被拒之门外。如前文所述的许多旁征博引却毫无价值的信息堆砌式文章的泛滥,与这种规定的误导作用应该不无联系。这种八股式的陈规戒律束缚了创新型人才的成长,也妨碍了教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更新。

 

法学教育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模式自然是关键环节,但学术环境,工作环境以及社会整体大环境也都与教育模式的走向息息相关。所以,法学教育改革不仅仅是教育系统自身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且共同发力的基础上,法学教育的改革才能突破瓶颈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任重道远,面临的问题不止于此,路途坎坷不足为怪。重要的是:能够发现问题和正视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