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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周宏亮:健全对被不起诉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制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1-11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检察机关不起诉率稳步提升。起诉裁量权的充分行使,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也符合新发展阶段犯罪态势应对和办案工作要求。但分流后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衔接处理同样重要,事关预防犯罪、防卫社会、诉源治理等目标的实现。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阻碍因素:一是检察人员能动司法检察意识不强,对不起诉案件终结后的相关程序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有些办案人员只专注刑事法律适用,但对被不起诉人后续如何处理涉及行政执法等多个专业领域,不仅需要考虑对被不起诉人是否需要作移送处理,还要对移送的适格对象、后续处理的相关依据等内容有充足把握,这使得一些检察人员产生畏难情绪;三是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尚未形成监督合力,在不起诉后续移送处理方面,行政检察支撑、衔接刑事检察工作尚待破题深化;四是移送处理后的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被不起诉人移送作后续处理涉及的领域广、主体多,加之面向行政机关的机制规范亦十分欠缺,对于移送后的法律监督跟进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健全对被不起诉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制度。

  

强化全面能动审查。一是更新办案理念。坚持从依法全面履职、促进犯罪预防、参与社会治理、深化法律监督的高度,看待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这项工作。二是严格起诉必要性审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化案件过滤分流,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审查,对不应或不必提起公诉的依法决定不起诉。三是强化移送必要性审查。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秉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对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结合审前羁押、行政处罚、刑事赔偿等情况,审查对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形。

  

加强内部职能衔接。一是强化检察一体协作。加强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衔接配合,在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突出发挥行政检察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专业支持和智力支撑,通过形成法律监督合力,避免移送对象错误、移送意见空洞泛化等问题。二是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针对未及时通报处理情况或者处理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刑事、行政检察共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处理等依法落实到位。

  

畅通双向移送渠道。一是建立通报反馈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及时向移送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向有关主管机关通报案件事实和证据,督促反馈检察意见落实情况。二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共享,防止出现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三是建立专业会商机制。加强对不起诉决定案件移送处理的总结分析,增进行政、司法职能交叉领域的专业认知,凝聚追责共识。

  

规范相关文书使用。一是健全附卷移送机制。对先期已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的移送起诉案件,督促将相关行政处罚等法律手续附卷移送,为审查起诉环节决定是否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处分,以及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等的法律监督奠定工作基础。二是规范运用检察意见。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意见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规范检察意见制发流程,严格执行检察意见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程序规定,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加强审查报告释明。对拟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在刑事案件审查报告中单独予以说明,载明拟发出检察意见的相关内容。

  

推进公正透明运行。一是加强评查监控。健全对不起诉案件的质量监管工作,监控、评查不起诉案件检察意见规范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当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而未移送的情形,全面评价不起诉案件质效。二是加大公开听证。积极组织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听证工作,在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确保对不起诉案件转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公正。三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相关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让“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罚当其错”观念深入人心,促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环境。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检察机关不起诉率稳步提升。起诉裁量权的充分行使,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也符合新发展阶段犯罪态势应对和办案工作要求。但分流后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衔接处理同样重要,事关预防犯罪、防卫社会、诉源治理等目标的实现。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阻碍因素:一是检察人员能动司法检察意识不强,对不起诉案件终结后的相关程序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有些办案人员只专注刑事法律适用,但对被不起诉人后续如何处理涉及行政执法等多个专业领域,不仅需要考虑对被不起诉人是否需要作移送处理,还要对移送的适格对象、后续处理的相关依据等内容有充足把握,这使得一些检察人员产生畏难情绪;三是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尚未形成监督合力,在不起诉后续移送处理方面,行政检察支撑、衔接刑事检察工作尚待破题深化;四是移送处理后的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被不起诉人移送作后续处理涉及的领域广、主体多,加之面向行政机关的机制规范亦十分欠缺,对于移送后的法律监督跟进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健全对被不起诉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制度。

  

强化全面能动审查。一是更新办案理念。坚持从依法全面履职、促进犯罪预防、参与社会治理、深化法律监督的高度,看待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这项工作。二是严格起诉必要性审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化案件过滤分流,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审查,对不应或不必提起公诉的依法决定不起诉。三是强化移送必要性审查。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秉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对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结合审前羁押、行政处罚、刑事赔偿等情况,审查对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形。

  

加强内部职能衔接。一是强化检察一体协作。加强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衔接配合,在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突出发挥行政检察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专业支持和智力支撑,通过形成法律监督合力,避免移送对象错误、移送意见空洞泛化等问题。二是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针对未及时通报处理情况或者处理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刑事、行政检察共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处理等依法落实到位。

  

畅通双向移送渠道。一是建立通报反馈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及时向移送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向有关主管机关通报案件事实和证据,督促反馈检察意见落实情况。二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共享,防止出现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三是建立专业会商机制。加强对不起诉决定案件移送处理的总结分析,增进行政、司法职能交叉领域的专业认知,凝聚追责共识。

  

规范相关文书使用。一是健全附卷移送机制。对先期已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的移送起诉案件,督促将相关行政处罚等法律手续附卷移送,为审查起诉环节决定是否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处分,以及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等的法律监督奠定工作基础。二是规范运用检察意见。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意见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规范检察意见制发流程,严格执行检察意见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程序规定,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加强审查报告释明。对拟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在刑事案件审查报告中单独予以说明,载明拟发出检察意见的相关内容。

  

推进公正透明运行。一是加强评查监控。健全对不起诉案件的质量监管工作,监控、评查不起诉案件检察意见规范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当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而未移送的情形,全面评价不起诉案件质效。二是加大公开听证。积极组织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听证工作,在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确保对不起诉案件转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公正。三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相关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让“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罚当其错”观念深入人心,促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