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1-21
近日,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暨“刑事合规与刑事立法、司法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分为“刑事合规与相关立法完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的衔接”等单元。来自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的会员、理事等近200余人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围绕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立法,司法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刑事合规与相关立法完善
企业合规意义对于企业走出国门意义重大,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表示,“要联系企业实践,产学研相结合,预防和实际应对相互帮衬、相得益彰,为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轶认为,我国要真正确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除了需要在刑事诉讼法层面上用程序性规范予以确认,还须在刑法上有对应性的依据。一是在刑法总则注重对合规的正向激励,如在刑法总则单位犯罪条款当中增加规定,如果单位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存在有效运行的防止该犯罪行为的刑事合规制度,则该单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也即合规免责。二是将合规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制度,针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制度设计不同的量刑情节。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表示,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缺失,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作进一步研究:刑事合规考察对象,是限于涉罪的企业还是可以扩大到非涉罪企业;刑事合规考察能不能适用于重大的企业犯罪;合规的考察对象,能不能扩大到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是其他的涉罪单位成员;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蒋娜提出,应立足国情,适度重构企业责任,在现有的框架下改良企业刑事责任规则,指导企业预防犯罪、加强风险管理,最终实现对合规企业松绑的作用。
合规改革试点检视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关系问题。有专家提出,刑事合规一词并不严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认为,刑事合规这个词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所谓的“刑事合规”主要是指刑法激励机制,但这种激励机制并没有位于前端,因为刑法的特点决定其后置保护法属性,合规的规范首先应是行政法规范,而非刑法规范。
实践中,检察机关以“涉案企业合规”来命名相关改革试点。为何用“涉案企业合规”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解释,区别于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合规”是指牵涉刑事案件的企业合规制度。也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涉案企业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所谓的生产、管理、经营活动当中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当中相关制度上的漏洞或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督促相关企业进行合规整改。高景峰提出,涉案企业是不是做到合规,要有一个相对客观公正、专业的评价,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尤为重要。同时,要处理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合规当中的衔接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张远煌提出,要明确有效合规实质标准的方案。首先要确定一个基准,也即有效合规实质标准是什么。其次要切实履行合规承诺,重点考察企业合规能力,是不是滥用权利、对违规行为是不是督促采取制度措施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面临刑行衔接问题,刑行衔接不光是存在着程序上的衔接,还有实体法上的衔接,以及合规标准、合规考察验收标准也要实现刑行协同,不光是要预防犯罪,还要预防违法。此外,涉案企业合规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领域多方面的改革,离不开行政监管机关的全面配合,更离不开公安机关、法院的配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周振杰认为,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主要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合规计划的时效问题;二是适用合规监管的前提;三是监管对象选择标准;四是预防的责任如何分配。建议在刑法层面,改变对当前企业责任的认定基础逻辑,把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认定企业刑事责任的基础;程序上,刑事诉讼法可以增加独立的刑事合规监管程序。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魏昌东提出,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过程当中,应当遵循我国制度建构所必需的基本原理和理论,而且必须依赖于中国刑法、刑诉法的背景,而不能剥离于这些制度的根基进行所谓的制度构建。
关于由谁来监管合规的问题,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提出,目前最高检推荐第三方监管委员会的模式。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是指检察指导之下,各方参与、客观中立。简单概括就是检察官指导下的协同监管。该监管模式应该是一个最佳的模式,可以防止监管人员过于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中律师作用问题,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卜开明提出,要思考几个问题:一是涉案企业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或者被害人代理律师怎么加强职能。二是第三方监督评估中律师的评估辩护权如何发挥等。
在刑事诉讼法程序完善方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提出,可以推动建构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不起诉制度,也即不起诉制度适用所有主体。
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的衔接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的衔接,与会专家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见解。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宪华认为,涉案企业合规的正面激励应该具有多样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不法行为的监管调查,通常是公安机关采取立案侦查措施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合规指引、推行行政指导、实施强制合规、达成行政和解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
关于刑事合规措施的有效性问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逸轩提出,合规有效性的最终社会评价,不仅是办案司法机关的评价,还包括社会评价。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提出了合规激励与企业非法集资刑事风险防控实践的一些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贺丹提出,涉案企业合规与破产法衔接的问题,包括刑事合规融合与破产领域的结合,基于个人破产背景下的刑事虚假犯罪重构等问题。
针对网络爬虫涉案企业的合规问题,北京和之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龙提出,要实现对于网络爬虫的涉案企业进行行政监管激励和刑事激励的运用以及平衡,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可以通过制定技术规范、标准和指引的方式,准确界定网络爬虫合法和违法的范围,改变对于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现状,补足行政监管的短板。二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三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行政处罚相衔接。
《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高磊认为,需要建构新的理论,解释当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及的理论体系亟须完善。
此次会议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北京和之盾律师事务所协办。会上还发布了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等编著的《企业合规全球考察》新书。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