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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黎宏:刑法理论之争不完全是学术之争,也是人生观、价值观之争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1-21

现在想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年的挂职经历,对于迄今为止几乎一直在大学教书的我而言,独特而珍贵,令人难忘。

 

当时,西检很低调地坐落在平安大街北边的一个小胡同里,朝西正门一路之隔的就是中纪委,东邻国务院法制办,北边是个有着灰色高墙、朱红色木门的四合院,据说是一位将军的宅邸。周围的邻居们这么“显赫”,西检自然也很高端大气了。在和时任检察长第一次见面时,他很自豪地跟我说,中央部委110多个机关,其中有一半在我们的地皮上;而且和其他地方不同,西检的案件多是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偷鸡摸狗、打打杀杀之类的“低端犯罪”不是没有,但不多。

 
西检有个规矩,上班时一律着检服、戴检徽。这一点着实让我有些兴奋,从来没有感觉到一件衣服竟然还有这么厉害的效果,肩上沉甸甸的感觉一下子变得真实起来。记得上班的第一天,我身着深蓝色西装式样的检察制服,戴着深红色领带,走出家门的时候,腰板挺得格外直,走路的姿势也和平常不太一样。
 
到检察院之后,我的主要工作是参与检委会。西检的检委会开得比较频繁且有规律,固定在每周四的上午。因为每次检委会之前需要看卷,因此我每周四早晨都是6点左右起床,7点到检察院,简单用过早餐之后,就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看卷,之后9点参与检委会。
 
西检的检委会非常有特点。除了检委会委员、承办人参加之外,各个部门的主管以及研究室的人也列席,实际上有点学习会的意思。就当时的讨论范围来看,除了不起诉案件、邪教案件之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或者承办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也要上检委会。对我来说,这是个非常难得的近距离观察一线司法实际场景的机会。我甚至在想,这也是检验我的学术观点成色的地方。
 

检委会由检察长主持。在西检四年间,给我印象最深的人就是这位检察长了,他是个开朗、健谈、睿智的人。吃早餐的时候,他常开玩笑说,他主要是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对于检察业务一窍不通。但据我观察,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很多案子,在承办人汇报完案情之后,他都会很专业地追问一些承办人没有提及的事实,完全不像是对检察业务一窍不通的样子。

 

我在西检的时候,还负责疑难案件的咨询。有一个案件让我印象很深。一个临近毕业的艺术院校的高材生,从图书馆的存物柜里拿走了别人存放在此的笔记本电脑,被发现之后扭送到派出所。该学生在派出所和警察吵了一个通宵,她认为自己就是捡了一个稍贵点的东西而已,还给人家就好,怎么是盗窃呢?派出所将该学生作为盗窃案犯移送检察院批捕,还专门说明此人拒不认罪、态度不好。负责本案批捕的承办人是位全国三八红旗手,责任心强,觉得这样一位已经被保研的高材生前途就止于此,非常可惜;另外,学生本人拒不认罪的说辞也有一定道理,但道理在法律上是否说得通,承办人自己拿不准,于是就来和我商量。

 
我注意到案卷中有两个细节:一是该存物柜的钥匙在图书馆管理员手中,就意味着柜子处于无人使用状态,其中不应当有东西。本案中的电脑是学生放置在柜子中的,图书馆管理员虽然知道这一事实,但忘记了和存放者的约定,将该柜子的钥匙交给了本案的嫌疑人,让本案嫌疑人误以为是别人的遗忘物,从而顺利地拿走了;二是本案嫌疑人一再声称就是捡了电脑,而不是偷走电脑。于是,我就建议案件承办人再去提审嫌疑人,问她在拿走电脑时是怎么想的。承办人回来告诉我说,嫌疑人和一开始所说的一样,坚持她就是捡走了一个别人遗忘在此的电脑。
 

我说这样就好办了。本案中的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但国外刑法中却有明文规定的罕见情形,即以犯轻罪的故意引起了重罪的结果的类型。按照国外刑法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说中主客观一致原则,在这种场合下,对行为人不能仅以结果对其处以重罪。就本案而言,行为人误以为电脑是别人的遗忘物而拿走藏匿,此时是出于侵占的故意;但由于该电脑并不是他人的遗忘物,而是他人特地放置在此的物品,属于有人占有之物,因此其拿走行为引起了盗窃结果。换言之,行为人以侵占罪的故意引起了盗窃罪的结果,因为盗窃罪较重,因而最终只能以侵占定罪。由于本案中的电脑价值最终鉴定为4600元,达不到侵占罪的入罪标准(时为5000元),因此,只能认定嫌疑人无罪。事后,承办人在检委会上汇报了这个案件,不批捕的建议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据说,那位高材生毕业后在一个著名的艺术团体工作了。

 

人们常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就我所从事的刑法学研究来说,所谓生命之树大概就是刑事司法实践了。直到现在为止,我还常为一个在西检时遇到的案件而纠结。
 
犯罪嫌疑人在西单附近的一家高档商城开了一家美容院,声称“免费美眉”。门口负责招揽顾客的人将客人带进店之后,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让客人躺在床上,先在客人一边的眉毛上划一刀,然后以各种药水、器械敷衍几下,就说修好了。客人起身对镜一看,被修饰的眉毛确实比先前好看些,但和另一边的眉毛明显不对称,于是就提出将另一边的眉毛也修整一下。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但告诉客人说免费项目到此为止了,现在开始有偿修眉,并且将价目表出示给客人,让客人选择。客人无奈,只能答应。但在有偿修眉项目结束之后,客人又发现修理之后的眉毛和整个脸型不相称,“无脸”见人了。于是,工作人员及时地“善意”提醒客人,本店还有全套面部美容项目。对于在本店已经修眉的客人可以提供打折服务。事已至此,客人只好答应继续进行面部美容。全套下来之后,费用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五万,最高甚至达到了七万元。如果客人说当场交不出这么多钱,工作人员就让其先将身份证留下来,以后拿钱来取。若是在附近居住的客人,工作人员便会送客人到家门口,说先认个门,以后再上门去取。该美容店的工作人员采用这种方式,前后从客人那里收取了几十万元的现金。
 
现在的问题是,美容店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美容店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虚构免费美眉事实,让客人陷入错误后被迫进入客人本不情愿的有偿面部美容的阶段,并交付巨额费用,实际上是以免费美容之名行诈骗之实,因而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美容店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在整个美容过程中,行为人将每一个环节的内容和价格都告知了顾客,并没有行骗;而且在取款的手段上,也没有胁迫或者敲诈的行为。两种意见在检委会上似乎是平分秋色。
 
确实,将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过程细分,从每一个阶段来看,可以说,行为人的行为无可厚非。在声称免费修眉阶段,确实没有收费;在收费美容阶段,也是明码标价,说得清清楚楚,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如果将此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结论可能就不一样了:行为人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让没有高价美容意思的顾客,在人性弱点的驱使下,进入美容院;在顾客被骗进美容店之后,就近似一只“待宰的羊羔”,一步一步地落入了行为人精心设计的美容圈套之中,并在最后支付高额的费用。虽说顾客在此过程中享受了美容服务,但这个服务并非顾客最初所愿。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谓的交易目的失败说,顾客花钱买了一个并不想要的东西或者服务。按照该理论,引起这种失败交易的人应当构成诈骗罪,因此,我最终认为本案应以诈骗罪起诉。以上事实和分析过程现在描述起来轻而易举,但若不是当时亲自参与了这个案子的全程讨论,恐怕到现在我都难以说清其中的道理。
 

过去留学时常听到一句话,刑法理论之争不完全是学术之争,也是人生观、价值观之争。在西检挂职几年之后,对此深有感受。处理案件时所依据的不仅仅是法律,其中也可能会有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有一年遇到这样一个案件。一个中学教师因为擅长表演一种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黄金蟒为道具的舞蹈,便辞职来北京,以商演为生。一个小她近10岁的无业男子与她住在一起。一次外出商演乘车时,与她同行的男子所背行旅袋里的黄金蟒被查获,于是二人被抓。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在检委会讨论时,大家对女方构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结论没有争议,但对和她同居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该男子是送女朋友出差,而不是运输黄金蟒。但是,一位资深委员提出,从本案全部材料来看,该男子在女方购买、运输黄金蟒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案案发时,黄金蟒就在他拎的提包里,铁证如山,因此,从事实来看,帮助行为是无法否定的。而且,就其年纪轻轻就好逸恶劳“吃软饭”的恶习来看,也有必要让其受受苦,养成自食其力的习惯。众人听后,连反对者都觉得话糙理不糙,于是就不再坚持了。

 

我在西检时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就是在系统内的如“十佳公诉人”评选活动等各种比赛中担任指导和评委。有一次,我在全市检察系统组织的一个业务比武中担任评委,坐了一个上午,没有看到一个让我印象格外深刻的选手,多少有些失望,并不经意之间流露了出来。这时有一个评委说,别急,好戏在后头呢!下午2点,东部院的一位英姿飒爽的女选手出场了。我旁边一位检察系统的资深评委告诉我说,教授,你看看这位就不会失望了!
 
那天,印象中正值深秋季节,窗外阳光灿烂,室内暖意融融,午后的困意阵阵袭来,让人昏昏欲睡,但一听说眼前的这位是高手,困意顿消。这位选手抽到的题目是,两名城管队员将倒在本辖区内马路边的奄奄一息的流浪汉,用车拖到邻区郊区的一个绿化带内遗弃,致使其死亡,问城管队员的行为如何处理?那位女选手果然厉害,思路清晰、口齿伶俐,不仅回答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且还将为何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是其他遗弃之类的犯罪的道理说得清清楚楚,而且面对评委的各种刁难,她也不慌不忙、不卑不亢,一一作答。最为厉害的是,她在回答过程中,脸上始终带着充满自信和亲和力的微笑。我想,这样难得的高手应当让其有更好的表现和发挥机会。

 

轮到我提问了。我的问题是,本案中的行为人如果不是城管队员,而是普通路人的话,该如何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女选手脱口而出。我接着问,二者法定刑孰轻孰重?当然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选手几乎是不假思索。但就在她说出此话的刹那间,脸上的微笑像是被初冬寒风冻僵了一般。她应当是意识到掉“坑”里了,因为接下来会有同样的行为和结果但为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话处罚更轻的追问。于是,她赶紧说让她再想一想。过了一会儿,她镇静地推翻了最初的结论,说本案定玩忽职守罪可能有问题,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是比赛,可不是平常的案例讨论会或者说是学术交流,给选手的机会就这么多了,转瞬即逝。其他评委也都始料不及,只好根据现场的表现给分,最终这位事先被大家看好的选手因为我的一个提问而落选了。之后,还有人向我们这一组的评委抱怨说为何她落选了。我不知道这位选手的名字,之后还为当时的那个提问有些懊悔。不过现在想来,如果因为我的提问而让她对实务中的类似问题有更多思考的话,我感到很荣幸。

 

光阴似箭。距离我离开西检,转瞬已然八年。当年在西检的同事中,检察长在担任分院领导几年之后年满退休了,尽管在同一座城市,也通过几次电话,但再也没有见过面;当时的几位副检察长现在有的在区县检察院担任一把手了;当时的检察长助理现已在市检担任部门领导;当时经常一起唾沫横飞、意气风发地讨论案件的几位年轻人,现在有的在一路之隔的中纪委任职、有的在市检分院高就、有的在西检担任中层,也有的已经转行做律师了。而我,尽管已经两鬓斑白,却经常戴着那条深红色检察官专用领带,在课堂上不经意地将我当年在西检的故事挂在嘴边,仿佛那是才过去的昨天所发生的一样。

 

来源:《中国检察官》

作者: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